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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与崭新模式

2012-04-12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小农农场马克思

(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封475004)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阐明了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提出了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经典形式。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认真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着力推进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崭新模式。

一、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与经典模式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在物质生产方式方面,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要克服小农生产方式的局限,继承与利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积极成果;在社会生产方式方面,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既不同于小农生产方式,也同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有四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生产过程缺乏分工与协作。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工业”,“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之一,是它打破了个体农民规模狭小的小农生产方式,“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1]697。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业变成了工厂化的农业,或“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1]917。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合理化的矛盾,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实现农业生产的合理化与社会化。二是农业生产技术的科学化。从生产技术来看,小农经济的生产条件十分落后,仍然沿用传统的生产技术与经验。而资本主义规模化经营则促进了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1]696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推动了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进程,使得那些为大工业服务的大机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创造的科学化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应当而且必然实现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三是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协调化。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业和农业等“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2]66-67。社会主义农业将实现农业与工业结合、城乡统筹发展。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消灭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差别的条件,而且提出了农业和工业结合、逐步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的途径与方法。社会主义社会要消灭工业的资本主义性质,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安排社会经济发展,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密切联系。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要使这些被排挤出农业的工人不致没有工作,或不会被迫集结城市,必须使他们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随着工农业劳动分工的消失,同一批劳动者既从事工业劳动又从事农业劳动,从而使工农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四是农业生产社会形式的联合化。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它是靠自己的劳动争取的私有制。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作为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是小农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传统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革。“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合物”[1]696-697。这标志着农业生产的社会形式发生了根本变革。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农业的所有制形式是劳动者联合所有制与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土地的社会所有制,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也就是说,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全面建立劳动者联合所有制。在土地联合占有的基础上,农业劳动者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阐明了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而且设想了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实现形式,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其一,土地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与全社会农业劳动者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首先剥夺大地产,实行土地国有化。然后,再经由土地国有化而实现社会所有制。从其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共产主义将完全消灭土地所有权。“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好像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1]875其二,全面建立农业合作社。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即“转交给现在就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且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4]503。农业生产由合作社经营,“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4]503。其三,对农业生产实行全面的计划调节。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提出要建立农业合作社,而且主张社会主义要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农业生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单位是合作社及其联合体,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经营是按照统一计划进行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

二、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传统模式及其变革

从历史上看,几千年来小农生产方式一直是中国传统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它以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主要运用世代相传的农业耕作技术、方法和经验,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程度很低,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另一方面中国农民个体经济基本上是与古代没有多大差别的小农经济。针对中国小农生产方式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秉承马克思合作化理论,通过对小农进行合作化改造,建立起了人民公社体制的集体农业经济。这一时期中国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也出现了重大失误:不是坚持合作化的取向,而是把合作化等同于集体化,从而使合作化演变成一场纯粹的所有制升级运动。

尽管建立人民公社体制的初衷是建设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但实际上人民公社体制不仅照搬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某些具体形式,而且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背离了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

从其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式来看,一方面急速地从初级社、高级社过渡到人民公社,形成了超大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建立了“一大二公”的农村公有制形式,从而形成了与工业中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准全民所有制”。而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形成了彼此隔绝、画地为牢的格局,也阻碍了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发展。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完全否定了农民对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土地等生产资料同农民日益疏远,违背了不剥夺农民、尊重农民意愿的社会主义原则,偏离了重建农民个人所有制的目标。

从调节机制来看,人民公社体制把农业生产完全纳入国家计划调节范围,服从国家计划指令,服务于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使工农业生产严重脱节、比例失衡,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农业生产处于长期落后状态。

就其实质来看,人民公社体制实际上是“一大二公”形式下的小农生产方式:其生产技术条件是落后的,也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农业手工劳动的耕作技术和方法;其生产社会条件是落后的,形成了“大而全”的封闭性经济体系,阻碍了社会分工、生产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发展;其生产形式是落后的,它排斥生产商品化,处于自给和半自给状态。实践表明,通过把一个小农与另一个小农简单相加在一起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未能使小农生产方式得到根本性改造,未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可能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通过集体化所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模式只不过是小农经济捆绑式的集合,是小农生产方式的“袋装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大农村普遍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用农户家庭经营制度代替人民公社制度,克服了人民公社集体化的体制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家庭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从实质上看,它对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体现得仍然不够:

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国家与“集体”的双重侵害。一方面,地方政府经常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另一方面,由于村级组织事实上仍然是党政不分、政村不分,土地所有权不可能真正由村民代表或按村民的意愿来行使,而只能由村级组织的代表来行使,于是侵犯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便时有发生,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变为事实上的村长所有制。二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妨碍先进生产手段的采用,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一方面,农户经济实力差、资金少,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低,增加了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难度。三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模式不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少而有限的土地上进行着“小而全”的生产和生活。这种分散、封闭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恢复,难以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机械化及产业化的要求。四是阻碍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与市场化进程。一方面农户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商品率较低,阻碍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户承包经营制度阻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上述问题充分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虽然对于推进农村经济改革与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并没有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窠臼,它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明显不足。

其一,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不足。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仍然固守传统的行政化、产权模糊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具体来说,目前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其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模糊、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中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土地最终所有权指向不明。这样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使得集体组织(村委会)不仅无法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而且还为集体组织(村委会)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根本性缺陷。

