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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原则视角中的民事法官庭审话语

2012-04-12夏丹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庭审被告法官

夏丹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目的原则视角中的民事法官庭审话语

夏丹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民事法官庭审中的言语行为是有目的的。法律人与社会人的双重身份是法官话语目的的产生基础,两种身份之间的紧张与融合,影响了目的的产生和表达。在民事庭审实践中,法官的目的表达主要通过程序性控制和实体性参与来实现。法官的目的表达状况,可以显示其身份认同状况。

民事法官;目的;身份

一、引言

廖美珍通过分析法庭审判提出,法官在法庭上的目的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合法判决。法官作为法庭机构的代表,他的话语目的对诉讼双方来说是中性的。但是,法官也与双方发生冲突,有实体上的原因,也有程序上的原因。[1](p375)廖美珍把哲学上的目的性原则应用于言语行为分析和研究,提出解释言语行为和言语活动的“目的原则”,指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说话就是表达目的,说话就是实践(实行)目的,说话就是实现目的。[2](p2)本文试图在廖美珍研究基础上,以目的原则为理论视角,研究民事审判中法官的目的及目的表达策略,力图揭示出法官的多元身份如何影响着法官的目的生成?法官在追求其作为法律人“居中裁判”的首要目的同时,其作为社会人的目的是否会体现?法官的目的表达一般通过哪些言语行为得以体现的?

二、身份决定话语目的

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一个健全的人拥有多重身份,不同身份按照重要性的差异以等级结构形式组织在一起。身份是言语表达的前提和基础,赵毅衡说,人一旦面对他人表达意义,或对他人表达的符号进行解释,就不得不把自己演展为某一种相对应的身份。[3]这里的身份指的是社会身份。同样,言语表达也是身份建构和维护的重要依托,身份在很多时候要通过言语表达来实现。关于话语和社会身份的关系问题,有两种研究视角:一种认为社会身份和情景身份影响了话语的表达。在某一情景中,互动者都会具有情景所规定的情景身份,而这种情景身份会要求一定的话语与之保持一致,话语的不恰当选择将导致互动的失败或终结;另一种观点认为话语会在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化的,话语的选择可以让某种社会身份得以在互动中体现,换句话说,话语之所以能这样选择,是源于互动者具备某种社会身份。关于第一种视角,我们可以概括为社会身份限制或影响话语;关于第二种视角,我们可以概括为社会身份是话语在互动得以展开的资源。我们认为,这两种视角可以互补,在互动中,社会身份既是话语的资源又对话语产生限制作用。“在交际研究领域,身份是通过谈话建构的这一认识是如此普遍,以至成为陈词滥调”,“尽管如此,很少有研究涉及到在某些特殊的机构语境下的谈话,其语言和互动特征是如何建构参与者想要或不想要实现的身份特征的”。[4](p121)

法官,是“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是“正义的化身”,是“一个有着七情六欲需要约束和自律的普通人”,这些都是人们对“法官”的身份界定。法官,不只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同时,任何一个“法官”个体,都不只有“法官”这一种身份,作为个体他集不同身份于一身,辗转于法律人、社会人等多种身份之间。法官承担着法律职业、社会意识等多重期待与压力,他对不同身份的认知和承担,决定了他的话语目的。

1.作为法律人的法官及其话语目的。

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专职人员,法官的工作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作为法律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职责和目的就是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处分主张,作出合理的调解或公正的判决,简言之就是“居中裁判”。这一首要目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分解为若干子目的,大体包括(1)理清法律实事,明确具有盖案性的调解或判决依据;(2)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实质公平;(3)维护庭审程序的稳定性,保证司法效率。同样,这些子目的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子子目的来落实。

2.作为社会人的法官及其话语目的。

法官也是社会人,生活经历、家庭氛围、教育背景、传统文化观念等各种因素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个法官。现代伦理价值对法官的价值观和个性心理也有一定的支配作用。现实的社会情境让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除了“居中裁判”的核心目的之外,还有难以避免和忽视的从属目的,这里将之概括为“自我实现和社会认同”。结合民事庭审实践的普遍状况,大体体现为(1)从社会人的角度,以防止法与情的过分脱节;(2)关注社会,寻找共识;(3)维护和突出自己作为法官权威;(4)获得同仁认同,培育个体特征。

