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伦理的学理透视
2012-03-19张志丹
张志丹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企业信息伦理问题的提出
人类从信仰时代、理性时代和发现时代昂首阔步地步入了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凭借其巨大的魔力极大地改变了和正在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了人类对社会历史想象力的终极地平,人们不禁惊叹:“地球变平了!”“地球变小了!”“地球变热了!”“地球变体了!”在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信息社会,信息已由传统社会的一般资源转变为当今时代的首要资源,且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与升级的“关键变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核心要素。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奋斗历程,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举措,描绘出我国国家信息化的宏伟蓝图。不难看出,信息不仅具有宰制性的影响力,同时也是国家、组织和个人都绕不过去的时代课题。
基于瞬息万变的世界信息经济发展大趋势,当代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竞争战略必须进行转型与提升,从而构建一种切合时代的新型经营模式。否则,企业很难成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公民”或现代经济主体,而只能以低水平徘徊的糟糕方式疯狂地演绎纯粹的“经济逻辑”,最终必将自绝于时代、自取灭亡。这意味着,企业特别是信息企业和工商企业应该成为“以信息为基础的组织”[1],视信息为经济战略资源,以信息化实现企业的升级转型,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如在美国企业中,首席信息经理(CIO)相当于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信息开发与运用,直接对最高经营决策者负责,堪称举足轻重的人物。这足以证明信息之于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命线”意义。
然而,机遇与挑战、信息(及其科技)与道德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和张力。这一点在当代企业身上得到了集中体现。“企业是信息时代中信息的最大制造者、发布者和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时代因为信息便利而最困惑的主体”[2]。个中原因,一则在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社会形成特殊领域,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而人们的伦理意识却大大滞后。对企业来说,简单粗率地介入信息活动而无视伦理道德的约束,无疑于引火烧身、置身险象环生的境地;另一则在于,作为信息的最大制造者和发布者,企业不得不承受信息传播与交往后果的压力。譬如,作为信息的最大利用者,企业同样不得不承受巨大的信息辨伪压力。但无论如何,企业不能无视其信息行为所引发的伦理争议和道德问题。
现实确乎如此。企业背离信息伦理精神的时代表现是:信息污染、信息盗窃(盗用技术秘密)、信息霸权、信息侵犯和信息欺骗(假冒合同、虚假广告)等。上述缺乏道德的行为依然在全球蔓延肆虐,而且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自身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在信息中繁荣,但我们也可能溺死于信息之中。如果缺乏伦理道德的规约,人们极有可能陷入“恶的无限可能性”而拥有一个“灾难性的未来”。相对于企业低的信息化水平及其弱的信息意识而言,问题则可能更为严重。企业信息伦理后来居上且迅速占据着企业伦理的突出位置,已经折射出问题的严重性。如从企业伦理视角看,信息伦理建设的缺位毫无疑问是三鹿奶粉事件和美国金融海啸的最大元凶。可以说,在信息化的乐园中,企业如何恰如其分地拿捏应对,做到纵不能“兼济天下”但却可“独善其身”,从而建构符合伦理精神的道德经营模式,确非轻而易举之事。
职是之故,企业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对企业经营中的信息活动伦理进行交叉式、立体式研究,的确十分重要和必要。从研究现状看,国外围绕企业信息伦理问题已经产生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大量关于一般信息伦理、计算机信息伦理以及网络伦理的成果为本研究敷设了理论基础。与本论题直接相关的代表性成果是美国乔治的《信息技术与企业伦理》一书,该书主要对信息技术中涉及企业伦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生动的研究,探讨了信息企业内部伦理问题和由于应用信息技术引起的其他企业伦理问题[3]。国内学界主要研究企业信息伦理中公司信息披露的道德问题、企业信息安全问题、员工隐私问题以及信息革命中的伦理问题或者网络伦理问题等。然而,其中尚缺乏对于企业信息伦理专门深入的研究。现实呼唤企业信息伦理,企业信息伦理必须面对现实、指向实践、引领实践。基于此,需要企业道德经营的信息转向,或曰信息的企业伦理转向。作为企业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的交叉研究领域,企业信息伦理对于上述两个学科领域研究的深入和拓展具有重要意义。理性审视、处理企业信息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的现实吁求,也是经济伦理学与信息伦理学的必然要求。
二、企业信息活动的伦理意蕴
企业能否理性地进行信息活动,在于其是否须臾不可或缺地用作为人的理性行为之根据和灵魂的伦理道德来加以规约。即便如此,企业信息伦理存在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有待阐明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充分澄明企业信息伦理的合法性,与企业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是一致的。因此,下面从否证信息的“数字本体论”并阐明信息的“社会建构论”两个层面来论证企业信息活动的伦理意蕴。
