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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越与防范
——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管理研究

2012-03-11

东方论坛 2012年2期
关键词:监所国民政府民国

犯越与防范
——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管理研究

柳 岳 武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近代中国研究所,河南 开封475001)

在国内和外部诸因素的影响下,1927-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所人犯越狱情况非常严重,频繁发生。针对此类事件,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相继出台了疏通监狱、对监所人犯进行教诲、加大对监所管理人员的惩罚,加强对监所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分发等政策,以期防范人犯再度越狱。然而不断恶化的内外环境,以及南京国民政府专政独裁的统治风格和功利性、不连贯的防范政策,均使其效果极微。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监犯越狱现象不仅没有根治,而且不断恶化。

犯越;监犯管理;防范;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治下监所人犯越狱现象非常严重。对于中国监狱史而言,这是一段非同寻常的时期。诸多因素均导致人犯不断逃亡,其间既有南京国民政府自身因素,又有中国特殊历史时期、特殊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特殊因素。但人犯频繁逃亡既不利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安全,也不利于其政党利益。为此,它试图通过诸多途径去阻止此类现象发生。但它那专政独裁的统治作风和不断恶化的内外环境均使这一要求无法实现。相反,其治下监所人犯犯越现象却越来越严重。针对民国监狱问题,此前学界虽有关注,但关注点与此不同。学者们要么考析了南京国民政府狱政改良兴起之原因,要么具体考析了其中的某项狱政改良政策,而对其监犯犯越问题则主要只揭露了国民政府的黑暗统治。对其真实原因、实际存在状况,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治理方式和效果具体如何等问题,尚缺少专门研究。①代表性论文有拙作《南京国民政府看守所制度研究》(《安徽史学》2011/05)、《南京国民政府假释制度考论(1927~1937)》(《 史学月刊》2009/09)、《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作业制度设计及运作情况考》(《民国档案》2009/03),赖生亮的《论民国时期监狱改良运动兴起之动因》(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增刊),杨猛的《略论民国时期河南地方的监狱建设》(《河南检察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试探研究,以弥补中国监狱史上的些许不足。抛砖引玉、以鉴方家。

一、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监犯相继越狱的主要原因

(一)南京国民政府自身因素

(1)监狱生存环境恶劣和人犯的大量死亡导致人犯无法忍受而频频犯越

随着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社会环境的恶化,所谓人犯犯罪现象也在不断上升。如就江苏一省而言,自民国十九年以来,刑罪犯罪次数就日益上升,以至于时人不无忧郁地称:自民国十九年至二十年间,“在华界一隅,每日由公安局解送法院之犯罪者,恒在百人以上,同时复有直接告诉到院者,……是以法院每晨必有二三十人犯,解往第二监狱执行,以致监狱中激增人犯至二千余名,与原额(相比增)加三倍”。[1](427期P20-21)具体到某些监狱,情况更是如此,如江苏上海工部局监,自民国十三年至民国二十二年,其监犯人数就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具体情况可参阅下表1:民国十三年至民国二十二年间江苏工部局监在监人犯数

表1:

随着人犯的增多,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监狱却没能进行相应的扩建,因此,监少犯多,人犯拥挤的现象一下子就凸显出来。如民国二十三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视察华北七省司法状况时就发现:济南第一监,益都第四监,北平第二监,运城第二监,临汾、洛阳监,无不超过定额。尤其是天津监狱,定额为860人,实则收至1985名,已经超过了定额的一倍以上。另如铜山监狱,定额为216人,实则收至609人,其超过定额几乎达两倍。[1](621期P26)同时期,南方省份也存在监少人多,人犯拥挤的现象。如1935年时,江苏第二分监,其额定容纳人犯为560人,实则收押人犯1073人;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其额定容纳人犯为1400人,实则收押人犯2626人[2](1卷8期P114)。

