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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理论视域下的农民工犯罪解读与预防

2012-03-19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

曹 飞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1)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各类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这不仅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相悖,而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符。近年来,农民工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日益上升,农民工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严重问题。为探索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合理应对之道,必须运用恰当的理论视角来全面审视和深入研究我国农民工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社会转型背景下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社会解组理论、社会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交往差异理论、社会标签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文化冲突理论等。各种犯罪理论都有互相交叉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浪潮中,农民工的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弱化、社会交往的匿名性和瞬时性增大以及犯罪的道德成本下降成为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更适合于解释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民工犯罪预防的对策和措施。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控制理论虽然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提出来的,但是其关于社会联系、社会控制的思想也可以作为解释农民工犯罪的一种工具。

一、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基本思想

社会控制理论是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源于生物学。1901年,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中首先提出该名词,并使“社会控制”成为社会学的重要范畴。罗斯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其构成了人的天性中的“自然秩序”,“亦即一个没有人工设计和作用的秩序”[1]33。因此人类社会能够处于自然的有序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因而能够避免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和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但是这种“自然秩序”状态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发展的城市化和日益高涨的移民浪潮所破坏,随之而来的贫穷、失业、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如果不打算让我们的社会秩序像纸牌搭成的房屋一样倒塌,社会就必须控制他们”[1]43,即必须运用社会控制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了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控制工具。罗斯同时强调,社会控制应该“给予我们最多的福利而最少地剥夺我们的自由”[1]318-324。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推进,犯罪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众多社会学家特别是犯罪社会学家在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发挥。

1935年,美国学者阿瑟·比利[2]381-382在其《控制犯罪的社会计划》一书中,将有利于犯罪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类:①削弱社会控制的因素,包括经济秩序中固有的缺陷、都市化、变化着的习俗和道德、家庭解组;②削弱自我控制的因素,包括先天固有的或后天获得的障碍、精神缺陷、个人混乱、无知等。

1942年,庞德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即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庞德认为,人性包含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和社会本性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外在的表现是人的欲望和要求,欲望和要求不断扩张、永无止境,个人的本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对于外在自然资源的要求也是无限的。另一方面,世界上的事物和资源是有限的。“人人都想要地球,但是地球只有一个”便是庞德对人与人之间欲望和要求的矛盾以及人的欲望和要求与自然界有限资源之间矛盾的一种描述[3]93。为了协调这两组矛盾,庞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第一步,通过控制个人的欲望和要求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不会发生冲突。第二步,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得到控制、人类社会内部达到协调一致、人类的力量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达到对外在的自然界进行控制。控制人的自我扩张本性的手段就是法律[3]12。这就是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961年,沃尔·特凯·德雷克里斯(Walter Cade Reckless)[2]383-384在其发表的论文《少年犯罪与犯罪的一种新理论》中,将早期研究中提出的许多概念和因素加以整合提出了犯罪的遏制理论,其基本观点是,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是对推动和引诱个人进行犯罪的驱力和拉力缺乏遏制引起的。作为犯罪社会学集大成者的赫希,在其1969年的著作《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中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关于控制犯罪的论述,即“社会约束理论”[4](也即社会控制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强调“人为什么要犯罪?”不应是犯罪社会学研究的问题,而“人为什么不犯罪?”才是犯罪社会学家所要探讨的问题。因此,赫希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至为重要,其是正常人格中的一部分,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情感,能使青少年增强社会责任感,顺从社会传统规范,具有防止青少年犯罪的作用,也可以解释人何以不犯罪的问题。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个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包括依附、奋斗目标、参与和信仰)紧密相关。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无法自由自在地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和越轨就会发生。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受到削弱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社会控制与犯罪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良好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支持有利于较少犯罪,同时完善的社会控制措施本身也有利于减少犯罪。虽然,自我控制能力高有助于减少犯罪,但自我控制能力本身的高低就是社会联系和社会控制程度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农民工犯罪的原因首先在于社会链接的断裂,具体表现为社团组织联系的缺失与乡族性组织的倚重蕴含的暴力维权和正式制度的排斥与低效导致犯罪;其次,农民工犯罪的原因与社会控制的弱化有关,具体表现为非正式社会控制与正式控制的双重弱化。因此,农民工的犯罪预防也需要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并举。