3.两种身份之间的民事法官。

法官的不同身份,会影响其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会产生冲突。特别是,当社会人身份稀释了法律人身份时,法官就不成其为法官,目的就会发生严重偏歧。但也当看到,法官的法律人与社会人身份并不一定会发生冲突。因为,法律不是无源之水,其根源来于社会,是对主流社会道德在规范上的确认。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在得到广泛认可的“和谐诉讼模式”中,民事法官拥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斡旋调解人,用法和情两种筹码,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说服双方互相谅让以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作为公断者,要对法律负责,对法之公平、正义精神负责。基于此,可以相信作为法律人和社会人的法官,身份冲突应当越来越少,目的更趋一致。

三、法官在民事庭审中目的表达

作为法律人、社会人等身份的综合体,法官的话语目的是多样的,目的表达和实现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目的,在某一话语中可以得到比较集中的体现,同时,某一目的也经常需要借助多种话语形式来实现。总之,话语目的与话语形式之间关系复杂。从民事审判实践看,法官的话语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程序性的、实体性的、兼具性的、劝说性的。这四种类型话语为在目的表达上,具备着既有区别也有交叉的功能,对应着法官不同的身份要求。

1.程序控制性话语。

程序控制性话语,从内容上看,大体上有宣示、指令、确认、宣告等。以下列举5例:

例1:

法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照人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徐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罗某某独任审判和书记员吕某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并必须承担诉讼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指导书,原告,收到本院的诉讼权利指导书没有?

原告:收到了。

法官:对其内容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法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例2:

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首先核定双方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4s)说吧。

例3:

法官: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例4:

法官:……首先由原告或者由你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还有诉讼请求。

例5: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面首先进行法庭调查……

在例1中,法官实施了三种言语行为,分别是宣布对相关人身份核对完毕,并宣告正式开庭;告知庭审内容,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权利指导书及是否申请回避。在例2、3、4中,法官一般通过指令类言语行为来指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别是指令原告报告身份的相关信息,指令被告进行答辩,指令原告陈述。在例5中,法官宣示了一个庭审阶段的开始。这些都是庭审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必须在法官的指挥下才能进行。当事人在哪一阶段、做什么事情都有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一个阶段进入到另一个阶段必须经法官宣布才能实现。法官讲这些千篇一律的话,目的是“维护庭审程序的稳定性,保证司法效率”,否则就会导致程序的不合法。这是法官“法律机构代言人”、“庭审主持人”的身份要求。

2.实体性参与性话语。

在庭审中,由于诉讼参加人的个体差异,如教育程度、性别、年龄、背景知识、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造成其与法官的交际互动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法官为了准确理解说话人的确切含义,往往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确认,以便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协助当事人表达和理清双方争论焦点是法官实体性参与的两个重要子目的。

(1)协助当事人表达。

协助当事人表达,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针对当事人复杂的声明或陈述进行提炼概括,使其表达简洁明了;(2)针对当事人含混的陈述进行询问补充,使其表达内容明确;(3)针对当事人内容不全的陈述进行补充,使其表达内容完整。请看下面3个例子:

例6:

法官: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你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在由你们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原告代理人:(统计出822个字,受篇幅所限,在此省略。)

法官:刚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或者依法予以重新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之诉讼请求,这是你们的上诉请求吗?

原告代理人:对。

法官:你们的事实和理由有三点。第一点,是——污染源和污染主体不是你们一家,还有其他多家,那么现在一审判决由上诉一方承担全责是不公正合理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损失不太清楚。第三点,达标排放,不承担责任。概括你们的上诉理由是不是这三点啊?

