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路径探索
2012-04-01杜承秀潘小玉
杜承秀 潘小玉
广西高校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路径探索
杜承秀 潘小玉
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贸易迅速、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高校应通过转变法学教育理念、明确培养类型、提升师资水平、实行合作办学、采取多元化培养措施等途径,以实现加快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途径;面向东盟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成以来,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日益深化。广西位于自贸区的中心位置,是连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国际大通道,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在中国与东盟的国际区域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常态化、领域多样化及深度发展,使专业法律服务人才成为社会急需。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均囿于对国内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初步法律运用技能的培训,无法完成培养合格的、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任务。
出于地域及历史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广西区内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对传统的培养模式进行了认真反思和理性革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此,有必要对广西区内各高校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并作进一步分析思考,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以便在较大范围内推广使用,放大其社会功效,服务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贸合作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服务于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实力的需要。
一、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法学教育理念即法学专业应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过去广西区内各高校的法学教育理念是法学教育应培养通识性的法律人才,所以更多地关注对国内基本部门法的理论阐释,法律原则及法律规范的注释性讲解。为此,广西区内各高校,尤其是法学教育起步相对较早的高校,如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试图扩大精英教育的力度,加大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争取多获得几个法学专业硕士点,广西大学和广西师范大学还争取到了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在对法学硕士的培养上,重在专业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论分析及学术论证。总之,广西区内各高校过去的法学教育理念还是以学术为主,没有或鲜有法律职业教育意识,更没有落实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行动和措施。随着中国—东盟全面经贸合作关系的确立及发展,目前广西区内各高校的法学教育,已经确立了新的教育理念,明确了法学教育是由法学知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同时各高校均根据自身法学教育师资的状况、教育发展水平,制定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培养人才模式或精英教育、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主要依托院校自身的师资完成,职业教育则借助了广西区内外甚至东盟国家的法律实务部门的经验之士,与社会合作一道完成。
广西民族大学作为广西区内高校法学教育起步较早的高校之一,目前的法学师资力量雄厚,该校在2009年初就确立了精英教育、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教育层次上,由法律函授专科教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组成,前两个层次教育侧重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则侧重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为实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他们在区内外聘请了52名法律实务人士作兼职导师,这些兼职导师来自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等,他们在授课的同时,还带领学生进行不少于半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实训,使得职业教育落在实处,有助于职业教育目标的真正达致。广西区内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有类似的做法,既尊重了各高校自身的学科建设现状,又实现了法学教育的特色,有利于创出自己的品牌,还有利于集中优势参与区域性、国际化人才培养的竞争。
二、明确培养类型
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从类型视角来说,是内涵型与交叉型相结合的法律人才。所谓内涵型是指该类人才的个体素质、能力上有丰富涵养。[1]对此方面的培养应从基本知识和基本训练抓起,强化法律实务环节,突出自学能力、外语能力、公共关系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的培养。使该类人才在学好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的同时,学习掌握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艺术品格方面的基础知识。所谓交叉型是指该类人才是以法学专业为主,综合多种知识和能力。对此方面的培养可通过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多层次等渠道和方式完成。
目前广西区内高校法学教育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是从培养两种学科交叉型的复合型人才做起。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法律—外语复合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东盟合作由政治领域向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领域的全面展开,尤其是中国涉东盟经济贸易活动的高速发展,涉东盟经贸活动的法律服务急需既懂法律又熟练掌握目标地国语言的复合型人才。广西区内各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士已认识到东盟各国语言对涉东盟经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不可或缺,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增设了越南语、印尼语、泰语等小语种课程,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喜好,必须学习至少一门东盟小语种课程,将东盟小语种课程教学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计划。法律与外语的交融一方面有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与协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文结合、文理渗透。