二、社会控制理论下的农民工犯罪解读

(一)社团组织联系的缺失与乡族性组织的倚重蕴含的暴力维权

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会人际信任与社会资本均来自自愿性社团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是这些中间组织推动了人们之间的合作并促使了信任的形成[5-6]。郑也夫指出:信任产生于社会中间组织:宗族和自愿组织。“这些与领地或准领地相系结的组织,有着明晰的边界,边界保护了成员间的识别性和频繁的博弈,避免了混乱型冲突,边界内有着相互依赖的双向关系和赖此建立的相互间的义务”[7]。但是,以全权统治形式出现的人民公社却以“单位”取代了中间组织,以“公有制”取代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私人领域和边界,使得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马蹄型”社会结构:上面是庞大的国家机器,下面是亿万个体,中间极度萎缩[6]56。与此同时,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以崇高理想为目标,以强大控制力扑灭着异端思想,并封杀着任何异端思想可能滋生的空间,它实质上成为一种强制性地对社会成员人身控制和社会动员参与的手段。因此,这一时期的信任本质上是强制性的,它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宏观上,国家计划取代和遮蔽了社会信任关系的制度要求和社会群体自身的内在需求;二是微观上,社会信任关系以伦理道德、“熟人文化”为基础而非法治(不等于没有制度信任)[8]。

苗梅华[9]认为中国社会资本发展阶段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过程中,“乡族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在个量上被消解,但在行动能力上则表现为社会资本的“过剩”,与此同时,“社团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尚未建构完善,在行动能力上则表现为社会资本的“不足”。由于缺乏“社团式”社会资本——社会志愿性中间组织,社会协调呈“哑铃型”——一端是强大的政府,另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这便难以把整个社会联为一体,而那些“乡族式”社会资本网络关系所固有的特性,阻碍了转型期中国法治秩序的形成,主要表现为:第一,传统社团组织具有浓厚的血缘、地缘性,为专制统治提供统治工具;第二,社团组织成员缺乏公民意识,导致工具理性不断得到张扬;第三,社团组织缺乏独立性,致使社会权力参与社会事务能力不足;第四,社团组织制度供给不足,难以使其真正成为弥补政府与市场调节空白的有效手段,可以利用的直接组织很少。

对于农民工来说,现有的制度设置没有为其提供组建自我维权组织的空间,这其中的障碍主要有三点:①在我国,整个组织体系是通过单位实现的,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身份,因而很难有资格在城市组建自己的组织。②要找挂靠单位,但其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很难满足挂靠单位的组织要求。③国家对民间组织一直很敏感,真正独立的民间组织是不被允许存在的。这种结构性的社会政冶背景,显然不利于农民工组建自己的民间组织。因此,尽管老乡会这样的基于强关系的组织具有其局限性,但在中国司法成本高昂和社团组织不足的情况下,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老乡会的维权组织就成了农民工社会救济的替代性机制,而基于自力维权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

(二)正式制度的排斥与低效导致的犯罪

黄淑萍[10]从挫折-侵犯理论的角度解读了农民工的犯罪。该理论认为挫折是侵犯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挫折,侵犯行为就无从发生;当然有挫折也不一定就会导致侵犯行为的发生,还要结合挫折的强度、受挫者对挫折的理解以及社会抑制侵犯的力量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但无论如何,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对农民工就构成了一种挫折。

