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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探究

2012-04-12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著录规则文后著作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黑龙江社会科学》编辑部,哈尔滨150001)

为了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整合汇集全国的学术期刊资源,方便广大读者和出版工作者使用,并与国际出版界和学术界接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其后几经修订又于2005年颁发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予以正式实施。《规范》的实施稿比试行稿有很大改进和完善,值得肯定。但仍有不少不尽如人意和不方便编辑工作之处,现仅就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发表笔者的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国家标准GB/T7714-2005指出,文后参考文献bibliographic references“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规范》也指出,“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主要信息源之一”。再从保护著作权来说,在参考文献著录中列出所参考的著作人的作品,也体现了参考者和引用人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和肯定。可见,参考文献虽然是一篇文章的附属品,其地位和意义却十分重要。但在编辑和写作实践中,笔者发现尚有下列问题。

1.未对参考文献著录作出“必须”或“可选”的明确规定,从而可能引发问题。撰写论文是否参考了他人著作,本应依据实际需要而定,既不能参考了他人著作不加以说明,又不能为参考而参考,或故意为“显示”什么而参考。所以应作为必备要件。但具体到某作者某论文时,应从实际出发,有则著录,无则缺项。《规范》对此未作明确说明,可能会使一些论文作者为写参考而写参考;也可能使有些使用了他人著作的作者感受不到应予标出参考文献的必要性和责任。

2.定名“参考文献”,似有不妥。一是言过其实。据《辞海》“文献”条云:文献“原指典籍与宿贤”,“今专指具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如:历史文献。亦指与某一学科有关的重要图书资料。如:医学文献。”当今更把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产生过重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决定、决议、报告通称文献,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献汇编”等。但遍览今之文后参考文献,虽有分量重、质量高、价值大的文献,但更多的是一般性的资料,实在称不得“文献”。什么都是“文献”,“文献”太宽泛、太滥用了。二是覆盖面窄。过去所谓“文献”,当然都是纸质的;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文献的载体形式增加不少,像录音、图像、网络信息等,文献就覆盖不住它们了。若以“录音文献”、“图像文献”、“网络文献”称之,人们恐一时难以接受;现以“电子文献”称之,有些恐又难以包容[1]。

3.对参考文献未作质量与数量的规定,导致不少文章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文章三四千字,参考文献引了五六七八个;有的正式或非正式引了一句话甚至半句话,也把出处放在参考文献中;有的所引著作很一般化,竟也置于冠以“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中;有的参考文献,其实就是注释;有的标明引用著作的页码,似乎是方便查找对照,其实不过说明其是在“寻章摘句抄语录”。撰写文章参考他人著作或摘抄几句话是可以的,但重在在他人观点、方法的启发下,进行自己的再创新、再发扬、再证实,而不宜以寻章摘句作为自己博学、寻证、傍权威甚至“掉书袋”的工具。所以,有人认为他们很看重参考文献参考了什么著作;也有不少人很不看重参考文献,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要求必走的“过场”和形式,所提供的信息量不多且价值不高[2]。

4.对出版信息处理不一致。文后参考文献中著录的作品,是第几集(卷、辑)、第几版,收录的作品从何年至何年,《规范》和GB/T7714-2005给我们示范的是应置于参考文献类型之前(如:[4]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而对有的出版信息则放在其后边(如:[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同一性质的出版(版本)信息,所放位置不同,人们不明白。

5.对著作主要责任者所负责任及著作的分量、价值无法判断。作品(尤其图书)有专著、编著、汇编、编写、编选、编注等形式,著作人亦有著者、主编、编者、编选者、执笔人等之分。如今的文后参考文献,通通以“姓名+.”来表示著作主要责任人,既搞不清责任人的责任,又看不出著作的分量和学术成就,降低了参考文献的价值。

6.对年代处理欠规范。一如“g.古籍”一节中,所举中文文献著录格式的两个范例:“[9]沈括.梦溪笔谈[O].元大德九年茶陵刊本.北京图书馆珍藏.”与“[20]杨炯.杨盈川集[O].民国 8年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影印刊刻本.”,“元大德九年”与“民国8年”所表年代按对历史纪年的统一要求,均应使用汉字数字大写,但这里一用汉字,一用阿拉伯数字。二如“14.4.1中文文献”与“i析出文献”一节所举范例:“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G].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例[24]与[8]基本相同),“49~99”应为1949-1999。即使原著确实如此使用,它系流行的“’49~’99”的变异,也不应照此搬来。因为我们这里一边讲“规范”,另一边却以不规范的东西为例,岂不自相矛盾?

7.标点符号使用,与汉语汉字表达传统及规范不符。这个问题原本就突出,但施行稿与试行稿相比,并没有本质性的改进及完善。

(1)原来对著作名称均加“《》”,这样可以醒目地提示读者这是一本书或一篇论文,现在期刊的内文仍是这么做的。但《规范》却在作者后、著作前的中间加“.”表示,不仅创设了标点符号的另一种使用方法,而且还与内文的用法不一致。更令人不解的是,在著作中涉及其他著作的情况下,依旧使用“《》”,同一范例中,有的用“《》”,有的不用,虽然可知是无奈之举,但不能以理服人。

(2)数位作者的署名。过去,在大标题下署名时,数位作者相互之间一般以空格表示;如今《规范》要求,在大标题下及参考文献中均以“,”分隔。但在内文有数人姓名出现时,则仍以“、”分隔。这种不相一致的处理方式也让人觉得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标准另搞一套。

(3)对外国人的中译名。GB/T7714-2005标准范例[2]和8.5.1示例[3]中,“P.S.昂温”在参考文献中应用“昂温PS”标示,这又与内文的标示方法不同。可以看到:“.”在参考文献中有时不用,有时用于《史记·项羽本纪》情况下,有时又用于作者、译者后下角;但均用于各参考文献条目之后表示叙述完毕,起到“。”的作用。同是一个实心小黑点,岂可多功能、多用途?

