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构成变动与增收对策研究
2012-04-12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研究所,哈尔滨150080)
“十一五”时期,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持续稳定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由2005年的3 775元提高到2010年的6 074元,增幅达到73.5%,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收入增量最高、增速最快的五年。这也是黑龙江省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土地规模经营面积逐渐扩大,绿色食品产业、畜牧业和劳务输出经济快速发展等多项举措促进的结果。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黑龙江省农民增收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种状态将会大大挤压农民增收的空间,从而对黑龙江省“十二五”时期的农民收入增长形成持续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对黑龙江省14个农村固定观察点和1 000个农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重点考察了2011年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结构、增收特点和增收的制约因素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和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2011年,黑龙江省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均获得了稳步增长。
1.家庭经营收入分析。2011年观察点村农民人均纯收入7 368.4元,其中,来自家庭经营性收入5 078.7元,占68.93%,比上年的72.66%下降3.73个百分点,家庭经营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51.4。
在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中,农业收入4 209.4元,比上年增加352.6元,增长9.1%。其中,种植业收入3 368.7元,比上年增加307元,增长10.0%,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为23.7%。在种植业中,人均粮食收入2 612.2元,比上年增加263.7元,增长11.2%;粮食生产是种植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20.4%。林业收入48.3元,比上年增加17.8元,增长58.4%;畜牧业收入901.0元,比上年增加139.0元,增长17.7%;渔业收入3.2元,增加0.6元,增长23.0%;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869.3元,比上年增长36.0%,其中,交通运输邮电业、餐饮服务业、多种经营业收入增幅较大,分别比上年增长92.4%、74.4%和49.4%。
2.工资性收入分析。2011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 373.2元,比上年增加 436元,增长46.5%,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33.7%,比上年(15.4%)提高18.3个百分点。其中,本地务工收入287.5元,比上年增长97.3元,增长51.2%,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7.5%;外出务工收入1 085.8元,比上年增加338.7元,比上年增长45.2%,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26.2%。
3.财产性收入分析。2011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 372.5元,比上年增加 81.5元,增长28.0%,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6.3%。其中,增长较快的土地、林地转包与房屋出租等租赁收入为307.9元,比上年增长25.3%,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4.8%;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为64.6元,比上年增长43.2%,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1.5%。
4.转移性收入分析。2011年,农民人均转移性收入544.3元,比上年增加111.6元,增长26.0%,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8.6%,比上年(5.98%)提高2.62个百分点。从结构来看,农民人均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收入(各种救济、救灾、抚恤金,退耕还林还草款,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下乡补贴)为496.5元,比上年增加123.3元,增长了33.3%,贡献率为9.7%,是农民转移性收入构成中贡献率最高的一项。
二、黑龙江省农民增收特点
1.粮食增产促进农民增收。2011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 114亿斤,比去年增加111.4亿斤,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发展目标。粮食增产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省内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和现代化大农业建设、投入增加、粮食市场价格走高、国家实施了促进粮食主产区的各项政策等。因自然因素、区位条件、国家政策、科技水平等因素限制,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一直以粮食种植为主,种粮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粮食种植收入的稳定及增长对确保农民获得基本生活收入意义重大,具有收入稳定器的作用。
2.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显著,既得益于国内经济形势迅速恢复,用工需求旺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也得益于省内大中城市一大批桥、路、电、水、街道、小区建设、绿化、市容市貌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同时也得益于黑龙江省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尤其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使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能够脱离土地进城务工。
3.家庭经营性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经营收入是黑龙江省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种植业收入依然是决定农业收入、进而决定农民收入增长与否的关键,而粮食收入又是决定种植业收入的重要因素。这说明黑龙江省产业结构优化速度慢,还需要继续调整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渔业和农牧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4.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强农惠农政策效果进一步凸显,对提高黑龙江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促进增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9 884.5亿元,比上年增加1 304.8亿元,增长15.2%。其中,支持农业生产支出3 938.7亿元,主要包括强化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 575.4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30亿元、农业扶贫开发资金306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6.6亿元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94.06亿元等;安排农业“四补贴”1 406亿元,具体为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良种补贴22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175亿元;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3 963.6亿元,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60亿元。
5.财产性收入快速增加,但贡献率低。黑龙江省农民普遍对自有财产经营认识不足,财产性投资少,收入十分有限。挖掘财产性收入大有文章可做。
三、黑龙江省农民增收制约因素与问题分析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滞后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下降;农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化程度低;农业金融支持不强,市场流通体系不健全;农村保障程度低,户籍制度制约农民增收;农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不强,企业规模偏小。受上述因素影响导致全省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还不牢固,持续增长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
1.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12个省份中,黑龙江省处于最后一位。全省粮食单产水平低,玉米、水稻单产仅为700斤左右;全省畜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需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从而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拉动农产品价格提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使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更多收益。
2.农民增收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一是工资性收入有潜力。全省现有2亿亩耕地,按劳均经营200亩计算,种植业只需要100万劳动力,还有转移300多万劳动力的潜力。二是财产性收入有潜力。全省农民手中有大量资产、资本和资源没有得到开发利用,只要加以正确引导,增强农民市场经营理念,农民财产性收入必将有新的增加。三是转移性收入有潜力。目前全省有5 000多万亩耕地没有得到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如果得到补贴,农民将为此增收25亿多元。
