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的三个基本特性
2012-02-15曾宇青
曾宇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的三个基本特性
曾宇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是非常重要的论题。首先,毫无疑问,正如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样,作为社会细胞的社区,其建设同样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次,从示范的角度看,什么样的社区是“好社区”,什么样的社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社区”,示范社区是什么样的?这是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回答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的研究既要借鉴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的研究成果,又要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论题进行学理研究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有三个特性:一是先进性,二是中国特色,三是可操作性。
一、先进性:能够成功借鉴世界先进的社区建设理论和实践
所谓先进性,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建设能够成功地借鉴世界先进的社区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也就是说,示范社区具有先进性特质。
概括地说,21世纪以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民主政治都已被世界各国接受为政治发展的核心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因此,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时,应该借鉴世界民主政治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
(一)发展深度公民参与,促进社区建设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1970年代以前的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参与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主选举,甚至认为民主政治在现代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选举政治。19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创造并广泛推广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深度公民参与形式,包括公民社区自治、公共政策决策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等。深度公民参与极大地促进了社区建设,值得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中借鉴。
第一,社区公民自主治理日益获得肯定。公共管理理论以治理理论颠覆管理理论。实践方面,众多志愿团体展开的自主治理行动已从实践上证明了公民能够不依赖于政府,自行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很多涉及准公共物品的领域展开自我服务与社会服务,由此打破了将一切公共事务委托于政府的传统管理倾向,确证和拓展了公民自治的合理性及其自治领域,政府在这些公民自主治理领域则只限于发挥法律规导与技术、资源方面的支持作用。当然,公民自主治理所适用的准公共物品领域范围是有限的,治理还将更多地体现在政府与公民双方都感兴趣并展开合作的那类公共物品(事务)领域。①
第二,社区公民及其团体被赋予了广泛而重要的决策参与权。基于技术、成本和能效的考虑,传统公民参与主张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在综合公民利益要求的基础上代表公民对公共事务加以决策,而公民的作用则被限定在借助政治参与表达利益要求并给予政治支持方面。然而这一假设目前已遭到广泛质疑。当代公共行政越来越关注“公民导向”,即以公民的不同偏好为基础,以满足公民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特定需求为目标,重视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治理实践中政府大量吸收公民及其团体进行互动合作,组成多元决策网络。
第三,公民在政策执行层面扮演更为积极的主体角色。美国学者托马斯形象地将公民在政策执行层面扮演更为积极的主体角色称为公民与政府的“共同生产”。也就是说,过去是政府生产公共品,公民消费公共品,现在是政府、企业、公民或公民团体共同生产公共品。此种“共同生产”既可以是政府委托或招募企业或公民(以及公民团体)生产,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或公民(以及公民团体)签订协约,由政府“掌舵”,双方合作供给或委托后者代理供给特定公共物品的方式。1970年代以来的西方新公共管理实践中,大量地采用这种共同生产的方式。共同生产更有效率地供给了公共产品。
(二)建立治理新秩序
第一,以“治理”的理念而不是“统治”的理念来进行社区建设。治理和统治的不同,首先是结构性的。统治是权威单一中心,而治理是权威多中心。统治是统治者(如政府)对被统治者(公民等)进行管理,是单中心的。而治理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是多中心的、分工合作的。其次,治理是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统治可以“招安”却排斥合作。再次,治理是一个比政府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
第二,治理的核心内容:政府——市场——市民社会的合作。治理理论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反国家主义色彩逐步减弱。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设想主要有三种: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市民社会制衡国家。②治理理论却找到了合作之路。沿着合作治理的思路,许多研究者进一步研究如何合作。美国行政学者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深入考察美国政府改革实践,发表了著名的《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提出了理想的合作模式:政府掌舵,市场划桨,市民社会监督,得到学界和业界的肯定。
第三,三足鼎立是治理新秩序的社会基础。19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公民运动轰轰烈烈。并以深度公民参与的方式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公民及其团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民及其团体地位作用的崛起,使市民社会与政府、市场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三足鼎立是治理新秩序的社会基础,是西方社会新的结构性特征。因此,建设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合作治理的社会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建设的时候,注重社区市民社会的建设。
(三)建设社区主义好社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兴起了社区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思潮,标志性事件是:以埃米泰·埃兹奥尼(Amitai Etzioni)为代表的社区主义者在1990年发起了一场社区主义的社会运动,将社区主义从小规模的、不大为人所知的学术领域,发展为有影响的、进入广大人民公共生活的社会思潮。社区主义思潮是对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一种扬弃,其基本内容是提倡居民自发发起的互助友爱运动,提倡为社区服务,使所有人感到社区的温暖。具体观点如下:③
第一,建立一个好社会。这是社区主义的社会建设的目标。他们主张,好社会是在自由与秩序、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特殊的(如种族、民族和社团或社区)价值观与全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之间精心构建的平衡。既反对极度自由主义,又反对极端国家理性,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第二,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社区主义指出,发展和维持好社会必然触及私人领域,这就需要在个人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因此放弃某种程度的隐私有益于公共利益。社区主义强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种相互支持和补充的关系,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多或者过少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社区主义好社会虽然触及到个人权利,但它寻求培养有限的几种核心美德而不是无限扩展或者全盘管制个人权利。