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特殊的功能,保证了在开发、建设边远地区过程中所需要的人才和劳动力资源,避免了城市人口尤其是大城市人口的过分膨胀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然而,现行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劳动力城乡分割,而且把户籍与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社会地位等直接挂钩,使户籍制度附带了一系列不公平的附加功能。首先是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性,农民和城市市民由于户籍制度的作用而生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空间,而且待遇迥异。调查资料表明,城市居民普遍在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保险或享有一定的国家福利。在一些地方,也有部分乡村按照城市保障标准以及乡村的财力状况对本地农村劳动力自办养老、医疗保险,而农民工一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部分从事高危工种的农民工除外)。其次是就业的不公平性,它主要是指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的各种限制。这种就业限制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农民工就业的时间限制、程序限制和行业工种限制。时间限制是指为了减轻春运的压力,特规定在春节一个月后不准企业招聘农民工。程序限制指进城农民工必须办理外出务工证和城市就业证,城市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还需报劳动部门审批,除此之外,农民工在城市还要办理暂住证、健康证,女性还要办理计划生育证等,而所有以上证明均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工种限制主要指进城农民工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或者难以招足市民的行业和工种[11]。虽然这一点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事实上的工种限制是客观存在的。另外,在劳动报酬方面,农民工无缘像城市职工一样享受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各种劳保、福利待遇,即使农民工提供了与城市职工同样的劳动,也得不到同样的报酬。显然,以上限制使得农民工不能像城市市民那样就业、生活,他们仍然是城市社会的受排斥者。第三,农民工子女入学受到歧视性对待。由于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针对本地居民设立的,城市的中小学只对城市居民开放,农民工的子女如果要在城市学校就读要么交足借读费,要么自己兴办学校,要么不读。全国各城市借读费多少不一,多则每年几千元,少则每年数百元,这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而打工子女学校多数地处城乡结合部,办学条件简陋,不仅教学质量差,同时还隐含着许多安全隐患。

对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机制来说,由于前述农民工的社会团体缺失,因而农民工的利益诉求难以表达,而现有的选举制度还是以户籍为基础,导致农民工无论在户籍地还是打工地都失去了利益诉求的机会。对于农民工的利益保护机制来说,从特殊信任(熟人信任)向普遍信任(制度关系信任)的转变,意味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将成为调整、规范陌生人之间交往的制度安排,但法律要成为建立普遍信任的基础,必须以比较低廉的司法消费成本和较高的司法效率为条件。由于法律的消费需要巨大的司法成本和较低的司法效率,劳动契约的很多执行并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政府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私力救济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就农民工的劳动契约执行机制,不仅面对“熟人社会”治理规则的缺乏,也面临“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治理的低效。农民工一旦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现自己受骗上当、权益受损时,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与高度组织化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抗争,无力承担法律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需求补偿能力的不足”。当交易损失在可以承受的心理范围内时,在“寻求补偿”和“忍受交易损失”之间,农民工往往“理性地”选择后者,因为进行法律诉讼等寻求补偿行为意味着一笔额外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支出,如果寻求补偿的成本大于所受的损失,那么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即使赢得了与其所受的损失相等量的补偿,但从为此付出的大量成本来看,其损失依然没有得到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农民工基于私力维权的暴力犯罪。

(三)社会控制弱化与犯罪生成

从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表现形式来看,个体与家庭、工作单位或者社区间的联系情况,表明了在个体水平上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特征。社会纽带断裂意味着社会控制特别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而“非正式社会控制比正式的刑事司法控制更有效。绝大多数公众没有犯罪,与其说是惧于被关进监狱,还不如说是惧于‘众人’的反对。犯罪的增加不是因为刑事司法系统出现问题,而是因为非正式社会控制出现断裂”[12]。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犯罪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联系,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社会纽带是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犯罪缘于薄弱的社会纽带[13]。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纽带弱化会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14];与配偶(或同居者)感情深厚、关系紧密就会形成一种社会纽带或个体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就可以降低犯罪的可能性[15];雇主雇员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会降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16]。