正是由于监少人多现象日益加剧,人犯在监内所遭受的生存压力也日益加剧。它不仅造成了“监所以众多人犯,容纳于狭隘之房间,秽气熏蒸,最易酿成病疫”[3](1卷3期P5)的现象不断发生,而且还造成了人犯大量死亡案件的发生[4](P23)。如民国十九年十一月间,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在改良上海漕河泾第二监狱意见书中就称:“查该监羁禁囚犯达一千五百余人,本年度死亡之数至一百五十人,虽或缘囚犯体质羸弱,有以致亡,然卫生医药亦须改善。该监旧有中西医二名,今西医已裁,仅留中医一名,以一人诊全监,草率不免。”[5](P7)以致于许多人犯“因此染病而死者,数见不鲜。”[3](1卷6期P37)如此情形在当时是相当严重的。如民国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大公报》“无锡通信”就载:“本邑县监狱——即新监——已决羁押人犯及江阴已决寄押人犯共有三百余人。入夏天气炎热,疫病流行,六月份监犯病毙者有二十余人,七月份至昨日止,又毙二十余人,尤以烟犯死者最多。”[6]

(2)监狱内部腐败黑暗均令人犯不堪忍受,纷纷伺机逃脱

王用宾在《二十五年来之司法行政》中批判中国三代以后的监狱黑暗时就曾称:“后世监狱,专务惨刻,一切委诸狱卒之手,致使绛侯不得不叹狱吏之尊,太史公不得不见狱吏而头至地,廉范不得不变姓名代廷尉狱卒,非特司圜主教任劳之制,荡然无存,而暴虐不仁,至以犴狴呼之矣。”[2](1卷8期P123)与此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监狱黑暗、腐败可谓高出其上。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无论新监、旧监腐败黑暗现象都非常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监内需索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体现为监所职员对一般人犯大肆需索行为,而且还体现为老犯对新犯的需索行为。如民国二十一年二月间黑龙江高等法院在训令中就称:“查本省各县监狱,积弊甚深,锢习未除,迭经本处(高等法院监察处)之告诫,严予查禁在案。其管狱员及看守长警洁身自好、奉行惟谨者固不乏人,而不肖员警,仍旧巧立名目,违法勒索者,亦所在多有。如近日发现各监有征收小伙食费、接见费、柴炭费、下镣费等项者,不一而足,且索费多寡几同择肥而噬,每项需索,有多至数十元者。”[1](621期P26)此等情况在其他省份也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如民国十九年(1930年)五月间江西高等法院在“令各看守所长管狱员务宜廉洁自持对于看守丁役并应随时严加约束不得再有敲索人犯、虐待取盈情事其各凜遵由”中就称:“近闻各属监所员役,其能遵奉法规者虽不乏人,而相袭故习,藉营私弊者仍所在多有。对于入监或收所人犯辄借名目,索取规费,未满所欲则不问罪情轻重,加横梏桎,置之秽室,饷以恶具。”[7](P24)其次,克扣囚粮。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所职员对犯人囚粮的任意克扣也是导致犯人大量逃脱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因非常简单,许多犯人在饥不果腹、面临饿毙的威胁下,肯定会以伺机逃跑的方式苟求活命。如民国二十年河南各监就极为普遍地存在着监所人员克扣犯人囚粮的现象,以致犯人无法生存下去。当时报界对此点有所披露。如《法律评论》就称:“查河南各县监所,除开封第一监狱外,全均旧式,……即每日囚粮,因民三预算太少,不敷分配,由各县自筹弥补,有发钱一百余文,二百余文者,有发粗馒半斤或数两者,不惟不能果腹,并且不能维持生命。至所(内)看守工役,每日亦不过给钱三二百文,甚有全尽义务者。此等饿狼,欲其不勒索(人)犯,乃必无之事,故各押犯不死于法,即死于饿冻疾病,及看守之手也。”[1](411期P30)犯人面临着饥饿和死亡[8](95号P21),只能选择逃亡,因为逃亡或许还能给他们一丝存活下去的希望,而坐监则等同死亡。

