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中的货代提单细分与风险防范
2012-04-02河南科技学院
■ 鲁 旭 河南科技学院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放航运市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中FOB出口数量一直攀升,目前已成为出口第一大贸易术语。其应用既存在外商的施压,也是我国外经贸环境作用的结果,但大比例高频度地使用FOB出口条件也给我国出口商带来很大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境外货代签发货代提单时知情或不知情地参与目的港无单放货,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这使得很多出口商在谈判时一遇FOB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就感到有无形压力。
一、我国FOB出口贸易的盛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出口贸易中FOB术语开始大量应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货代的服务质量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开放,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代也蜂涌而入,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办事处。很多境外货代已经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综合成本低,配送效率高。而且,境外货代在目的港和船公司签有FOB约价,这个价钱比国内运费便宜很多,赢得了海外货运市场。
(二)国外客户的外贸习惯
境外货代奉买方为上帝,价格优惠,提供门到门服务,国外买主省心,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此外,国外客户要求FOB价可以对众多企业的成本价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企业成交。而中国企业价格上的自相残杀也可以使国外企业更容易裁定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达到既敛货又打击中国企业的目的。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大量涌现
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生效后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不少企业走进国际市场。由于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与专业知识较为缺乏,经验也少,为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业务中较多采用FOB术语,而且做成FOB后不愿去尝试新的术语。金融危机后,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为了争夺国外客户,在签订贸易合同中也往往迁就对方提出的条件。
(四)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
近年来,国际运费波动频繁,涨价幅度大,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出于控制成本、规避运价风险的目的,部分外贸人员也主动做FOB出口。特别是交货期长的交易,运价大幅度波动会使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买卖双方均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
二、FOB出口中货代提单引发的境外货代无单放货
FOB出口中之所以会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与货代提单的使用有着密切关系,而货代提单的出现又是国际货运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国际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是指受货主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代理服务费的人或组织。无船承运人(NVOCC)是指不掌握或拥有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的契约承运人。像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包含在广义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并将从事广义货运代理业务的人统称为货运代理人,即货代。无船承运人是货代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货代扩大经营范围后,同时从事着传统货代业务与无船承运业务或多式联运业务。
(二)FOB出口下的货代提单性质
货代提单(HB/L)是货代基于船公司提单而签发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船公司提单(MB/L)。FOB出口是国外进口商安排运输与保险事宜,那么其指定的境外货代的责任就不仅仅是代船公司进行拼箱那么简单,而是契约承运人。因此,FOB出口中出现的货代提单实质上是无船承运人提单。这种货代提单右下角的签单人无论是AS CARRIER:....还是AS AGENT FOR THE CARRIER:....,这里的CARRIER都是无船承运人,不是船公司。
(三)货代无单放货的发生
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一种变通做法,但被很多不法进口商恶意利用来进行欺诈,最常见的是FOB条款下的货代无单放货。一般做法是:境外进口商要求订立FOB贸易合同;由进口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货代通过国内货代安排船公司承运;国内货代签发HB/L给出口商,船公司签发MB/L给境外货代;境外进口商在国际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国内出口商从银行结汇不成;同时,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掌握MB/L提走货物,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
三、FOB出口下货代提单的细分
FOB出口条件下的货代无单放货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即国外进口商、我国出口商、船公司、国外进口商指定的境外货代、境外货代指定的我国国内货代。由于境外货代指定的我国国内货代不同,FOB出口中使用的货代提单也不同,细分如下:
(一)境外货代提单
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境外货代在我国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由分支机构代为签发的提单。通常情况下,我国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门槛很低,自201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以来,无船承运人可选择采用交纳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方式或者每年办理3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险方式就能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境外货运企业驻境内的办事处名下很少有大额财产。而且,目前我国货代市场混乱,合法、非法货代都在做,有的境外货代没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租个办公室就开展经营活动,即便注册登记,但没有具体业务经营权,开业、停业灵活方便,资信难以确定。我国很多新成立的外贸企业不知道货代合法与否,只要价格便宜就轻易接受。如果货代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欺诈后逃之夭夭,即使法院裁决胜诉,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例如我国某毛巾厂与韩国KM公司签订FOB近四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后,KM公司委托韩国JB货运公司负责货物运输,JB公司通过其在青岛设立的办事处操作该笔业务,毛巾厂将货物交至青岛某场站,从JB公司青岛办事处拿到了该办事处签发的抬头表明韩国JB公司为承运人的货代提单,信用证结汇时因单证不符包括JB公司提单在内的结汇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已被KM公司提走,KM公司负责人将货物变现后潜逃,毛巾厂持提单在海事法院起诉JB公司,协商后毛巾厂作出适当让步,在JB公司赔偿毛巾厂的大部分损失后毛巾厂撤回了诉讼。该案例中的毛巾厂的绝大部分货款失而复得,可算是一种侥幸,如果JB公司与KM公司联合欺诈,则毛巾厂会损失惨重。
(二)国内货代传递的境外货代提单
