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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的来源: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的转变——论哈贝马斯的规范思想

2012-02-15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理性化工具理性哈贝马斯

李 伟

(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规范性的来源: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的转变
——论哈贝马斯的规范思想

李 伟

(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依据各种规范而行为的。启蒙运动之前,上帝是规范性的来源,人们在上帝的指引下行为;启蒙运动之后,人们依据理性来评判一切,理性取代上帝成为规范性的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受到利益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行为逐渐偏离理性轨道。哈贝马斯认为,这是由于人们受到工具理性的影响,工具理性使得人类行为功利化、非理性化。只有用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人们的行为就能重新回归理性。同时哈贝马斯指出,实现这种规范性来源的转变的路径就是通过交往建立一种合理的法律规范。

交往理性;规范;法律

人们平常总是说要遵守道德、法律等规范。但是,什么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来自什么地方?这些问题都是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启蒙运动之前,人们大多依据上帝的指示行为和评价一切,上帝是规范性的来源;启蒙运动之后,理性成为人们评判一切的标准,并且取代了上帝成为规范性的新来源。二百多年以来,人类在理性的指引下,破除了宗教对人类思想的束缚,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人类进入了一个物质丰裕、科技发达的时代,在生、老、病、死等各个人生阶段所遭受的痛苦大大减弱。这似乎意味着人类已经进入了长久以来一直向往的“乌托邦”。但是到了20世纪中叶,人们慢慢发现这种现代生活并非完美无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不断追求物质利益,人的行为受到利益和效率的影响而日趋功利化,传统规范不断被新的规范所取代,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不断受到其他因素的挑战,人际关系日渐疏离,整个社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整合危机。到了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人对理性指引下的现代社会的前途抱有悲观的态度。那么,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是否已经被其他因素所取代?人类社会能否走出这种困境?

对于以上问题,哈贝马斯不同于他之前的和同时代的哲学家对于现代社会前途的悲观态度。哈贝马斯认为,理性仍然是规范性的来源,只是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受到工具理性的影响,使得人们的行为日渐功利化、非理性化。但是在理性化的过程中,人的自我意识结构逐渐形成,自由意志逐渐觉醒,自由的人们是能够通过交往和沟通达成共识进而形成规范的。因此,只要以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就能够走出工具理性所造成的困境。

一、规范性来源: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

在规范性的来源问题上,哈贝马斯的分析始于他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性化思想的批判。哈贝马斯指出,韦伯“摆脱了历史哲学思想的前提和进化论的基本立场”,[1]141是第一位对人类社会发展前途悲观的学者。韦伯以15~16世纪清教徒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取向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解释了理性取代上帝成为规范性的来源的原因。他认为,正是由于新教伦理强调的勤俭刻苦的生活方式和通过世俗工作的成功来荣耀上帝以获得上帝救赎的行为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个人行为日趋功利和计算,规范人们行为的新教伦理逐渐失去作用,利益和效率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这样,上帝作为人们行为的理由逐渐失效,同时工具理性就成为规范性的来源。人们不仅“在理性地追求资本主义营利之处,相应的行为是以资本计算为取向”,[2]而且在其他方面,个人行为也愈来愈趋向于功利和计算。在工具理性的指引下,人们把效率和利益作为价值取向,把人作为实现效益的手段,并且将人们的追求局限于物质,使人类逐渐失去追求精神自由的动力。传统的规范逐渐失去效力,取而代之的是以淘汰为特征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利益至上的资本原则等等资本主义特有的行为规范。这样,在工具理性的指引下,人们逐渐沉沦在物质欲望中,人们除了一味地追求物质利益外,竟然失去了作为人的内在依据的精神自由。

诚如韦伯所批判的那样,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一个困境,哈贝马斯也持相同的观点。但是哈贝马斯却不同意韦伯的悲观态度,他认为人类社会是能够走出困境的。哈贝马斯指出,尽管如韦伯所说的那样作为规范性之来源的工具理性控制了现代人的生活,但是这一“事实”并非理性化的必然结果。韦伯只看到事实的一个方面,即工具理性把人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纯粹工具式的关系,把人当作满足个人欲望,特别是感官欲望的手段。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在理性化的过程中,人的自我意识结构和自由意志也开始形成和觉醒。哈贝马斯认为,“现代世界观作为一个范畴,其前提是世界的神秘化”,[1]169即理性化开始于人类意识到世界是一个有秩序、有目的的存在,人在这个世界中的存在是有意义的。理性化意味着人类的世界观的转变,人开始将自身与外部世界区分开来,开始形成解释世界的概念和范畴。理性化与世界观转变是同一个过程,世界观的每次转变都伴随着人类意识结构的发展,人类每一阶段对世界的解释都伴随着新的解释和论证世界的思维方式和范畴的形成。因此,理性化过程必然包含着人们理解世界解释世界的思维形式和范畴的不断形成,也就是人类自我意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而人类自我意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个人自由意志的觉醒。