(3)防范松懈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还有其他方面内部因素也导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大量逃亡。如监所内工作人员戒护不严、看守多敷衍了事。如此情形,在当时也是较为普遍的。如民国二十三年司法行政部训令称:“查监狱事务,首重戒护,而戒护之重要,尤以夜间为最。典狱长为监狱长官,自应常川驻署,以便督察。乃闻各监典狱长,多系在外住宿,以致各科看守无人督察。每逢值宿,辄倩主任看守庖代。”[9](3号P10)监狱长官如此,而一般的看守人员更是如此。不仅如此,某些地方监所还出现看守根本不到监服务的现象。而某些看守经法院法官、书记官等介绍后,虽也到监值班,但却“无一事能办”。[9](123号P19)如此情形,更便利了犯人的脱逃。

(4)监房破旧

从某种程度上讲,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房破旧也造成了不少人犯疏脱。如江西广昌县因各监房被“大军驻满”,只能借得矮陋民房三间为权宜之计,从而也导致了犯人不断疏脱[9]。另外,民国二十五年间河南洛阳监人犯暴动也反映出监房破旧是便利人犯大批逃脱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该事件发生后,司法行政部就称:“查该省仅新监一所,各地监狱大都破旧,无怪此次洛阳监犯有暴动脱逃之事。”[9]另如民国二十五年十月间甘肃酒泉监犯暴动脱逃事件,也反映了同类问题,即“该监院墙年久失修”。[9](3号P16)

(二)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不断越狱的外部因素

以上所列这些因素都是这一时期导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大量逃亡的内部因素,同时也有一些外部因素,也导致了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不断逃亡。

这些因素大体可分为两种,其一为外敌入侵所造成的,其二则为内乱所造成的。首先,外敌入侵造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人犯大量逃亡。这一时期主要是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在客观上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治内监狱人犯逃亡的一个主要外因。如1931年《法律评论》报导日本侵占东北时,就称它酿成了东北监狱人犯大量逃亡。即“吉省监狱所囚之不法韩人三百五十二名,于日军进城日,首先释放”。不仅如此,日军还“将守狱兵枪缴械,酿成逃狱风潮。”[1](440期P24)当日军于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占领辽宁后,日本浪人则所到之处,破狱纵囚。[1](418期P33)随后日军占领敦化后,“竟将监狱打开,放出囚犯六七百人。”[1](418期P34)与此同时,在日军占领吉林时,邢台地方法院看守所所押张永川等七十一名未决犯也乘机“捣毁门窗,全数逃逸。”[1](427期P25)其次,内部纷乱也造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人犯逃亡。如民国十八年九月河南镇平县监狱疏脱监犯11人,看守所疏脱押犯32人。其原因就在于“大股土匪破城将监狱人犯放逃”。[10]

二、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越狱情况

就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人犯犯越而言,几乎无日无之,而其中尤其是民国二十年至民国二十六年间最为严重。但一方面限于文章篇幅,另一方面也便于精炼醒目,文章拟取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这几年时间为考察对象。同时取此时段作为考察对象也因这一时期是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犯越现象较为频繁时期,它在时间上不仅体现出一定的波动,在空间上也能充分体现出各省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另外,需加以说明的是,南京国民政府自身每年度司法统计并没有详细统计监犯越狱具体情况,此可谓一大遗憾。但令人庆幸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所发行的《司法公报》每一期上基本都详细地登録有每一天的越狱情况。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公报》中每期犯人犯越情况加以统计,以此去考察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治下全国监狱人犯犯越大致情况。

文章将分两块去考察这一问题。首先文章将考察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一般性(即非暴力性)犯越情况,其次文章将考察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狱人犯的暴力犯越情况,即所谓的暴动冲监情况。

(一)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非暴力性犯越情况

首先文章将考察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全国监狱人犯逃脱次数,其具体情况可参阅下表2:

表2: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自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内,南京国民政府治下全国监狱人犯非暴动性犯越总计达307次,以30个月计,平均每月达10次。而具体到各月数而言,最低者为3次,最高者达22次。由此可见,此时期内监犯犯越情况还是相当严重的。

