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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性与价值性的角度谈和谐社会建设

2012-04-12孔祥艳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社会性成员价值

孔祥艳

(黑龙江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150027)

一、人的社会解放与政治解放

改革开放后,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格局,即正在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迈进。与这一格局同步发生的是,社会治理的理念已经由改革初期的法制治理向构建和谐社会转化,而这一理念所引起的是市民社会生活的现实与政治价值理念之间的变化,它所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即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展现政治性。马克思首先指出人的社会性的本质:“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60进而在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基础上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相统一的属性。人如果脱离了政治性就等于脱离了社会性,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性与政治性等同起来:“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同时,马克思指出,在人类社会,人如果脱离了社会性则最低的生存都无法保证,亦即人只有生活在群体中,才能表现出独立性。马克思的论断深刻地指明了人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伴而生的。只要人是社会性的,就必然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必然成为“政治上的人”。而政治性与社会性所对应的正是马克思所言的人的解放的两个重要阶段。

马克思政治思想和历史哲学的核心,是现代的解放仅仅是一种政治的解放,这种政治上的解放实质上仍处在异化当中,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这种政治解放的前提之下,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同时追求社会解放。而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恰恰是顺应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及历史规律。

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是政治共同体的一员,势必要服从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发展目标,而在市民社会的生活中,人又以另外一种独立于政治共同体的身份——市民,进行着活动。这样一种市民的身份由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商人阶级,决定了本性是独立且利己的,因此就难免在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产生矛盾。同时,政治解放只是人类历史解放的一个阶段[2]198,在这一阶段里,现实的个人无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个人劳动还是个人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个体性的存在,都还不是类存在,因此认识不到自身所具备的天生的“政治力量”,也就无法将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完全区分开。由此,尽管现代解放追求的是个人从整体之中区分开来,并且力图在实践上划清个人自由与政治生活的界限,但由于历史发展阶段所限,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必然存在着无法避免的交叉及互相渗透。

二、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统一与背反

人类的社会活动不断地在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与背反之间转换,因此,人类的政治活动也必然处于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与背反之间,但由于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又具有共同之处——群体性,因此,二者在矛盾共存的同时,还存在着必然的共域。

在研究个人及其所结成的社会、国家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来具体地考察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他们认为正是在利益追求的驱动下,人类才不断进行着物质生产,并且在此过程中不断形成与变换着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与此相应,人类社会也必然存在着三种基本的格局,前两种即同质性格局、对抗性格局,这主要是指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即由于经济利益的尖锐对抗,导致社会分化为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第三种格局就是从总体上呈现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整个统一社会的内部却由于各种政治的或者社会的以及时代的原因而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这种社会格局出现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转型。这是一种整体的、全面的社会结构的转变,其领域涉及社会结构转换——从公有制转向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分配机制的转轨——由国家统一分配转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来源的多元化导致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迅速由过去的国家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发展成目前的十大阶层,并在此基础上将十个阶层划分为五个地位层级,即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和底层。虽然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阶级之分,但在这统一社会的内部,即在这十大阶层之间,难免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而持续性地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矛盾,这些矛盾涉及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而且日趋明显,这一日趋明显的社会发展事实与我们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之间显然是背离的,但可以理解的是,这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各阶层内部的矛盾以及阶层之间的矛盾势必在政治共同体中反映出来,即既有政治主张的共同性,又有政治观点的差异性。政治主张的共同性意味着在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重要方面要求政治权威的合法化与理性化,而政治主张的差异性则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分化要求政治结构的立体化发展,政治功能的分化、政治运行的法治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扩大。而协调好政治主张的共同性与政治观点的差异性的基本前提是有一套完善的法制的。但仅仅依靠法制也要面临一个重要而尖锐的问题,法律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无法对人的内心道德产生明显的约束,因此,法律虽然能够依靠强力维持政治的统一性与政治的差异性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却无法从精神层面上保证政治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有机融合。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法制只是暂时的手段。

中国有悠久的儒家文化传统,因此对于如何弥补法制的不足,就一定要从“和”的文化传统中去寻找。我们将“和”的思想运用到中国的政治领域,“和谐政治”便是当前最符合时代要求的政治形态。“和谐”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整体与个体之间差异以及个体之间差异基础之上的,是存异基础上的求同,即“和而不同”,这也就意味着在社会领域要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尊重既有的、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十大阶层之间的共同利益,寻求化解各个阶层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上冲突的办法。这样的社会利益主张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寻求政治参与的扩大化以及政治功能的分化,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政治主张的统一性与合理性。保证政治主张的共同性与合理性是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以防止由差异产生的社会冲突。

