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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2012-02-15宋腊梅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2年6期
关键词:任期制选择权党管

宋腊梅

(作者:深圳市委党校教授)

提高党的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当前要做的事情很多,但以下四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需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一、更新干部选任工作的理念

(一)厘清有关“党管干部”的种种错误认识

首先,党管干部原则,不等于党直接任命或指派干部。党管干部是一个原则,是指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同时,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削弱和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而直接任命或指派干部则是一种具体的干部任用方式。显然,后者是包含于前者之中的,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其次,党管干部原则,并不一定要靠等额选举才能实现得最好。有人认为,等额选举可以不折不扣地实现上级党委的意图,而竞争性的差额选举则存在难以预测的变数。其实,给予选择权的选举才是对人民群众的尊重。而等额选举往往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法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容易使选举走过场。我们党内人才济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全不必实行等额选举。实际上,竞争性的差额选举还有一个好处,即让落选者对结果口服心服。试想:在竞争者差别并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面对充满雄心壮志的他们,此时组织选谁或许都难以服众。这时,让群众来把关,既可确保公平,还可消解各种猜疑及不平,岂不更好?

再次,上级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落选不等于党管干部的失败。我们可从两方面来看待此问题:第一,只要实行竞争性选举,就会有人落选,这是相当正常的现象,不会因为初始提名是领导个人或组织就会万无一失、铁板钉钉。第二,领导个人或许会觉得其自身领导力受损,但从整体上来讲,人民群众则会因选择权受到充分的尊重而有当家做主的自豪感,这种自豪感将转化为更加认同党的领导,因此,党的领导力将不是削弱而是实际上增强了。

(二)改变“伯乐相马”的假定与思维

由于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理解不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人认为是党委的组织部门与党委书记在管干部,从而导致该项工作在逻辑起点上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具体从事干部选任工作的人是“伯乐”。以此假定为基础,我们形成了一套传统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和机制。这在建国前和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是有客观原因的,是与当时的条件和环境相吻合的。尽管我们已经靠着“伯乐”假定挑选出了大量优秀干部,但它仍然不能作为干部选任制度设计和工作的基础。理由如下:

首先,从理论上讲,人是受到局限的,其理性不是完全的而是有限的。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性体系。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的反应及由此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决策行事。换言之,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在理性上是有限的,他们不能独自充当选任干部的“伯乐”。

其次,从实践看,负责具体干部选任工作的人其能力是有限的,同时,在从事干部选任工作的过程中,他们要受到各种内外条件的限制。外在的限制有很多,比如,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可能比较抽象;选人的范围可能不够广;选人的渠道可能比较狭窄等。内在的局限有:个人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收集到有关干部的完整信息,即使收集到,也不一定能作出最佳判断;人都是有感情的,这种感情会被带进具体的干部选任工作中,使选拔任用工作不够客观。

二、调整干部选任工作的重心

(一)把执政党的用人权与人民群众的选择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选择干部的权利是谁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之一,因此,党管干部,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为全体人民所共有,因此,人民群众选择干部,也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由上可知,只有把执政党的用人权与人民群众的选择权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是做好干部选任工作的根本。可是,在实际的干部工作中,很容易把二者对立起来:要么过分强调执政党的用人权,把人民群众的选择权虚化掉;要么过分看重人民群众的选择权,视党管干部原则为多余。常而久之,前者最终将会损害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发生动摇,后者则将直接动摇党的领导地位,因此,上述两种状况都是我们极力要克服和避免的。

(二)调整干部选任工作的重心

当“干部的选择权”交给人民群众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干部人事工作部门无事可做了呢?其实不然。当组织人事部门摆脱具体的管人头工作后,其所面临的挑战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为艰巨,体现在:在选任干部前,要科学地界定并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与条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在选举过程中,要确保没有拉票贿选等舞弊情况的发生,使选举顺利地进行;选举后,要对当选的干部进行管理,完善包括干部的任期、引咎辞职、罢免弹劾等在内的各种制度。此外,必须特别指出的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有两项十分艰巨的工作要做:其一,更多地选择和培养忠于党的骨干和人才,把他们推荐给公众,帮助他们赢得民心民意。其二,有效地引导公众进行选择。公众有了选择权,却不一定能选出最能代表他们的人。由于信息缺乏、平常关注度不够及个人偏见等方面的原因,完全由公众进行的选择很可能是盲目的,因此,向公众介绍、推荐治国理政人才是必须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之,既不使公众的选择权失去意义,同时还要保持党对整个干部选择过程的有效控制,将是干部人事部门面临的巨大挑战。