(二)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暴动式犯越情况

此时期内,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在各方面的压力下,除了采取非暴力偷越之外,也不放弃使用暴力手段冲监越狱。就暴动式越狱而言,它不仅涉及更多的犯越人,而且其破坏性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它直接冲击着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监狱管理秩序,并影响到南京国民政府社会治安、统治地位和社会权威。但恰恰是具有如此破坏性的暴力事件,在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监狱内却相继发生,其具体情况可参阅下表3[9](1-193号)。

表3:

上表数据表明,在这段时间内,监狱人犯暴动式越狱涉及省份照样是较多的,其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中国的东南西北省份基本都存在人犯暴动性越狱现象,如东面的广东、福建,西面的四川,南面的江苏、湖南、浙江,北面的甘肃等省均出现人犯暴动越狱事件。这表明这一暴动式犯越在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的各省区内还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第二,此时期暴动越狱最严重的主要限定在几个省内,它们分别是山西、湖北、福建、湖南、甘肃、河南、安徽等省,它们的暴动次数分别为14、11、4、3、3、2、2。而其他省份如广西、热河、察哈尔、宁夏、山东、绥远、云南、陕西、江西等,此时期《司法公报》并没有出现有关监犯暴动越狱的信息。

(三)民国二十四年一月至二十六年六月间,全国各监犯犯越逃亡大致人数分析

由于此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各年度司法统计并没有对人犯逃亡情况进行统计,因此很难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统计各年度表中找到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就是记载比较全面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公报》而言,它在登载人犯犯越相关信息时,有时也没有具体记录逃亡人数,主要则记录司法当局对监狱职员的惩罚。因此,要想具体而清楚地分析此时期内监犯犯越人数,客观上说是非常困难的。不过在分析其逃亡人数情况时,人们没必要刻舟求剑,完全可以通过对几次具有代表性犯越类型人数的了解去大致了解这一情形。

首先,了解一下监狱非暴动式犯越人数和规模。《司法公报》显示,此类逃亡人数不等,多者有十几人至几十人不等,少者则为一二人。如民国二十四年三月间安徽舒城县疏脱人犯一名,而同时期内河北大名县却疏脱监犯达七名。[9](118号P32)另如民国二十四年一月间湖南嘉禾县疏脱人犯达20名,而同年二月间云南洱源县疏脱人犯高达28人。

其次,有必要了解一下监犯暴动式犯越人数和规模。就监狱而言,此类犯越人数多达50、60人,少则1、2名。如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河南舞阳县监狱暴动,疏脱人犯16名,同年十一月间福建莆田县监狱暴动疏脱人犯42名;民国二十五年七月该县监狱人犯再度发动暴动,疏脱人犯60名。[9](30号P12-13)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防范对策

上述内容表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其治下监所疏脱情况是相当严重的。这不仅体现在犯人的越狱总次数和频度上,而且也体现在他们所采取的犯越手段上,即不仅使用非暴力的偷越方式,而且也不避免采用暴力的暴动方式。当然造成以上局面的出现,正如文章第一部分所述,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腐败,也有其他外部因素。但无论如何,此种情形均表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无能是其主要因素。而针对如此众多的监犯越狱现象,南京国民政府是不是没有采取治理对策?而具体事实表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反此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诸多对策去治理这一问题。具体言之,其主要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采取疏通措施以缓解监内压力,防止人犯无法忍受而越狱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就认识到其治下监所监少人多、人犯不堪忍受所导致的监所内部压力。为了缓解这一压力,同时也出于缓解人犯紧张情绪,防其在无法忍受时采取犯越手段,南京国民政府早在民国二十一年就出台了《改良狱制方案》。该方案为弥补此前所订《训政时期分配工作年表》内监狱改良计划之不足,而拟将改良计划分三步进行,其中的第一步就为“疏通”。而疏通监所人犯的重要方法又分缓刑、假释、保释、保外服役、设计犯罪戒烟所等几种。限于篇幅,文章仅对假释方面内容加以考察,借这一代表性做法以阐明南京国民政府为防止监所人犯冒险越狱行为在疏通监狱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加大对轻犯和表现良好监犯的假释,在客观上起码在两个方面可望达到防止人犯越狱的目的。第一,减少监内人犯数目,有利于监狱人员提高对人犯的管理效率。原因很简单,超额人犯拥挤于监狱内,肯定会给看守管理带来困难,而相对少的人犯则有利于监管,而且看守与人犯数目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例。符合这一比例数据,将使管理显得更为有效。其二,监内人犯数目的减少可为拥挤不堪的犯人腾出更合适的生存空间,如床铺等,这也可以达到缓解人犯不满情绪,防其越狱的目的。具体情况可参阅下表4。

