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普惠制方案修改及影响分析
2012-04-02邓建锋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李 熠 邓建锋 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日本是中国的近邻,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对其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重要国家。日本自1971年起实施普惠制待遇,至今已实施了40年。日本自1980年4月1日起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从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第五个十年实施阶段。根据普惠制方案中的有效期要素,给惠国在其普惠制实施期限内每年或数年不定期的公布其修改内容。2011年3月,在遭受强烈地震并引发核泄漏事件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仍如期发布了新的普惠制方案,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年。根据该方案,日本对世界上137个发展中国家和14个地区实施普惠制关税待遇。
一、日本普惠制方案修改情况
新方案基本延续了原方案的内容,在以下方面作出了修改:
一是统一了给惠产品清单。2003年日本普惠制新方案出台时,分别列有《农产品给惠清单(HS第1-24章)》和《工业品不给惠清单(HS第25-97章)》,现已改为统一的《普惠制给惠产品清单》。该清单对337个农产品和水产品、3141个工业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二是取消了原方案中的最高限额。在原方案中,日本对农产品和大部分工业品没有最高限额,但对81组工业品有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对限额内的产品可以优惠进口,满额后则不再给予优惠。新方案取消了有关最高限额的限制。
三是修订了受惠国发展程度的条件。在原方案中,判定是否具备受惠国条件,确定受惠国是否为高收入国家时,参照的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新方案将此改为人均国民总收入(GNI)。
四是增加了对竞争力较强产品的毕业。毕业机制是日本1998/1999财政年度提出的一项保护措施。日本每年对每个受惠国和给惠产品进行审核,如果受惠国或地区达到一定条件,该受惠国的产品将毕业。新方案规定,在年度审查中,如果某受惠国(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极具竞争力,且在过去三年平均起来向日本出口的此项产品超过全球向日本出口此项产品货值的50%,且超过15亿日元,则该产品将在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普惠制待遇。
五是增加了适用于纺织品的微小含量。日本是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列有加工清单。如果产品原料或零部件时全部或部分进口、或来源不明,需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该受惠国内进行充分加工,由此制成的产品可视为受惠国的原产产品。在应用原产地标准时,如果在生产HS第50-63章产品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原料总重不超过产品重量的10%,这些非原产原料可忽略不计。
六是取消了纺织品不适用给惠国成份的规定。给惠国成份的规定是指,在应用原产地规则时,凡受惠国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产品又出口到日本,可享受优惠待遇。原方案规定除品目5208-5212经原产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证明为手工蜡染的棉机织物之外的HS第11类的纺织品和纺织物品不适用给惠国成份,新方案取消了这一条。
二、日本修改普惠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据日本海关统计,2011年日本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为3461.1亿美元,增长14.2%。其中自中国进口1840.6亿美元,增长20%。日本与中国的贸易逆差220.2亿美元,增长488%。中国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日本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化工产品,2011年进口额分别为747.5亿美元、306.5亿美元和119.6亿美元,增长15.2%、20.4%和54%,占日本自中国进口总额的 40.6%、16.7%和6.5%。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对日贸易中的机电、纺织品及原料和化工这三大类产品增量迅速,加大了产品毕业的可能性。但由于日本大地震的影响,日本灾后重建必将增加对中国产品的进口需求。因此,此次日本发布的新普惠制方案中,个别几项条目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给惠产品的要求。这是以往几次修改的普惠制方案中不曾出现过的情况。
(一)新普惠制方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积极影响
新方案所修改的内容,从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给惠产品的要求。
1.其中对81组工业品取消了有关最高限额、包括国家最大额度的限制。81组工业品包括HS第15类的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据日本海关统计2011年我国出口至日本的HS第15类第72-83章的贱金属及其制品107.3亿美元,同比增长21.8%,占全部对日出口产品的5.8%。由此可见,取消此项最高限额也成为此大类产品对日贸易量增长的原因之一。
2.HS第11类第50-63章的纺织品及原料,是我国出口日本的主要商品之一,据日本海关统计2011年我国纺织品及其原料对日出口额为306.5亿美元,同比增长20.4%,占日本自中国进口总额的16.7%。虽然新方案增加了适用于纺织品的微小含量,并且取消了纺织品不适用给惠国成份的规定,但由于这14章中的共75个税目的纺织品是通过对非原产原料的加工情况来判别是否符合普惠制标准的,因此微小含量的作用并不明显。目前我国对日本出口纺织品金额在我国对全球纺织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到10%以上。日本纺织品服装市场潜力很大,且没有配额限制,如果我国纺织品生产企业利用好新方案中的给惠国成分规则,可使出口产品充分享受到普惠制关税优惠。例如,我国的纺织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是完全从日本进口的或仅使用了本国和从日本进口的原料的,那该产品就可以从2011年4月1日起享受到普惠制关税优惠。因此,新规定将为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
