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技巧浅探
2012-04-12欧阳艳文
欧阳艳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技巧浅探
欧阳艳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询问技巧十分重要,家庭暴力复杂的规律特点和询问错误频出的现实状况要求警察具有询问技巧。家庭暴力当事人具有不同的特点。询问当事人要注意询问的内容与方式,询问受害人时要将安全作为第一考量的因素并做好伤情评估、证据收集和询问笔录等同步工作;询问施暴者时要识别危险信号排除危险因素,并注意平息其情绪、表明警方立场;询问小孩时要判断其处境并安抚其心理。
警察;家庭暴力;询问;技巧;探析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私密空间,但完全超出了“家庭私事”的范围,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权问题。家庭暴力十分复杂,往往需要社会多机构合作才能彻底解决。警察作为一支特殊的力量,在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某种程度上说,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如何,对整个家庭暴力的防治起着决定性作用。
但从实际来看,我国当前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整体水平并不高,这与我国警察缺乏干预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技巧有很大关系。其中,询问技巧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一、研究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技巧的重要性
询问是基层一线警察非常熟悉的一项工作,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几乎都要进行询问。但为什么要将家庭暴力案件的询问单独拿出来研究?
(一)家庭暴力独特的规律特点要求掌握特别的询问技巧
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家庭暴力具有其独特的规律特点,按照一般的询问方式很可能导致干预的错误或者失效。
首先,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要求警察具有询问技巧。如果不了解家庭暴力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不懂询问技巧,就可能出现询问方面的错误。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原因大致可分为表面原因、背后原因和根源等三个层次。比如丈夫打妻子,说妻子“作风不好”,“作风不好”只是表面的原因,其背后的原因,是丈夫通过暴力,制定一种规则,达到“控制”妻子的目的。而作为家庭暴力的根源,国际社会一致认为是“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和社会结构”。如果将家庭暴力的产生仅仅归结为表面的原因——妻子的作风问题,就很可能产生“是妻子不对,该打”“丈夫打妻子是有理的”等错误认识(而实际上,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家庭暴力都是违法行为),在询问时就容易出现立场上的偏差,不自然地站在施暴方说话,甚至指责受害人。在家庭暴力的处理过程中,得到受暴妇女的信任和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错误的立场和不当的指责,可能会使让受暴妇女失去对警察的信任。
其次,家庭暴力的特殊规律要求警察具有询问技巧。与公众暴力相比,家庭暴力规律特殊。要达到询问目的,收集到全面真实的证据、信息,必须把握暴力循环、受虐妇女综合症等主要规律。如果不了解家庭暴力的周期反复性,不了解受暴妇女的身心处境,就不可能取得询问的实效。比如,如果警察对受暴妇女伤害严重而又不愿离开的情形不能理解,在询问过程中,就可能产生“恨铁不成钢”“被打活该”的错误认识,甚至会命令的口气,要求受暴妇女怎么做,不顾及受暴妇女意愿,包办代替。研究显示,受暴妇女也并非都是彻彻底底的弱者,有些在社会上很有地位、和强势的女性,在家也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受暴妇女不离开的施暴者,往往会有其自己认为十分重要的原因。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中,国际社会的做法是坚持“以受暴者为中心的原则”。如果警察在处理的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不能顾及到受暴者的意愿和感受,甚至只是高姿态的下指示、提要求,受暴者可能会远离公权力,不再报警,任案情恶性发展。
可以说,不了解家庭暴力特殊的原因规律特点,并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就不可能成功高效地防治家庭暴力问题。
(二)询问工作错误频出的现实状况要求提高询问技巧
通过调查了解发现,由于缺乏专业的询问技巧,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询问工作中,错误做法非常普遍。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错误倾向:
1.重询问,轻笔录。询问是一种调查方式,也是搜集证据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防治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十分重要。实际工作中,由于处理家庭暴力在公安工作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公安整体工作中也还没有放到应有的位置,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大多情况下,还是抱有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对笔录也比较忽视。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具有成熟模式的国家(比如丹麦、挪威、美国),都非常重视笔录工作,并且对家庭暴力的出警都有专门的案情记录。我国当前,警察在询问笔录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进行询问,不做任何笔录;二是只做办公室笔录,不做现场笔录;三是笔录不符合规范,存档不符合要求。