表4:

(二)通过对犯人的教诲、防止其暴动式越狱

虽然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在官方术语表达中,多认为监犯教诲主要目的在于“教化其德性,修养其精神,训练其行为高尚、品格纯良”,[11](P137)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与其说南京政府施行教诲政策的真实目的是教诲人犯,不如说是通过对在监人犯的教诲,以便向他们灌输因果报应、服从管束等内容,最终达到防范其越狱逃亡的目的。

为了从教诲方面达到这一目的,南京国民政府首先在教诲内容上做出了具体安排,以图通过对人犯教授这些教诲内容去达到使其在狱中安份守纪,不妄生越狱逃亡之心。

与此相对应,南京国民政府对监犯进行教诲时,其中经常强调的一点就是要他们服从监狱管理,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以防止他们越狱暴动等不轨行为。正是如此,所以此时期监狱教诲所采用的内容多为“服从之意义”、“忍耐之功用”等类。如在民国二十四年出版的《狱务大全》一书中其《服从之意义》教诲词就称:“吾人对于正当之命令与管理悉应绝对服从,本乎良心之所安,意志之审办,精神之驱使而成为习惯也。” “你们现在地位已经剥夺公权,较之一般的人民更应绝对服从,毋因循毋疑虑,令行即行,令止即止,就是你们的服从。”[12](P820)

(三)通过对监所管理人员的奖惩来防范人犯的疏脱

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始,其治下监所就接连不断地发生人犯犯越逃亡事件。为了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对发生案件的监所管理人员都施行调查、审理和惩罚。其中,尤其是惩罚更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针对监所人员进行防范人犯疏脱的一项重要措施。

具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当局大致通过对监所管理人员的三种惩罚方式去防止监所人犯的疏脱。第一类是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监所及相关管理人员所施加的惩罚。此类惩罚多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犯越案件,南京国民政府当局以图通过此类惩戒警醒全国监所管理人员,防止犯越事件再度发生。如民国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第83号议决书中就对江苏吴江县县长、管狱员进行了惩戒。前者减月俸百分之十,期间三个月,后者减月俸百分之十,期间六个月。其原因是该县监狱疏脱判处十二年盗犯一名。[9](87号)当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犯越监狱管理人员的惩戒是根据其犯越严重程度不同而做出不同处分的。与上例相比较,稍减一点的案情,其处分则轻一些。如民国二十二年四月间,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第137号议决书中对江西万安县县长和管狱员的惩处就表明此点,前者被记过二次,后者被减月俸百分之十期间一个月。[9](120号P28)但当涉及到比较严重的疏脱事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的惩戒则更重一些,以借此告诫监所管理人员警惕监犯管理,防止此类案件再度发生。如同年五月间第138号议决书中,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做出了将福建闽侯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长免职,并停止任用一年的决议,其原因是该所最近疏脱人犯63名。[8](121号P23)

此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当局为防止人犯频繁越狱而将中央公务员这一较高级的惩戒机构派上用场,并用它去频繁惩戒监所管理人员。[13]

第二类,司法行政部的处罚。只有少量情节严重,且很典型而又被司法行政部转交给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犯越性案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才会对之做出惩戒。而此时期各地监所绝大多数犯越案件都未提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而是由司法行政部自行下令进行惩戒的。

