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2-04-13张凯伦
张凯伦
(公安部,北京 100016)
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
张凯伦
(公安部,北京 100016)
公安部门在侦查工作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我国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侦查工作中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现代侦查工作的内在需要,本文对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做了详细阐述。
侦查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作用;完善
一、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现状分析
为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舆论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部自2004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信息,切实推行警务公开,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侦查工作中逐渐普及化
从公安部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到各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出台,我国侦查工作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全国部、省、市三级公安新闻发言人队伍已拥有300余人。通过普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侦查工作中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为了在新时期普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国公安机关通过设立运行新闻发布网站的方式深化警务公开。目前,公安部政府网站已开通19个子站,开设栏目300余个,累计发布信息万余条,日均访问量突破百万人次,形成“单位建站、主站综合、共享平台、自主联动”的公安网站群。公安网站已成为公安机关发布权威信息、解读政策法规、倾听民声民意的重要窗口,成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二)侦查工作中的新闻发言人正日趋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安机关也开始注重对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专业指导。一大批公安新闻发言人随之涌现,他们大多具有丰富的宣传经验和专业的传播学知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使他们更善于与媒体沟通。这些新闻发言人在侦查工作中准确发布必要信息的同时,还具备了良好的随机应变能力、较高的承受力及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
(三)侦查工作中的新闻发布形式呈现多样化
记者招待会是中国出现最早的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的手段。随着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安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根据侦查工作进展程度的不同会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白皮书、集体采访、个别专访,通过公安网站、博客、微博发布新闻,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来答复记者询问等。
(四)对公共关系理念的转变日渐成熟化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我国各级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向传媒和公众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措施以及回答提问的重要途径。当前,在我国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完善方面,公安部门和外交部门做出的成果比较显著。这与以往有些地方对公共信息的封锁堵塞、对传媒采取的回避做法相比,无疑是开放进步的体现。
二、侦查工作中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期间合理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使新闻媒体在案件侦破阶段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案情,收集案件线索,如悬赏破案、查找无名尸体身源等,这都有利于案件侦破工作的进行。在这些疑难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宣传,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作为社会成员的知情者在新闻发言人的宣传下与警方通力合作,有利于案件的最终侦破。案件侦破后,利用宣传可以揭露犯罪、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从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些举措都很好地加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从而实现了侦查部门和媒体的双赢。公安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正面信息,把好涉案新闻的事实关,引导新闻媒体处理好法律事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指导新闻媒体掌握涉案报道的尺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透明与公开对侦查工作形成了有益制衡。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不仅有党的监督、上级权力部门监督和司法监督,还有社会监督,而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要靠舆论监督。以媒体为代表、以新闻发言人制度为收集器的舆论监督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一种制度性设计,也是表达公民意愿、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
近些年来,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当孙志刚事件和杜宝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调整措施,开展执法观念大讨论,以实际行动进行实质性的整改。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公安行政权对舆论监督权的被动排斥转变为主动迎合,大大推进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贯彻与提升。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特殊性及制度实施的不足
制度本身的不足来源于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所担负的社会角色差异。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由人民赋予,以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己任;新闻媒体则属于社会公器,是公众获取知情权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的运行机制、目标预期和内在动力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社会市场化的过程中,媒体既是具有部分公共权力的舆论部门,又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产业单位,在激烈的竞争中,受收视率、订阅率和广告份额占有率的驱动,在具体新闻事件的报道中,往往出现新闻媒体和公安机关的矛盾冲突。
