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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原因与对策

2012-03-19张今杰

关键词:隐私权网民信息

张今杰 林 艳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在信息经济时代,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愈来愈依赖于网络,网络技术全方位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其中,网络技术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尤其引人关注。要了解网络技术对隐私权的影响问题,首先就得厘清“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这几个概念。

一、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

“隐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隐私”(privacy)源于英文单词 private,其原意为“让我自己呆着”。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不愿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从字面上来理解,隐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不愿意被他们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1]。“隐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内涵,我国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内容包括个人隐私的隐瞒权、个人生活不被干扰权和个人资料的支配权、控制权以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权。“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 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他们认为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让我单独呆着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也就是说,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的各种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力。现在国内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自主决定其私人事务、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是否让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在本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干涉或利用自己私人信息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换言之,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体现。它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的,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包括多个方面,一是网民对自己的个人资料被收集的知情权,即对自己的姓名、年龄、血型、身高、宗教信仰、通讯地址、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被网站或他人收集情况的知情权;二是网民对私人信息的保密权和这些信息是否公开的决定权,或者说网民对自己私人信息的处理权;三是网民对自己信息的浏览和更正权,即经自己同意后公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有误,网民有要求相关网站或个人对这些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对已公开信息的监督权,即经网民同意的公开的相关信息必须遵守约定用于某一目的,网民有对其进行监督的权利。网络世界具有现实世界所没有的虚拟性,网络隐私权较一般隐私权在客体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等在网络社会中都成为了个人隐私。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对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比对传统隐私保护更为困难。

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媒介。政府、公司、学校、个人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离不开网络。与此同时,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却屡遭侵犯。影响较大的事件如前些年的“铜须门”、“艳照门”等,在这些事件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日常生活乃至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大体来说,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某些网站对网民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大大简化了商品和货币流通的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网站的访问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网站都要求他们填写相应的真实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的隐私性资料往往很难得到保护。只有极少数网站做到了网络安全专家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为客户保守秘密。大多数的网站却漠视客户个人的隐私权,非法收集、转售客户的信息给网络广告代理商和网络服务商。其他如BBS论坛等网站也大都存在这种现象,他们利用Cookies这种设施追踪用户的上网记录,收集访问者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网站的这些行为无疑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其次是个别黑客(Hacker)的攻击行为。黑客大多是电脑程序的设计者、网络技术高手,他们利用自己编制的程序,侵入到别人的计算机中,偷看、下载、删改计算机上的个人资料,并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整理、分析,完全可以识别用户的真实身份。黑客窃取别人的私密信息、资料之后,出于某种动机,利用所掌握的他人隐私,或在网上随意发布,或以此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对他人的物质和精神上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受害者为检查系统安全漏洞、恢复遭删改的资料,往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因此,黑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严重扰乱了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

第三是管理者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为了加强同外界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现在大多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局域网。于是,员工们可以在上班时间聊天、看新闻、炒股、玩网络游戏、收发电子邮件等。管理者为了控制员工在工作时间的行为,往往会利用一些软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或监视。“香港隐私委员会的调查发现,21.1%的公司承认对员工的电子邮件进行监控”[5]。在国内,近年来公司管理层对工作场所电子邮件进行监视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一种名叫“网络神探”的软件,能够记录并监控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所做过的事,企业负责人只要打开“网络神探”浏览器,就可以监视和记录雇员在办公室的一举一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有许多企业安装了“网络神探”软件,这种行为遭到了大多数员工的抗议,他们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为公司使用“网络神探”监视自己,就象别人私自打开自己的办公桌抽屉一样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的。