哈贝马斯的分析开辟出了另一种分析的路径,他将人类在经验层面的认知能力的增强和人类自我意识结构的形成都视为理性化的结果,凸显的是人类认识和批判世界的能力。如果仅仅按照工具理性的思维模式解释世界必然割裂人类自身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忽视在理性化进程中个人自由意志的觉醒。工具理性的思维模式没有看到人类的存在是以一个个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人类存在是建立在不同个人之间的交往沟通基础之上的。哈贝马斯更加注重的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和沟通。在哈贝马斯这里,“交往”是人的一种本性,不同个人之间的沟通和交往是人类存在的基本要求。这样,从人的存在的这一基本诉求出发,交往就成为人们生存的手段,人们只有通过交往达成规范人们行为的共识,也就是用“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

以“交往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指的就是人类不仅能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去认知客观世界,而且也能用理性的态度和别人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形成规范。交往双方通过相互承认彼此立场,通过沟通和对话来说服对方以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形成约束双方的规范。在这里,规范的合理性来源于交往理性的力量。同时这也预示着,人们不是使用强制力量来协调人的行为,而是以沟通和对话去处理人际关系。然而,人们为什么能够通过交往达成共识并且形成规范?哈贝马斯指出其原因在于“交往行为的主体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达成共识。”[1]69每个交往主体都处在“生活世界”之中,每个交往主体都拥有一些共同的背景观念或知识,这些正是人们能够顺利交往和沟通并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的原因所在。生活世界对于人来说,不仅包含着共同的背景观念或知识,而且还包含着人类共同接受的行为和活动的准则。

二、规范性来源的转变遇到的困境: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人和人之间真诚沟通,人们和睦相处的社会。然而,现实却正好相反,现代社会却是一个利益至上、人际关系冷漠,处处充满了竞争和制约的社会。实际上,哈贝马斯也注意到了这个事实。他指出,人们是通过交往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的,“交往的行为者只有通过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才能相互达成理解。”[1]69也就是说,交往的行为者必须对自身的观点首先进行检验,然后才能通过交往达成共识进而形成制约双方的规范。这种规范的形成需要的是交往者双方自身的观点的合理性,而不是借助于一种固有的知识或规范达成共识。因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们很难接受一个从一开始就能够达到解释目的的固有知识或规范来满足达成交往共识的需要。然而,人们在不清楚自己的每一个行为的原因和可能出现的后果的情况下,一种固有的知识或规范的作用恰恰在于使得人们避免由于活动的盲目性而导致的消极后果。这样,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一种寻求固有知识或规范的需要,而一个固定的社会规范或知识体系正好迎合了这种需要。于是,一种固定的社会规范或知识体系的形成就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结果。因此,从功能层面来看,一种固定的社会规范或知识体系的形成压制了人们的交往需求,将人们的行为取向和生活方式固定在“规范共识”之上,弱化了人们通过交往达成“交往共识”的欲望。于是哈贝马斯指出“生活世界的合理化首先表现为‘规范共识’与‘交往共识’的冲突”。[1]70一种固定的社会规范或知识体系即“规范共识”战胜了“交往共识”并且逐渐控制了生活世界,使得人们丧失了交往的需求。这正是现代社会中,规范性的来源从工具理性向交往理性转变出现困境的原因,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理性化发展使得人们产生了达成“交往共识”的需求,同时也产生了一种固定的社会规范体系和知识体系的需要。“交往共识”与“规范共识”二者之间的冲突贯穿于整个社会理性化的过程。人们在质疑那些原本赋予我们人生目的和意义、交往方式和准则的信念和价值的同时产生了一种追求客观的、理性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需要。但是,随着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到来,资本主义制度和经济将现代人的交往需要彻底掩埋于追求一种固定的、可计算的规范之中。人们丧失了通过交往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的欲望,交往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地位发生了动摇,受到了资本原则和市场体制的侵袭。于是,金钱和利益开始逐渐成为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和价值取向的合理性依据,人们不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或其他传统的规范,只需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达成了他们既定的利益目标。这样,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就形成了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两种固定的规范系统,这些规范系统使得人们的活动商品化,形成了以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主的生活模式。现代国家也越来越倾向于用福利制度来满足和安抚人民,通过满足人民的物质感官层面的需要来强化人民对于体制的忍受性,使人民安于现状。这实际上更加剧了人们生存的疏离感和人类生命意义的失落。