司法行政部对各地犯越监所管理人员进行惩戒,其目的一方面出于对他们失职行为所进行的惩罚,另一方面当然也在于防止此类案件再度发生。与此相对应,针对各监所犯越严重程度不同,司法行政部对各监所惩罚情况也不同。如果是较大规模或人数较多、情节严重的犯越案件,则将该监所管理人员进行免职查处;如果是情节适中的,则进行罚俸;如果是情节一般的,则只罚俸或施以警告。如民国二十四年间湖北鹤峰县发生监犯暴动越狱,该县管狱员就被司法行政部斥退,县长则被记过。而同年间江西星子县也发生人犯疏脱事件,但其管狱员只记过一次,县长也只被申诫,其原因是该监只“疏脱军犯二名”。[9](42号P19)

针对各监所犯越案情的轻重不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对此时期各犯越监所管理人员均进行惩罚。据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至二十六年七月间《司法公报》载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对各地犯越监所管理人员均进行了惩戒。如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至二十六年七月期间,因犯越事件,监所管理人员遭司法行政部惩戒达474次,而其中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份达到顶峰,高达26次。同样在这段时间内,监狱犯越次数最多的是山西省,《司法公报》载为84次,因此其监狱管理人员遭司法行政部惩戒最多的也是山西省,高达84次。依据惩戒次数多少排序,其省份则为江西、湖北、河北等,它们分别为57、53、43次。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如此大规模地对各省犯越监所管理人员进行频繁惩罚,其用心在于警告监所管理人员,加强戒护,防止此后监犯犯越现象再度发生。不仅如此,此等做法还以章程的形式加以法律化,以强调监所管理人员的戒护功能。如民国二十六年三月间,司法行政部所公布的《监所戒护事项惩罚办法》就对此做出了法规性规定。与此前做法不同,该规定不仅强调了监所戒护事项的惩罚办法,而且还规定了奖励办法。其奖励分三等,嘉奖、记功、存记升用。具体做法是嘉奖三次准记功一次,记功三次准存记升用一次。具体标准是,如一年内无人犯越逃或暴动情事发生,其监所管理人员则嘉奖一次,如两年内无前项事项发生,其管理人员则记功一次,如三年内仍无上述情况发生,其管理人员则升用一次。反之,对于惩戒,其办法则按照疏脱人犯徒刑年限及其人数不同而做出相应的惩罚,其惩罚标准见下表5[9](179号P1-3)。

表5:南京国民政府对疏脱人犯监狱管理人员的惩罚办法

(四)加强监所管理人员人选,以防范监所人犯越狱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采用疏通监狱、对监所人犯施行教诲,对犯越监所管理人员进行惩罚等措施去防止监所人犯频繁越狱,但是其效果不佳,并没有真正起到防止人犯越狱行为。相反,民国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间,其监所人犯越狱却再度汹涌(如民国二十五年《司法公报》载全国各省监所人犯越狱达201次,明显高于二十四年度的145次,而民国二十六年元月至七月其次数也达98次。)如此现象的发生,使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重新审视其监所戒护政策。如民国二十六年一月间,司法行政部在第168号训令中就称:“查监狱实施感化,首重教诲教育,而教诲师及教师,往往滥充备数,不克尽职。本部为整顿监狱教诲教育起见,特严定资格,提高待遇,……嗣后各新监教诲师及教师之任用,应由部直接令派。”[9](164号P3)与此上对教诲师人士任用清源做法相类似,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又于民国二十六年三月间的第1765号训令中对监所管理人员之任用重新做出了要求。训令称:“查本部前以各省法院执达员,司法警察,即监狱看守,所司均关重要,而任用时多有未经试验,……引用只凭介绍,……滥竽充数,以致流弊丛生。”“自此次通令以后,务即遵照前令所定改进办法,将现有人员未经甄别者,严行甄别,以定去留,遇有缺额,立即公开考试,严格录取。”[9](179号P12)

随后司法行政部在第3759号训令中又特别强调了各级监狱管狱员任用事项,其中尤其是地方县级旧监狱管狱员任用。令称:“所有县监狱管狱员之任用,仍遵前令先经各该院组织之县监所职员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暂行派代,随于派代后十日内,填表检同证件送部复核加委,不准擅自任用。”[9](193号P12)