对于农民工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来说,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基于“面子”、“人情世故”、“宗族血缘”的控制减少,因而犯罪的动因增大。从农民工的社会联系来说,夫妻两地分居,导致配偶间的相互依赖减弱;劳资关系也不容乐观,工资拖欠与职业病纠纷时有发生;从农民工与市民的社会融合来说,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尚没有完成,而经常处于被排斥的境地。李培林[17]对济南农民工的调查发现,55.7%的进城农民工认为进城后最亲密的朋友是一同来打工的老乡,21.8%的人认为是进城后认识的农民朋友,只有21.5%的人认为是进城后认识的城里人,刘林平[18]的研究也证明了上述论断。根据郑功成等[19]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与当地人的关系方面,31.2%的人认为外出务工过程中受到了当地人排挤,57%的人认为没有受到排挤,11.8%的人说不清楚。在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方面,16.3%的人反映很好,54.2%的人反映一般,11.3%的人反映不好,7%的人反映很不好,11.2%的人说不清楚。

由于次级社会资本的缺乏导致农民工继续在有限的初级社会资本里面获取就业信息、情感寄托和权益维护。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不仅为农民工提供了寻工信息,而且这种强关系带来的高信任度大大节约了其就业成本。尽管初级关系网络有利于农民工经济层面的适应,为其在城市立足奠定了基础,但是它却不利于农民工在社会心理层面的适应,不利于农民工城市社会化——建立新的适应城市生活的行为方式、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从理论分析,这是由于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同质互动导致了“以初级群体为基础”的“亚社会生态环境”的形成,该“亚社会生态环境”的形成又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工所具有的传统观念和小农意识。在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的背景下,该亚文化往往蕴含着流民文化、暴民文化、江湖文化等。农民工在与一些有前科或者治安不良记录人员的交往中,不仅对违法犯罪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而且学到了一些犯罪的技巧及反侦察的手段,进一步增大了犯罪的危险,差异交往理论对此可予以解释。该理论认为犯罪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绪障碍等病态造成的,而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如同读书、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学习而来的。犯罪人的形成过程是在犯罪或违法团伙中学习越轨和犯罪的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

对于农民工的正式社会控制来说,流出地的监管缺失是非常明显的。农民工一般是正月出门,腊月回家。每年在家的时间也就是一个月左右,即使是村民选举这样重要的事情,农民工往往都不愿意回原籍参加。农民工的日常表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派出所的监督是非常有限的。农民工的流入地监管同样存在很大的难题,首先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往往在一个地方打工一段时间,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很快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去。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中,基层派出所主要通过租房登记、旅馆登记、暂住证管理、建筑行业务工人员信息登记等进行相关管理,但是有的小旅馆和房租户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对证件审核不严,导致一些负案在逃的农民工藏匿,或者容留农民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边远的工矿地区和山区由于流动人口管理比较薄弱,也往往成为许多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

三、基于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的农民工犯罪预防

(一)农民工个人关系型社会资本的整合与链合

农民工自脱离农村进入城市就业及融入城市的每一个环节都依赖关系型社会资本,然而,他们又难以克服关系型社会资本之瓶颈。从农民工个人的社会联系与支持来说,只有实现其与市民的融合,才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里面获得更多的就业信息和精神寄托,也有利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与城市适应,最终实现其生活的城市化和思想的现代化。于是,对农民工关系型社会资本的投资与拓展尤显重要,其有利于促进公民间特别是农民工与市民间的彼此信任。就我国而言,农民工不仅要保持农民工之间、亲友之间及地缘之间形成的人际信任关系,还要将这种信任关系网向城市市民开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融入城市市民社会[20]。打造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进行互动和交往的文化环境,有利于实现农民工与市民的社会融合。农民工能否尽快融入城市社会不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劳动态度,而在于他们能否成功地跨情境互动,跨越城乡之间的鸿沟与城里人打交道。在这里,农民工同城市人交往的主动意识和城市人对农民工的认同感是促使二者增加交往的必要条件。农民工社会资本强化不仅有利于其就业信息的获取,而且有利于其权益维护、情感寄托和社会参与。因此,要借助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城乡统筹、互惠互利、互相认同、共同发展的和谐社会理念,扩大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进行互动的基础。