原告代理人:可能还要补充一点,就是这个---上诉人这个鱼塘的水并不是┴不排往被上诉人的鱼塘。

在例6中,上诉代理人实际上是宣读了起诉状,是以口头的形式将书面语的内容原封不动的念出来的,而且篇幅较长,据统计有八百多字,这么复杂的陈述很难让听话人理清头绪。虽然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在庭前就收到了诉讼状,但法官还是有必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重新表达,这不仅是对起诉人负责(如本例中,法官再次表达后,上诉代理人补充了一点内容),而且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有利于庭审的顺畅进行。更重要的,这也是法律语言简明化、大众化的有效实现方式。毕竟,庭审上还有众多的旁听者,这也是普法教育的一种方式。

例7:

第二被告:这一个,徐**刚才讲的,我不同意,(--),但我不同意。因为(---)[徐某某争辩,法官阻止。]第二呢,合同当天之所以没带掌子。我只能这样说啊,因为当时我们三个人,因为从专业来说,我,我,(---)整个过程(---),对吧?那么这个过程(-一),是因为我们来的时候公章没带在身上。(---)

法官:你就说你蒋某某还是想证明这个事情,就说这个买卖合同实际上跟某某公司签的是不是这个意思,只是说原告所支付的14万2这个钱没有全足额,是不是这个观点?

第二被告:对对。

法官:你只是想说明这两点意思

第二被告:对。

法官:这个买,买这个设备肯定是布瑞奇买的,

第二被告:对

法官:只是说这个钱的足额部分他没有付得像合同约定的14万2千块钱整。

第二被告:对。

法官:是不是这个意思。他拥有大部分的产权,但不完整,是不是。

第二被告:对。

在例7中,由于被告二陈述时断断续续,且逻辑混乱,意思表达很不明确。在法庭上,交际双方的交际目的是“明示”的,而不是“隐含”的。法官有权利也有义务将当事人表达不明确的观点进行确认。法官在例7中表现了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逻辑能力,首先是用一句话概括了被告二的两层证明目的:其一是买卖合同是与某某公司签的;其二是原告某某公司没有付全额14万2。接着进行了重新表达,最后,确认被告二证明的目的(即:他拥有大部分的产权,但不完整)。为什么法官花如此多的话语成本要重新表达被告二的陈述呢?其首要目的当然还是为了裁判和审理案情的需要,但也暗藏着法官作为社会人的从属目的,就是要有干净利索的表达。

例8:

法官:首先现在由第一被告也就是孙某某针对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做出承认和否认(--)

第一被告:首先我们本来就没签过这个么事联营协议;第二,这个液高冷表机本来就不是他买的,凭么事说,是他;还他个么所有权,我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个事情。

法官:(---)把理由说清楚。

第一被告:当初,⊥就说我们当时谈这个合作的事项的时候,是我们三个人最先开始发起的,这件事情说起来一我和第三被告(---)

法官:你是刚才主要说了两点,第一点是说又没有跟他们签联营合作关系,就是那个协议,是不是呀?

第一被告:唉。

法官:第二点是这两台设备又不能证明是原告买的,是不是这个意思?

第一被告:对。

法官:就这两条吧?

被——:唉。

法官:再就是你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这个意思?

第一被告:唉。

在例8中,由于被告一对原告的答辩不是先写成文字的,在答辩过程中,只对事实进行了否定,接着,带有情绪的谈到原告没有凭证,而自己有证人可以证明。当法官要求其陈述理由时,被告却试图讲述整个事情的经过,而这些不是庭审调查环节的内容,法官于是对被告的观点进行确认,并补充一条“再就是你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状要求的内容首先就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表态,然后陈述事实及理由。在此例中,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表态,而是直接否定原告的事实,法官推出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进行补充,使答辩状的内容完整无缺,既是法官作为法律人应该履行的程序,也体现了其专业素养。

(2)理清双方争点。

在民事庭审实践中,诉讼双方往往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置一词,形成争论焦点。这些争论的焦点,也往往是双方利益的关切点。法官需要把双方的争论焦点予以明确,这是法官公正判决的前提。

例9:

法官:(5s)呃这个诉辨意见啊,从这诉辨意见来看呢,说明争议的焦点这就是原告这个著作权人的身份。第二点就是被告在你的答辩中称你们有权进行直播,那么是否进行了直播呢?

