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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述评及启示

2014-07-25于颖秦聪

关键词:任期制制度环境大学校长

于颖+秦聪

摘要:自《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颁布至今已有25年,但任期制的制度构建仍在探索中。文章对近20年来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研究表明,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的制度安排存在一些问题,如任期时间较短、连任届数规定不明确、评价指标不清晰、离退任机制相对薄弱等,且我国对大学校长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较为欠缺,尚未给予大学校长任期制的制度环境研究以足够的关注度。

关键词:大学校长;任期制;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6-0068-04

校长是大学的最高行政首长,作为大学的“灵魂人物”,“他对一所大学的成功创建、平衡运行、革故鼎新、进步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1]。近年来,国内对大学校长问题的研究日渐关注,对高校领导制度的探讨也渐趋细致和深入,有关大学校长任期制的问题更是随着哈佛大学前校长劳伦斯·萨莫斯(Lawrence H. Summers)在北京大学演讲时的一句“我坚信,哈佛大学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优秀的大学,原因之一就是实行校长长期任期制”而引发了国内学界的广泛讨论[2]。大学校长任期制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我国的大学校长应不应该实行任期制?大学校长任期是否越长越好?拙文围绕“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制”问题,对近20年来国内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梳理,以期对该问题得出较为清晰的认识。

一、任期制的内涵解读

“任期制”是指在一定单位实行一定岗位按期任用有关人员的制度[3]。任期制与终身制相对立,符合权力有限与制约原则,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的特点。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原教育部党组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今后任命专业人员担任正副校院长时,实行任期制。”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国家教委于1987年3月发布了《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正、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连任。此外,《办法》还规定:大学校长上任半年内应提出本届工作规划;对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学校应每一、二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上级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正副校长奖惩、晋级、任免等的主要依据,等等。

由此可见,大学校长任期制是一项较为系统而复杂的制度,其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对大学校长的任期时间、连任届数的规定,还涵盖了目标评价、任内考核、离退任等多项机制。据此,有学者将“高校领导干部任期制”定义为“规范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任职行为、任职考核、任职管理的一种制度”[4]。

二、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研究现状

本文对近20年来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制问题的中外文献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按照其研究内容的侧重点,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关于大学校长任期时间与连任届数的研究

1.侧重介绍国外概况或以比较法进行的研究。在侧重于介绍国外大学校长任期时间与连任届数的相关文献中,以选取美国大学校长为研究对象的居多。如蓝劲松(2004)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以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为代表的14所美国研究型私立高校和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代表的9所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对这23所学校的历任校长学术背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显示,美国顶尖私立大学校长任期较长,而顶尖公立大学校长任期较短[5]。栾兆云(2008)选择了曾经改变哈佛大学的6位杰出校长进行分析,哈佛大学361年的办学历史中共有26位校长任满,平均每任校长任期长达13.9年。栾兆云认为,美国大学校长通常没有固定任期,美国大学在很大程度上视工作业绩决定校长的任职年限与出任年龄[6]。冯倬琳(2011)以大学校长的职业定位及发展为切入点进行研究,认为受美国高等教育的传统、选拔方式和内部管理体制的影响,美国研究型大学校长的任期主要由能力决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且通常任期时间比较长,平均值为12.2年[7]。

吕向虹(2005)选取美国哈佛大学的校长任期与我国进行比较,认为“哈佛大学校长中,有成就、对哈佛大学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其任期都较长,而在任内无所建树、无所作为的校长,其任期一般都较短”,继而对比国内大学校长任期短龄化、任职老龄化的现状,提出了“大学校长该任多久”的质疑[8]。樊华强(2006)比较了中美两国研究型大学校长的任期差异,得出结论:美国研究型大学校长任期普遍长于中国;总体来说,任期的长短与其对学校发展的贡献成正相关性[9]。佟欣(2008)对比了中美研究型大学校长的历史平均任期:美国研究型大学校长平均任期为7年,而中国同类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仅为4年。佟欣认为,大学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10-30年的文化积淀,这就要求大学校长不能频繁更换,同时,大学校长要使自己的治校理念产生影响也需要10年以上的铺垫,据此认为最合理的大学校长任期为10-30年[10]。

2.侧重于对国内大学校长任期时间与连任届数的

分析和评价。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从历史与理论两个维度进行,前者多以统计分析为研究方法,集中于民国以来著名大学校长的任期研究。程斯辉(2010)梳理了近代我国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的百余名校长的任期、平均任期、最长任期以及任期类型和上任年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数据整理[11];肖卫兵(2011)则对近代国立大学校长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统计,绘制出“中国近代国立大学校长任期一览表”,涵盖了138位近代大学校长的任期情况,据此总结出我国近代大学校长的任期差异很大的特点,同时阐释了大学校长任职和离职的原因[12]。以上研究囊括了翔实的数据资料,富有参考价值,但未就任期问题作出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从理论角度进行的研究主要以理论思辨为主,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大学校长任期制,采取终身制;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大学校长任期制是对终身制的进步,应得以推广实行。前者以曾任职华中科技大学校长达30年的朱九思和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为代表.朱九思(2008)提出取消大学校长任期制有利于大学发展的看法,认为校长不是行政干部,而是学术领导,是学者的带头人,因此,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 不应当有年龄和任职年限的限制[13];刘道玉也提出,目前我国大学校长选拔的办法主要采用任命制,这种做法,无论是从选拔的方法,还是对校长任期和待遇的规定,都与干部的选任相同,这是官本位主义在大学校长选任上的明显表现,而那些经过科学选拔出来的一流大学校长不应该受任期限制,而应长期担任校长,成为大学的灵魂人物[14]。