(五)其他措施

除了以上措施外,此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还先后出台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措施,以防止监所人犯暴动式越狱。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派队帮助戒护。一方面由于人犯过多,另一方面也由于管理人员人手不足或滥竽充数,而导致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所人犯戒护工作时显不足。其中尤其是某些特殊时期,如发生监犯骚动时,监所戒护工作更显艰难。在面临此类危机时,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通常做法是要求公安部门派队协助戒护等方式去防止人犯发生暴动或犯越。如民国十九年广东高等法院训令各地法院《令行各县派队驻监,协助戒护》文中就称:“各县监狱看役多不敷分配,易起人犯逃脱妄念,请转令各县县长指派相当队兵,常川驻监防守。关于戒护事宜,随时听受管狱员指示,以资协助。”[3](1卷10-12期合刊P15)而民国二十五年七月间,河北高等法院在训令中也称:“应将监所与县政府及保安队传递信息设法筹议,务须手续简单,处理敏速,一遇监所发生事项,随时通报,立饬协助,纵有疏忽,先将脱匿人犯缉获;再行查究管理人员。”[14](1期P86)

第二,在监所内悬挂相关法律条文,警告犯人勿越狱。此时期,选择在监所内墙壁等处悬挂警告犯人越狱的相关警示性条文,也是南京国民政府面对频繁不断的人犯越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如民国二十五年六月间,司法行政部在第3145号训令中就称:“查近来各省监所人犯,乘间脱逃之事,几无日无之,纠众暴动者,亦数见不鲜……应饬各监所从速编订监所人犯遵守事项,即就民国二年前北京司法部颁订之《在监人遵守事项》酌量增订,并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上年八月中央颁布之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九项,又《监狱规则》第二十七条,《看守所规则》第四十三条,各条全文录入,印刷多份,分挂号舍,以便阅读,其有不识字者,应详为讲解,俾资警惕。”[9](124号P16)

第三,地方省份所制订的具有代表性的戒护政策。面对如此多的监所暴动、人犯犯越案件的发生,某些省份在响应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的号召下,也出台了自身的戒护政策。如民国二十五年八月间河北高等法院就出台了注意事项六条,该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所房屋墙垣门窗应随时勘查修整完固。(二)监房之内不得有便利脱逃物品存留。(三)看守能力薄弱及不称职者应认真考察严行淘汰。(四)戒具等项每星期至少须检查二次,如活动或损坏者,立即查究。[14](1期P90)(五)书信物品及接见人谈话须详细观察与监视。(六)昼夜勤务必须巡察。”

四、南京国民政府监犯管理政策评价

针对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所人犯不断越狱事件的发生,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防范政策。这些政策中的某些是直接针对防范人犯越狱的(如对监所管理人员的惩罚,派队戒护等),同时有一些政策包含有防范监所人犯越狱的用意(如疏通监狱、对人犯施行教诲等)。无论如何,以上某些政策在客观上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所内部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犯犯越的频度。例如疏通方法中的假释、保释等做法在客观上多少能起到缓解了监内人犯过多压力、方便了人犯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犯的生存环境。这样一来,无形中起到了防范人犯越狱的作用。另外,监所教诲政策,虽包含有对在监人犯施行愚民教育的成分,但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犯的逃亡念头。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防范监所人犯犯越政策的消极因素要远远大于其积极因素。具体而言,其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自身所具有的腐败性决定其司法运作无法避免腐败问题,更无法根除人犯犯越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虽然为解决监所人犯的犯越问题先后设计出台了多种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运作中所发挥出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南京国民政府自身所具有的腐败性,即其专制、独裁的政权属性决定其司法体制在运作中无法根除腐败因素。具体而言,则体现为司法体制运作时任人唯亲、弄虚作假、贪污腐败、效率低下。再具体到监所方面,则体现为监所内部的黑暗和管理人员的腐败等,以及人犯所遭受的非人待遇。在此等环境下,要想根除人犯越狱行为,只是梦话。

