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国家正义观的逻辑理路与思想实质
2012-04-07彭富明
彭富明
(河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3)
【哲学研究】
契约国家正义观的逻辑理路与思想实质
彭富明
(河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3)
近代契约国家正义观通过批判封建社会神创国家正义理论,提出了一种国家起源于人民签订契约的新理论。这种革命的国家正义观,严重动摇了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的国家正义理论,成为西方现代国家制度的哲学基础。然而,契约国家正义观作为一种论证国家起源的抽象理论,代表着新型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与政治渴望,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理论反映。
社会契约;国家正义;神创国家
诞生于近代的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批判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神创国家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关于国家起源和本质的理论臆想,论述了国家起源于人民签订契约的国家正义观。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革命的理论,严重动摇了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的国家正义理论基础,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思想引领作用。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国家正义观对后世政治正义理论与国家制度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它毕竟是启蒙理性的产物,打着鲜明的阶级与时代印记。
一、契约国家正义观的思想背景
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政治正义或国家正义研究的中心问题。对人与国家关系的不同理解代表着不同的政治正义观念。在近代契约国家正义观确立之前,西方文明史经历了城邦正义与神创国家正义两个阶段。
古希腊时期城邦高于一切,个人只有在城邦里才能得到完善,所以国家正义就表现为城邦给每个人和社会阶级分派其在共同事务中所分担的事务,但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大不相同。按照柏拉图《理想国》的描绘,社会各等级要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不能相互僭越,那是一个正义的理想国度。城邦正义强调的则是个人对国家或城邦的服从与奉献,对城邦秩序无条件的维护。古罗马帝国在地域、政治统治和经济交往方面远远超过了希腊城邦的狭小地域,世界主义和人性平等的思想随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传播开来,他们普遍认为国家的首要职责和义务便是维持正义、促进人人平等。这种观念也成了中世纪政治理论的核心。
中世纪的最大特点就是宗教神学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国家观也不例外,被深深打上了神学的烙印。卡西尔也认为中世纪的国家理论“是一个连续的体系”,“以基督教启示内容和斯多葛派人自然平等的观念这两个假说为基础,所有结果都完全能从这两个假说按逻辑顺序一一推出”。[1]118
神学家们认为,国家在起源上乃是恶的,它是人的原罪和人的堕落的产物。公元3世纪的伊林内斯说,政府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人遭到了上帝的离弃,又因其同类之间的仇恨而陷入了种种迷惑和混乱。于是上帝让人相互监督、相互恐惧,由此而可以归顺某些正确和正义的尺度。也即是说,尽管国家本身无价值可言,但它在自身范围内起着积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国家不能把人们引向真正的目的,但能把人从最大罪恶——无政府主义的罪恶——中拯救出来。国家的恶在于人的原罪(后者是深不可究的),但那只是一种相对的恶。与最高和绝对的宗教真理相比,国家所处的水平太低,但当它与共同的人类准则——没有这个准则将给人们带来混乱——相比时,国家却是善的。此外,国家……作为对人的罪恶和失败的一种惩戒,它是一剂消弥最有害后果的良方。在一个堕落而无组织的世界里,世俗国家是能够维持均衡,即某种比例和平衡的唯一力量。”[1]122-123
中世纪神学从宗教出发对待世俗国家的态度是很矛盾的,既认为世俗国家是罪恶的,又无法否认世俗权威的重要性。奥古斯丁说,虽然国家乃是邪恶和魔鬼的作品,但就其目的和对正义的监护来说乃是善的。所以,经过神授的君权具有不能侵犯的权力。“若说君主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上帝,那么,一切反对君主的举动便成了对上帝意志的公然反叛,因而便是死有余辜的罪恶。即使不正义的统治者也仍是上帝的代理人,因此对他们必须俯首听命。”[1]115托马斯·阿奎那进一步宣称人必须服从世俗的权威,但这种服从又受着正义律的限制,因此,做臣民的并无义务去服从一个不义的或欺世盗名的权威。虽然暴乱是为神法所禁的,但抵制一个不义的或欺世盗名的专权者,不服膺于一个“暴君”,并无造反或暴乱的特点,毋宁说还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君权神授的国家观,一方面宣扬上帝创世的神圣功绩,即人类整体表现为由上帝建立并单独控制;每一个别的统一,不管其为教会抑或尘世,都是由这原初的统一而获得权利。另一方面君权与神权的内在张力与矛盾,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准备了一定的文化积淀。当神权“祛魅”之后,君权受神权制约的思想,被新的制约要素所填补,促进人的世界代替神的世界。
二、契约国家正义观的逻辑理路
自然状态是近代政治哲学家论述国家正义问题的一个重要逻辑假设,也是契约国家正义观创建的逻辑前提。