3.农民收入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全省地区之间、农户之间收入不平衡状态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呈进一步加剧态势,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200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6 000元以上的县市达到34个,东宁县已突破万元大关,但还有12个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 000元以下。据统计,全省人均年收入在157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村人口有213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2.5%。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提出,到2020年全省农民收入在2008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基本消除贫困人口。解决这些贫困县和低收入农户收入问题,不仅关乎全省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还将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03—2010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连续七年逐步缩小,由2003年的2.66∶1缩小到2010年的2.28∶1。虽然差距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四、促进黑龙江省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
1.争取国家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长期以来,作为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黑龙江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农业是弱质产业,依靠自身的发展很难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发展黑龙江经济的关系,要把握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和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利契机,争取国家政策倾斜,以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2.加大农业产业化推进力度。一是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黑龙江省是粮食大省,又是畜牧业大省,但由于销售的大都是初级农产品,附加值很低,因而产品类同单一,市场竞争力较差,农业效益低下。因此,在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上,要做好玉米和大豆这两篇文章,不仅要进一步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而且要搞好综合利用,尽快上一些附加值和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加工项目;在畜产品加工上,要搞好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生物制品。国内外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农畜产品的精深加工一旦上了规模,必然能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会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二是加速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在条件允许和成熟的情况下,可发展规模大、产品产量大、市场占有率高、效益突出的龙头企业。要严格限制起点低、产品无特色、没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上马;应积极鼓励县及县以下创办、改建中小型龙头企业,特别应支持乡镇企业成为龙头企业。
三是提高基地建设水平。要坚持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则,围绕主导产业,重点建设好一批省级、市级和县级生产基地,大力发展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使基地生产逐步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由兼业经营为主向专业化、区域化转变,提高基地建设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协调好生产和加工的利益关系。为了保护农民和龙头企业双方利益均不受伤害,双方一定要通过契约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做到无论农副产品畅销或滞销,龙头企业都要在保护农民利益基础上进行收购,不得拒收或压等压价,农户则要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交售。
3.加快种植业结构和品种结构调整。一是优化种植业结构。要在稳定总量的基础上,将有限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改善粮食品质和品种结构上。黑龙江省的水稻在品质和价格上相对具有优势,在水资源保证的情况下,应稳步发展;考虑到作物轮作需要,小麦应稳定在90万公顷这一最低限度;大豆应以提高单产和品质为突破口,稳定发展,以重新确立黑龙江省大豆在国内外市场的优势地位;玉米由于在国际、国内市场处于劣势,应减少种植面积。
二是重点构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应该抓紧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加紧构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可以选择一些粮食压力较大、畜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把黑龙江省饲料作物发展到66.7万公顷以上。
三是积极推进粮食生产的优质化。重点是加速优质豆、麦、稻、玉米和优质杂粮的开发和种植,大豆要向高蛋白、高油和专用品种发展;小麦要扩大高角质、高面筋含量品种,发展制点心、面包和高级挂面等专用品种;水稻要发展多品种绿色优质米;玉米要向食用、饲用、药用、工业用等多样化、专用品种发展。
4.突出地域特色,发展“绿色经济”。一是科学规划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布局。要根据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进行科学规划,并在全省五大生态区域内,重点开发粮油、乳制品、畜禽、果蔬、酒及饮料、土特产品、豆制品、甜菜糖等绿色食品系列。
二是不断提高绿色食品的科技含量。要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效注入绿色食品的生产和开发的全过程,在绿色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要切实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工环节要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努力用高新技术、高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包装储运环节也要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确保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高质量。
三是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名牌和精品,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辐射力的龙头企业,将中小企业的相关产品纳入其品牌系列,扩大主导品牌的市场覆盖率;对已经是省内外著名的品牌要积极争取国际著名商标,着力培养和壮大一批营销型龙头企业,加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要加大名牌绿色食品和区域特色产品的宣传力度,全力维护绿色食品品牌形象,打击破坏品牌信誉的不法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继续加大农村剩余劳力的转移力度。一是以农村文化创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开发。首先要搞好策划,根据各地实际有重点、分层次地确定一些“品牌劳动力”项目;其次要建立一种对“品牌劳动力”的组织、培训和推介的有效机制。
二是积极营造给予农民工国民待遇的新制度环境。要建立并完善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进城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严格规范用工制度。
三是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具体做法是把训练有素的菜农、花农、蜂农、菇农及其他有专长的种养殖专业户,有组织地引导到国外去开荒、种地、养殖、兴办农业示范科技园、开展中国农艺展示及生态观光旅游、从事采伐和商贸服务业等。
四是发挥典型、中介和能人的作用,引导农民输出。
五是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档案信息系统。应该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和一定时期的信息需求的种类,及时公布劳务、就业信息。
六是创新富余劳动力转移金融支持系统。可以考虑设立“黑龙江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保险资金、社会捐助、面向自然人与法人发行的认购资金等。
6.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通过量化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农民股份,让农民按股份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为农民办理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加快土地、林地等资源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和入股,推进资本市场化运作,增加农民资源性财产收益。同时也要鼓励引导农民投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分享股份分红收益;要着力提升农民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水平,把他们培养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引导他们投资保险、债券、基金、国债等理财产品,逐步实现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进一步增加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