被告:我们是网络的,网络直播。

法官:是否进行了网络直播?

被告:进行了。

法官:原告对他网络直播这点有异议吗?

原告:呃没有什么(---)网络直播的,没有▲

法官:▼没有提出,对这个提出诉请。现在你们提出的这个诉请主要是在2005年5月份,他还在播放这个录像,是吧?

原告:呃。

法官:对这个,争议焦点是比较清楚的。那么,就这几个争议的问题,啊还有赔偿的问题,现在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在例9中,经过当事人双方诉讼状和答辩状的陈述,法官试图确定双方争论的焦点。但是在确定争点时,法官对第二个争点,即被告**网是否直播演出没有把握。法官先是询问被告是否进行了网络直播,在得到被告肯定答复后,然后询问原告是否对此有异议,原告提醒“没有什么(---)网络直播的”,法官才清楚第二个争论的焦点不是网络直播的问题,而是直播后还在网上继续存在的问题。因此,再次得到原告的确认后,确定争论的焦点有三个: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直播后录像继续在网络存在;赔偿问题。

3.程序性、实体性兼具话语。

在民事庭审中,法官经常有分配话轮、控制话题、打断等话语行为,这些话语行为兼具程序控制和实体参与的功能。

(1)分配话轮。

在庭审中,话轮分配不同于日常会话。在日常会话中,谈话双方有自己启动话轮的权利和机会。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启动话轮,只有在法官的允许和指挥下才能得到话轮。法官作为庭审的组织者和居中判决者,在分配话轮的时候既要考虑程序的合法性又要针对不同案例的特殊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选择下一话轮的发言人,下一话轮该给谁不该给谁都要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公正的裁决。请看下面例子:

例10:

原告:第二个证据,是……(省略)

第一被告:审判长我想举个手。

法官:等一下,等他说完了你要质问的。

例11:

法官:好被告你听清楚啊,原告他主张呢是这个CD这上面他是证明他是词曲作者,看一下它上面词曲作者的署名,你有什么异议吗?

被告:您是说他通过这个CD,这个CD是今天才向法庭提交的。

法官:呃。

被告:对吗?那我们就是,我们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们提前没有在证据交换的时候拿到这份证据。

法官:呃,这个原告,为何今天庭审才提供这份证据呢?

原告:呃我说明一下,这个第一个,(---)诉讼的时候我们提交的音乐著作权(---)证明,因为这个结合的是(---)法定的,因为他这个证明没有反应词曲的内容,所以我们只是今天就这份证明作出一个补充,来补充说明它词曲内容,是这样的。这份证据只是一个声本的,(---)而不是必要的。

法官:呃,被告你对这份,这个CD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被告:我对它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国家正式的出版物,这个我没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觉得它已经过了一个,一个证据交换的期限了。

法官:那你对何某某是“垃圾场”的词曲作者你有异议吗?

被告:有异议。

法官:呃,那你有其他的这个相反的证据吗?

被告:呃,我们就是始终认为这个,呃按说应该是有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为什么对方没有提供?而且从这个证明上来说,我们也承认这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一个,就是管理音乐权方面的一个这个专门的机构,但是作为这个机构来讲,它并,它只是说了已经在这进行了登记,但是同样的歌名比如说“朋友”藏天朔唱过,那刘德华,那个,周华健也唱过,都叫“朋友”,但是这个相同的歌名太多了,这个没有一个,没有一个证据来证明这歌词方面的东西它有什么▲

法官:▼你回答法庭提问的问题。

被告:我没有相应的反证。

法官:嗯,对这一点原告还有什么要说明的吗?