(一)信息的“数字本体论”神话
信息在今天具有宰制性的影响力,从丹尼尔·贝尔把信息和知识视为信息社会的“关键变量”以及阿尔文·托夫勒把信息作为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权力”即可窥豹一斑。因而,“唯信息主义”、“信息至上主义”和信息崇拜甚嚣尘上似乎并不奇怪。美国学者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一书中对信息崇拜、技术至上及其后果进行了拓荒性的全面而深入的揭示。他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这个词获得了无所不能、包罗万象的定义,认为它会为人类带来各种好处。……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愚忠和盲从。”[4]1-2发挥信息的社会功能和拒斥信息主义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需要澄明的前提是,我们需要走进信息的社会存在论本质,驳斥信息的“数字本体论”神话以及信息的“非道德性”神话。
在这些“神话”者眼里,“信息具有舒适、安全、模棱两可的涵义。它既不使人紧张也没有高尚的追求。它从本质上就是平淡的,正因如此也就无懈可击。信息就像安全的中立国;它只是简单有用的、无可辩驳的事实的积累”[4]15。表面看来,他们把信息解读为“价值中性”、与“伦理无涉”之物似乎无懈可击。
实际上,孤立主义、简化论的形而上学视域提供的只是一种无益的知识、“空洞的抽象”和“简单化范式”。如此简化抽象,信息本身变得难以理解,其使用及未来也显得神秘莫测、无法控制。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为了寻求严密彻底的科学知识计,我们必须指出,象经常出现的那种仅在量的规定里寻求事物的一切区别和一切性质的办法,乃是一个最有害的成见。……如果我们以求得这类较多或较少的量的知识为满足,不进而掌握它们特有的规定性,这里首先是质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对于这些对象和其区别所在的了解,也就异常之少。”[5]在信息“数字本体论”视阈中,人们既不知信息“从何处来”,亦不晓信息“到何处去”[6]28,它遨游太空,如同幻影和幽灵,忽远忽近、飘忽不定。由此,“信息的大海正在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不是靠摩尔定律再翻几番或是‘按几下键盘’就能魔术般地得到解决的。全神贯注于信息,并且不言自明地假设:只要搞好信息工作,其他一切工作将迎刃而解,说到底,这是一种对社会和道德的无知”[6]31-32。不难看出,这种所谓“数字本体论”的简化论、孤立论把信息仅仅理解为数字,必然走向“伦理无涉论”,剥离信息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可能的结果是堕入信息的技术至上主义和信息崇拜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拔。
信息“数字本体论”的简化论思维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拒斥。莫兰指出:“问题在于避免单方面的、抽象的观点。为此应该预先意识到可能使认识残缺化和使现实走样的范式的本性和后果。”[7]5他还说,不是复杂性思想产生了复杂性的世界,而是复杂性的世界要求抛弃简单化的认知范式,以复杂性思想和认知范式来替代它。“但是数字化和形式化愈益将存在和生存物加以解体,而只把由公式和方程掌握的可以量化的实体视为唯一的现实。最后,简化的思想不能设想一和多的联合(untas multiplex),它或者实行抽象的统一而消除多样性,或者相反地并列多样性而不能设想其统一性”[7]6。可见,企业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并非“数字本体论”,而是以数字、信息为基础及其联系内容的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一种“关系本体论”。诚如瑞菲尔·凯普偌所认为的,“信息伦理学的一个本体论基础旨在质疑数字构建存在的形而上学领域”[8]。在社会存在论的意义上,信息不可能是“纯粹信息”,而是必然受到人类社会中诸多元素影响的“污染”之物。
(二)信息的“社会建构论”的伦理意蕴
信息的哲学含义问题是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的学术难题。有学者认为信息是“物质本体论”①信息的“数字本体论”与“物质本体论”虽有差别,但两者都拒斥信息的社会建构性、人为性。本文集中对“数字本体论”进行批判。之物,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转而从认识论角度认为信息是生成性、主观性与属人性的东西,如有学者认为,“信息在接受者的头脑之中”,“是人造物”[9]。倘若不加深究,两者对信息伦理合法性的探讨似乎也无可厚非。然而,如果把信息理解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纯粹物质”,那么信息伦理所思考的就是外在于信息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问题了。事实上,在社会现实中,本体论与存在论、本体论与主体存在之间是不可能现实地分开的,如果硬要分开,那也只是在主观思维领域。因此,即便人们不赞成从认识论角度对信息的生成性、主观性与属人性的解读,至少会赞成基于社会存在论意义上的生成性、主观性与属人性的信息概念,换言之,即信息的社会建构论。
实际上,正如与企业关涉的信息是“虚”的,它只有附着在物质上才能存在、生成、操作和转让,离开物质载体的所谓“裸企业信息”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样,离开人类行为的载体同样是其“不可承受之轻”。因此,在社会存在论意义上,信息无法孤立而成为“自组织”系统、自生自灭的“单子”。进而言之,“信息需要从人的角度加以解释,一定意义上信息是人的产物,信息的形成必须有人的参与,信息世界与生活世界、实践世界尤其是价值世界具有内在的联系;即使从信息离不开信源、信道和信宿的意义上,信息世界也是离不开人的世界的,否则就是无意义的信息,甚至不成其为信息”[10]。故而,信息崇拜论与信息神话必然破产,它们所构建的理论大厦与信息幻象也终将被摧毁揭穿。要言之,信息的“社会建构论”意味着信息的人本学取向,其伦理意蕴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从道德关涉范围来说,企业的信息活动是“人为”的,不可能处于脱离道德关切和与伦理无涉的特殊领域。