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
2012-04-08唐启迪
唐启迪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
唐启迪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准则,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铸造法治社会的权威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从立法与司法的双重视角贯彻和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首先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伦理基础,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思路与对策。
无罪推定;刑事诉讼;完善
目前在全世界的现代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被普遍接纳的基本原则之一。理论界早已经达成了共识,我国刑诉法中也应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立无罪推定原则。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同时也引入了无罪推定的一些相关规定,并提出由法院统一定罪,这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制度之一。但客观的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此内容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还需要与之建立相适合的配套法律并且不断探索与改进,从而在我国确立完整无罪推定原则,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伦理内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伦理内涵——道德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1]。因此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自身统治利益与地位的工具。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分别属于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域,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1]。二者相互渗透,彼此补充。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以道德为基础和根据,而道德的实施则需要依靠各种法律的强制约束。而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公、检、法系统和诉讼参与民众关系的一部法律规范,毋庸置疑,其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伦理作为基础的。第一点,刑事诉讼法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道德基础的,是当时历史时期的道德要求推动了其诞生。其次,判断某一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理内容是否具有公众所认同的合理性及标准意义上的社会正当性,不能只从法律角度研究其本身的性质,而且还要从社会公众所秉持的大众意义上的伦理道德中找到评判的标准。与法律体系中的其它制度一样,法律行为制度也应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即要符合公众所认可的伦理是非标准。
(二)作为无罪推定原则根基的正义表现为政治正义
自从欧洲资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果实后,在资产阶级的基本理论中,奉行民主、法治的人本思想并强调三权分立的制度[2]。封建主义中的刑事纠问式诉讼和有罪推定的原则得到了废除,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无罪推定也被作为基本人权在宪法中得到了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之上,这些国家又逐渐确立了在刑事诉讼中所秉持的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公开审判、直接言词等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形成了辩论诉讼、陪审等诉讼制度。各项规定无不捍卫了其人格尊严和基本的人权,诸如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行为更是被法律严格的予以禁止。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司法权威,以及在司法权威基础上侦查权、控诉权、审判权互相制衡的西方控权模式[5]。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的西方政治伦理价值观基础上的,民主、法治、自由的现代西方文明和政治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与土壤,是资产阶级建立的西方现代文明催生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这个角度,不得不承认资产阶级的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的健全是有推动作用的,因为它具有正义性,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上看,资产阶级政权毕竟是建立在私有制与剩余价值剥削的基础上的,无论是西方民主还是法律制度,都是西方资产阶级维护其政治利益与统治的工具[1]。因此,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西方民主与法律制度又带有不正义性,是应当否定的。但是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必须承认其在刑事诉讼进步、无罪推定原则中的贡献以及促进的现代文明的进步。
二 我国对无罪推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在西方法律制度之上,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和司法环境,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此做了一些规定。尤其是2012年3月份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新的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与民主、人权取得的重要进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突破,但是,与国际公认的无罪推定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距:
(1)宪法中缺少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明确规定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中,在运作中的主要目的与价值都是在保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本质上看,是在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因为任何一位公民都有可能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纳入法律程序而成为法律上的被追诉对象,因此无罪推定保障、维护了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无罪推定已经不单单肩负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任务,而是也作为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的制度进行约束。鉴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宪法规定中,从宪法的高度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纲领性和原则性的指导规定,从而提高无罪推定原则的效力作用。虽然在2012年刑诉法修订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宪法中依然没有只言片语,没有从根本大法上保障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这与国际标准和法治社会的形象不一致。
(2)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警察、法警、审判官等进行的检查、审讯或者庭辩时,都可以一言不发,可以保持沉默,这是他们的权利[3]。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与保障,而是反其道行之,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求嫌疑人要如实对刑事审讯进行作答,这就意味如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保持沉默,其罪行后被证实的话,反而会作为“态度不好”的表现在量刑时被从重处罚。这是与基本的人权精神相背离的。我国法律没有引入沉默权,即是最新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正仍然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是一大不足。另外,我国目前还是将口供作为破案、量刑的重要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我们国家毫无疑问的应该向现代的沉默权上靠拢,使我国法律更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一向执行的对被告人或者嫌疑人要求“如实作答”完全违背无罪推定和沉默权的相应精神。另外,通过如此要求来让嫌疑人进行“坦白”,用于套取其口供,也是违背现代刑事制度中控诉方举证的基本证明责任的精神的。通过尊重沉默权,可以避免冤狱、错案的发生,同时可以有效地促进公安人员、法警等办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我国的法治文明程度,使刑事诉讼的重点转移到调查取证上。
