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因、特点、对策
2012-04-02依明卡力克衣木
依明卡力·克衣木
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因、特点、对策
依明卡力·克衣木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由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汇集在一起的一个群体以各种方式聚众反映共同愿望,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共同利益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由于参与群众多,社会影响大,参与人群情绪激动,丧失理智或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挑拨离间、教唆引导、出谋划策,导致其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因素
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重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因素。目前中国处在急剧转型期,注重发展效率和激励机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分配不公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容易产生。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一旦既得利益与改革政策或措施发生冲突时,既得利益群体与管理者的矛盾就会尖锐化、公开化。
(二)政治因素
部分干部的作风问题是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政治原因。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部分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的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机关和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处理问题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回避问题,躲避群众,致使群众产生怨气。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除少数组织领导、操纵者外,大多数是非正式群众的临时的或偶然的组合,相当一部分人在事件初期只是观望和凑热闹,随着事态的发展,为发泄对自身利益损害的不满和怨气而变成支持者或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如果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保持高度重视,及时介入,做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积极与群众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寻求、讨论解决的办法,使群众的不满和怨气得到宣泄,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就成为可能。事实证明,“大约9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主要是因为干群关系处置不当引发的”,“干部与群众的关系问题,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发展、变化的主线”。
(三)文化因素
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文化因素在于民众法制意识的淡薄。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加快,群众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价值取向越来越注重自我。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其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形势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体制因素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体制因素。社会分化和社会变迁时的社会整合和保障能力下降,新的整合机制一时难以形成,出现了转型过程中的欠缺期。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保障对象、范围还是水平都与客观要求远不适应。中央已确立的重大政策在很多地方都得不到落实,如中央制定的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在一些地方没有真正兑现,许多需要保障的人民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对抗性群体力量就因此产生。
这些利益上、政治上及思想上的矛盾冲突极易诱发群体性的争吵、打斗,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全局性动荡,给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就进行预防,以尽量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
(一)事件起因的多样性
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企业破产和国企改制中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非法集资和股市风波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由于城市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当强制性措施及补偿安置政策难落实而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农民负担过重及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民族、宗教间的信仰和利益矛盾激化等。
(二)事件主体的多元性
近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波及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参与人员包括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乃至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也越来越复杂。
(三)事件意图的目的性
参与某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群体成员,其行为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因此解决某种问题,满足某种需要,是引发事件的基本动因。目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要求与自身经济利益有直接关系。虽然有不少要求和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矛盾交织在一起,这些问题解决起来往往比较复杂和困难。
(四)事件组织的策划性
目前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有一部分是有领导、有组织的,其聚散进退均受骨干分子的影响和操纵,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的倾向。
(五)事件表现的突发性
群体性突发事件大都属于“能量积累型”,就像地震、火山爆发一样,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突然释放出来。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前,一般说来都有一个“能量”积累的过程,会出现许多明显的前兆,而且问题积累的越多,前兆就越明显。而许多问题久拖不能解决,或者对上级封锁消息,最终就会一触即发,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不可避免。
三、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而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长官的个人意志;当权力机关对某一群体性突发事件所做出的处置决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具有否定权力的力量,即权力机关的处置决定应当服从法律规定,而不是法律服从权力。
二是坚持甄别情况、打击少数违法分子的原则。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的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应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坚持尽早化解与预防为主的原则。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时间、地点、规模都难以预料,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快速反应,早介入、早决策、早平息、早疏导,讲究实效,速战速决,切忌拖拉不理和听凭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失去平息事件的最佳时机,而且有可能激化矛盾,使小事变成大事,甚至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地步。虽然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可能完全预测和预防,但是,对一般性的和反复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来说,则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很有必要超前防范的。
四是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则。加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是实施依法治国、全面奔向小康社会的历史性选择和战略性目标,也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保障和根本性对策。依法治国,就是依靠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具体目标为: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以保障人民参政、议政权利的正常行使,严禁一些地区的部分官员以言代法、依权治民、以行政手段干扰或阻挠正常的民主选举制度等现象;制定区分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细则;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和依法检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与权力制约的思维观念。
(作者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 崔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