而如何做到在承认差异性和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这就涉及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人必须在群体中、在政治生活中才能实现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价值作为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虚悬的目标,这一目标指引着社会主体不断地对自身所处的事实状态进行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超越自身所处的事实状态。

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张力是讨论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关系的核心问题,对于政治共同体的任何讨论,都无法绕过这一内在张力,其必须以事实性为基础,在事实性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性的构建与追求,脱离了事实性的政治探讨,要想建构合理的价值性理论,无异于天方夜谭。而对于价值性理论的构建,从古希腊时期即已经开始。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他的这一观点赋予了人以一种价值性目标,并且用这一价值性目标指引着社会成员一生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将城邦作为最高的善,每一个社会团体都要服从这一最高的善,而城邦就是至高且最广涵的社会团体。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这一最高的善在本性上就先于个人和家庭,并为之赋予了哲学上的论证,即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在进行了政治上的价值设定之后,亚里士多德为社会成员的地位确立了来自于本性的理由,并指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乃是天生就有自由的本性,而另一些成员天生就有奴隶的本性,自由是正当的,奴隶也是正当的。城邦自由成员的灵魂在本质上是主导的,而奴隶的灵魂在本质上则是服从的,这就为社会结构的形成找到了价值性的根据,并且,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就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这样,就在设定了社会差异性的同时,为社会差异性和政治统一性的结合找到了良好的连接点。

从霍布斯开始,近代哲学家都以自然状态为起点,开始讨论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统合与背离的问题,并对当代政治学的研究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从霍布斯所建立的自然状态出发,事实性与价值性从一开始就是背离的,并且价值性对事实性的指引也并未走到一个正确的方向上去,即抹杀了社会成员的差异性,同时也将社会成员置于一个绝对的权威之下。后来的思想家卢梭,洛克等人,由自然状态的设想导出了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背离,这也正是他们想要的结果,因为,只有在这种背离的基础上,才能够深入地探讨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互动,进而探讨社会性差异与政治性统一的和谐相融。

三、事实性与价值性的道德联系

对于事实性问题地看待准确与否是决定价值性问题认识准确与否的关键前提。笔者认为,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事实性应该是指目前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即从总体上看,是稳定的,但在稳定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利益分配的问题。当前,中国的利益分配格局与阶层分布状况大体是相适应的,且这一格局正处于不断的调整中,以获得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社会格局的变更节奏。但同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对于社会中所产生的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矛盾,在政治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呢?在政治生活中,事实性与价值性有两种统一的方式,一种是价值性统摄事实性,即在设定一种价值目标之后,以此价值目标作为完全的指引,让事实完全服从于价值,这一模式有可能导致盲目的跃进;另一种是以事实性为基础,在正确而充分地考量事实问题的基础上,量身定做价值目标,以此价值目标一步一步地指引着社会事实与政治事实稳步健康地发展。在社会事实与政治事实发展到一个阶段结束后,重新确立新的适当的价值目标,引导社会事实与政治事实稳定地从一个阶段过渡到下一个阶段。

在探讨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的融合问题时,势必涉及政治共同体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道德上的关系。这种道德上的关系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这种正当性建基于个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政治体对于政治成员所拥有的强制性的权力来自于政治体成员在道德上的同意,并同意让渡一部分权力,以此在政治体与成员之间建立一种道德联系,从而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关系。而这种道德联系是社会成员整体与政治体的道德联系,这样一来,如何达成社会成员内部的道德一致,进而依靠这种道德一致来建立与政治体的联系,就面临着如何在社会成员内部之间尽量地缩小差异,从而达成最大限度的一致的问题。鉴于此,就必须认识到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整体,因为这种完全一致的整体只是一种虚构的同质性,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才能顺利建立起政治体成员与政治体之间的正确联系,马克思指出:“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同个人发生联系(国家只有通过各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同作为肉体的个人,而是同作为政治的个人发生联系,同个人的政治特质发生联系……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不言而喻,个人既然是国家各种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2]29-30这句话明确指出了个人必须首先是社会的成员,然后才能同政治体发生联系。而对于当代社会来说,作为社会的成员,也就意味着必须存在于当前的社会层级结构之中,而这种社会层级结构恰恰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个体与政治体之间互动的关键桥梁,同时这种目前的社会层级结构也恰恰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在道德上所认可的,只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成员对既定的社会层级结构的道德认可的程度越来越低,最后导致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背离加剧,进而促进政治治理理念的变革。社会与政治就是在这种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融合与背反之间不断实现着螺旋式发展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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