(三)我国缺少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
任何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在审讯、侦察过程中如果采用一些非法手段如威逼利诱等获取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这是非法证据,在庭审和办案过程中应该排除掉,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一系列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直接通过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即使是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和实物,如果经过审查后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予以接纳为指控的证据的;这一补充规定又部分支持了这些非法证据的合理性,令人哭笑不得。“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我国虽然通过各种手段,从立法、行政到舆论监管,都对刑讯逼供等作了明令禁止,但在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和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等问题上的相关防治仍然是空白。
(四)我国缺少疑罪从无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最高检拟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有一条如下规定,任何案件检察院即使决定不起诉后,当有新的有利证据被采集到后,仍然可以再次进行公诉[4]。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法理上的疑罪从无的规定的。在我国的各项制度中,要想对无罪推定进行实施,不仅包括统一定罪、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规定,而且要立法支持诸如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等具体制度,并从宪法上予以根本保障。随着我国司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普世价值、法治文明的深入人心,我国正逐渐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措施来对待。
三 对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立法的建设性意见
(一)需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
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将无罪推定予以纳入,根本目的还是要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的原则纳入国家基本大法,体现其对人权的尊重。通过将无罪推定提升到宪法中,可以充分支持公平裁判的现代理念,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宪法对无罪推定作为基本权利确立以后,另一个层次上,可以从根本法律制度上增加社会公众、学者专家、执政党对该原则的重视。这不仅仅是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也会标志着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以及我国政治民主的进步,是具有深远价值和特殊意义的。而且,我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具体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具有借鉴意义的[6]。
(二)立法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
通过立法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可以有效地杜绝各种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的出现,同时大大督促我国公检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工作,不走捷径,强化业务。同时,不能过分强调沉默权,而是要有限地确立其合法权利,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是世界各国允许的行为,也是当前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如何在此中间寻找平衡点,需要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需要结合具体国情,确定有限的沉默权,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并作出一些例外性的规定限制[7]。另一方面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基于当前的社会需要和法制现实,例外的情况主要有:贪污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公共安全犯罪等。
(三)进一步明确与巩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8]
2012年刑诉法诉修正案的审议通过,在证据问题上有了大的进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在当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刑诉法的后续修订中需要更加明确地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9-10]
(四)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现代的司法精神,被控方是不需要自证清白的。所谓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则他们不应当被起诉或者应当被宣告无罪。通过对疑罪从无的贯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使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的价值得到体现,并从舆论上占据主动权,避免刑罚的滥用与造成冤假错案。我国的目前个别规定是与这个基本精神相背离的,因此,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必须尽快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提升我国司法形象。
结 语
无罪推定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属性。当前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标准都对其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也得到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受到了极大的重视。无罪推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二者都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根基。我国也需要不断的加强立法建设,向现代司法文明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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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雅玲.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适用[J].理论导刊,201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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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China
TANG Qi-di
(Xiangtan University,Faculty of Law,Xiangtan 411105,China)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of modern criminal justice concepts and guidelines to protect citizens'basic human rights;the authority of the process of casting the rule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On March 14,2012,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mined and adopted the draf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follow-up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not only will help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suspects,but also help promote the process of China's rule of law.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ethical basis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China,and then get away with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deas and countermeasure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criminal procedure;perfect
DF46
A
1008—1763(2012)03—0137—04
2011-08-10
唐启迪(1979—),男,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