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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2012-04-13菲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被告人

尚 菲卢 佳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尚 菲1卢 佳2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被告人的人权远没有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而人权的保障又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以本文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侵犯被告人人权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出几点建议。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被告人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经告诫人们,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刑事诉讼被看做是法治大厦的基石,而“认真对待人权”则是这基石不可或缺的制作材料。人权也就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同时也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的进步程度。目前,我国虽然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可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然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所以完善保障人权制度就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充分保障人权的必要性

人权保障被视为现在刑事诉讼的灵魂,人权保障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诉讼目的的确立、诉讼主体职能的配置和诉讼构造的建造。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充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正的体现、司法公信力的增强要求切实加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使国家、社会利益和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利益达到基本的平衡,而且要保证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相对于国家,个人永远是弱小被动的,所以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一定要有所节制,而且要给予处于弱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系列的特殊权利保障,不然,刑事诉讼就失去了公正性,变成弱肉强食的专门性的追究惩罚活动。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超越权限,对权力随意使用,其结果就是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人权进行充分的保护。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一)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受到的限制过多,比如会见的时间、次数以及会见时的谈话内容。过多的限制实际上剥夺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即可进行相应的调查活动,在审判阶段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相应的证据或传唤证人作证,但是,由于本身不具有国家行政或司法的权威性,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没有任何强制力,致使在行使时困难重重。

(二)犯罪嫌疑人的自证其罪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负有了自证其罪的法定义务。而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是我国打击犯罪所奉行的政策,不但助长了侦查机关对口供过分依赖的客观现象,还违背了国际人权标准上的“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三)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在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存在的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义思想,很容易在实施羁押的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比如,超期羁押现象就比较严重。而且羁押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61条对非法证据中的言词证据部分确立了排除规则。由于查证确实比较困难,使得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能够取得与合法证据同样的效力,其结果不仅会损害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三、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完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多都处于被羁押状态,其行为受到诸多限制,而且犯罪嫌疑人对如何行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解甚少。因此,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会见应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并且提供时间和条件进行必要保障。应当扩大律师能够查阅、摘抄以及复制的证据材料的范围与内容,各地检察机关不得以规范律师查阅案件材料为名设置不合理的规定。此外,也可以将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除非此行为可能会妨碍侦查,否则,侦查机关不得拒绝律师查阅。

(二)赋予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主说话的自由,这实际上是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此外,它也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不人道手段的胁迫下帮助检察机关追诉自己犯罪提供了充分保障。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而且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的规定也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因此,《刑事诉讼法》应该废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并且明确规定沉默权,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侦查机关进行逼供的可能。

(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就是建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大多由侦查机关直接做出,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性质决定了侦查机关容易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为了解决由于刑事强制措施设置的不合理而侵犯人权的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设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设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着重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使非法证据并不仅限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口供等言词证据,而且应当包括其他证据。比如,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以非法搜查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等。由于非法证据主要产生在侦查阶段,所以,侦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是确定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的关键。因此,应该全面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使法庭可以通过庭审查清侦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四、结语

在法治文明日益进步的今天,对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有着巨大积极的法治意义。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完善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法制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因此,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有利于使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1]白冬.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之构建[J].南都学坛,2006,(9).

[2]王航兵.论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夏勇.如何根除酷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D915.1

A

1672-6405(2012)01-0027-02

尚 菲(1978-),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基础课部讲师。

卢 佳(1979-),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公共外语教研部讲师。

2012-01-04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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