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人的行为可以分为道德的、不道德的和与道德无涉的。作为人的社会行为活动,企业信息活动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企业进行的信息生产、交换、操作和转让、消费活动,必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处理和调整、协调,它不仅有一个“能不能”、“想不想”的问题,更有一个“该不该”的伦理判断问题。无论是其生产、传播、交流、转让等行为活动,还是其使用和管理行为等,均属于人类的社会行为,不可能属于游离道德之外的特殊领域。换言之,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信息的生产和应对,不是纯然的“物质性”活动,“只有冷冷的物在流动”,而是内含着伦理精神和价值内涵的活动过程,离不开价值规约和道德关切,必然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考查。也就是说,信息不仅在信息本体论意义上具有社会建构性和人文性,而且信息在交往、传播和使用中会被再次、多次地建构。这种张力和限度就是伦理需要介入与审查的空间。总之,道德作为普遍的“以太”普照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既然道德是一个普适性的规范,企业的信息活动作为人的社会行为活动,需要道德关切及其应然考量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从企业的道德性质来说,企业属于道德存在和道德行为体,因此企业信息活动归根结底应该是“为人”的道德取向。这种道德存在本身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某种社会责任,在谋求利润的同时服务社会、承担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否则,企业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将荡然无存。在当今的商业语境中,企业必须是个道德的存在,其立足与存身的根本是全面地道德经营。人是万物的尺度,同样也是信息活动的尺度。就企业信息活动而言,其终极旨归是为了人的需要、自由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信息而信息。无论人们对信息如何自由地被生产、建构,若践踏道德底线,则这种自由恰恰因为其“太自由”而与本真的道德自由相悖,必须加以“修改”或“删除”,否则,“自由的灾难和暴力”必将发生。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信息异化以及奴役人的现象,悖离了信息“为人”的人本学取向。需要指出的是,“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是信息存在或不存在以及这样存在或那样存在的尺度,所以不断改变信息呈现方式的并不是对象本身而是人,人的状况决定对象的信息状况”[10]。这一方面说明了人类目前的道德无序是导致企业信息活动无序的原因,或者说企业信息活动的无序是人类道德无序的“缩影”;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类对于道德状况(包括企业信息活动)的期待和诉求相当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了企业信息伦理未来的基本走势。因此,企业信息活动“为人”取向的真正实现需要信息伦理的专门建设,更需要人类道德的提升与改善。
总之,作为人的社会行为活动,企业的信息活动不可能逃离伦理道德的应然考量。否则,必然为以下两个错误大开方便之门:一是崇尚技术理性、工具理性,把企业信息活动孤立化、抽象化为纯然的机械活动;二是把伦理道德狭隘化、窄化为人类部分活动领域的规范。显然,系统化、复杂性和关系性的辩证法视野是决不会陷入这些矛盾和错误之中的。
三、企业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与实践进路
企业作为现代信息社会和信息活动的中心,不可能离开伦理“脱轨式”地从事信息活动,而需要遵守信息伦理的规约。所谓企业信息伦理,实际上是指企业在整个经济活动和信息活动中的“应然逻辑”及其本身的伦理道德性。企业信息伦理是调节企业信息活动与有关信息生产者、服务者和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及对企业信息活动的伦理审视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关系。从起源上看,企业信息伦理是人类经济社会交往活动的现实需要及其规律的反映;从应用上看,企业信息伦理调节着人们在企业信息交往活动中功利和道义的实现;从目的上看,企业信息伦理追求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企业信息伦理建构需要明确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进路。因为“信息伦理学不光探讨‘信息领域伦理’这个问题,而且主要探讨的是信息领域的一种道德规范”[8]。企业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无害、真实、安全、共享四大原则①曹劲松等认为,信息伦理原则具体包括信息内容上的无害原则、信息手段上的功利原则、信息渠道上的公平原则、信息享用上的尊重原则和信息生态上的发展原则。参阅曹劲松、宋惠芳:《信息伦理原则的价值取向与责任要求》(《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一是无害原则。企业信息活动中的无害原则即不得伤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一方面规定了企业信息活动的自由边界,简言之,你的自由以人的自由为前提。密尔指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11]13另一方面规定了企业信息活动的责任边界。不伤害原则意味着对他者承担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拒斥这种责任和义务,否则迟早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法律的惩罚。密尔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利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之所以能够使用一种权力反对其意志又不失为正当,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伤害到他人。”