由于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必须讲法定事实,讲证据,讲程序,讲保密原则,讲社会效果与舆论效果的统一,因而不允许在新闻发布中对案件进行演绎加工,同时将维护公安形象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新闻媒体则追求案件报道的一步到位和深度挖掘,善于利用受众制造效应。也有个别媒体迎合低俗需求,将凶杀案件和暴力事件进行加工渲染作为卖点,严重影响误导了受众。所以,不仅公安机关在新闻发布过程中要坦诚面对媒体,主动接受监督,媒体也应理性建议、善意批评,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营造同向效应。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依法行政的服务部门,与新闻媒体统一在上层建筑中。在现代信息社会,公安机关需要新闻媒体所具有的号召力、影响力、说服力和整合力。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瞬间就可以传遍全球。每当重大事件突发时,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舆论阵地才不会被猜测和谣言所左右,造成信息非对称的被动不利局面。因此,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善于利用媒体设置议程,传播公安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认知度,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在突发事件中要表明态度、增信释疑、降低社会风险,为侦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新闻资源的供需双向不足是公安机关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大问题。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个别公安民警在观念和方法上不适应警务公开的要求,使大量警务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以致在突发事件中自乱阵脚。以媒体角度来看,一些媒体往往只关注警方的负面报道,而缺乏对公安机关正面报道的积极性。另外,新闻媒体对一些处于侦查活动中案件的过度参与还常常会出现舆论定案、媒体审判的现象,形成信息非对称性的越位,对公安机关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很大损伤。解决“非对称性”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合理构建,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使新闻资源科学配置,实现舆论效益最大化,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与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促使双方在内容上信息对称,视角上换位思考,表达方式与效果得到统一。
三、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1.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国家利益至上原则是指把在根本上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需要的事物,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置于最高的地位。具体体现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他国利益让位本国利益,所有政策和行为都必须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绳,因此作为天下安危系于一半的公安机关就更要把国家利益至上原则放到首位。
2.法治原则
我国侦查工作中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与实施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框架内运行。法律的完备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展的有力保证,新闻发言人制度也促使群众参与法治化进程,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3.制度科学化原则
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已构建实施的制度必须符合实际,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符合科学,不设立那些根本办不到或有悖于民意的制度。不能太理想,不顾中国国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当前人民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水平、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等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有差别,意味着允许各地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执行侦查工作时予以变通,并把执行的不可能性作为一种缓行的情况。
4.侦查保密兼顾公民知情权原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1995年2月20日印发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侦查工作要强调保密性,但随着政治民主、法治进步和诉讼人道化的发展,这种保密必须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当事人以及广大公民的必要知情权。在我国侦查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侦查神秘化”的倾向,经常把保密范围、保密内容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这种做法弊端很多,既容易滋生各种乱作为、不作为,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侦查工作的质疑。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公开、参与原则,实行侦查工作适度公开,逐渐扩大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侦查信息的知情权,乃是大势所趋。
(二)运行模式的完善
1.组织机构设置
在侦查工作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设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这一专门机构需要掌握公安机关的政策,能够及时协调各部门关系,掌握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新闻政策,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尽可能地掌握新闻舆论的规模和方向。目前,各地公安宣传部门同时兼任新闻发布机构,各级公安机关普遍设有宣传部门,该部门与新闻媒体长期保持着较密切的联系。宣传部门对内负责公安机关内部的常规宣传,对外则以公安局新闻发布办公室的名义向媒体及公众发布新闻。
首先建议可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置专门的新闻办公室,专门负责对外的新闻发布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起草审核有关新闻发布材料和新闻发布草稿,准备各种对外的答复口径,统一答复新闻媒体的有关提问,分析舆论情报,及时提出新闻发布意见,组织策划新闻发布,积极主动地引导舆论,互通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情况。其次是加强新闻办公室的领导,由各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亲自主管。同时,应提高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对外代表公安机关形象的能力。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素质:第一,拥有新闻专业背景,理解新闻工作;第二,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和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新闻发言人在代表公安机关时要有充分的自信心和敏锐的洞察力,这样才能赢得尊敬和信赖;第三,对国家忠诚并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保密的规定;第四,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面对媒体和公众,能专业客观地处理有争议的问题。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建设专职部门搜集整理信息资料,加大信息资料系统化的建设。公安新闻发言人作为沟通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桥梁,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安机关内部必须建设出一个传播素质过硬的信息团队来从事资料搜集和情况分析,全程跟进并保护侦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公安新闻发言人团队的内部合作及同媒体的沟通是涉案信息准确、全面、权威的保证。因此,建议公安系统在各级机关成立相应的部门或团队,以便进一步完善侦查工作中涉案信息资料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2.发布内容与形式