第四是网民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目前国内网民以每年数以千万计的速度增长着,他们沉醉于其中,因为在网络上言行不像现实生活中一样有着各种约束和顾虑,而是有着相对比较高的自由度,也正为如此,广大网民在享受这种“自由”时不经意间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网民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案例之一就是随意进行“人肉搜索”。什么是“人肉搜索”?这是一个新兴的名词,它指的是信息征集者通过提供信息交流空间的网络服务商(主要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贴吧、百度知道、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网易搜搜等)来寻求某一问题的解答,网络社区中广大网民中的知情者或提供相关信息,或将此问题进一步推广至其他社区、论坛,替信息征集者征求解决方案,这样通过将征求信息一传十、十传百、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方式,最终得到信息征集者所需要的信息。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信息征集者所需要的信息是为了揭露一个黑暗的或是令人愤怒的事件,那么通过“人肉搜索”得到的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就会在网上传播开来,进而会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公开抨击当事人,甚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或威胁,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自由。这显然是对相关当事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更严重的是,信息征集者如果出于不良动机,捏造有关事实来攻击别人,而网民却并不作区分(事实上也很难区分),满腔热情地为之进行“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和现实中进行讨伐和攻击,就会出现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铜须门”事件就是如此。

网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例之二就是某些网民因为自己的好奇心,在网上搜索、浏览、传播别人的隐私信息,给他人的精神上、物质上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如2008年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这种案例一般首先是有好事者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许多隐私照片在网上公开。进而舆论一片哗然,几乎全民在同一时间知晓此事,很多人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照片进行“欣赏”,并热心地传播给朋友同事。当事人一时成为千夫所指的道德败坏的罪人,精神上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经济上也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人们在纷纷谴责当事人不讲文明、厚颜无耻地同时,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实际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网络技术给人类的隐私权带来的并不全部是负面的影响。在很多人成为偷窥“牺牲品”的时候,网络技术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生活上的便捷乃至民主之风。例如,我们可以通过“人肉搜索”的途径来寻找失散多年的亲友,汶川大地震之后就有不少灾民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另外,人们也是借助于“高科技”的帮助,才揭开了“水门事件”的面纱。

三、网络时代隐私权频遭侵犯的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在网络信息化过程中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法制的不健全、经济利益的诱惑、技术上的缺憾,此外,还有历史文化根源、主体根源。

(一)法制建设的缺憾

网络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之所以屡遭侵犯,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缺乏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规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88年和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侵犯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将按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但是隐私权并不等于名誉权,两者有很大的差别,公民的一些隐私权遭到侵犯后缺乏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而网络隐私权更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现象,旧的法律规范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法制的不健全是网络隐私权侵犯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除了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一些相关法律中的一些零散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来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进行,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过于分散,对网络隐私权缺乏专门的保护体系。同时,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查、起诉、调查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这一切都使我国网民的网络隐私权很难得到较好的保护。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

网络上出现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也和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有些网站和个人铤而走险,蔑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肆意侵犯他人隐私权。他们或者搜索、收集和出售网民的相关隐私信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盗取网民的银行密码、套取网民银行存款,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者利用网民的隐私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聚赌、制黄贩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这些行为均有高额经济回报,公安机关又难以搜寻线索,更重要的是,当前很少有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裁,这为个别网站和个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

网络社区是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很少有人会用自己的真名与别人进行交流,这实际上是为侵犯他人隐私提供了技术支持,正因为可以匿名在网上发言,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有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里,人们只需要一个符号或者代号如ID或网名来代替真实身份就可以自由地发言或者浏览网络上的内容。人们在各种论坛性质的网站里发表文章、评论、观点、图片、视频和他人的有关隐私信息等,通常不需要表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由于这种行为具有隐蔽自己真实身份的效果,于是有一些人就无所忌惮地发表评论和抨击别人、发布违法内容,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慑于法律的威严和道德约束,不得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因此往往言行比较谨慎,但在网络上,不少人却肆意辱骂、攻击他人,编造谎言传播流言蜚语,对自己的言行十分放纵,他们认为可以逃避别人的追究,因为他们在做这一切的时候是带着面具的:网络上代表他的仅仅是一个符号。

(四)历史文化的原因

中华文明是典型的农业文明,其重要特征是农民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由于生产技术的落后,农民长期被固定在其耕种的土地上,因此生活和交往的圈子相对稳定和狭窄。在这样一种农耕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伦理规范、法律制度、交往方式无不被打上家族宗法的烙印,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用于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与制度往往局限于熟人之间、亲人之间。换言之,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私人伦理是成熟和稳定的,而公共伦理则因生活方式所限相对不够成熟。隐私权属于公共伦理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隐私权的出现与发展并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之后,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比较成熟、国际交往比较频繁、整个人类由熟人社会向法制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我国长期处于农业文明时期,因此,在我国一些人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侵犯他人的权利。