[11]10无害原则作为企业信息伦理的底线原则,不仅框定了自由和义务,而且内生或渗透于其他伦理原则之中,由此,如果难以做到无害原则,则意味着不可能真正做到真实、安全、共享、信任和公平,比如,企业信息污染便违背了无害原则。企业信息污染通常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它可能是在传播过程中受到了人为或非人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破坏造成的。“信息污染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人”[12]。企业信息污染在传播中扩散、迁移乃至转化,产生无用信息,使传播系统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企业决策失误、企业损失和企业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等。
二是真实原则。企业信息行为中不许为欺骗之故而说谎,如同日常生活中一样。谎言害人惑众,贻害无穷。因此,真实原则要求企业生产、传播和转让的信息的真实性。尽管信息是在物质基础上或者依托于物质的人类建构之物,“唯信息主义”、“信息至上主义”当然是我们不能赞成的,但问题在于,信息的属人性或曰建构主义仍然是抽象意义的价值观,必须进一步澄明信息属于哪些人、为谁建构以及如何建构等问题。由此便出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它们不仅内生于信息哲学含义的理解中,而且也存在于现实的信息交往过程中。要言之,信息无论如何客观、真实,不能完全与人无涉、不受现实社会的“污染”,无论如何主观、自由,也不能完全蒸发其客观、经验的基础。对于企业来说,某些信息的客观性如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客观真实性处于支配性、优先性的地位,否则,势必带来巨大的问题。真实性意味着“陈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必不可少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因此成为一种伦理标准”[3]22,比如,传统经济信息欺诈方式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愈加狡狯。网络时代引发的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的新型信息欺诈,如键盘监视器记录按键、伪造网站盗窃资金、推送个人隐私信息、“网络钓鱼”、投资诱骗、购物诈骗、网络支付欺诈等,层见叠出。一些投机分子、“网络高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抛出各式各样的方法,诱骗人们提供财务密码、银行账户和其他敏感信息等,甚至有时候会使用蠕虫和间谍软件以及其他恶意程序码修改或伪造网站,使网络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诈骗网站[13]。
三是安全原则。企业信息行为安全原则,一方面,企业尤其是信息企业不能给他人提供不安全的信息或信息产品、信息技术;另一方面,企业要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有学者指出:“公司有伦理责任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有义务避免故意造成伤害他人,并且有潜在的责任为更大的社会利益行使独特的能力以及巩固社会机构的稳定运转。”[14]比如,“千年虫”问题是企业信息技术不安全性的一个“极端版”,只是由于它被遮蔽、掩盖,在世纪之交以前人们未加留意而已。实际上,由于信息革命的快速发展,伦理审视和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安全认同危机”弥漫扩散、形势严峻。除此之外,淫秽色情信息的大量生产和传播日益疯狂地毒害着社会肌体。与此同时,企业遭遇信息安全的挑战日甚一日,诸如信息欺诈、窃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防不胜防。因此,企业在信息安全生态不友好的情况下,如何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级别,防患于未然,是一个时刻需要高度警惕的问题。譬如,在经济危机时期,大多数行业都受到影响,唯独信息盗窃行业越发“繁荣”,越发疯狂。
四是共享原则。信息也是资源,共享产生最大福利和效用。与一般物质产品不同,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价值在于它的共享性程度,共享程度低,相应的价值就小,反之就大。“信息共享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是有帮助的。因此,共享而非私藏信息具有内在价值”[3]23-24。与人共享,你并没有失去什么,相反却得到了信任或回报,可谓互惠互利。共享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激烈竞争中,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控制信息获取而控制权力、凭借信息获取途径取得竞争优势,这样就损害了共享原则。同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息窃取和欺诈极易发生。“信息的不对称性给不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创造了机会。反之,信息共享为人的自主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一个人拥有的知识越多,可供选择的机会就越多”[15]。另一方面,我们依然不能否定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当然,信息共享的前提是尊重机密、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和隐私的保护等。这与信息共享具有张力关系,而非仅仅是矛盾和冲突的关系。由此可以说,共享原则作为企业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存在合法性。而且,它与无害、真实、安全原则一起成为当前信息社会处理信息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信息传播媒介经过从语言、文字到现代通讯、信息网络,使得信息伦理凸显为时代的主要伦理问题。