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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

2012-04-13叶剑飞沈海华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定义

叶剑飞,沈海华

(1.赣南师范学院高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江西赣州341000;2.赣州市第三中学,江西赣州341000)

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而高校校园暴力则是暴力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为避免因概念模糊而造成分歧,在进行校园暴力有关问题的研究之前,必须先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进一步清晰认识。

一、暴力的界定

暴力(violence)最早可追溯的词源为拉丁文vis,其意是指力、力量,最接近的词源为古法文violence和拉丁文violentia,其意是指热烈、狂热。从13世纪起,violence具有“气力”的意涵[1]。暴力主要的意涵是指对身体的攻击,但还包含有其他特别丰富的意涵,所以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需要特别加以定义的词语。即使沿用至今,暴力也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不同的定义侧重点不同,由此进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英国当代哲学家格兰德·兰柯在《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一文中,通过强调心理与行为暴力的哲学关联[2],提出了关于暴力行为的定义,即通过人的身体侵犯,以达到直接伤害他人目的的行为,同时兰柯也定义了心理上的暴力即比暴力文字定义还要隐蔽的一种暴力。

1993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在提交的题目为《理解和防止暴力》的报告中,将暴力定义为:“蓄意威胁,企图或实际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报告的作者从广泛定义出发,强调暴力犯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3],并考虑到了暴力犯罪等相关行为,其内容包括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威胁行为,但没有包括自我暴力行为,如自杀等。

作为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政治科学学者,约翰·加尔顿通过强调暴力的政治学概念,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4],并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等三种形式。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研究着眼点不同,对暴力的概念界定也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将暴力定义为死亡或损伤,在某种程度上局限了人们关于暴力对个人、群体和社会影响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解。相对而言,WHO的暴力定义则能弥补以上之不足:“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5]其中“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应理解为包括以往被疏忽的行为和各种躯体的、性的、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以及自杀和其他自虐行为。该定义包含了发育障碍、精神伤害和权益的剥夺等多种结果。这个定义反映了在全球范围内,研究者对暴力的认识正日益深化,暴力行为不仅会导致损害和死亡,还可能给家庭、社会和卫生保健等造成其他方面沉重的负担。因此,WHO关于暴力的这一定义看起来宽泛,实际上是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由此,可以引出精神暴力的定义。

所谓精神暴力,指的是互动双方在产生矛盾冲突时,暴力实施者并不是直接侵犯暴力承受者的身体,其损害结果也并非表现为躯体的损害或生命的丧失,而是无视对方可能因此行为引发或者已经引发的不良精神反应,有意识地采取一种非常态行为,包括不予合作、进行孤立甚至使用攻击性的语言来破坏对方对某种行为的正常期待或者干扰对方的正常行为取向,由此在对方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刺激、伤害等无形损害。其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导致他人痛苦、愤恨、委屈等不良情绪(负面情绪)及缺乏理性选择行为方式的可能性而因此导致精神上、心灵上的创伤。

二、大学校园的界定

我国的大学校园是容纳特定人群居住、学习和工作的特殊场所,校园内部包含了一系列满足该特定人群日常所需的基层服务设施和机构。由于其规模往往较大,配套设施较完整,特别是随着前些年大学城的兴起,大学校园往往被认为是“微缩的城市”。

时至今日,高等学校再也不是与世隔绝的“象牙塔”,经济发展的浪潮冲击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大学也不例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大学校园已是被灯红酒绿所包围,网吧、KTV、美容、洗浴、休闲馆等休闲场所遍地开花,甚至藏污纳垢,成为黄赌毒隐匿之所的电玩城、洗头房、按摩房、迪厅等也在大学周围逐渐蔓延。有大量空闲时间的大学生,在诱惑和怂恿下走进这些场所,极易接触到色情、暴力、赌博等垃圾文化和精神鸦片,从而误入歧途,耗费青春,毁掉前程。而且由于这些场所也是治安灾害的重灾区,是火灾、斗殴事件的多发区,大学生出入其中消费无疑增大了其遭受损害的几率。与此同时,在大学周边的街道上总是有众多的小摊小贩,他们售卖自制的食品和廉价的生活用品、小家电,众多的大学生怀着不同的动机购买这些商品,由于没有发票和缺乏正规的管理,这些大学生在遭遇食物中毒或其他损失后往往无处赔偿,只能自食其果。最后,随着国家和政府对高校校园建设的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多数高校校园都有了很大的条件改善,校园内健身馆、体育场、图书馆、广场等基础设施完备,绿树成荫,花团锦簇,自然环境优美,涌入校园参观游玩的市民也越来越多,学生由此与市民的接触增多,发生摩擦的几率也随之增加。