第二,南京国民政府专政政体下,全国局势的败坏、人民生活环境的恶化,也使其无法真正解决监所人犯的犯越问题。南京国民政府虽于1928年完成了所谓的国家统一,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能力真正地使中国独立,且走上富强之路。在外部它仍遭受到诸多压力,其中尤其是日本侵华的压力;在内部它也无能统一中国,形成一个能被中国不同政见、不同党派所接受的民主政府。相反,为了完成其一党专政,却对共产党为代表的、执不同政见的政党人士施行镇压。因此这必将进一步恶化其统治环境,造成所谓刑事犯罪人数的日益增加,以致于监所人满为患。虽然南京国民政府一再对其疏通,一再出台防范人犯越狱政策,但是暴动、越狱现象还是相继出现,日盛一日。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防范监所人犯越狱的某些政策极具强烈的权宜性、功利性、不连贯性,这也决定其无法解决监所人犯的越狱问题。就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而言,其防范人犯越狱的某些政策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和权宜性,因此也就无所谓一致性和连贯性。如就监狱人犯的疏通问题而言,它为了解决民国二十四年前后监所人犯过多、压力过大问题,而曾大力施行疏通政策。其中重要体现就是将部分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犯施行假释或保释,期限为六个月。但六个月期满后,即当监所人犯拥挤现象稍有缓解后,它就不执行该政策了。而后当民国二十六年间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后,南京国民政府则通过让监所人犯大规模服兵役的做法去代替原有的疏通监狱做法。至此,假释、保释、教诲诸政策都退居其后。这些行为均体现出南京国民政府监所政策具有很强的权宜性、功利性。再如就监所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分发行为而言,它也体现出南京国民政府监狱政策的功利性与不一致性。如民国二十六年上半年,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有效防止监犯不断越狱,而要求加强监狱教诲师、教师的考察和分发。因此,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就相应地做出了一些动作,考察并分发了部分新监教诲师和教师。但是到了下半年,因司法当局认为监狱典狱长在监狱管理、防范监犯疏脱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又开始对典狱长这一职位进行考核和分发。如果两者能同时进行固然更好,但问题是,当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当局对典狱长这一职位进行考核和分发时,却停止了对于教诲师和教师的继续考核和分发工作。此举再度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在精力有限、疲于奔命的统治环境内,其防范监所人犯越狱政策多具有应付性和权宜性等缺陷。因此其政策也就不具备连续性,而其对监所人犯越狱问题也无能真正解决

[1] 法律评论[J].南京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社出版.

[2] 司法行政部出版委员会.现代司法[J].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二科发行.

[3] 广东高等法院编辑处.广东高等法院月报[J].广东高等法院庶务处发行.

[4] 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M].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二月,司法院秘书处编印.

[5] 李剑华.监狱学[M].中华书局,1936年.

[6] 大公报[J].1935-7-25.

[7] 江西高等法院公报处.江西高等法院公报[J].南昌:江西高等法院公报处发行.

[8] 司法院秘书处.司法院公报[J].1933年.

[9] 司法公报[J].司法院秘书处发行,1931-1937.

[10] 河南政府公报[J].河南省政府公报处编行,1929-12-7.

[11] 芮佳端.监狱法论[M],商务印书馆,1934.

[12] 孙雄.狱务大全[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13] 中央统计处.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M].1928-1937年,数据根据同期统计.

[14] 河北高等法院文牍科编纂室.河北高等法院季刊[J].河北高等法院会计科发行,1936.

责任编辑:侯德彤

A Study of the Prison Break and the Government’s Preventive Policy during the First Ten Years of the Reign of the Nanjing Government

LIU Yue-wu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 Chin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prison break was very serious during the first ten years of the reign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justice departments adopted such policies as edifying the prisoner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prison-keepers to prevent the prisoners from escaping. However, the deteriorating internal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the dictatorship and autocratic style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 incoherent policies—all of those led to the continuance and even worsening of prison break.

prison break; preventive policy;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K262.9

A

1005-7110(2012)02-0016-08

2012-01-05

柳岳武(1976-),男,安徽安庆人,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近代中国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现代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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