2.重调解,轻交流。有些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习惯于“下指示”,在没有详细了解情况,特别是在不了解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下,不尊重受害人感受,将个人意见强加在他人身上,甚至纯粹按个人想法处理问题。这种只重视调解结果,不进行充分的询问交流的做法,效果必然不佳。其实,科学有效的调解,当事人和调解员也应该是在一个平等线上的。调解员所做的工作只是提供一个当事人双方更好的理解沟通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并非凌驾于当事人之上,一味拍板做决定。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调解其实是一种仲裁。
3.重原因,轻安抚。家庭暴力案件与一般公众暴力案件相比,有明显不同,施暴者与受暴者非常熟悉,且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为这一点,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受暴者因为种种顾虑,隐瞒案情,不积极配合等情况,增大处理难度。在家庭暴力的询问工作,对受害人和小孩,应该适当进行心理安抚,增加其对警察的信任,并有利于稳定情绪,获得更多有效信息。即使对受暴者有时也需要做一些平息情绪的工作。但在实际询问中,不论是对施暴者、受害者还是其他在场者,一般倾向于先问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并把将此作为询问的主要内容,而对受害者的身心处境、施暴者的情绪状况等的关注相对较少。
4.重自身,轻当事人。在大多数案件的处理中,公权力都处在一种较高的姿态,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对受害人,这种姿态是完全错误。在没有充分了解案情,在不熟悉家庭暴力的特点规律的情况下,按照一般暴力案件的做法处理家庭暴力,效果不会太好。有时甚至会拖延核心问题的解决,错过了打破爆了循环的最佳时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受一些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加之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缺乏足够了解,在询问中,有些警察不能站到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其处境,考虑其问题,干预时容易出现包办代替、强行干预甚至粗暴执法的行为。
以上错误倾向,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询问工作中,几乎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错误不纠正,很难提高家庭暴力的干预实效。
二、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询问对象的特点
询问技巧的探索,一方面要符合家庭暴力独特的规律,另一方面要符合询问对象的特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作为主要当事人——受害者、施暴者和小孩,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只有深入分析当事人,才能有针对地提出询问策略。笔者认为,当事人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各种不同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有统计显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1]本文的分析,也主要是针对这一情形。)
(一)受害妇女特点
1.身心伤害严重。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害者,受害时间最长、伤情最严重。家庭暴力对受害妇女造成的身心的双重伤害。几年、几十年的暴力摧残,使她们全身伤痕累累。更为严重的是心理方面的伤害,暴力循环导致其性格发生扭曲,对施暴者产生恐惧,对生活失去信心,出现“习得性无助”和“受虐妇女综合症”,[2]甚至出现自杀或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的行为。
2.内心矛盾突出。受害妇女并不是天生受虐者,没人愿意承受这样的折磨。长期受虐的妇女,几乎都想过要离开施暴者。简单来说,要离开施暴者并非难事,但离开以后带离的后果,让其难以接受。或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或出于经济上的依赖,或出于对施暴者的恐惧,多方面的考虑使她们在离开施暴者的问题上内心冲突十分激烈。当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后,在没有外界的有效干预下,她们更不大可能离开施暴者。
3.态度容易反复。内心的矛盾冲突外化到行为上,就是反复无常。比如,在征求受害妇女意见,是否将其施暴者带走或处理时,她们的态度可能会反复:暴力正在发生时,她们可能会要求惩处施暴者;事情过后,又可能反过来为施暴者说情。态度和行为的反复是受虐妇女的共同特点,有其产生的原因,干预警察应该对此有正确的认识。
(二)子女特点
1.性格受到影响。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子女是间接的受害者。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小孩,容易出现抑郁、焦虑、消极厌世等不良心理,甚至导致情绪障碍和人格扭曲,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成长。
2.恐惧心理突出。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小孩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紧张恐惧,缺乏安全感。长期耳闻目睹父母的暴力行为,他们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感受到的是冷酷、残忍甚至血腥,这些不良内心体验容易导致焦虑与恐惧。恐惧最初仅限于对施暴者,时间长了可能会泛化到其他的人和事物,表现为胆小怕事。
3.被动模仿学习。家庭暴力行为对小孩是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也是一种不良的行为示范,小孩处在成长发育期,长期耳濡目染家庭暴力,会不自觉地模仿,潜移默化。男孩容易认同父亲的行为,形成攻击的个性和暴力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女孩容易认同母亲的处境,认为女人天生就处于被支配地位,只能被动服从。这种被动的模仿学习,是造成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主要原因。
