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意义变化的个案考察
2012-03-20冉启斌段文君
冉启斌 段文君
(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天津 300071)
汉语的历史非常悠久,现代汉语的各个层面都是从古代传承下来的。在汉语传承过程中,词义演变是经常的事。通常认为客观事实的发展变化,词义的相互影响,词义的引申等等都可能导致词义变化。然而汉语中有些词的词义变化并不与上述因素相关,而是由语言使用者的误解误用产生的。目前这方面研究很少,本文以“对簿公堂”的个案考察为例来了解词语误解误用产生变化义的一些具体情况。
一、“对簿公堂”的本义
“对簿公堂”的本义很清楚,就是指在法庭上接受审问。
“簿”本指记事的文书、登记册等,汉代以后也常常表示责问质询某一事项的文书。《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吏簿责条侯(条侯即周勃的次子周亚夫)。”裴骃“集解”引如淳曰:“簿问责其情。”意思是说通过列有罪状的文书来责问罪情。《史记·酷吏列传》:“天子果以汤怀诈面欺,使使八辈簿责汤。”“集解”引苏林曰:“簿,音‘主簿’之‘簿’,悉责也。”这些地方的“簿”都指列举罪状的文书。《汉语大词典》将“簿”的这一义项释为“指记录审问材料或罪人供词的文状”,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实际的。
“对簿”较早的两个用例见于《史记》。《史记·李将军列传》:“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广曰:‘诸校尉无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史记·酷吏列传》:“临江王 (景帝的太子刘荣)征诣中尉府对簿,临江王欲得刀笔为书谢上,而都禁吏不予。”此事又见《汉书·酷吏列传》,颜师古注曰:“簿,谓文状也。”即狱辞文书,“对簿”也就是答辩指控的事实,即接受审问。《现代汉语词典》将“对簿”释为“受审问”。 《汉语大词典》释义为:“受审。簿,狱辞的文书,犹今之起诉状。受审时据状核对事实,故称对簿。”
“公堂”,古时可指君主的厅堂①如《诗经·豳风·七月》:“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朱熹集传:“公堂,君之堂也。”,也常指官府的办公场所。唐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侍御史”:“上曰:‘吾闻斯人常以亵服居公堂视事,其可以为准绳司乎?’”北宋王溥《唐会要》卷五十五“省号下·中书舍人”:“独儒衡一日会食公堂,有青蝇入瓜上。”这两处的“公堂”都指有关公务的处所。“公堂”后来也专指经常处理官司诉讼、案件审理的官府大堂。如 《醒世恒言·卢太学诗酒傲王侯》:“明日到公堂上去讲,该得何罪?”《包公案》第一卷:“真赃未获,巧言争辩于公堂。”
“对簿”与“公堂”合起来的意义即指“在法庭接受审问”之义。“对簿公堂”作为一个整词使用出现的时间较晚,在北京大学CCL语料库中确切作为一个整词使用是在1949年以后的现代汉语语料中。
二、“对簿公堂”的意义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簿公堂”的意义发生了变化。在北京大学CCL语料库中进行检索,在现代汉语语料库中有173个用例;经过逐一分析后发现,仅有三例使用了本义。这三例分别是:
(1)如果庭外和解不成,那就把罗大佑、“滚石”、南京音像出版社一起作为被告对簿公堂。(1994年报刊精选第五版)
(2)为了捍卫清白,原告正拭目以待准备“接招”,被告将对簿公堂。(1994年报刊精选第七版)
(3)《尤利西斯》1922 年首次出版之后,因被指控“色情淫秽、有伤风化”而两次对簿公堂,直到1933年才得以公开与英美读者见面。(《作家文摘》1994年)
其余170例中除去复现和需依语境定义的语料外,全部用例的意义都与其本义不同,现举几例:
(4)吴云凌牵了头,接下去便滚雪球似的,呼啦啦站出来三百一十八户农民,要同南极乡政府对簿公堂。(《中国农民调查》)
(5)(国际)纽约世贸大楼开发商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额对簿公堂。(新华社2004年新闻稿)
(6)名翻译家傅雷次子傅敏和安徽文艺出版社近日因傅雷译作的出版纠纷对簿公堂。(《作家文摘》1996年)
(7)形形色色的暴利行为,广大消费者要敢于向有关方面投诉,或依法对簿公堂。(《人民日报》1994年第4季度)
(8)贾老师说:“通过被捕的家属,请律师对簿公堂。”(梁斌《红旗谱》)
以上例句,是很难按照“对簿公堂”的本义来解释的。“对簿公堂”的本义是“在法庭接受审问”,因此“对簿公堂”所指的对象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一个人或一群人,他们要在法庭上接受官吏法司的审讯,是被动的一方。总结例句(4)-(6),其基本格式是“A 和/同/与 B 对簿公堂”;例句(7)、(8)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却也暗存着“相抗衡的两方或双方对簿公堂”的含义。(4)-(8)五个例句中“对簿公堂”一词的指向都是两个对象,而且这两个对象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利益纠葛,是处于同等地位却又相对立的两个方面。与此同时,用“受审问”这个本义去解释例句中的“对簿公堂”是行不通的。
这种情况显示出“对簿公堂”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簿”不再是“核对案卷文状”的意思,而将它理解为“打官司”的意思更加合理。
三、“对簿公堂”意义变化的原因
在语言发展的过程中,词义的变化是经常的。客观事物的发展,语言要素的相互影响,词义的引申,人类认识的发展等都会引起一个词的词义变化。引起“对簿公堂”意义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语言使用者的错误理解