(二)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建设

针对农民工的很多犯罪属于自力维权的特点,加强农民工的组织建设无论对于农民工的维权或情感寄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农民工来说,忽视平衡劳资关系或者说离开平衡劳资关系的种种“维权”举措,只能是隔靴挠痒,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关系不对称,直接原因是现行各种维权举措尚未“对症下药”[21]。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他们的组织程度,成立完全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壮大农民工的力量。但就农民工的组织维权来说,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企业内工会的“缺位态、依附态、变形态和无效态”,肯定会影响到农民工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会的兴起与成立也反映了民营企业内工会的低效。从农民工自身来说,其在城市的生活往往是两栖的生活模式,而长期生活在社会排斥的状态使得其城市归属感低,往往是过客的心理,同时农民工的全国流动决定了其很难在一个城市的某个企业取得固定的“工会籍”;从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网络来说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基于对法律、组织的信任。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农民工基于自愿入会的“自愿性”降低。基于初级关系的工作找寻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民工企业内工会的替代。因此,当下农民工工会的维权模式主要以外部工会模式为主并且发挥了作用。

就外部农民工工会的具体模式来说,行业工会和劳务输出地与劳务输入地的双重维权模式已经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全国联网模式也值得探索。外部农民工工会之所以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由于其独立性强、级别高、动员社会资源的力量强。它的积极作用一是为农民工集体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桥梁(因为其往往是连接公、检、法、工商、税务、劳动、妇联、新闻媒体等单位与企业的纽带);二是其为防止暴力维权或者是自救式维权提供了缓冲的余地,使可能的暴力维权行为转化成本质上是政府主导下的外部工会救济模式;三是有可能把很多企业必输无疑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解救出来,既防止了企业的恶意诉讼,也节约了农民工可能付出的巨额诉讼费用;四是农民工维权中地缘维权和私力救济可能蕴涵的社会紧张成为政府本身引导农民工工会建立的重要背景,因而获得了政府的支持。

(三)从二元制度走向一体化的社会整合

农民工社会排斥的消除与生活支持的强化,有利于减少农民工犯罪的动因。政府在制度层面上对农民工的社会支持,则主要通过二元制度和农民工与市民的一体化改革来予以实现。首先,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或生活地作为自己的户籍登记地点,改变当前存在的工作地与户籍登记地分离的局面。当然,在户籍改革过程中还要注意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其次,严格规范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监督。所有用工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用人单位侵权或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改变义务教育的逐级划片管理模式,实行义务教育的属地管理模式,让农民工子女获得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受教育权利。第四,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因体制而产生的不公平的境况。例如,可以考虑改革选举法,规定在城市居住期满1年或2年的农民工可以获得同所在城市社区市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样参与所在社区举办的各种政治活动。第五,建立健全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消除人为差别,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

(四)农民工社会控制的加强与完善

加强控制是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要加强对旅馆登记和房屋租住的规范管理,实行严格的身份审查。对于违反旅馆登记有关规定的旅馆责任人要予以必要的法律追究,同时要加强建立旅馆登记与公安报警的联网建设。加强社区警务建设,严格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防止租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要防止犯罪分子隐藏在民房内。加强暂住证管理,熟悉本辖区的居民情况。加强对建筑、采矿行业等的用工登记管理,防止一些网上通缉犯在边远的矿区或者建筑工地以打工的方式隐匿。严格户口管理,防止户口身份与变更登记中的漏洞,防止一些负案在逃分子在异地落户。加强对网吧的实名上网登记管理,防止在网上进行犯罪信息的串联和犯罪行为的实施。加强对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防止流窜作案。加强雷管、炸药和管制刀具及枪支管理,防止危险物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给社会带来危害。对于可能爆发突发性事件的线索予以必要的筛选、甄别,做出合理的预警与处理。完善重点敏感地区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提升公安系统的快速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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