无可否认,信息网络的数字化作用有助于改变大众媒体分级的一对多的结构,有助于提高个人、团体和整个社会发送信息而不仅仅是接受信息的能力。与此同时,自由、权利与责任之间的矛盾也就出现了,在企业从事信息生产、传播和利用等行为过程中,因监控缺位、伦理规约缺失而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企业不讲究信息伦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诸如个人利益受损、企业经营最终将因得小利而失大利陷入困境甚或破产、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并影响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等。企业信息伦理缺失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大体上看,一方面与价值观的天崩地解、道德信仰的幻灭不无关系,因而“网络中飘荡的是无处安顿的灵魂”[16];一方面与信息化革命的速度奇快和人们伦理意识的姗姗来迟之间的巨大错位脱节大有关系。
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既不可或缺又不可分割。一方面,因为个体道德必须是自律的,社会道德的要求只能通过个体的自律方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因为个体的自律又必须以社会的、外部的他律为基础和根据[17]。因此,当下建构企业信息伦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单打一,必须从法律和制度建设、信息安全建设、社会道德建设以及道德宣传教育等方面做起,最终达到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8]。建构企业信息伦理的实践进路主要有三:
第一,政府制定合理的企业信息法律、政策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照章办事、依法治理。在经济伦理学研究中的最大迷误,或许是认为道德力量无所不能,进而夸大道德的社会历史作用的泛道德主义、“道德万能论”。实际上,在一定意义上,道德功能发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制度公正和秩序和谐;否则,期许道德行为的普遍发生或无条件出现只能是一种苛求。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主持者,必须注意加强法律和制度安排的合理化;如其不然,谈论道德就会变为奢侈品,或者变为一种“意识形态的霸权”。诚如加里·贝克尔所认为的,理性行为是效用函数和福利函数等良序函数一致的极大化。贝克尔把微观经济分析扩展到包括非市场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和人类相互关系的广阔领域。他开创的犯罪和惩罚经济学认为,如果惩罚加重,犯罪行为的预期成本会增加,犯罪率也会下降,厂商服从政府的管理依赖于惩罚的力度和被发现的可能性(可能性取决于信息量)[19]。很多信息伦理问题位于“灰色地带”、“中间地带”的难题,需要基本的伦理道德约束,更需要法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法律、制度和规章,明确合法与非法、允许与禁止、提倡与反对、应做与不应做之间的必要界限。法治手段可以发挥指向、导引和示范以及惩罚、教育作用。由此,法律作为伦理的前提或“硬的伦理”发挥了伦理不能发挥的功能。
第二,企业加强信息伦理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企业道德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道德经营,必然要加强信息伦理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一方面,信息安全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在风险社会当中应当增加安全性策略,提醒人们在行为过程中要增强对损害可能性的警惕度,不要盲目地崇拜科技专家,而应提高安全标准,建立决策机制和安全举证机制。以此来明确具体的责任人,从而使决策者、责任者透明化、具体化。因为,现代社会更是一个信任社会,人们从以往的对‘个人的信任’转为对‘社会体系的信任’,表现在对各行各业的‘专家体系’的充分信任,因为这些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成为人们从他们身上获得安全感的重要基础。”[20]为保障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组织。企业应出台关于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标准,积极开展信息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主动发现系统的安全问题[21]。人所共知,世间万物总有其正反两面性和悖论性。维护信息安全需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护机密(包括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许多领域和许多方面变得模糊不清,有关这方面的合适的伦理规范至今还未出现”[3]24;尽管如此,对企业经营来说,坚持信息公开与保护机密(包括隐私权)之间张力确有必要。信息伦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自身应该着力建构,要求信息公开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尽管信息是一种“权力”,但权力本身是有边界的。根据经济伦理的诚信原则,禁止传播虚假信息,适当公开真实信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应传播和利用并不拥有相应权利的信息来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进一步说,信息公开就是给相应主体以知情权。在企业信息方面,知情权则是指公民对所参与的经济生活知悉的权利。有些本来属于个人经济隐私的信息,一旦关系到他人的合法知情权,必须向知情权让路。比起明晰的伦理道德规范条例,很多时候信息安全从业者要处理许多位于“灰色地带”的难题,没有一定的道德能力或道德经营意识则难以完成这些任务。因此,信息公开与保护机密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处理它需要道德智慧、实践智慧。
