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教育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2012-03-31林永柏
林永柏
(1.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130024;2.北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吉林 吉林132013)
关于我国教育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林永柏1,2
(1.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130024;2.北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吉林 吉林132013)
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在保障教育领域的人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形成了一个健全的国民教育体系;同时,教育也是现实人权的重要手段,对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特殊的功能;为树立正确的人权意识和人权观需要开展人权教育。
人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人权教育
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写进了宪法,这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人权问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教育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研究教育领域的人权问题,对加速我国教育领域的人权建设,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我国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教育在实现基本人权方面所起的作用及积极推进人权教育等问题进行探讨,望学界同仁赐教。
一、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所谓人权,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在道义和法律准则范围内,应当享有和已经享有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人权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近代历史上,“人权”概念最早是由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意大利伟大的思想家但丁提出的。现在,人权已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话题,同时也是一个深刻而又极富争议的论题。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公认的人权。18世纪末,法国的爱尔维修最早明确提出受教育乃是人的“权利”;同时代的巴贝夫更进一步论证了受教育乃是人的原始权利;美国著名学者乔治·斯普林格甚至称之为“首要人权”,他指出:“完全可以说,当今世界,一定水平的教育是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是首要人权。”[1]国际重要的人权文件都把受教育权纳入到人权保护的领域。
我国是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事业,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备
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才有意义,也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才有保障。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199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2005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一个结构日趋合理、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多种形式办学协调发展的国民教育体系已经形成
“在许多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并非人权是否得到伦理道德认可,也不是人权在纸上得到规定,而是人权能否在实际上得到承认和保证。”实际上,“一国人权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权利转为实有权利的广度与深度。”[2]人权如果没有法律“撑腰”,会变得软弱无力;但仅靠法律的规定和承诺而没有切实的举措,人权便是一纸空文。只有法律和具体措施的有机结合,人权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为了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政府还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为广大公民享有充分的受教育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极为重视特殊群体的受教育问题,积极致力于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事业。这充分体现了弱者权利优先的原则,“弱者权利优先原则不仅是达致教育秩序的条件,其本身也蕴涵着潜在的教育意义。”[3]
1.少数民族教育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党和政府一贯奉行的民族政策。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共有少数民族在校生2 174.55万人。其中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121.1万人,占学生总数的比重6.04%;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685.46万人,占学生总数的比重8.32%;普通小学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1 074.18万人,占学生总数的比重10.17%[4]。
2.农村教育
为发展农村教育,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2005年底,国务院决定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7年扩大至全国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从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费使用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同时安排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实施了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此外,我国政府还采取了许多措施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3.女性教育
我国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女性教育,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建国60年来,女性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女性受教育权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1)各年龄阶段女性的入学机会逐年增多。以小学阶段女童入学率为例,小学阶段女童入学率逐年提高,而且自2006年以来,出现了超过男童的趋势。1994年我国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4%,其中,男童入学率为99.0%,女童入学率为97.7%。2006年我国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27%,其中,男童入学率为99.25%,女童入学率为99.29%。2010年我国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0%,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68%和99.73%,女童高于男童0.05个百分点[5]。
(2)女性受教育层次在不断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研究显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从1998年到2002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数量增长了两倍,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也从38.31%增加到43.95%,平均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6]。
4.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尺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不断发展,1990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746所,在校残疾儿童7.2万人。2010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 706所,在校生42.56万人。
二、教育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有助于人权的实现
教育既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实人权的重要手段,对基本人权的实现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教育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必要手段