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依据程序来分配话轮的,当有多个被告时,法官应该依次给予他们答辩的机会和权利。在例10中,当原告方在举证时,被告不能随便插话和发言,因此,当被告1要求分配轮时,法官进行了拒绝,并告知待会儿在质证中才能发言。在例11中,法官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参与实体调查。当原告拿住物证一张CD,想证明原告是词曲作者时,法官将下一话轮权分配给被告,让被告进行质证。这一话轮分配是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的。而当被告以没有在证据交换时候拿到此物证为由,拒绝对此物证进行质证时,法官将下一话轮分配给了原告,让原告进行解释。在原告解释完后,法官再次将话轮给了被告,要求被告对此物证的真实性进行质证,被告不得已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此物证不能达到证明何某某是“垃圾场”的词曲作者的目的。在此情形下,法官继续将话轮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提出反证,在被告拿不出反证却还在辩解时,法官以打断的方式阻止被告的陈述,随后法官将话轮分配给原告,询问是否有补充。这既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也有利于对此举证环节作出判断。从这一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选择下一话轮的对象,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官作为法律人和自然社会人的有目的的选择,既是为了居中裁判,也是为了体现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而这后一目的往往是暗藏的、伴随其中的。

(2)控制话题。

在庭审中,法官的话题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启动新的话题;第二是维持当前话题。通过控制话题,法官可以实现集焦争议问题、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

例12:

法官:就是现在的问题是原告他现在用光盘来主张他的内容,你现在没有异议▲

被告:▼因为,因为现在我们对这份,就是说这个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疑义,但是就是我们就强调一点,它只是一个,就是一个他自己现场演唱自己录制的一个东西,就是这样。

原告:(3s)自己录制的?你们录的这些---

法官:行,这个问题呢因为被告她没有提出,对内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现在我们不需要听,只有在,呃,她是否使用到这个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如果有异议的话我们可以进行补辩。啊,好原告讲第三份证据。

例13:

法官:被告有问题需要询问原告吗?

被告:呃被告有问题,同时被告想先向法院提出一个申请。因为我们审理案件的话,主要是查清事实,而不是设置障碍。那么,如果事实证明,原告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是一种无理取闹的话,我们希望和议庭对,⊥呃,如果原告是一种无理取闹的话,我们希望和议庭对他予以惩戒。

法官:有事实问题▲

被告:▼特提出这么一个申请。

法官:有事实问题要询问吗?

在例12中,原告举证一张光盘,证明2004年8月8日晚24时左右在荷兰山摇滚音乐节进行的现场表演的具体内容,被告对此进行质证,原告与被告就光盘是谁录制这一问题发生争议时,法官及时制止,并告知被告实际对这张光盘证明的内容本身没有异议,到使用这一部分内容时若有异议可以补辩,并启动下一话题,让原告继续举证。在例13中,法官启动的话题是让被告就事实询问原告,而被告想趁机提出一个申请,法官没有对被告的申请进行反馈,而是维持现有话题,让被告就事实问题询问原告。

(3)打断。

廖美珍指出,“法官的打断行为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有作为仲裁第三人介入性的,也有作为二人实体性互动直接参与者而实施的,但后者的比例高于前者”。[1](p193)打断的情形有多种形式,一般来说,都是为程序顺利推进服务、为内容集中服务的。请看下例:

例14:

原告:上诉人,男,曾某某,……(省略202字)根据合同法,双方签订,再次恳求湖北省中级法院。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啊,这个就是说他们这个跟我们下发的通知的话啊,这个▲

法官2▼这个待会儿说,这是程序问题,好不好?

原告:哦

法官2待会说。

在这个例子中,打断既是程序性的,也是实体性的,法官的目的在于维护庭审的程序安排,同时,也是对未经举证的内容进行策略性后置。廖美珍还发现,女性打断的比例比男性高,在他的语料中“女法官约占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她们打断比例却占到总数的50.5%左右”,[1](p194)这一现象更进步证明在庭审中,法官作为法律人虽然有同一首要目的,但作为自然社会人,其目的表达会呈现个体差异性。