对“大学校长任期制”持赞同态度的学者当中也有几种不同的声音。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大学校长的任期不应限制得过严,可以实行弹性任期制,即任职时间依大学校长的表现而定,如果校长在任内成绩卓然,则可以适当放宽任职限制。应飚、杨潮(2005)曾提出高校岗位聘任制的“弹性任期”概念,认为弹性任期制可以有效地规避行为短期化现象,并主张岗位越高,任期越长[15]。王洪才(2009)认为,我国并不适宜广泛推行大学校长弹性任期制,规定任期(一般4年)和限制连任次数是目前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的最佳选择,未来制度环境成熟之后,可以考虑不固定任期制[16],同样,较早前的一篇访谈文章《科学家当领导要有任期——访北京师范大学校长王梓坤教授》(1985)中记述了北京师范大学前校长王梓坤对于大学校长任期制的看法,即科学家出于各种考虑,是不愿意当领导的,对于已经担任大学校长职务的科学家来说,严格规定任期并限制连任次数是改变其顾虑的好办法[17]。马怀德(2011)认为,校长应当是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任期以4年一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为限[18]。孙正林(2006)认为,领导干部任期制应尽快完善,以规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为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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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学者也认为任期制是切实可行的,但目前的任期较短,应适当延长,如王飞(2012)认为,中国大学校长的任职短期化是由官僚化所导致的,并将进一步导致大学校长过于追求短期政绩,不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使得大学教育缺乏后劲,如果流行校长短期化任职,将会助长或强化大学校长的过关意识,甚至于会陷入机会主义行为的泥沼[20]。黄明东等(2005)认为,大学校长应有较长的任期,原因在于大学发展具有滞后性,人的正确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而且我国大学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他提出大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相当长的校长任期作保证,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高校校长任期最好保持在15-20年[21]。

(二)关于大学校长任内评价与考核机制的研究

由《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学校长任期制当中的“民主评议”机制是自下而上的,由高校内部组成评议会对大学校长进行评价,而“考核”机制则是自下而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学校长的工作进行考察核实,并以此作为校长奖惩、任免的依据。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并未将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并多以“评价机制”为主题进行研究。

此类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价指标与评价体系两个方面。

评价指标方面,朱缨(2008)认为,大学的发展是校长的办学理念及其践行的果实,也是其智慧和能力的集中体现,应当成为大学校长聘期考核评价的核心内容,并提出了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水平、学校办学质量、学校总体发展趋势等多个评价指标[22]。邝邦洪(2004)提出为高校领导的政绩设置科学的价值评价指标,着重于高校的投入产出效益以及领导班子的党纪政纪法纪意识水平[23]。

评价体系方面,王鲁捷等(2009)认为,我国目前的大学校长评价机制存在着评价目标定位不准、评价指标设置模糊、评价主体构成不合理以及评价结果运用不当等问题,评价机制重“外观”而轻“内涵”,缺乏针对性和引导性,易造成大学校长紧盯“形象工程”,忽视教育理念创新和校园文化建设,且评价过程以上级部门为主导,高校内部“民主评议”往往流于形式。因此,王鲁捷等人将人力资本理论引入大学校长评价,提出了以“素质”、“能力”和“绩效”三要素为一级指标的“大学校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4]。李联明(2008)考察了美国大学校长的遴选与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认为两套指标体系在大学校长的学术管理、交流、筹款、判断、决策、合作能力、处理内外部关系等几个方面存在“交集”部分,体现出美国高教界对这些能力指标的重视与推崇,值得我国关注。李联明的研究中所提到的“考核体系”在内涵上与上文所指的 “评价体系”基本一致[25]。王洪才(2009)也指出,当前环境下,建立科学可行的大学校长任期目标评价体系才是完善任期制的当务之急[26]。

三、启示

国内对大学校长任期制的研究从介绍国外大学校长任期制为发端,以中外比较研究为发展,以结合国内现状进行研究为趋势,逐渐触及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问题的本质。

(一)校长任期的长短将影响大学的发展

多位学者指出,大学校长治校理念的贯彻和教育改革的实行均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以保证其施政措施的连续性,而短任期下的校长更为倾向于追求短期绩效,忽略人才的储备与大学文化的培养。因此可以说,大学校长任期的长短与其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呈正相关性。