二是法律—经济贸易复合型人才。在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的今天,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要求以法制经济管理思想代替陈旧的靠权力强制的管理方法,因此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兼具的复合型人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教育早在19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法律—经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在中国涉东盟经贸合作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他们大多对原来的法律专业基础课和经济管理类课程加以应时性调整和整合,开设了东盟国家主要法律制度概述、东盟国家主要经济贸易法令等法律专业基础课,在经济贸易类课程设置上,加开了贸易实务类的课程,通过课程体系的整合、调节,以更好适应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客观来说,上述两种培养类型,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现实功效。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培养类型仍略显单一,仅仅借助这两种模式类型无法培养出高层次的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基于各高校自己的办学特色及学科建设状况探索更多的面向东盟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类型。例如在交叉型方面,可以考虑渗入更多的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课程或学科,而不仅仅是两个学科的交叉,如可以考虑加入东盟民族风俗方面的课程等,东盟诸国多是多民族的国家,经贸活动的顺畅进行离不开对当地民族风俗的了解与尊重,经贸纠纷的处理除了受国家的法律的规范外,民族风俗、习惯性规则或民间法则等均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对于为涉东盟经贸活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才,不了解目标地国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要想高效优质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很困难的。
三、提升师资水平
在教与学的矛盾对立统一关系上,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师资是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批高水平且“东盟化”的师资队伍作保证。有学者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合格的教师至少应该具备四种基本素质:创新素质、健康人格素质、开放型和研究型素质、竞争意识和合作精神素质。[2]笔者十分赞成上述观点,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区域性特定专门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因此,教师必须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有操作处理涉东盟经贸法律实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提高师资的综合素质,教师的国际交流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核心部分,主要方法是“走出去,请进来”。“走出去”是指有意识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目标地国家进行访学、进修、讲学或者进行合作研究。近5年来,广西区内高校各法学院均派出一些中青年教师到东盟国家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讲学、合力攻关科研项目等,大大提高了法学师资的东盟化水平,提升了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实力。如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自2007年始有计划地选派3名教师到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攻读法学博士学位,选派2名教师到缅甸、新加坡作为期1年的访问学者,选派6名教师到越南、老挝、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作短期讲学。如今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约有一半通过这种方式增添了东盟国家法律背景知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东盟化。“请进来”是指面向东盟国家招聘教师和学者。这方面发达国家的高校走在前面。例如,新加坡国立大学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设立了教师招聘办事处,派专门的工作人员长驻教师招聘处,招聘欧美、日本、澳洲等地名牌大学的知名学者、专家来新加坡国立大学任教,新加坡国立大学在2011年2月还巨资聘请了我国的两位大学教授到其校内任教。除了直接到目标地国聘请高水平的师资外,国内不少高校为了提升自己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还较频繁地邀请国际著名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短期访学,或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这些举措一方面使本校教师加速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十分有利于教师的教育理念、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趋向国际化。在“请进来”方面,目前广西区内各高校还做得不够,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认识方面的原因,大多数高校还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请进来”对本地教师东盟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性,这显然不利于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师资水平的提升。
四、实行合作办学
国际化、区域性复合型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还应包括开展国际间的合作办学、招收留学生等。例如英国著名的开放大学相继在欧洲一些国家开设了多所分校,[3]日本为了培养面向美国对日本涉美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应用人才,在美国建立了好几所大学的分校。[4]在国际合作办学方面,我国出台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为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保障和依据,目前在法学教育领域一批中外合作的学校,主要是各大学的二级学院,如中加学院、中新学院、中美学院等,它们的国际化培养机制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自1950年代以来,广西就开始接受东盟国家留学人员。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全面合作关系的健康快速发展,广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教育交流和合作的主阵地,引导和组织区内各高校与东盟国家高校、教育部门、民间组织等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来往,高教教育合作呈现多层次立体化发展样式。目前,广西与东盟国家教育合作的基本内容是对外汉语教育,广西大学和广西师范大学的对外汉语文化中心已在国家对外汉语教育中心注册。广西区内高校在巩固并逐渐做大做强对外汉语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东盟小语种教育,与东盟国家不少知名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实施了“2+2”或“3+1”等合作教育项目。在此基础上,广西区内高校近两三年开拓了“东盟小语种+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是在东盟语种专业增设某些专业课程,如法律、市场营销、经贸、旅游等;二是在普通专业增设东盟语种课程,如在法学专业增设东盟小语种课程,与国外高校共同培养,建立学分互换制度,鼓励学生在大学高年级阶段去目标地国实地学习该国的语言和基本法律知识,[5]培养学生的东盟化视野和东盟化意识。另外,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在与东盟高校专业学历教育合作方面开办了“2+2”、“3+1”本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的“2+1”硕士项目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经济效益,为探索广西区内高校法学教育与东盟合作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采取多元化培养措施