目前在公安系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新闻发言人,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座谈会、记者专访等不同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其中新闻发布会主要适用于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对外公布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通报会主要适用于向新闻媒体通报社会关注的具体案件或事项、公安机关工作动态、澄清不实传闻等;新闻座谈会主要适用于与新闻单位就公安机关宣传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记者专访主要适用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某项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分、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如需发布涉重大新闻或重要消息,由各单位书面地市级公安机关的宣传部门,经批准后,由宣传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一起组织进行。一般情况下,日常新闻发布稿由地市以上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牵头组织提供,新闻发言人审核,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负责人审定。专项工作新闻发布稿由提出发布新闻的业务部门提供,并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核把关,同时送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备案。
3.新闻发布的程序
新闻发布必须具有严密的审批程序,以避免新闻失当给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全局性的工作和活动所进行的新闻发布应由主管领导提出,由新闻发布办公室组织落实。各部门承办的案件或工作进行新闻发布,应经领导批准提前将相关材料申报到新闻发布办公室,由其审核并组织落实。例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会并发布新闻。专题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由有关领导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布新闻。紧急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现场发布会,由现场最高指挥员发布新闻。公安机关进行新闻发布应遵循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1)新闻发布前大约二十天内确定新闻发布会的日期、时间、地点、新闻内容等。
(2)新闻发布前十天内确定参与人员,按照邀请名单,发送邀请函和请柬。回收确认信息,制定参会详细名单,以便下一步安排。
(3)新闻发布前一至三天完成会场布置和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确定到场人数,以便安排一个大小合适的房间。
(4)新闻发布当天提前一到两个小时,检查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5)正式发布时应准备签到记录,以便统计所有到场媒体和来宾。除按预定程序进行外,还应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6)发布结束后,应将新闻发布会的文字记录及时放到公安网站上,给所有对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媒体发送会议记录和文字材料,监控媒体发布新闻的情况,整理发布会音像资料,收集会议剪报,制作新闻发布成果资料集。
4.在案件侦破阶段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
目前,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控制案件信息传播的最有效手段。案件发生后,最先接触现场的往往是警察和记者。在这种情况下,警方首先要控制现场,了解情况,确定应对媒体的方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案情控制事实的传播,将警方的意图融会其中以收到所期待的传播效果。我们可以安排侦查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培养其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对正在侦查的大案、要案和正在处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不作报道。确有必要采访报道的,须经公安政工宣传部门和案件侦查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只能对案件作简要新闻报道,不允许作详细报道(包括猜测性和评论性报道)和现场直播。原则上不安排地方记者随警进行案件采访报道,如特殊需要须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安排记者旁听案件分析会,不得擅自带记者进入发案现场,不得擅自带记者进入羁押场所采访犯罪嫌疑人。对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事件、案件一律不得进行报道;对有可能造成社会恐慌或作案手段传播的案件一律不得报道。爆炸、绑架、投毒、强奸、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原则上不作报道,如确需报道,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道。
当案件发生进入侦查程序后,公安新闻发言人应了解公众对此事件的心理预期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发布,获取双向沟通,消除民众猜疑,避免不利于侦查工作情况的发生。但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信息公开要把握好一个度,原因是侦查工作的进行需要一个过程,其间会有大量需要保密不能外传的信息。如果这个过程还没有完全结束,而记者未经审批就把侦查工作的过程曝光,很大可能会影响侦查的效果。
未来一段发展期内,我国侦查工作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必须得到完善,以使公安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高,舆论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实践效用更加得力。相信今后作为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在一个越来越好的环境下健康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1]刘学刚,闵政.公安机关高举执法为民大旗 深化工作机制改革[N].人民公安报,2010-02-23.
[2]福建省公安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寿宁公安信息网,2007-07-24.
D631.2
A
1672-6405(2012)01-0055-03
张凯伦(1984-),男,汉族,侦查学硕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一分局民警。
2012-01-21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