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地位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在人权这个伟大而神圣的体系中,生存权位居榜首,因此,人们通常把它称为第一人权或首要人权。”“没有生存,人类就不可能进行任何活动,没有生存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7]生存权的实现有赖于多种因素,教育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众所周知,人要想生存,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生存本领,即掌握有关生活和生产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人的谋生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教育和训练获得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8]正是通过教育,人才能不断获得生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并依此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9]而且人受的教育程度越高,人的生存本领就越强,生存质量也就越高。在当今社会,教育已经成为改善生存条件、提高生存质量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我们说,教育是人的生存不可或缺的因素,对每个人而言都具有生存权的意义。
(二)教育是实现人的发展权的必要手段
发展权同样是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但与生存权不同,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属于连带性权利。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0]发展权已被认可为基本人权:“相对于其他权利,如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拥有发展进程的权利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不实现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实现。”[11]实现发展权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它具有手段性价值,即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手段,只有人得到更全面更充分地发展,才能真正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它具有目的性价值,即保障其他权利都是为了更好地更充分地实现人的发展,都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实现发展权“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体现了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12]
实现人的发展权同样有赖于教育。因为教育“对人的发展最具基础性、根本性”[13],是人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根本途径,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教育已成为人的发展的第一因素,人的发展的程度已越来越取决于其受教育的程度,离开了教育,人的发展是无法真正成为现实的。而教育的重要功能和目标之一就是促进人的发展,教育存在的本体价值就是满足人的发展的需要,教育的终极追求就是人的发展。因此,要实现人的发展权,首先必须保障人的受教育权,使人享受到充分的优质的教育,从而为人的充分的自由的和谐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人权教育,宣传人权法规和知识,帮助公民树立人权意识和正确的人权观
人权教育一直受到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高度关注。联合国大会很早就致力于推进人权教育,要求各会员国利用一切新闻工具,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关传播、宣传有关国际人权法规。1978年9月,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人权教学代表会议提出:(1)制定一项有关人权教育6年计划;(2)为教育和宣传人权知识建立一项自愿基金;(3)拟订教科文组织关于人权教育的公约[14]。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推动下,人权教育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在1993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就有171个国家政府呼吁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15]。
开展人权教育,具有个人和国家双重意义。从个人角度看,一方面,接受人权教育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开展人权教育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另一方面,开展人权教育,帮助公民形成和树立正确的人权观,既有助于保障每个公民正确享有和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又有助于每个公民尊重和维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从国家角度看,一方面,开展人权教育是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国家由于促进保护人权的客观需要以及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确立的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步骤,来传播和宣传人权知识,构建人权文化。这就是对应于人权教育赋权性的国家义务性。”[16]另一方面,实施人权教育也是国家利益的需要。通过开展人权教育,帮助公民形成和树立正确的人权观,有助于推进国家的人权建设,维护国家的政治秩序。
我国政府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积极支持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活动。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并制定了人权教育6项措施:(1)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2)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3)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4)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5)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6)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这些措施将会对我国的人权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美]乔治·斯普林格(Joel Spaing).脑中之轮——教育哲学导论[M].贾晨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9.
[2]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4(3):68.
[3]罗红艳.关注弱者权利:基于政府与学校法律纠纷的法律伦理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70.
[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7[G].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535.
[5]郑若玲.新中国女子高等教育的成就——历史与国际的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6):69.
[6]人民日报[N].2005-02-16(11).
[7]李龙.论生存权[J].法学评论,1992(2):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1.
[10]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106.
[1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R].人类发展报告,2007:72.
[12]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本质[J].社会科学战线,1998(2):237.
[13]肖巍.作为人权的发展权与反贫困[J].社会科学,2005(10):35.
[14]许崇德.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93-294.
[15]魏端.学校人权教育浅析[J].新西部,2007(22):143.
[16]谷盛开.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J].人权,2006(6):44.
The Bottom Stand of Lu Xun's Late Essays and Direction
LIN Yong-bai1,2
(1.Faculty of Education,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2.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Beihua University,Jilin 132013,China)
Education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Our government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in the guarantee of education right in the world.It not only establishes a complete law system,but also forms a healthy national education system.At the same time,education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human right,and therefore,it has its special function of realizing people's survival right and development right.
Human rights;Education right;Survival right;Development right;Education of Rights
G40
]A
]1001-6201(2012)05-0214-04
2012-03-20
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资助课题(ZZ1118)。
林永柏(1960-),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北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何宏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