4.劝说和斥责性话语。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例子都体现法官作为“法律机构代言人”,居中裁判是其首要目的,是显性的;而法官作为自然社会人的目的是从属的,是隐性的。在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法官的形象变得愈来愈理性,愈来愈严肃,语言表达也愈来愈专业,愈来愈讲究。法官带有个性的言语在法庭愈来愈少。很少有劝说,也很少有斥责。但是,有一类案例比较特殊,那就是离婚诉讼案。在离婚诉讼案中,法官作为自然社会人的身份和目的往往会得到充分体现。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原告女方以性格不合,男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而男方以女方感情出轨为由不同意离婚。最后,女方坚持离婚,但同意抚养小孩。而男方依然不同意离婚。在双方谈到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女方先提出男方每月给抚养费五、六百元,法官的反应是“五、六百在某某县相当于1200呐。小孩一年某一个月的生活费1200的话,那就相当于我的工资呐,我不吃不喝呐”。在法官问被告男方愿意付多少,而男方回答只愿意给100时,法官的反应是:

例15:

法官:‖然后,这就*然后就*一个小孩一个月200块就可以活?我跟你算帐呐,小孩*我,我跟你这样说,就是说小孩*就是说早上的话#‖

被告:‖……(内容省略)‖

法官:‖我跟你讲,早上1块钱,中午3块钱*我跟你讲,3块钱就学校那,那种盒饭,你绝对受不了。我跟你讲,我就跟你按3块钱算,中午就在学校吃,3块钱的盒饭。晚饭3块钱,这就6块钱*就7块钱。一天7块钱,你算一下啊,三七二十一,一个月多少钱?然后你自己还要#‖

被告:‖……(内容省略)‖

法官:‖那我跟你这样说,我觉得这个做人啦,都要将心比心,你自己*那你自己都要*你自己为什么这样子呢#‖

被告:……(内容省略)

法官:你自己100块钱拿得*我就是说*你自己*说你的小孩,我只是觉得伤心,你这样说#‖

被告:‖……(内容省略)‖

法官:‖是你*这是你做父亲的责任,小孩你必须抚养,还口口声声说自己要做父亲的责任#‖

被告:‖……(内容省略)‖

法官:‖我不要你的地址,我就要你现在。过生活就是这样子。自己的子女,血浓于水,现在别人*别人说了要小孩*想要小孩都要不到。现在真是,天伦之乐,而你到时候就只100块钱#‖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对男性的经济能力要求更高,法官作为社会人受此观念的影响,可能在财产分配,孩子抚养费等问题上偏向处于弱势的女方。这说明法官作为法律人的中立形象会受到法官作为自然社会人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出现法官自然社会人身份比法律人身份更突出的情形。

四、结语

民事法官在庭审中,既有熟悉法律的专业优势,又有代言机构话语的权力优势;既拥有庭审进程的控制指挥权,又能够参与甚至主导关于诉讼中的法律实事和法律适用的辩论和确认;既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司法活动乃至言语行为的明确规约,又有职业素养保证他们对自己的司法活动和言语行为的充分自觉。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民事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之间进行自如地身份转换,能够准确地寻找自己的话语目的,能够比较容易地完成目的表达。

与此同时,也应注意的是,不少民事法官在庭审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目的实现障碍。比如,由于过多运用专业术语,导致与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产生交流障碍;由于庭前准备不充分或个人语言能力较弱,导致庭审话语存在倒装频繁、补充过多、指代不清、省略失当、逻辑混乱、内容含混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话语的表达和理解,进而影响了话语目的的实现。而庭审中法官放松自我约束,对诉讼进程进行不当组织、有意无意偏离庭审主题、用语粗暴生硬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到作为法律人应有的话语目的的纯洁性、合法性,这是应当充分重视和必须避免的。关于目的实现障碍,这里只作略谈,容他文另作充分阐述。

[1]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J].修辞学习,2005,(3).

[3]赵毅衡.身份与文本身份,自我与符号自我[J].外国文学评论,2010,(2).

[4]夏丹,廖美珍.民事审判话语中人称指示语的变异与身份建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2).

D90-055

A

1003-8477(2012)06-0124-06

夏丹(1980—),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0002040647

责任编辑 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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