语言使用者错误理解的原因首先是 “望文生义”。
词的意义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往往站在现在的立场上去理解词的意思,而不是按照它本来的意思去理解,这是经常发生的现象。[1]
例如据我们调查,在“百度知道”上有人问“对簿公堂”的意义,有网友是这样回答的:“‘对簿’指的是两个人,一个人的话跟谁去对呢?”①见网址: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797708.html?an=0&si=4&wtp=wk而更有甚者完全颠倒了 “对簿公堂”的本义和变化义的关系;写道:“严格地说,对簿公堂是指双方在公堂即法庭上对质,而不是单方受审。不过,如果按法律程序办的话,审问的过程本身也会有很多对质,所以不太严格时也可用‘对簿公堂’表示被提审或接受审问。”②网址: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5602672.html?an=0&si=1在这里,语言使用者的理解角度均着眼于“对”字最主要的义项——“彼此相向、对面的、敌对的”,而非其“核对、比照”之义;这不失为是动词“重新理解”③储泽祥、王寅(2009)探讨了动词的“重新理解”,是把语言单位历史上的X意义理解成当代的Y意义。从本质上看,“重新理解”是由于普通人(不包括专业人员)对某个语言形式历史意义、用法的不了解或遗忘而造成的一种“普遍误解”,是同一个语言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使用结果不同的一个反映。的表现。
如此普遍的误解误用,除了“对”字主要义项的凸显外,“公堂”对整个词语的修饰限定作用对语言使用者的正确理解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在单独使用“对簿”一词时,语言使用者会全面考虑到“对簿”的述宾结构关系,词义理解不易发生偏差。而在“对簿”与“公堂”的组合使用时,“对簿”的词义理解受到“公堂”的干扰与限制,有意无意地弱化了“簿”字的本义。冉启斌探讨“格杀勿论”的误用义时,也指出望文生义的误解现象在语言使用中是经常出现的,并列举多例,如差强人意、望洋兴叹、长袖善舞等。[2]“对簿公堂”也属于这一类现象。
语言使用者对“对簿公堂”的错误理解还受到格式相近词语的负面影响。
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词语在普通话及方言中还有不少,其中三对六面、三曹对案、三头对案等对“对簿公堂”错误义的产生有重要作用。“三对六面”是指 “谓会同当事双方及中间人或见证人”(《汉语大词典》)。 茅盾《子夜》:“回头我自会请三先生来,大家三对六面讲个明白。”“三曹对案”、“三头对案”与“三对六面”意思相近,主要指“审问案件时的当场对质”。关涉同一领域的词语之间常常会产生相互影响,加之这几个词语中的动词成分都为“对”字,因此语言使用者很容易将这几个词语的词义相互串联,以彼“对”来解释此“对”。这种格式相近的词语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语言使用者对“对簿公堂”的错误理解,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传媒、辞书的推进作用
在当代社会中“对簿公堂”的使用频率很高,其误用意义的推广也有一定特殊性。在分析北大语料库“对簿公堂”一词的现代用例(共173个)时可以看到,126例出自报刊新闻稿,47例出自各文学期刊;其中不乏权威刊物。除去三个用例采用了本义,剩下的170个用例(含重复出现的用例)通通采用的是其“打官司”的变化义。搜索日常所接触到的社会新闻,“对簿公堂”的误解误用更是比比皆是。如《人民日报》2011年8月12日第15版“德国公司为天然气价格与俄气对簿公堂”;2011年7月19日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 《窃听丑闻:英国各界名人联合“反攻”默多克集团》“还有人打算与默多克旗下的报业集团对簿公堂”。这些权威媒体的误用更是大大推进了“对簿公堂”误用意义的扩散和推广。
对于这种现象,一些词典已经将 “对簿公堂”的变化义收录进来。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比较早的辞书是常州市教育局编 《成语词典》(1981)、刘松筠等 《中华成语大辞典》(1986)。其后冯世森等《简明成语词典》(2002)、李科第等《成语辞海》(2003)、李行健等《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黄金贵等《新课标中学生实用成语词典》(2004)、张林川等《学生成语学习词典》(2005),都收录了“对簿公堂”的变化义。例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释义是:“在公堂上根据诉状核对事实。旧指在官府受审;今指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对质打官司。”变化义进入多部辞书,无疑是“对簿公堂”变化义兴盛扩大的又一个重要促进因素。
四、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簿公堂”一词的本义以及在当代汉语中的变化义,并对其意义变化的原因作了适当的分析。由于望文生义以及近似格式词语的影响而使“对簿公堂”意义出现了误解误用,而传媒、辞书对错误义的传播推动,更加剧了其变化义的形成。
在当代汉语中“对簿公堂”一词的变化义使用范围很广、频度极高,变化义已经大大超过了其本义。根据我们了解,对于与古汉语有关的传承词,这种现象在当代汉语使用中并不少见。对这些广泛出现的现象,采取怎样的规范策略更加合适有效,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1]储泽祥,王寅.动词的“重新理解”及其造成的影响[J].古汉语研究,2009,(3).
[2]冉启斌.“格杀勿论”误用义的调查分析[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