第三,建设好社会的途径。建设好社会的主要途径是文化和道德。社区主义者认为,虽然社会存在着强调良好的教养、道德和性格教育的重要性的倾向,但如果没有持续的外部强化,良心往往会恶化。建设好社会的根本基础是道德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学校、社区和多个社区形成的联合体是道德设施建设的四个核心要素。家庭是灌输价值观和开始形成道德自我的第一场所,学校进一步发展道德自我,并且修补个人在家庭中遭遇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传授知识和技能。社区主义认为,那些已经获得良好道德的人会退步,会逐渐丧失自己对其价值观的承诺,除非他们不断地强化自己的价值观。而社区的主要功能就是强化其成员的这些属性。
二、中国特色:能够成功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反映了时代特点,顺应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是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民主政治模式、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的建设,不仅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且要能够根据时代的要求成功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需要我们把握时代的脉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新发展新突破。具体可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在示范社区建设中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形式。在社区建设中,西方并没有一个“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问题。但西方的党派会在社区中做各种各样的工作来争取选票,包括为社区居民谋利益、政治演说、交友扶贫等。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这是我国基本国情。但党的领导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革创新,永葆活力。
社区党的领导应从“权力领导”向“作用领导”转变。④例如基层党组织应该为增进日常公益做出贡献,而且可以成为非专业化居委会活动的主要力量,并在主导议事决定过程中协调管理执行层与社区其他社会组织间的关系上发挥重要的作用。⑤
(二)在示范社区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
居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居民自治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突出表现为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呈现出形式上的对立。它必然要求逐步形成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相辅相成的管理机制,实现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的有机整合。
如何整合?我们认为,要坚持居委会选举,坚持基层民主化发展。这不仅具有社区民主化或政治民主化的特点,而且具有改善党政体制机制的特点,甚至能推动基层行政的改革和改善基层行政的过程。进一步说,自治也可看作是促进国家政策的工具,变为国家贯彻政治目标的最好工具。正如徐勇所强调“社区自治的发展创造了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的一种新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形成,也推进了公共服务意识,改善了党和政府的治理”。⑥
(三)示范社区建设要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旗帜
在社区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必须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一方面通过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带头并领导人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确立法治权威;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法治权威,保证宪法规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
(四)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人文精神、伦理道德,将示范社区建设成温暖家园
市场经济在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制造了贫富差距;在创造人文精神多元化的同时,制造了人文精神的空虚、失落、孤寂。社区研究的初衷,是为居民寻找亲密的伙伴和为人们的精神寻找温暖的家园。我们的示范社区,必须在借鉴西方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吸收我国传统人文精神、伦理道德的精华,为居民精神提供温暖家园。这也是示范社区的基本任务。
三、可操作性:先进理论和实践能够与中国特色相结合
所谓可操作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示范社区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与中国特色相结合;二是指建设示范社区的工作能够复制、移植和推广。
(一)“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把国际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特别是中国政治和中国文化)相结合,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只有“相结合”,示范社区建设在中国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只有“可操作”,示范社区的先进性和中国特色才能显现。否则示范社区建设将是空中楼阁。因此,“相结合”是可操作性的基本内涵。
我国在引入社区一词时,以自治为方向,但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不同的阶段,给社区赋予不同的内容。社区内涵在我国的发展分为引入、试验、推广三个阶段。
引入阶段:1986年,民政部在考察西方国家的社区后,提出了争取社会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事业,社区一词因国家推动社区服务而广泛使用。为了使“社区”这个外来术语尽快得到社会的承认以及工作和宣传上的方便,将它解释为具有特殊意义的以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依托的社区,在城市,所谓基层政权一般指街道办事处,所谓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指居委会(当时仍然是披着自治外衣的行政性组织)。这时,虽然社区建设几乎是“全行政性”的(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少之又少),但却在社区服务中引入了社会力量(区别于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办的社会福利)。
试验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在社区不同程度地推进了自治的发展。但相比较而言,上海属于行政主导模式,沈阳属于自治主导模式,江汉介于两者之间。
推广阶段: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标志着此前多年的试验探索阶段宣告结束,即将在全国全面推广。这时,社区建设是被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提出来的。社区自治是作为已经纳入制度建设、体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范畴,社区自治无论是在政权建设还是在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都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上可见,“社区”的引入,在方向上保持了先进性,但采取了结合我国国情稳步推进的方式,每一阶段都具有可操作的特点。不仅如此,我国的理论工作者学习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并总结概括我国社区建设的经验,进行了理论创新,如提出和实践了社区制。
我国社区建设的其他引入,如“治理和善治”、“深度民主”的方式等的引入也呈现出类似的特点,既从我国社区建设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使我国的社区建设朝向世界潮流,体现时代精神,又扎根于我国实际,在我国开花结果,而且还能够有一定的创新,进一步丰富社区建设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推广
示范社区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创新性工作,建设示范社区的目的,就是要复制、移植和推广示范社区的先进理念和实践。能够复制、移植和推广的事物,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事物。
以社区的引入、试验、推广为例,引入阶段的核心内容——在社区服务中引入社会力量——能够在全国复制、移植和推广;同样,试验阶段的三种模式,推广阶段的社区制,都能够在全国复制、移植和推广。反之,如果我们在引入阶段搞社区制,是不可能在全国复制、移植和推广的。
本文提出可操作性的重要意义在于:示范社区理论必须能指导建设示范社区的实践。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既探索示范社区的发展方向,又探索示范社区的具体实现路径;既要具有先进性,又要具有现实性,能够指导当前的社区建设。
(注:本文系国家行政学院招标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社区理想模式研究》(08JJKT101)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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