(三)施暴者特点
1.男权思想膨胀。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也是人权问题,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从实质上说,家庭暴力是男性施暴者在男权思想驱使下,实施对女性的控制。男权思想膨胀几乎是所以男性施暴者的共同特征。
2.既施暴又悔过。与公众暴力的施暴者相比,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他们在施暴过后会主动向受害者请求原谅,但在原谅之后又继续施暴,如此不停反复,循环升级。警察不能轻信其悔过行为,不能将短暂的和好当做暴力的终结,干预工作必须进行跟踪回访,一定要将斩断暴力循环作为第一要务。
3.既施暴者又是受害人。施暴者态度粗暴、行为残忍,对受暴妇女、子女、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同时导致社会成本增加、社会风气败坏,甚至引发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危害十分严重。但也应该看到,施暴者本身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造成了他性格扭曲,甚至可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是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和业已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致使其步入歧途、无法自控。对施暴者要给予客观公正地认识和分析,除了制止其暴力行为外,引导其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方式矫正同样十分重要。
三、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询问技巧
询问当事人是干预家庭暴力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询问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干预的成功与否。根据家庭暴力的规律特点和基层民警的执法实际情况,笔者概括出以下要点。
(一)询问受暴者的技巧
1.将受暴者安全作为首要考量因素。与公众暴力案件一样,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评估也非常重要,警察既要顾及自身的安全,也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暴者的安全。研究表明,警察进入现场的那一刻危险是最大的,但在询问过程中,由于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导致施暴者伤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在进入现场后,不要忙于开展询问。询问前,不论暴力是否在继续,不论现场气氛如何,首先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对暴力威胁进行处理,取走施暴者手中的凶器,移除现场可能成为凶器的物品,将危险因素一个一个的排除。询问时,要将受暴者与施暴者分开,条件允许,尽量使其离开施暴者的视觉和听觉范围,单独询问。单独询问不仅能消除施暴者继续伤害的可能性,还能最大限度减轻施暴者给受害人的心理压力,使询问更自然、信息更真实。
2.做好伤情评估、证据收集和询问笔录等同步工作。询问不是一项单独的活动,还有几项工作需要同步进行。伤情评估是要首先做好的,伤势严重,则必须根据情况实施现场急救,并联系医疗救助服务,如果伤情一般,也尽可能做一些必要的处理后再开展询问。其次,要做好取证工作,取证难一直被认为是家庭暴力处理的一大难关,而攻破这一难关最重要的是积极争取受暴者本人的支持和配合,如遇到受害人不愿拍照的情形,应该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证据的重要性。同时要带好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全面及时获取受暴者本人的伤痕、现场的打斗痕迹等所有证据(有些伤痕,错过了最佳时间久很难再看到原状)。最后,要重视和做好笔录。笔录本身也可以成为证据。有些国家在进行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将取证和笔录工作做到了受暴者临终的病床前,有第三者签字证明的临终前询问笔录同样可以作为给施暴者定罪的证据。询问笔录要及时规范,在办公室询问要做笔录,在现场进行询问也要做笔录,并且最好单独存档。
3.注意询问的内容与方式。首先,询问的内容应该聚焦暴力发生的经过、受害人的伤情和家庭基本情况等。要明确告知受暴者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违反法律的社会问题,任何非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防治家庭暴力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不宜询问暴力发生的原因(比如“他为什么打你”),因为这样的询问会暗示受暴者实施家庭暴力是有理由的,甚至可能造成她对警察的不信任。其次,询问的方式十分重要。要树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干预意识,要尊重受暴者的意见和感受。询问时可适当运用共情技巧,理解、同情会使受暴者感觉到安全和温暖,消除戒备心理。询问时多用开放式提问方式,尽量少有封闭式提问,这样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询问时既要注意引导,也要有耐心,切不可站在施暴者角度说话,甚至责备或羞辱受暴者。
(二)询问施暴者的技巧
1.识别危险信号,排除危险因素。询问前,首先要评估施暴者的危险性程度是否在可控范围内,识别各种危险信号,及时排除危险因素。可以根据报警人了解暴力是否在继续,可以根据现场的气氛、打斗的痕迹、工具的摆放等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暴力在继续,首先应该制止,如有必要,可以将其制服甚至带离现场(如果施暴者逃离现场,应该尽可能掌握其下落,以便下一步采取对策,要防止出现施暴者藏在暗处,尾随施暴的情形)。询问时应将其与受暴者分开,单独询问,询问的地点不宜选择厨房等有利器的场所。