(二)新普惠制方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日本每年来自中国的进口额已超过10万亿日元,远远超过从其他国家的进口。日本国内舆论认为,拥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商品继续享有日本市场大部分的普惠制优惠关税额度,对其国内产品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日本已多次削减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日本曾在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普惠制,取消了包括床上用品、氧化铅、陶瓷餐具等三种共6个税号中国产品的普惠制优惠资格。此次调整将发展中国家可利用普惠制优惠的上限由20%降至10%到15%;扩大了不享受普惠制的产品范围;提高了部分产品的普惠制税率,部分产品的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无几,部分进口大增的产品被取消了普惠资格,其中包括462个税号下的中国产品。中国产牛蒡、松茸、烟火、珍珠、钓竿、热水瓶等产品将由目前的零关税提高到2.5%-5.2%;酱炖鲐鱼、烤鳗鱼片、扇贝罐头等加工食品关税将从7.2%提高到9.6%。
据日本财务省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的过去一年中,从中国进口的450种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商品货值为13万亿日元(约合157亿美元),而2009年日本从中国进口商品总货值为978亿美元,前者占比达到16%。同时,截至2010年3月,享受日本普惠制待遇的进口商品来自140个国家以及14个地区,总货值为16万亿日元,其中来自中国的占了86%。显然,日本削减普惠制,首当其冲的将是中国。从以往的日本普惠制方案来看,日本已多次针对我国产品削减普惠制待遇,而每一次修改普惠制方案都会加强对竞争力较强产品的毕业,每一年都会有一些竞争力强的产品被毕业。从此次的新方案来看,表面上对部分可享受普惠制产品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同时也加大了产品毕业的可能性。以纺织品为例,新规则调整了放宽了HS第11类产品的普惠制条件,必然会使纺织品对日出口量大幅增长,但是如果此出口量在过去三年平均起来向日本出口的此项产品超过全球向日本出口此项产品货值的50%,且超过15亿日元时,那这些纺织品及其产品就将会毕业,并且在今后三年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所以对于新方案不能只看到机遇的一面。受2011年大地震影响,日本经济复苏的形势尚不稳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从国内自身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削减将是不可改变的趋势。
三、针对利弊影响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一,对于有利影响,企业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HS大类上看,我国对日出口主要产品排名前十的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化工产品、贱金属及其制品、家具玩具杂项制品、食品饮料烟草、光学钟表医疗设备、塑料橡胶、鞋靴伞等轻工品、皮革制品,工业品占比达到80%左右。从普惠制优惠产品清单中看,大部分工业品都是免税的。增加高附加值的工业品出口比重,则总体的关税减免金额也随之增加,因此,有关出口企业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降低生产成本,由劳动密集型向科学技术型转变,并紧跟随国际市场需求,增强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不断扩大中高端市场份额,增加出口收益,不断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对于不利影响,企业可转移投资打破毕业限制。国内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可利用境外投资或加工贸易,将一些对我国已毕业的产品转移到尚未实施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的国家和地区生产,合理利用日本普惠制优惠政策。特别是日本对最不发达国家产品予以完全免税,我国企业大可在最不发达国家投资建厂。例如孟加拉、不丹、柬埔寨、老挝、缅甸这些最不发达国家地区地理位置与我国相邻或相近,在此投资办厂既可降低成本,又能享受完全免税的普惠制待遇。
第三,对于官方签证机构,可加大原产地宣传力度,助企业用足用好日本普惠制待遇。我国在人力、资源、环境等方面拥有较大优势,因此普惠制的运用有着广阔的空间。从地域上看,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对普惠制利用率较高,而内地相对利用率较低。从企业类别看,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利用率高,而一些国内民营企业利用率较低。全国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签发日本普惠制证书的官方机构,应深入研究日本普惠制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让出口企业尽快了解日本普惠制方案调整情况,指导企业用足用活现有普惠制优惠政策。例如,江苏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动作为,推出“政策下乡、一企一策”的套餐服务,先后在各乡镇开展优惠性原产地政策解读专场,向服务对象发送了2000多条业务服务短信,实现了最新政策对乡镇中小企业的全覆盖,受到了企业及乡镇招商服务部门的肯定。通过政策下乡的强势宣贯、普及,大大提高了企业对优惠原产地政策的利用率,使优惠原产地证书成为企业名副其实的“纸黄金”。
第四,期待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与建设。中日韩自贸区这一设想于2002年首次被提出。在之后的约7年时间里,三国研究机构对建立自贸区的可行性进行了大量分析研究。2011年12月16日,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顺利结束并取得积极成果。中日韩自贸区的建设,通过自贸区这种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式,实现中日韩三国之间商品的零关税流通,将非互惠的普惠制政策升级为互惠的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不断拓展相互间的贸易深度和广度,为三国带来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日本普惠制作为一项关税优惠制度,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企业争取日本市场争取了不少的利益。然而,普惠制毕竟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阶段性的产物,是一种暂时性的关税优惠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日本给予我国的普惠制优惠也越来越少,产品毕业乃至国家毕业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用更加全面的眼光来看待日本普惠制新方案,在积极利用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同时,更要从长远角度推动企业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1]刘黎昌.现代日本经济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2]曾友谊.日本新修普惠制方案对我国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特区经济,2005(2)
[3]齐文.中日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19)
[4]商晤.浅谈日本普惠制[J],世界机电经贸信息。2003(10)
[5]刘苗苗.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J].商场现代化.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