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油信用证应用特点解析
2012-04-0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 桑 一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世界能源贸易以石油贸易为主导。据统计,目前世界能源贸易90%来自石油贸易。而在石油贸易中,原油贸易又占有绝对的比重。原油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经济资源,其拥有交易量大、价格波动频繁、交易链条相对较长等特点。因此,在实际交易中,原油贸易多以银行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同时,国际原油信用证与一般商品贸易信用证相比较,拥有诸多不同的应用特点。
一、国际原油贸易特点
1.交易条件多为FOB。一般的原油贸易大多采用FOB(船上交货)方式进行交易,少数情况下使用CIF(成本、保险加运费)方式进行。而不像一般商品货物贸易有 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EXW(工厂交货)等多种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原油贸易均由卖方负责装船运输,而由买方负责全部的运费和相关的保险费用,即采用FOB方式进行交易。
2.提油日后30天付款。按照国际惯例,原油贸易中买方的结算付款日期为提油日后30天(3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若卖方给予买方信用交易的条件,卖方将在买方提油后的30天内承担买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油款的信用风险。因此,在国际原油贸易中,买卖双方采用银行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结算较为普遍,即用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3.交易金额大。在国际市场上,原油贸易通常以海运作为运输方式。一船原油交易小则几万桶,大则几百万桶。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均在千万元以上,大船原油的交易金额甚至超过10亿元人民币。交易的标的金额越大,相关的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卖方能否及时、足额回收买方油款就变得尤为重要。否则,将给卖方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仅凭买方自身的商业信用恐难支撑整个交易,尤其对于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石油贸易公司来说更是如此。寻求额外的银行信用担保,在国际原油贸易中被普遍应用。
4.定价参考月平均油价。根据原油贸易合同规定,原油贸易的交易价格为提油日所在月的月平均油价加减一个升贴水(Premium/Discount)所得。因此,原油贸易的交易价格需在交易月的次月才可获得。随后卖方再向买方出具发票,安排收款。若交易发生在月初,按照提油日后30天付款的要求,要在次月月初完成向买方开立发票并准时收款,就需要卖方在提油月月底完成发票的开立工作。而此时提油日当月的全部油价未出,无法计算出月度平均油价。这就需要销售人员按照预估油价向客户开立一种非正式发票,即形式发票(Proforma/Provisional Invoice)进行收款。
5.交易链条长,多采用背对背交易。原油贸易参照国际油价进行交易结算。而国际原油价格波动频繁、变幻莫测,受政治、经济、天气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对于从事原油生产的能源上游企业来说,原油价格的大幅下跌就意味着企业经营利润的降低。利润的降低、现金流的减少会影响到企业现有油田的生产,以及今后的扩大再生产。对于能源贸易公司来说,其为了规避因原油价格波动而有可能带来的交易损失,一般采用背对背(Back to Back)的交易方式,即将从上家购入原油的提油日期与销售给下家的提油日期规定为同一天。从而保证一买一卖计价时间的统一,锁定油价波动风险。在国际原油贸易中,上下家交易环节较多,一笔交易从终端提油到最终的买方手中,往往需要经过多家原油贸易商的多次转手。因此,这种背对背交易在国际石油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二、国际原油信用证应用特点
如前所述,国际原油贸易拥有诸多与一般商品贸易不同的交易特点。银行信用证方式在交易结算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国际原油贸易信用证相应的也拥有许多与一般商品贸易信用证不同的应用特点。
1.付款方式为延期付款。原油贸易在国际惯例中为提油日后30天付款结算。买方在开立国际原油信用证时,兑付方式一项(Available with…by…)相对应选择为“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在付款期限一项中也相对应的填写为“提油日后30天”(3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即相当于买方凭银行信用得到卖方30天延期付款的便利。若卖方有融通资金的需要,还可选择议付(Negotiation)作为兑付方式。
2.拥有自动增减额条款。信用证依据拥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开立。国际原油贸易在订立合同时,合同金额通过预估油价和预估提油量进行计算。如前所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具有波动频繁且剧烈的特点。因此,为了避免买方因交易期间油价频繁波动而需要不断更改信用证金额的情况出现、简化操作手续,现行的国际原油信用证在其他条款中均会对信用证金额可进行自动增减额进行规定。即规定信用证金额可以根据油价及提油量的变化自动增减而无需进行改证(The value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shall automatically increase/decre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t price of this L/C multiplied by the net bill of lading quantity and without any further amendment.)。而在一般商品贸易信用证中,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30条关于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的规定,若有“约”或“大约”(about)用于信用证金额时,一般只允许信用证金额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形式发票可接受。原油贸易最终交易金额依据提油日所在月的平均油价和最终提油量进行计算。原油贸易的交易价格如前所述,在交易月的次月才可获得。若交易发生在月初,卖方需在提油当月月底完成发票开立和交单工作,以保证提油日后30天、即次月月初的正常收款。因此,针对月初提油交易的国际原油信用证,都会包含形式发票可接受的条款。即如果付款到期日时,最终价格未出,受益人(卖方)可开立形式发票;最终价格确定后,买卖双方再根据最终价格进行结算(In the event that the final price is not available when payment is due,beneficiary shall issue a provisional invoice and indicating the provisional unit price.Once the final price is known,…)。而在一般商品贸易信用证中,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4条关于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买方)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4.交单时用LOI替代提单。在原油贸易中,一笔交易从终端提油到最终的买方手中,往往要经过多家原油贸易商的多次转手。每经过一次转手,都需要卖方(即上家)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若遇到多船拼装交易时,则需要多个卖方同时出具多笔提单,这就更加延长了正本提单的收集与送达时间。所以,对于原油贸易来说,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很难像一般商品货物贸易一样,在提油后的21天内获得正本提单。而是需要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由有效签字人签署的赔偿保证书(LOI,Letter of Indemnity)来替代尚未送达的正本提单,作为向买方进行索款的凭证与单据。该保证书的格式条款,会在国际原油信用证中进行明确列示,以便信用证操作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