(五)人类好奇、偷窥的心理

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经济、社会、政治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上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们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空前提高,就业、就医、住房、小孩上学等问题成为人们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安全感,一部分人还会产生程度不同的焦虑、忧郁、恐惧和沮丧等消极情绪反应。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和心理状态下,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生活在社会较低层次的成员为了舒缓内心压力、寻找行为参照依据、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偷窥还可以满足窥探者的征服欲和控制欲。偷窥者认为自己知道被窥探者的一切,而被窥探者却对自己一无所知,因此自己处于绝对的主动和优势,这种感觉给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多少控制他人机会的人很大的满足感。这样不知不觉地养成了偷窥的癖好。

四、综合治理,实现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障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上网成本在不断降低,我国网民的增长速度十分迅猛,这给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因此要实现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必须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一)积极进行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虽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以及刑法、民法、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都有关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零散规定,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是参照名誉权来进行的,这种方式明显不利于对隐私侵权的处理,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不是别的,就是允许行使某种自然的力量,在某种条件下借助于公共力量,得到保护、返还或补偿”[6]。因此我们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建立统一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总体上来说,我们要建立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民法保护为重点、其他法律保护为辅助的法律保护体系,做到既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制定一部隐私权法并在其中规定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或者在民法中加入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二)加强网络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许多国家保护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通过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美国就倾向于采用自律方法来保护隐私权,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如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我国许多网站在这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纷纷推出自律规章或准则,以博得客户的信任。如Sohu在信箱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隐私的声明: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邮件内容以及未经用户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等。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的状况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发展网络技术、增强公民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缺乏有效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技术和方法,网民个人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技术革命,网络首先是一个技术概念,网络社会秩序的构建有赖于网络技术的优化。如前所述,“黑客”非法攻击公用网站、恶意破坏他人数据资料、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违法案例的日益增多使网络信息安全防范问题日益突出,也从反面突显出进一步完善网络技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网民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对侵权行为采取积极的抵制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保护网络隐私权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网民自身的隐私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比如,不为游戏、娱乐或网上有奖销售所诱惑,在网站要求填写个人登记表时不轻易泄露可以对自己进行识别的信息;充分了解网络公司的隐私权政策;采用加密软件保护个人资料。面对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弊端,我们不能只是产生恐惧和抵制的心理,而是应当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四)加强道德建设,构建积极向上的网络伦理

无论是法律的威慑,还是技术的限制,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来说,都只是外在的强制的力量。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还在于通过道德建设,提高网民个人的道德修养,养成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伦理道德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在一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伦理是在网络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人们在网络信息生活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因此,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和网络技术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道德的力量予以支持。通过在全社会进行公共伦理的建设和培养,使网民能自觉遵守公认的道德准则,并对自己网上一切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道德约束是脆弱的,但它是从根本上建立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

有人认为,网络时代隐私权频遭侵犯的原因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也只能由网络技术自身来解决。但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也会给人类带来无法估量的灾难。科学是福还是祸,关键在于科学技术使用者的主观目的是善还是恶。道德作为一种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是一种深入人心的内在法则,具有与法律、行政制度等相比而言更强的稳定性;或者说道德规范相对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而言,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主体具有充分的自由,甚至缺少约束,完全有可能无端、无度地获取网上资源,或者干扰网络秩序,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所以,自律意识是达到网络伦理道德诉求、构建网络伦理学的最基本的思想基础。因此,面对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民个人隐私频频被侵犯的现实,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从小学开始就开设有关电脑和网络课程,从中学就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课程,在大学阶段开设有关专题讲座,增强学生个人的道德责任心,培养学生正确的技术价值观,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

网络隐私权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范围更广,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艰难,从客观方面来说,必须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网络技术,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从主观方面来说,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一方面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通信技术,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最终实现两者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有利局面。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2-163.

[2] 杨立新.具体侵权行为的界定暨实例评析:上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304.

[3]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

[4] 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9-05-26.

[5]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80.

[6]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晨,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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