社会契约论者一致认为,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建立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权威、没有正义、没有国家制度的无政府状态。对这一状态具体情况的描述却有天壤之别。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生活在自由、平等、和平之中,卢梭也认为自然状态是人人自由平等的生活状态。霍布斯的论述给人留下一种悲壮苍凉的感觉,洛克和卢梭的论述则给人一种安详和睦的感觉。不管自然状态是战争还是和平状态,由于没有统一准则、统一法度、统一执行机构,人人凭借对自然权利的理解充当自己事物的裁决者,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与不便。为了生命安全和自然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人与人通过协商签订契约,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国家就这样被创立起来。自然状态的假设大体上消除了神学的上帝干扰,清除了人类祖先遗传给后代的原罪观念,没有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对立与冲突,那是一个完全属于人的世界,一种属于人的理想状态。自然状态的假设初步动摇了神学国家理论基础,而社会契约论则完全纠正了神创国家的谬误。不过,在订立契约的目的上,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经历了一个从寻求安全到追求自由、再到追求平等的历程,这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从初期建立秩序到经济自由发展,再到社会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差距拉大人们力图缩小这一差距的社会变化过程。从自然权利放弃程度讲,经历了一个权利全部放弃到部分转让再到全部转让的过程,这反映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调整状态。正如麦克里兰所说:“自霍布斯的《利维坦》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隔逾一世纪。卢梭视已稳定的社会模式为理所当然,他的社会契约不是用来解释社会稳定之道,而是说明社会如何可臻正义。社会契约变成重塑一切社会与政治建制的媒介。”[2]218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观也在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转换其理论侧重点和论证方式。
契约论从人类自身出发来探究国家诞生的根源以及世俗权力应当受到限制的根据,凸显了人的价值,彰显了人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评价国家正义与否的新标准,即“人民同意”。契约论以人与人相互同意签订契约的方式,论证了自己在国家创建中的主导地位,把政权合法性与正义性建立在人们普遍同意的基础上,不仅说明了国家起源问题,而且说明了国家正义的本质和标准问题,即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这是对国家正义性质的重新界定,也是对国家职能的重要约束。契约论宣称,凡是不能保护公民权利、无法让人民满意的政府都是非法政府,违背契约立国的精神,人民有权力重新订立契约,建立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新政府。这是一种崭新的国家正义观,一种正义的逻辑。国家正义的内容,由圣经的教义转到了现实人的自然权利;国家正义的特点,由完成相对的善转到保护人的自然权利。按其特性来讲,契约论应该是政治契约论,而不是纯粹的社会契约论,它是关于人们创建政治国家的一种契约,而不是关于社会生活中处理人与人交往活动行为的一种契约。政治契约通过论述政治社会或国家产生的过程,旨在阐明国家正义就是保护个人权利、创造人人自由平等的秩序。
三、契约国家正义观的思想实质
契约论从自然状态推导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在政治哲学领域极大地撼动了神创国家理论,对于近代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如何评价社会契约论可谓见仁见智。针对契约论自然状态的虚构性和普遍同意的虚假性,有学者指出,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的产物,它在反封建与反神权的历史使命完成以后就应该退出学术中心,而不应在当代政治哲学舞台露面。“对于绝大多数政治理论家来说,契约的观念属于前几个世纪,它是与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这些思想家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政治理论家看来,契约论思想竟然可以运用于当代,这着实令人吃惊,甚至是异想天开。”[3]
对于种种疑问,契约论的创立者们当初已经意识到,并特意作了说明。卢梭直言不讳地说:“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真相,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这些推理与其说是适于说明事物的真实来源,不如说是适于阐明事物的性质。”[4]洛克也指出,为了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处在什么状态。这种状态可以通过经验推导出来,却无法在哪个具体历史阶段去确认。与其说这个状态是历史的真实,不如说它是逻辑上的真实。也就是说,契约仅仅是为了便于近代国家政治设计、政治制度选择和政治合法性论证而构建的逻辑前提。卡西尔曾极有见地地指出:“他们的问题是一种分析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历史的问题。他们是在逻辑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年代的意义上,来理解‘起源’这个术语的,他们所寻求的不是国家的开端,而是国家‘原理’即它的‘存在理由。”[1]212
作为一种论证国家起源和国家正义的抽象理论,契约论完全是一种理论虚构,但它又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深深地打着时代与阶级的印痕。历史地看,15-16世纪是现代世界分娩的阵痛阶段,从这一时期开始,西方发生了全面的现代性转向,人的觉醒、宗教世俗化、商品经济发展、城市兴起、科学的进步等方面,都预示着中世纪的结束与现代性的开始。在这种背景下,中世纪神权国家正义观,已经不能继续为近代政治提供有力论证和合法性支撑。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世俗化的商业契约精神在全社会蔓延开来。“这时的买卖契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市场机制使几乎所有人都有了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这种契约模式为政治上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社会认同基础,因为“一个愈来愈以自由买卖契约为基础而安排其经济事务的社会,愈来愈以自由契约的眼光来观察它与国家的关系,是再自然不过的事”。[2]211
可见,社会契约理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理论反映。国家必须借助人类社会共同的契约来建立,权力必须委托给大家来确定。在这种背景下,哲学家在看待政治社会问题时,将国家解释为人的需要的产物,人为了保持自身的安全、平等和自由而相互缔结条约形成的。正如罗素所说“除了这个想象的契约之外,他们再也找不出什么可以替代王权神授的东西。除谋反者外,人们感觉必须为服从政府这件事找出某种根据,若不是说那是神命,似乎只好说它是契约授予的权力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者的人当中都得人心”。[5]