其二,集体经济生产经营方式创新不足。从理论上说,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从实际上看,双层经营中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不牢。由于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是虚置的,集体不仅拥有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而且还拥有土地的处置权。农民得到的是不完全的使用权,也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土地自主使用和处置的充分权利。在这种承包关系下,农民没有吃下“定心丸”,自主经营的基础不牢,影响了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双层经营中的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尚未确立,集体经营的职能未能发挥,不能给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流于形式。从总体上看,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要建立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的新体制,但实际上“集体经营”大多名存实亡,在中国广大农村实际上恢复了小农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在坚持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积极探索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崭新模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崭新模式及构建对策

实践证明,中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无论从其手工劳动、规模狭小、缺乏分工与协作的生产条件,还是从其自给半自给的生产形式、个体劳动形式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没有改变小农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这种小农生产方式的广泛存在,是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生产落后和农村凋敝等“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既要在理论上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及其变革这一重大问题,也要在实践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全面变革。

1.应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努力体现农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1)坚持发展社会化大农业原则。努力从小农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化农业生产方式,建立与发展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组织。从小规模、封闭型的小农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大农业生产方式,学习与借鉴资本主义的农场制度,从“小而全”走向专业化生产,发展社会化大农业。(2)坚持工农业协调发展原则,实现农业与工业结合,统筹城乡发展。(3)坚持发展现代农业原则,从沿用传统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走向利用现代生产工具与现代技术,用科学技术来指导农业生产。(4)发展资本农业但不能走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老路。要借鉴与利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有益成果与成功经验,使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与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方向,以免重蹈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的覆辙;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而不是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化,不是全面建立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必须坚持联合劳动为主体,广泛发展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而不是全面实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必须坚持劳动收入为主体,而不是以按资分配为主体。

2.应突破马克思关于实行土地社会所有制和按照统一计划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等具体结论、创造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崭新形式,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1)改革传统的模糊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农民股份所有制。从历史上看,1953年开始中国农村出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方式,这与股份制有诸多的相似之处,在当时也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积极性的提高,为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建立开了先河。当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应当吸收历史上初级社的成功经验,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化,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当然,这种回归不应当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而应当实行农民个人所有权的联合,保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农民凭借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要求相应权益,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代理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成员负责。只有这样,才能明晰土地产权,确立农地所有权主体,使土地由“无主财产”变成农民按份共有的集体财产,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农地现代产权制度。(2)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组织的崭新形式,从落后的农户经营方式走向先进的农场经营方式,以较小规模经营的农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组织的基本形式。农场制,就是农业企业化,用办工商企业的理念来发展现代农业,是以企业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作为配套的制度安排。综观当今农业现代化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推行了农场制,而没有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的地方的农业发展都表现出相对落后的状态,这表明农场制是现代农业不可回避的制度选择。目前,中国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许多不足和问题,最终都必然要经过发展农场制度去解决。这是因为农场制有利于实现农业专业化,农场制有利于规模经营和社会化生产,有利于农业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有利于用现代经营管理的理念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场制的实质就是农业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一般说来,农场制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家庭农场,也可以是两合农场,也可以是资本农场。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具有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因此,中国目前不能广泛地发展类似美国式的资本大农场,而应当广泛发展较小规模的农民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农场。其中,农民合作农场应当而且必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合作经济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展而且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作为弱者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出现,特别是工人自治、自我管理的合作社,被马克思誉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的伟大胜利”。用合作制的方式来改造小农生产方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可行性:第一,合作社是“新的生产方式”,是克服小农生产弊端、发展农业生产力有效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把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显示了比小农生产经营更高的经济效益。第二,在不剥夺农民的基础上,合作社把小农户的个体生产经营变为合作社的集中生产经营,一方面满足了农民所固有的私有观念,另一方面又坚持了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社会主义原则。第三,合作社是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组织的合理形式。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我们不能等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占领农业、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以后再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应当积极地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把农民个体的占有与生产变成合作社的占有与生产。为此,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积极有效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经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小农生产方式的基本态度是:既不能支持资本主义经济、不能帮助资本主义去剥削小农,也不能支持小农生产方式、保护小农个体经济。“我们永远也不能许诺,给他们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4]500。“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4]499-500。“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建立农民合作社,应当坚持与遵循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一是应当承认与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4]498。二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而不能违反农民意志,让农民加入合作社应通过宣传教育,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使农民在自觉的基础上参加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4]500。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原则,如何实行农民合作社以及怎样向更高级的形式转化,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特殊情形灵活地确定,不能千篇一律,更不能一刀切。四是国家必须在物质和财政上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帮助,为了有效推进合作化进程,国家必须投入必要的资金对建立农民合作社予以帮助。这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所必需的投资。

3.应当把土地股份制与农民合作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确立一种新型的合作社模式——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农民劳动联合与产权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土地与其他资产的农民股份所有、集体共同占有和生产经营,农民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所出劳力和入股生产资料的比例分配劳动成果。农民股份合作制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主要的发展方向,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主体形式。我们应当在以往改革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前进,着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理论创新,全面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制度创新。一是要实现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应当突破农民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既有观念,突破那种否定、剥夺或虚置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传统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承认与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共有,构建农民联合所有制——土地股份制,构建农民劳动联合与产权联合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在土地股份制的基础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地现代产权制度。二是要实现农地流转制度创新,就是以目前自发转让、随意转包为主的农地流转方式转变为依法租赁的流转制度——租赁制。三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创新。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方面,我们应当实现从农户承包制到现代农场制的重大变革。应当在土地股份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民联合劳动、民主管理,广泛发展合作农场。同时,应当在土地租赁制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家庭农场与资本农场,从而形成合作农场为主体、多种农场形式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经营体系,由此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崭新模式。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2.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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