5.适用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然,国际原油信用证在金额浮动、单据提交中与一般商品贸易信用证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国际原油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仍是会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要求进行操作(This documentary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600.)。在实际外贸业务中,由于国际原油信用证是原油贸易卖方转移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通过信用证方式将这种风险转移给开证银行。银行在结算中要承担上亿元、甚至是上十亿元人民币的信用风险敞口。因此,银行在面对开证申请人即买方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去规避其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开证银行会对买卖双方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并且会对上下家、即买卖双方的信用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在国际原油贸易领域,国际原油信用证是一项行业性及专业性都非常强的结算业务,欧洲银行涉足较早,业务经验丰富,如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等,均被众多石油上游公司和石油贸易公司作为原油交易结算银行。在实际应用方面,我国原油企业和银行机构还需要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防范国际石油信用证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巨大风险。
三、原油企业信用证实际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在提升国内原油产能的同时,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投标、并购等方式,获得海外油气资产。“三大油”通过各自集团下属的贸易公司进行海外资产的原油销售。同时,他们还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进行一定规模的原油贸易活动。从贸易规模看,以中海油为例,其集团内从事原油勘探及生产的上市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全年的贸易收入已达到324亿元人民币。
原油企业在进行海外油气资产的原油销售和贸易活动中,除授信交易外,有相当部分的交易需要通过国际原油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通过大量的实际操作,笔者建议企业对于国际原油信用证的应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以规避交易中有可能产生的风险。
1.信用证开立前,充分预估交易金额。国际原油价格经常呈现频繁剧烈波动状态。企业若作为卖方,应在交易前充分预估信用证的交易金额,以期将整个交易全部纳入银行信用范畴,从而规避交易客户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实际交易中,信用证金额通常是在预估交易量乘以预估油价之后,再乘以110%的金额上浮区间获得。从而,防止因油价上涨过快而产生信用风险敞口。
2.对开证银行资信进行审查。在国际原油信用证正式开立前,买卖双方应对信用证开立银行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由于原油信用证交易金额巨大,虽通过银行信用规避买方风险,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美银行的经营实力已不如以往。尤其是今年以来,欧债危机疾速加剧,使得原油信用证结算经验较为丰富的欧洲银行受到较大冲击。如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已被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下调一级信用评级,并已被穆迪列入可能下调评级的观察名单当中;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也已被穆迪下调一级信用评级。且这些欧洲银行的评级还有进一步被下调的可能。因此,企业在开证银行选择方面应格外慎重,建议在交易时对开证银行进行“一证一审”;同时,实时关注欧洲银行动态信息及其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规避国际原油信用证操作中潜在的金融机构风险。
3.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认真缮制相关单据。原油企业对于信用证开立条款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新开立的信用证,除需经过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外,还应交由法律部门,对其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把关,防止“软条款”出现。对于已开立多次、形成固定格式的信用证,也应仔细核对相关交易信息,保证与合同内容相一致。在缮制单据时,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标准进行单据制作,防止因单据瑕疵而造成银行拒付。
除以上几点外,企业还可通过信用证结算银行,获取较多交易市场及客户的动态信息。因此,在日常业务中,企业应注意银行关系的维护,以便获得更多“增值服务”。
总的说来,通过对国际原油信用证应用特点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国际原油信用证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与一般商品贸易诸多的不同之处。国际原油信用证对于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以及银行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多赢”的结算方式:卖方可将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进行转移,获得银行担保付款的承诺;买方可获得向卖方延迟30天付款的便利,减少巨额的资金占压;银行可通过国际原油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获得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在开证银行选择方面,企业也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银行经营状况进行慎重选择,以规避国际原油信用证操作中潜在的金融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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