培养措施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做法和手段。培养措施得力与否对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价值意义重大。为了实现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广西区内各高校积极探索、锐意创新,采取了多元化培养措施。
一是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它是指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教育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会坚持以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为主体和基础。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设置上看,它涵盖了法学学科和二级学科以及法科基干课程的基本内容,可以说法学专业最核心的最基本的知识体系都是在本科阶段传授和学习的。[6]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第二学位教育和法学研究生教育都无法离开这一基石,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是我国法制建设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基本渠道。我国知名法学教育家霍宪丹认为:“从国际惯例看,本科教育历来被视为第一学历,法律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学校、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质量。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法律本科教育,就没有高水平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和高水平的法学研究工作。自然,也就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7]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教育以本科法学教育为本,扎实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其东盟法律知识的学习、实务技能的训练和经贸理论的理解,以及从事涉东盟经贸法律服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即以法学、经济学和东盟小语种为主干课程的主辅课程体系。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12门法学核心课程和司法部要求加学的商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共14门核心主干课构成主修基干课。再根据学校各自的法学学科建设特色,增设法学必修课和选修课为辅修课。法学必修课主要是法律实务方面的一些科目和东盟主要国家经贸管理方面法律制度科目,明确规定经济学基础理论、国际贸易知识和某一东盟小语种为主修课。通过课程体系的科学对应设置,建立起适合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知识架构。
三是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尤其是法学本科教学主要是经院式的教学。教学中多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解释,从学说到学说的精细论证,主要采用理论演绎,对法学学生的考核方式也主要以理论问题的论述、记忆性的概念解释和简答题为主。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形成了法科学生重视法学理论轻视法律条文、重视法律条文的理解而轻视法律条文的使用、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差等不良习惯。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教育人士已认识到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开始变被动单向传输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为主动双方互动的法学教学方法为主,如临床式诊所法学教育方法、案例契入讲解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实践演练教学方法、主题讨论引导教学方法等。在这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中,教师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同时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也得到极大发挥,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中也同步得到锻炼与提高。
四是拓展培养基地。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教育自从将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作为目标以来,为了更好更快地培养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各高校开始致力于拓展新的培养基地。他们借鉴国外经验在校内设立跨学科教研室、研究中心等适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机构,使之成为培养跨学科高层次人才的基地。此外,还发挥本校优势,加强与兄弟院校及有关涉东盟经贸企业单位的协作,与他们联手培养具有东盟经贸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有机会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广西区内各高校法学院校与律师事务所、司法实务部门、海关监管部门、外经贸等相关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这些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实训实习基地,形成了多类型的培养场所。实务型培养基地的拓展及实际运作,为面向东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技能训练的现实依托,为培养目标的实现发挥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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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月秋.论裁判的正当性基础——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为视角[J].法律适用,2007,(3).
[7]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23.
C961(67)
A
1673-8616(2012)04-0117-04
2012-06-18
2011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面向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之理论研究及实践》(2011JGB284)阶段性成果
杜承秀,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硕士(广西南宁,530023);潘小玉,广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23)。
[责任编辑:杨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