理论根植于时代的沃土之中。在封建统治向近代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转折时期,资产阶级的哲学家提出了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做舆论宣传和思想论证。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社会契约论满足了当时新型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与文化上的需要,所以受到资产阶级及其学者的大力推崇。
然而,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才有了产生的必要。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这表明,国家绝对不是基于人们的普遍同意而签订契约的结果,以契约来谈论国家的起源,是纯粹空想的主观臆造。
至于国家的目的,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创立的,国家只是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已,保护公民天赋权利是国家唯一的职责,也是国家活动的限度,超出了这一空间,国家就侵犯了私人权利,国家就不再是正义的。契约国家正义论把国家仅仅看作工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过去的国家都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之上,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武器,国家被作为暴力统治的工具,哪个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掌握了统治国家的权力,掌握了他人的命运,完全中立的国家从来没有出现过。
契约国家正义观论证了资产阶级掌权的应当性,却回避了政权的阶级性、压迫性,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契约国家正义观的虚假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观点科学地说明了现代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家只是为私有制而存在的。契约论者不敢承认这一点,这就暴露了契约国家论在本质上仍然是适应着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理论工具,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它的真实目的。黑格尔也曾深刻地指出:“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它们都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7]这无疑击中了契约国家正义观的要害。
[1][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M].范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2][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3][澳]乔德兰·库卡塔斯,菲利普·佩迪特.罗尔斯[M].姚建宗,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20.
[4]胡德平.论西方近代国家起源观的社会契约论转向[J].东方论坛,2006,(2):107-112.
[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68.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82.
Logic and Essence of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in Contract Nations
PENG Fu-ming
(School of Marxism,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03,China)
Conception of justice in modern contract nation,through criticism of creationism state theory in feudal society,proposed a new theory of the national origin and the contract signed by the people.This revolutionary theory of justice,seriously shook feudalism and theocracy theory of justice so as to establish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the modern Western state system.However,the concept of justice in contract nation,as one kind of argument of the abstract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represents the interests of the new bourgeois aspirations and political desire and is a politically theoretical rea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o a certain stage.
social contract;state justice;creationism state
D033
A
1672-3910(2012)05-0049-04
2012-06-02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0YJA710039);河南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010FZZ005);河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基金资助课题
作者简介:彭富明(1972-),男,河南淅川人,副教授,博士,洛阳市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政治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