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慈善意识缺失的思想渊源探析
2012-04-12刘红霞武菊芳陈晓红齐新宇
刘红霞 武菊芳 陈晓红 齐新宇
(河北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河北石家庄050017)
一、儒家“仁政”学说对公民慈善意识的影响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仁”字始见于儒家经典《尚书·金滕》:“予仁若考”,仁指好的道德。孔子首先把“仁”作为儒家最高道德规范,提出以“仁”为核心的一套学说。“仁”的核心是爱人。其基本涵义是指对他人的尊重和友爱。孟子在孔子“仁”说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仁政”说,要求统治者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孔孟儒学中以“仁爱”为基础的民本思想、大同思想就是主张君主实施“仁政”。
孔孟虽然竭力宣扬“仁义”、“仁政”学说,但又把施行“仁义”、“仁政”看作政府的专利。孔子弟子子路在卫国出私财赈济百姓,孔子曾加以阻止,孔子担心的是私人慈善活动可能会影响国君的威望,从而引发政治性危机。这种“人臣私惠,犹且不可”的观念在历史上产生了深刻影响,《周礼·地官》中即要求官吏应“以王命施惠”。
在中国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中,慈善捐赠往往是作为一种“修身”手段,其对慈善捐赠事业本身的发展并不十分关心。在儒家看来,个人的慈善活动与政府的“仁政”是不能并存的。因为个人慈善活动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政府的不“仁”,没有负起应当负担的责任,因而不是一个好政府。按照传统的思想,政府应该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提供者,因此,从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目标出发,官方对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并不热衷,且态度时常出现反复。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中国封建王朝对民间慈善活动有很大的排斥性,在宋代以前除寺庙及宗族内部以外,很少见到民间性的慈善活动,早期宗教团体从事的救济活动就不断遭到非议和政府的严格监督,社会慈善主要依赖于政府,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救助行为主要来自官办,如赈灾、义田、放粮济贫等。这也是我国慈善文化历史悠久,民间慈善活动发展却极其缓慢的主要原因。
二、传统文化中公共精神的缺失制约公民慈善意识的发展
慈善事业的背后是以由慈善文化所倡导的巨大的精神动力为支撑的,只有根植于文化传统的慈善事业才能够被自觉履行并得到持续发展。历代封建王朝统治的文化基础都是儒家学说,即国如家,国只是家的外延和扩大,治国的才能是在治家的过程中学习到的。“家”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儒家学说用来规范人们言行的道德原则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尊尊亲亲”等。在这种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封建国家制度和权力阶层的支配与制约,使人们自然形成崇拜权力的意识和仆从的习惯,交往的圈子往往很小,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有几千年小农自然经济和宗族社会结构基础的我国社会缔造出的东方文化,缺少现代社会的公共精神,而只有在家庭内部遵守的秩序、和顺共处的精神。
受中国传统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民众“公共理性精神”的缺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论语》中“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表达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态度。在我们看来,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不是说结果,而在很大程度上是说中国人对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事情不感兴趣的原因。百姓中的精英——读书人也是如此,“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在20世纪上半叶,思想大师梁启超、陈独秀、鲁迅等就曾对民族精神中整体的“公共精神”维度之稀缺、国民公德心之缺乏、公共人格之萎缩等问题作过犀利的批判。梁启超深刻地指出了中国人的四大缺点:“一爱国心之薄弱”、“一独立性之柔弱”、“一公共心之缺乏”、“一自治力之欠阙”[1]109。林语堂也注意到:“中华民族是一个由个人主义者所组成的民族。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而这种只顾效忠家庭的心理实际为扩大了的自私自利心理。”[2]159
传统文化在培育独立的人格精神方面有所不足,在人格组成里面包含着很大的他人成分,强调“做”一个人,而忽略“是”一个人。至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则更多的是前者对后者的依赖。在历史危急关头或是大难临头时,首先想到的是社会对自己的照顾,而自己却缺乏主动性和自律精神,对社会、对群体以及对人类生存的环境不负责任。只有摒弃传统文化中谬误的价值观,才能把独立的人格引入人们的精神世界。将精神文明具体化为公共精神,有利于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使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传统财富观限制公民慈善意识的发展