第三,媒体与社会需要加强企业信息伦理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的信息伦理意识与水平,监督和引领企业的信息行为[22]。面对信息伦理失范的危境,法治路径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法治成本过高及其重在惩恶而非扬善的弱点。正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兰克纳所指出的,为什么人类除了公约和法律之外,还需要一套道德系统?因为如果没有这一系统,则人与人之间便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于是人类社会便具有两种选择,要么回到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状况比现在要恶劣得多的自然状态,要么回到以暴力威慑来避免任何行为过失的极权主义专制统治[23]。米尔恩也指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也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24]从理论上讲,人们的企业信息伦理的遵守践行状况,受到其认知状况以及社会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而认知状况以及社会环境则与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受教育水平特别是专门化的信息伦理教育水平大有关系。信息伦理建设要强调他律,更需要慎独、自律的作用。伦理教育是企业信息伦理内化与自律的首要环节。它重在按照一定社会的企业信息伦理理想、信息伦理原则、规范及伦理范畴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灌输与陶冶,使信息活动主体超越信息活动的盲目任性状态,成为有一定德性和信息修养的企业活动主体。媒体和社会肩负着信息伦理宣传教育的主要职责,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失时机、不遗余力地进行伦理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的信息伦理意识,形成良好的信息伦理氛围。当然,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并非“灵丹妙药”,可是,它重在"防范于未然",对于遏制不知而犯、明知故犯、利令智昏、铤而走险的企业信息败德行为依然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
[1]彼得·德鲁克.管理未来[M].李亚,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欧阳润平.企业伦理——实现义利统一的理论与方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6.
[3]理查德·T·德·乔治.信息技术与企业伦理[M].李布,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M].苗华健,陈体仁,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
[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12.
[6]约翰·希利·布朗,保罗·杜奎德.信息的社会层面[M].王铁生,葛立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埃德加·莫兰.复杂性思想导论[M].陈一壮,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8]瑞菲尔·凯普偌.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9]F Dretske.Perception,knowledge and belief[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211.
[10]肖峰.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0(4).
[11]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2]唐毅.经济信息污染及其控制[J].情报科学,2005(3).
[13]马兰.经济信息欺诈与经济信息政策[J].情报科学,2007(8).
[14]Andrea M Matwyshyn.CSR and the corporate cyborg:ethical corporate information security practices[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9(88):579.
[15]诺曼·E·鲍伊,帕特里夏·H·沃哈尼.伦理学[M].李伟,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58.
[16]戴维·申克.信息烟尘: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M].黄锫坚,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
[17]宋希仁.再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6).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19]史蒂文·普雷斯曼.思想者的足迹——五十位经济学家[M].陈海燕,李倩,陈亮,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21.
[20]薛晓源,刘国梁.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21]余凯.有关企业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1).
[22]乔尔·鲁蒂诺,安东尼·格雷博什.媒体与信息伦理学[M].霍政欣,罗赞,陈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3]沙忠勇.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71.
[24]米尔恩.人权哲学[M].王先恒,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