(二)优秀大学校长的任期普遍较长

国内学者多以高等教育发达的美国为例,对其著名大学校长的任职时间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美国著名大学校长的在职时间普遍较长。研究显示,20世纪以来哈佛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长达22年;即使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研究型大学校长的更换速度明显加快,但常春藤盟校的校长平均任期仍长达11年。相较之下,中国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只有4.1年,远低于美国。

一些学者以我国历史上著名大学校长的案例进行研究,如北京大学蔡元培、清华大学梅贻琦、浙江大学竺可桢、华中科技大学朱九思等等,其共同点就是任职时间普遍长于10年。

(三)我国大学校长的任期应适当延长

中国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只有4.1年,这对于一个大学的发展历史来说,只能算作一个插曲,而从大学校长领导力实现的过程来看,4年的时间也远远不够。上述研究当中的大部分学者都对延长我国大学校长任期持赞同态度。但在持赞同看法的学者当中产生了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即“任期制”与“终身制”之争,对“任期制”亦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即固定任期制、弹性任期制和较长任期制,这三种认识并不矛盾,而是在可行性上存在争议。

(四)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的制度安排尚未完善

尽管《办法》发布至今已有20多年,但大学校长任期制仍未得到彻底普及,各学校的实行情况也不尽相同,这正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的制度安排存在很多亟待完善之处。例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大学校长可以连任几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的规定也较为笼统草率;现行的大学校长评价指标完全借用了我国领导干部评价指标,其“德、能、勤、绩、廉”的指标设置忽视了校长所应具有的教育家的本质。

四、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研究的缺失

国内学界对大学校长任期制问题的广泛关注使得相关研究得以向着更为细致和深入的方向发展,研究广度上跨越了近现代,有较为成熟的国际比较研究,研究深度上趋向制度层面设计,成果已然丰富。然而,完善一项“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的制度,相关研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务实的实践价值,从这方面来说,国内对大学校长任期制的研究远未成熟,还存在更为深入探究的空间。

(一)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忽略对制度环境的思量

从研究内容上来说,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进行的研究并不系统,对国外大学校长任期情况的介绍较多,而结合国内实情进行分析的较少,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外高等教育之间所存在的观念上的不同和制度上的巨大差异;研究重点多集中于对大学校长任职时间长短与任职届数的探讨,而较少涉及大学校长任期制的其他方面。国外大学校长制度的优秀经验固然值得借鉴,但是、不同国家、地区的高等教育背景和大学治理模式并不相同,反映在大学校长任期制本身则表现出更大的差异性,因此,立足于我国实情的分析与研究不可或缺。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两个方面去构建。制度变迁理论强调,制度环境是制约和影响主体(政府、组织或个人)行为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包括组织、法律、习俗和意识形态,其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27]。就大学校长任期制来说,其制度安排并不简单等同于任职期限的设计,还包括大学校长任期内的目标制定、阶段性考核、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相关环节,而其制度环境也涉及我国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多种相关制度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因此,诚如陈艳(2011)所说,单纯地探讨大学校长任期意义并不大,只有深入探讨任期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大学校长的任期才具有真正的意义[28]。

(二)研究方法较为单一,欠缺实证的支撑

从研究方法上来说,我国学者对大学校长任期制的研究中定性分析较多而定量分析较少,缺乏实证的支撑。类似“大学校长的任期应为10-15年为宜”的简单论断未免略显主观。相比之下,美国学者对大学校长任期制的研究较为成熟,其研究方法也更为丰富,例如Michael Cohen与James March合著的《Leadership and Ambiguity: The American College President》一书是大学校长任期研究领域的重要著作,作者选取1900年至1970年内的美国大学校长为研究对象,对大学校长任期的衡量标准进行了界定,绘制了1900-1970年美国大学校长平均已完成任期和平均附加任期曲线图,根据历史时期、学校规模、就职时间的不同,绘制了不同的大学校长完全任期中位数图表,提出了未来(20世纪80年代)大学校长的平均任期会随着学校规模扩张而略有上升的预测。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相关研究,但总体来说仍然较为薄弱,未能为这一研究提供更为切合和深入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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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问题可以说既是一个教育问题,又是一个文化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一个牵扯国家教育基本观念、教育领导体制、大学基本制度等许多方面的复杂性问题……其研究需要在包括教育、社会、历史等许多内容交织的思想和文化场景中进行[29]。就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制来说,其研究根植于我国高校领导体制,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学校长选拔与任用的主导权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手中,由此而任命的校长具有行政级别,其职位性质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校长不仅承受着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也时刻受到校党委书记的制约;中国的大学校长,普遍承担着学术与行政双肩挑的重任,奔波劳累却往往顾此失彼;缺乏教授会与评议会的监督和制约,对大学校长的任期考核与评价常常流于形式……日前沸沸扬扬的“浙大换校长风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独特的中国式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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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1-23

作者简介:于颖(1978—),女,吉林长春人,北京化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探索工科院校适应工程创新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建设新模式”(11YB

07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ZY122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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