财富,古代儒家说成富,也称“利”。《论语·子路》载:“子谓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财富越多,孔子的评价也越高。孔子是支持赞美富裕的。儒家认为财富是好的,但要取之以道,用之于义。“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讲:“舍生而取义者也。”把义看的高于生命,更高于世俗的物质利益,充分体现了占中国传统文化主体地位的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和人生态度。《孟子公孙丑章句(下)》有一段是这样的:“……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夫始矣。”让我们知道社会上对商人的的恶感,不是别人强加给他们的,是一些不法的贪得无厌的卑鄙商人的行为造成的,他们过多地看重物质的利,忘掉了和邻里和睦的义,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所不容的,以致影响了整个社会人的理念“无商不奸”。有钱的商人常常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没有社会地位,士、学、农、工、商的阶层划分延续了几千年。农耕民族往往将收获物以及财富和利益等,视为一个在不同利益集团间分配的“常数”,其核心是“此盈必彼虚”,国富必民贫、你利必我弊,如此等等。这样的思维逻辑,其消极方面蕴积为传统中的“内耗”、“窝里斗”等“劣根性”的一面,直到今天“常数观念”都潜移默化地支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从历史上农民的“均贫富”要求到统治者的“均分”理念;《论语·季氏》里“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民族经济意识或潜意识,要求的主要是“结果均等”;不习惯竞争的传统心理,酿就出泯灭个性的“树大招风”、“枪打出头鸟”等习惯意识。
此外,我国慈善的价值更强调给予者的大方和仁慈,更突出街坊邻居熟人间的互助,慈善者应该是“富人”所为,施由“亲”始,不习惯向陌生人捐赠。《旧唐书·宣宗记》:“历太和会昌朝,愈事韬晦,群居游处,未尝有言。”“求道,隐而不发,藏而不露,下而不看,道家境界也。”是道家的喻世警言。“韬光养晦”、“藏而不露”一直是中国古代商人的行事特征,许多富人在今天仍然将行善视为财富外露,在更多的时候,他们都保持着“无为”和“内敛”的风格。这种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慈善原则,导致我们慈善事业的封闭性和内敛性。这样的文化氛围,使得国人的传承意识比较强,而把财产遗赠给后代,正是这种传承文化的必然结果,这一传统观念局限着相当部分民众捐赠。
中国古代伦理财富思想推崇重农抑商政策和伦理至上主义,道德与经济始终头足倒置,中国是以父子关系为家庭轴心的一个重亲情、伦理的宗法社会。财富观受其人生观、价值观等的影响。慎终追远、光宗耀祖,成为国人教育后代的重要内容。这样的文化氛围,使得国人的传承意识比较强,而把财产遗赠给后代,正是这种传承文化的必然结果,这一传统观念局限着相当部分民众捐赠。
四、新中国对慈善的评判
新中国建立后,新政权用社会主义价值观对当时的民间组织进行判断和选择,不少中国人创办的民间组织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的”,外国教会办的慈善事业是“侵略工具”、“伪善”,使民间组织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被国家干预甚至取缔就成为必然的走向。在国际上,朝鲜战争爆发和东西方冷战对峙局面的逐渐形成,使我国政府用冷战思维来审视慈善事业,把接受外国津贴的特别是接受美国津贴的慈善机构与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划等号,“总以为外国传教士打着慈善的幌子,实际上充当着殖民主义的警探和麻药”,外国传教士所办慈善事业逐渐遭到否定。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伦理方面的突出特征是重视整体忽视个体,在利益分配原则上,过于强调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是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伦理的基本要求。“大公无私”、“克己奉公”等被作为社会通行的道德伦理准则。经济领域中批判“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发家致富”等,“私”成为万恶之首,要人们满足“安贫乐道”的“穷过渡”。
195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作了《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报告,明确对慈善事业的态度:中国人民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把中国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救济福利事业不再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醉人民的装饰品,也不再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而是政府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并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就有了新的意义和新的内容。以阶级斗争的理论否定了旧政权的慈善事业,同时,要求对民间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组织进行接收、改组,民间力量因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而失去了举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在随后的四十几年里,在中国大陆,只有政府救济,没有民间慈善事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慈善事业的否定达到了极点。
总之,新中国慈善事业从无到有,始终是和解放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慈善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很有争议。”这是上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慈善的解释。从2004年慈善事业第一次被明确地写进党的重要文件,到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以慈善事业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执政党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在逐步深化。进一步地解放思想,加深对现代慈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已刻不容缓。
[1] 夏晓虹.梁启超文集[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
[2] Lin Yutang.My Country and My People[M].New York:The John Day Company,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