三、完善干部选任工作的环节

(一)建立职位空缺提前公告制度

当领导职位将出现缺额时,要提前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最好在组工网之类的网站上设置专门的职位空缺提前公告栏,以方便查询)等方式,就所缺职位、任职资格与任职条件进行公告。

(二)建立规范的干部初始提名程序制度

明确提名主体,提高初始提名的参与度,可由党员个人自荐、党员干部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产生提名人选。在提名中特别需要完善的环节就是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提名。领导干部,因其身份特殊,所以必须对他们个人提名的行为进行规范。领导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这种做法,是要避免领导干部利用提名干部的权利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

(三)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制度

选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我们知道,干部选任工作公正的基础是民主推荐的公正,而民主推荐公正的基础是被推荐人机会的公平,而被推荐人机会公平的基础则是民主推荐信息的公开,因此,可以推行民主推荐预告制,向社会公开推荐职位、任职资格与条件、推荐范围及相关要求。此外,还需规范民主推荐的方式方法及科学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四)建立健全考察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考察预告制度。在确定预告的范围之后,可以采取张榜公布、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或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方式告知考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考察对象,公开考察谈话和测评的范围,公开考察纪律等有关情况。其次,建立健全差额考察制度。为给群众、组织的决策有一个进行比较和选优的条件,避免一考察就提拔的现象,还必须实行差额考察制度。第三,建立健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凡是因方法不当、作风不实和综合分析不准等主观原因造成干部考察失实和用人失误的,必须根据情况追究考察者的责任。据此来强化考察者的责任心,增强考察的准确性,实现考察工作客观公正。

(五)建立健全关于讨论决定干部环节的相关制度

讨论决定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真正实行集体决策。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首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否则,不能予以讨论决定。其次,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时,组织部门要详细介绍拟任用干部的考察情况、拟任岗位和任用理由,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根据组织部门的介绍和自己掌握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开展讨论。每个人必须对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明确表示意见。最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后,应当场计票和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六)建立健全干部选用的监督制度

首先,要在疏通群众监督渠道上下工夫。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其次,要建立干部监督制度,设立干部监督举报中心,公开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干部个人问题和工作问题,认真登记,及时查处。再次,要建立干部监督质询制度,赋予群众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任干部的质询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对群众的质询要及时作出答复和整改,以此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健全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

(一)财产公开制度

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是现代政治和行政体制中的一块基石。没有这样一块基石,政治与行政体制就不牢靠,就有发生坍塌的可能。目前有些地方的干部财产公开试点都是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范围内公开,仍属于内部监督,与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公开相比还有一段很长的距离。我们希望看到财产公开的制度化,也希望看到把财产公开当做干部选任工作的一个基本把关环节或“过滤器”在起作用。如果目前要求全国所有的干部都如实进行申报,操作难度较大。建议不妨从新提拔上任的领导干部着手,在任职公示阶段公开其财产状况。那些有志于服务人民的人必须把自己的财产公布出来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敢、不愿意公布自己财产的人,不能作为组织考虑提拔、重用的对象。

(二)任期制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俗称干部任期制,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和任期届数进行严格界定的一种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2006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围、任期、连任、考核等基本问题,不过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任期制符合权力有限与制约原则,故实施干部任期制,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交流,有利于加强监督和避免干部官僚化和蜕变,这对于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行任期制已逐渐成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引咎辞职及弹劾罢免制度

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引咎辞职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很常见,是体现民主与宪政原则的重要政治惯例。在我国,199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有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规定。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等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将极大地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与任期制相适应和相配套的还有弹劾罢免制度。对于那些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但不再为党员和人民群众办事,专为自己和小团体谋私利甚至腐化堕落的干部,人民群众有权随时撤换,因此,弹劾罢免制度将对干部起到重要的制约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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