目前,我国高校正致力于开放式大学校园的建设,高校校园空间与城市空间之间已没有绝对的界线,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校园的建设,高校网络发达,极大地拓宽了现实校园的时间和空间维度,也拓宽了学生思维和行为空间。

基于这些现状,校园应界定为学校整体自然环境及其周边依附学校、以师生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商业区域,并包含通过网络延伸出的以学校的人、事、物为主要信息、与学校有直接联系的网络空间。

三、高校校园暴力的界定

当前,我国学者在对高校校园暴力进行研究时,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作为主导校园暴力的防治政策、法规出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一直缺乏直面高校校园暴力这一已经十分严重的校园问题的勇气,对高校校园暴力概念采取回避和“事故化”的方式对待。

高校校园暴力的定义应既反映社会公众对这一现象的基本认识,能够概括这一现象的基本特征,也要着重考虑是否有利于对这一现象的防控。结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大致可以把高校校园暴力的主要构件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空间要素,即发生在何处?主体要素,即谁是实施人?心理要素,即暴力的形式是什么?被害要素,即产生了什么危害结果?行为要素,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施的?

1.高校校园暴力的空间要素

由于前文已将高校校园进行了界定,所以高校校园暴力的发生空间应包括:与校园秩序和师生安全密切相关的校园周边地区;延伸至校外特定空间的学校教育管理活动,比如:学校组织在校外进行的集体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等区域。通过网络延伸出的以学校人、事、物为主要信息、与学校有直接联系的网络空间。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则不能界定为校园暴力,否则就是过度扩大了校园暴力的外延。

2.高校校园暴力的主体要素

在我国,大量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暴力侵害都来自校内的教职员工和校外的侵入人员。这就是有的学者概括的“师源性”和“外侵性”特点。因此,从维护校园安全的角度出发,认定校园暴力实施主体仅有学生是不全面的。笔者主张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应包括学生、学校教职员工和校外侵入人员。

3.高校校园暴力的心理要素

暴力是不可能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所以校园暴力这一概念本身就已蕴涵有它是在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故意侵害行为。如果发生的是一种过失伤害行为,则属于校园事故的范围。

4.高校校园暴力的被害要素

校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侵害客体是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校园暴力一般来说都会同时侵害到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但也存在仅侵害其中之一的情况,如故意损坏校园财产的暴力行为。校园暴力不仅侵害师生的生理,师生心理和财产(含师生私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也是被侵害的对象范围。实际上,在所发生的案例中,一般难以把对身体与心理的伤害、财产的侵害断然分离开来。

5.高校校园暴力的行为要素

依据WHO关于暴力的定义,非武力性的故意侵犯行为,也属于校园暴力的范围,这应是学者们普遍接受的。但对暴力的外延界定也不能过分扩大,笔者不赞同把并未使用武力的盗窃、诈骗等同样具有故意侵犯的行为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赞同只把在校园内发生频率较高的语言暴力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而且主张使用“攻击”一词来阐述校园暴力的行为特征,以此刻意突出校园暴力与一般故意侵犯行为的区别。

通过对以上高校校园暴力的构件要素的分析,可以看到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校园暴力形式——校园网络暴力。

综上,提炼出高校校园暴力的概念为:在高校校园内及周边师生活动区域以及延伸的网络空间中,高校师生、校外侵入人员在主观心理支配下攻击、侵害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高校校园暴力的分类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虽然研究者对高校校园暴力的分类不完全相同,但综合百家之言,高校校园暴力目前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施暴者及其施暴对象进行分类,一是按暴力的行为方式进行分类。

按施暴者及其施暴对象来分类,大致可分为:

一是本人的自杀、自残行为。即行为人实施对自己的暴力攻击行为。但即使实施的自杀、自残行为是对自己的,也肯定会对他人的心理和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行为也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2009年,北京联合大学信息学院在对北京联合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发放了200份、收回189份的问卷中发现,“有近1/3的被调查者曾有过自杀念头”[6]。

二是学校外部人员到校内制造暴力事件。学校并不能完全脱离社会而存在,由于师生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以及学校所处的位置等等原因,都能致使一些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或直接与学校发生冲突,或与学生发生冲突,或与教师发生冲突,引发制造校园暴力事件。