2.平息其情绪,表明警方立场。“既不激怒施暴者,也不被其激怒”是干预和询问的重要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施暴者可能会被公权力所威慑,但受传统思想影响,他们往往会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外人不应该干预,可能对警察说出一些过激的话语(比如说,我们两口子打架,管你们什么屁事)。因此询问前要有思想准备,询问时要时刻保持清醒和冷静,不仅做到自己不被惹恼,还必须密切关注施暴者的情绪变化,适时采取一些技巧平息其情绪。比如认真倾听其叙述事情的经过,重述其说过的重要话语,甚至可以对其愤怒的心态表示出同理心。但有个度必须把握好,那就是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实施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警察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3.注意询问的内容与方式。首先,内容方面,可以询问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暴力发生的经过等。对处于激怒状态下的施暴者还可以询问其愤怒的原因和感受等。询问时让其坐下,切不可用责备质问的语气询问,以免激怒其情绪,造成不必要的意外事故。可适时表示出同理心,表示理解其的挫败感、担心、愤怒的感觉。同时也要认识到,施暴者既是暴力是实施者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应该关心他并引导他反思自己的行为,反思与配偶的权利关系,以建设性的沟通方式代替暴力。此外,不要告诉是受害人报的警,以免其迁怒于施暴者。要以平和的语气询问,以冷静的行为干预。
(三)询问孩子的技巧
1.判断孩子的处境。询问前需要要对小孩的处境进行判断,来确定询问的内容和方式。比如,看孩子是否表现出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恐惧,来判断小孩是否受到过家庭暴力的直接伤害;看孩子是否感到自己应对暴力的发生感到内疚,来判断家庭暴力发生是否与其有关。如果孩子也是受虐者,可能对成年人有不信任感,或被警告不要与外人讲话,这种情形之下,对孩子的询问可能是无效的。为了获得一些真实的信息,应该对小孩进行单独询问(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小孩的询问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在这里强调的是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2.安抚孩子的心理。“恐惧心理突出”是家庭暴力子女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小孩都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安抚。受到家庭暴力直接伤害和受到施暴者警告的小孩,尤其需要心理安抚。同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小孩的心理产生的影响,有些小孩对警察有一种天生的恐惧,要采取有效措施,拉近和孩子的距离,消除其恐惧和顾虑。另外,同样要告诉他实施家庭暴力是不对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政府和警察都会给予帮助和支持的。这既是对小孩的一种法制教育,防止造成暴力的代际传递,同时也是教会小孩学会保护自己,遇到暴力及时报警。
3.注意询问的内容和方式。对小孩,可以询问暴力发生的经过、父母对待自己的态度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解释自己的行为和对其父母的行动的原因。孩子只有在比较放松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将内心的真话说出来。询问时,应将孩子带到一个远离父母且比较舒适的地方,可蹲下或坐下以便和孩子等高,尽量采用开放式提问(尽量让其多说的提问,比如“爸爸是怎样打妈妈的”),少用封闭式提问(一两个字就可以回答的提问,比如“你是不是很害怕”),以便获得更多的信息,更不要暗示其对某一问题应如何回答,因为他们可能会照做。
综上所述,询问是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一项十分重要但又容易出错的环节,需要干预者不仅具有相关的知识,还必须站在正确的立场,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特点,才能真正提高询问的效果。
[1]中国法学会.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164.
[2]荣维毅,赵颖.警察培训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76-78.
On the Questioning Skills of Police in Dealing w ith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OUYANG Yan-we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006)
The questioning skills of police’s 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is very important.The complex characteristics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realities of frequently occurred errors demanded the police of more inquiry skills,that is,paying attention to the content and methods of inquiry,considering the safety of the victims and conducting injury assessment,evidence collection and inquiry transcripts synchronization;asked the perpetrators to recognize the signals of danger,to exclude risk factors and to calm them down and to show the stance of police.
police;domestic violence;questioning skills;probe into
D631.43
A
2095-1140(2012)02-0138-05
2012-02-05
联合国中国社会性别研究与倡导基金——“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际操作程序规范研究项目”。
欧阳艳文(1975-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基础课部讲师,主要从事反家庭暴力研究。
叶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