二、对策与建议

由上可见,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甚至整个《规则》也是如此。对于《规则》的其他问题笔者已在另文中论及,这里主要就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方面的上述不足,再提出若干不成熟的意见。

1.对“参考文献”的命名再作商讨,应代之以更适当的名称。如上所述,鉴于“文献”一词在汉语里既有的、特定的含义,而现在的不少参考文献名实不符,应寻求更贴切、更恰当的词汇使用,如“参考资讯”、“参考资料”、“参考著作”等。这种词汇本身比较中性,既可包括纸质的参考著作,亦可包括电子资讯;既可称呼质高价重的参考著作,亦可指称广大的一般性的参考材料。

2.对参考文献的质量与数量提出要求(或提出建议性意见)。应向文章作者和读者传达这样的思想:首先,标注参考文献,表示对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其次,提倡和鼓励创新精神,用参考文献多少与文章的创新性无直接和必然关系;再次,摈弃为引用而引用、为显示权威性而引用、为显示涉猎广博而引用等思想。总之,提倡根据需要而引用,为了启发自己的思路和创新精神而引用,把重点放在为了创新之上。另外,也要对数量适当限制(或建议),三五千字的文章一般二三个就可以了,五千至万字之间四五个即可。要本着尽量少、少而精、实事求是的尺度进行引用;确实没有参考和引用的,也不必硬凑数;未列参考文献者,不能当“缺项”对待,也不证明有别的什么问题。

3.对出版信息应作规定,使之处理一致。鉴于目前《规范》的现状及各期刊使用出版信息的情况,为方便编辑工作,宜统一放置于文献类型之前。也就是说,在著作人的著作之后,接着列举出卷(集、辑)数、从何年至何年、何种版本等。至于是使用“()”标注或依目前在著作后的“:”之后列出,可视哪种方式方便检索而定。

4.还是显示出著作人的责任、分工、劳动量以及著作的价值性为好。各个著作人在其著作中的责任、分工、劳动量是不同的,有的是主编,有的是副主编,有的是独著撰稿者;其著作也有独著、合著、合编、编著、编写等之别。依现有《规范》是看不出、分不清这些的,应予改进。这是对著作人权利的如实反映和尊重,也会使读者或有意借鉴参考文献的人心中有个初步的印象与判断。

5.对年代标注,需规范、应完整。即使原著作使用了诸如“’49~’99”或“49~99”之类的标示方式,亦应在判断无误情况下更正为“1949-1999年”。对使用古代王朝年号以及民国年份的,均应以汉字标明,如“元大德九年”、“民国八年”,使之统一起来[3]。

6.关于标点符号。参考文献中的标点符号运用,与传统的规定用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笔者认为:一是可以使之统一起来的,应予统一,如作者后均加“:”,凡著作可均加“《》”;二是即使出于计算机识别检索需要,作者后的“.”以及其他项后的“.”和表示结束意思做句号使用的“.”,只要与有关语言文字规范部门沟通协商,取得共识,是可以解决的。如在有关语言文字规范中对标点符号的特殊使用加以许可,或由《规范》编委会在今后《规范》中进行说明,都是一种解决途径。如果不这样做,继续听任语言文字的“小规范”与“大标准”相互不一致现象存在下去,《规范》就有以“子法”违背“母法”之嫌,这是不应该的。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不仅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而且整个《规范》都有繁琐、复杂、难操作的问题。不仅新编辑难以记忆、难以掌握、难以使用,而且过去当了数十年编辑、文字功底相当扎实的人来作今天的规范处理,他们也只能望洋兴叹,成了门外汉。本来,编辑们应把主要工夫下在稿件思想性、学术性及文字的处理和润色上,技术性处理不会占去很大精力和时间,但是今天不同了,反倒在技术性处理上煞费苦心,可能还会出现问题;编辑案头的《规范》要比字典、词典翻得多,真有些主次不分、本末倒置、因小失大了。一个《规范》就有十几节、几十条、十多页,而其中的一部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则又以GB/T7714-2005国家标准名义搞了十来节、数十条、十几页,何其多、何其繁、何其杂也!为了建立中国期刊数据库(光盘版),众多期刊编辑兼任了数字(电子)编辑,众多纸质期刊都要以数字期刊为准部分地变作数字期刊,这就难为期刊编辑和纸质期刊了。

大道至简。从简入繁易,由繁向简难。能以简明的语言说明复杂的问题,以简便的方法解决复杂的问题,这才是高明的,也是大众欢迎的。如今我们把编辑工作的技术处理搞得这么复杂,困扰着新编辑、难倒了老编辑,难道这是搞《规范》的初衷和目的吗?《规范》肯定是应该搞的,与国际接轨也是需要的,但使之繁琐化、复杂化、难以操作总不能是方向和目的。这是搞任何规范、规则都应该明确和把握的规范、规则。希望在今后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中能体现这一点,因为这不仅是编辑们的心愿,也是广大读者、作者的期盼。

[1] 傅丽英,陈曦,宋栓虎.社科期刊“编排规范”制定与实施中的误区[J].中国编辑,2003,(5).

[2] 杨大威.对学术期刊编排规范化的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10).

[3] 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N].人民日报,195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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