国内货代传递的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国内货代代理境外货代的一般出口业务,只帮助境外货代传递、不代理境外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例如2011年6月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卖家)与韩国公司(买家)签订FOB贸易合同,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催收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再三催促后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B公司在海外,还是皮包公司,青岛这家公司损失惨重。由于国内货代从未向托运人签发过提单,仅仅是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付托运人,一般不能认定其为无船承运人,因此也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管这种做法违反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规定,我国交通部负责人也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若干问答”第八问中明确指出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提单可以在我国流通,但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签发提单。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只能用于指导实践,还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
(三)国内货代代签的境外货代提单
国内货代代签的境外货代提单是指国内货代代理境外货代装运港业务并代为签发货代提单。我国货代代签提单时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章是货代本人,抬头是实际承运人,依据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仅凭抬头不能正确反映货代的无船承运人身份时,也可以认为货代实为无船承运人,国内货代不能因as agent of carrier的字样推卸责任,应和无船承运人一样负有连带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无船承运人准入门槛过低,而参与这类违规操作的货代一般规模和实力较小,因此,即使卖方胜诉,如果货代以破产形式逃避法律制裁,卖方也无法挽回损失,最后的结果是我国外贸和货运业的双损失。
例如中国某外贸企业与日本A公司签订了价值约20万美元的服装FOB出口合同,A公司委托日本B货运公司操作货运业务,B货运公司委托上海C货运咨询公司代理装运港业务并代为签发提单,外贸企业交付货物后取得C公司代签的提单,但外贸企业的议付单据因单证不符被开证行拒付,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经被日本A公司通过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全部提走,因A公司提走大批货物后宣布倒闭,B货运公司也关闭公司,无奈之下外贸企业在国内起诉了上海C货代公司,但发现C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人民币,公司全部员工不超过5人,除了简单的办公设备之外别无他物,承担不起高达1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该外贸企业的巨额货款肯定是收不回来的。
四、FOB出口中的货代提单风险防范
在当前我国国际货运行业还不发达的大环境下,完全杜绝使用FOB术语出口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在使用FOB出口时外贸企业必须清楚提单性质和风险,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防范无单放货等事件的发生。
(一)了解各类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在格式上大致相同,要格外注意提单的抬头和签章,以识别是船公司身份还是货代身份,是代理人身份还是独立经营人身份。提单抬头和签章都为船公司,则是船公司提单;提单抬头为船公司,签章显示为承运人的代理,则为代签的船公司提单;提单抬头和签章都为境外货代,则是货代提单;提单抬头是境外货代,签章为国内货代,则是代签的货代提单。对于前两种情况要认真分析船公司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后两种情况,就要认真分析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特别是与信用证软条款相结合的拒付货款无单放货风险。
(二)注意提单的填写
在美国,提单中列明的收货人可以凭提单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提取货物,因此,由于各国的规定不一,对于提单上各方当事人的填写就要特别注意,必须要确保出口商能够掌握物权。提单的托运人栏(shipper)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字,而不是代为办理出口托运相关事宜的国内货代,更不是境外货代。收货人 (consignee)一栏如果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可填写议付行或开证行为收货人(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牢牢控制货物权,在银行收到货款后再放单;如果是T/T或者D/P方式,收货人可以填写成空白抬头(to order),买方付款后再允许其提货。
(三)力争使用船公司提单
在选用FOB出口时,最好能够和外商谈判时在数量上敲定为整集装箱货,避免拼箱货的情况。拼箱货意味着出口商是不能取得船公司提单的,只能取得货代提单。货代是商业机构,不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一旦出现问题,没有可供扣押的船舶,其他财产也寥寥无几,而整箱货则不同。可以要求买方指派的货代直接提供船公司提单,而非其签发的货代提单。这样,出口商拿到的海运提单以船公司信用为保证,船公司拥有或经营船舶,经济实力雄厚,其风险性会大大降低。
(四)掌握国内外货代的注册情况
我国《海运条例》颁布后,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业务分开界定,无船承运业务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货运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为商务部。FOB出口签发的货代提单是无船承运业务,无论是几级无船承运人都要在交通部注册,注册时一般都要在银行存放有80万元的保证金,以备发生损害时无船承运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发生。因此,外贸企业要对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者是国内货代的注册情况进行查询,具体方法是让货代传真过来一份货代提单,看上面是否有注册号MOC-NV*****(*代表数字),再在交通部网站上进行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就不能接受其货代提单。
(五)认识境外货代资信的差异性
对于境外货代设立办事处这种类型,要分情况对待。一些全球知名的货代公司,其运营实力已经超过知名船公司,其货代提单的信用是完全可以相信的,会保证正本货代提单的物权功能,如欧洲线的K&N(德讯)和Panalpina(泛亚班拿)、澳美线的Toll(拓亚)等。许多进行实际业务操作的外贸人士反映,和这些货代公司打交道可以完全放心,这也代表了未来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中小型货代企业,即使满足了注册的保证金要求,也要慎重对待,有的境外货代和进口商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先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再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货。因此,只要是订单量超出该货代公司的保证金就要格外警惕,注意条款的变动情况。
(六)区分国内货代的身份
对于境外货代指定的国内货代,一定要区分其是普通代理还是签单代理。普通代理业务中,货代不对实际托运人负责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何况受境外货代的委托,代其传递提单造成无单放货,国家应尽早出台法律竭力避免。目前,对于出口商而言,在谈判时应向国外进口商说明,不接受由国内货代传递过来的境外货代提单。对于签单代理,尽管国内货代与境外货代是代理关系,与出口商无关,但是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出口商也必须要求国内货代为其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其他方式下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后才通知货代公司放正本提单给进口商,否则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