现代社会中的人们面临着的这个困境,即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在摆脱信仰的束缚之后又受制于一些固定的社会规范系统,无法通过交往形成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系统。而哈贝马斯指出,这些以工具理性为规范性来源的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也就是具有合理推动力的信念和外部制裁的强制这双重力量……是彼此不相容地并列着的”。[3]31也就是说,这些规范作为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依据的有效性和事实上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即事实性是分离开来的,二者没有融合在一起以至于人们无法遵守并且执行。因此,消除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在于使得社会规范的有效性与事实性融合在一起。因此,哈贝马斯指出:“社会说到底将通过交往行动而得到整合。”[3]31-32也就是通过人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往,使社会成员能够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从而协调人们的行为,最后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简言之,就是用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通过交往理性重新使得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融合在一起,并且使之具有规范性。但是,透过纯粹的交往行动而达致共识的可能性并不是稳定的。因为交往行动本身蕴含着“异议风险”,人们在交往的时候,所达成的共识最终是通过对话和沟通而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所持的理由都要经受其他人的肯定或否定,这样就会使商谈过程中异议出现的机会更大,而解决异议的方式仍然是通过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这样就会出现越交往、异议越多的情况,于是就会使得交往无止境地继续下去,反而增加了人们的负担。因此,如果从纯粹的交往活动出发的话,是无法消除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的距离的。

三、规范性来源的转变之困境的解决:法律规范

交往理性如何消除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的距离?哈贝马斯认为:“走出这种困境的一条出路是对策略性互动的规范性调节。”[3]32也就是将人们的交往或沟通行为限制或制度化,通过一种策略性的方式对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进行限制,使交往者处于一种共同的商谈背景中,制定一种他们彼此之间互相承认的有效性主张。这样的话,一方面规范的形成源于交往者共同承认的有效性主张;另一方面,每个交往者必须承担规范加诸于他们身上的那种义务即事实上的约束力。通过这种策略性的方式形成的社会规范,其有效性来源于对交往行为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合法的程序,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认可的合理程序,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维护的合理程序。这样社会规范的事实性就蕴涵于有效性当中,并且实现了融合,具备了规范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力量。同时哈贝马斯指出,通过这种合理程序建立的“这种规范必须带着这样一种权威而出现,这种权威又一次使得有效性具有事实性之物的力量”。[3]33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带有权威性的规范只能是法律,只有法律才能承担起将有效性和事实性融合在一起的重任,只有法律才能巩固交往理性作为规范性来源的地位。

法律规范和其他的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经由一个立法程序而制定的。法律的“合法性的程度取决于对它们的规范有效性主张的商谈的可兑现性,归根结底,取决于它们是否通过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而形成。”[3]36在制定一部法律的过程中,关键是有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来保证法律的承担者可以就这部法律进行商谈的权力,法律的承担者在这个合理的程序范围之内就法律的内容进行商谈、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法律被人们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也即法律的有效性。同时一部“法律从一开始就与对实施强制的授权联系在一起”,[3]34虽然法律的承担者有可能出于法律以外的理由,如道德、习惯等理由而行动,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们把法律当作遵守规范的行为边缘。人们可能出于义务或出于道德动机而行动,但是从法律承担者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强制性是使得人们做出遵守法律的行为选择的最后保障。这样,法律的强制性即事实性就包含于法律的有效性之中,二者就融合在一起。因此,法律具备了规范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力量,并且很好地实现了规范性来源的转变,即从工具理性向交往理性的转变。现代法律是经由一个立法者和法律的承担者共同认可和接受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者和法律的承担者共同商谈、沟通达成共识进而制定的。因为在立法的过程当中,人们就进行了充分并且深刻的沟通和交往,所以“立法过程在法律系统当中构成了社会整合的首要场所”。[3]39在立法过程中,人们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的商谈和沟通本身就是一个交往行为,立法者同时视自己为法律的承担者,而他们制定的法律也是他们作为法律的承担者所能够接受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承担者在考虑法律的时候不去质疑它的有效性,进而认可和接受法律;法律承担者在行动的时候视自己为立法者,因为法律是经由讨论形成的,他们不去考虑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而只需去了解法律允许和禁止什么,从而直接计算遵守和违反法律的后果,进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同时视自己为立法者和法律承担者的时候,法律才能兼具有效性和事实性,从而具有整合社会的功能。所以,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出发,由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而制定出的法律就成为实现规范性的来源,实现从工具理性向交往理性的转变,并成为解决现代社会走出所面临的困境的必由路径。

[1] 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

[3]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to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On the Normative Thought of Habermas

Li Wei
(Philosophy Department,Xiamen University,Xiamen Fujian361005,China)

Everyone has to follow the norms.What are the norms?Where are they from?These are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Before the enlightment,God is the sources of the normativity,people followed the God;after the enlightment,people followed the rationality,rationality is the guide to action.However,presently,people are influenced by the interest and the others,their action deviate the track of the rationality.Habermas thought it was that peoples were influenced the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their action became Materialistic and irrationalization.People just take the place of the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with the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and put the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to be the sources of the normativity,the action will be rationalization.And Habermas thought that making a law is the best path to achieve the aim that the sources of the normativity change from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to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normativity;law

B516.7

A

1671-1351(2012)03-0048-04

2012-03-20

李伟(1985-),男,山西朔州人,厦门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王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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