三是师生之间的暴力事件。这既有教师直接给学生施加的暴力行为,也有因教师处理学生纠纷、考核评定等方面有失公允,引起学生不满,致生事端,如在毕业前期,关于优秀毕业生的评定,一旦有失公正,极易触发毕业生和教师的矛盾,还有因教师心理失调,甚至心理问题产生不良行为,侵害师生,引致暴力发生等。

四是学生之间的施暴行为。校园暴力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学生之间的冲突。学生数量多,接触多,互相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也多,极易产生校园暴力行为,比如常见的语言侮辱攻击、随意伤人、欺凌、作弄、斗殴以及情感纠纷等。

五是教师之间的施暴行为。教师间的施暴行为是因为教师的隶属关系在校园,他们之间的恩怨仇恨多产生于工作中,是以校园这一特殊场所为背景的,所以教师间的施暴行为也属于高校暴力行为的一种。

按暴力的行为方式来划分,高校校园暴力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Zeira等人认为,校园暴力包含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不同的多种行为,比如:暗杀、性骚扰、校园殴斗、报复犯罪、欺负、言语威胁和胁迫、体罚、群体犯罪、故意破坏行为和约会暴力[7]。中国学者张旺认为校园暴力有下列形式:青少年自杀事件、使用武器的恶性暴力事件、暴力攻击、偷盗、针对教师的暴力行为、其他形式的暴力[8]。这些学者都按暴力的行为方式将校园暴力进行了比较清晰的分类。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每年进行一次的“校园暴力与犯罪调查”的校园暴力范围包括:身体攻击或斗殴、抢劫或抢夺、偷盗、欺凌弱小、持枪或爆炸性设备、持刀或其他利器、自杀、强奸、性侵犯、性虐待、分发和滥用毒品、私藏和使用酒精或毒品、非法团伙、故意破坏行为(包括计算机黑客入侵)等[9]。

这里,笔者重点介绍一下高校校园网络暴力。高校校园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暴力在以高校校园师生为主体的网络世界的延伸,甚至成为事件导火索,由网络世界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暴力。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实中高校校园暴力行为正大量向虚拟的网络世界转移。根据浙江省进行的一次实样调查数据显示,因网络直接引发犯罪的占3.6%,间接引发犯罪的占3.1%;因网络而导致犯罪,其侵害对象为网友的竟占到了58.12%[10]。笔者随机采访的赣州市大学生,有17%的人表示曾遭遇过网上骚扰或欺凌,很多人表示自己曾收到过恐吓留言或邮件,或在网上遭到过语言攻击或恶意中伤。这种“网络欺凌”行为正显示出比现实欺压更大的危害性。再加上因为学校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可以算是弹丸之地,这使得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比社会网络暴力事件更容易激化,暴力事件对学生的影响易从网络世界延伸到现实世界,当事人在相对狭小的校园环境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部分当事学生会出现厌学、甚至抑郁等严重的精神问题,危害性很大。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学生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使得手机和其他便携式网络设备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日益普及,多元化的短信、彩信、飞信、电子邮件、QQ、博客等网络通讯工具,基本上可以让学生做到随时随地地交流信息,一旦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这些通讯工具必将起到放大和推波助澜的作用,科技的双刃剑特点在此表现明显。

[1]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2]Gerald Runkle.jouranl of politics:vol.38,No.2(May,1976):367-389.

[3]Reiss,A.J.,&Roth,J.A.(1993)Understanding and Preventing Violence:Volumes1 - 4.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y Press.

[4]Johan Galtung,“Peace Problem:Some Case Studies,”Essays in Peace Research,Vol.V(Copenhagen:Christian Ejlers,1980),p.407;“Cultural Violence,”Journl of Peace Researc,Vol.2,No.3(1990):291.

[5]W HO Global Consultation on Violence and Healt h.Violence:A Public Healt h Priorit y[R].Geneva,World Healt h Organi2.

[6]郭少峰.大学生研究大学生自杀现象,三成学生有自杀念头[N].新京报,2005-05-20.

[7]王晓辰,李清.影响童年期同伴接纳的若干因素[J].教育评论,2006,(5).

[8]张旺.美国校园暴力:现状成因及措施[J].青年研究,2002,(2).

[9]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Office of Educational,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Indicators of School Crime,and Safety,2005.10.

[10]浅谈学校在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履行的相关义务讲座 [D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83dff01009hne.html,2008 -0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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