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中介职业组织
2012-01-29雷华锋闫敦
■ 雷华锋 闫敦
一、社会阶层划分的新视角
1978年以来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巨大,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体制转轨促使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原来的以意识形态标准来划分的“两阶级一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在逐渐形成,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利益认同的差异在日益明确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在逐渐取代过去的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所导致的分化[1]。
著名学者李培林指出,社会分层结构是一种客观存在,但观察和分析社会分层结构的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可以有不同的观察和分析的角度,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揭示社会分层结构。也就是说,社会分层结构是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并不是只存在一种观察角度。每一种区分方法的后面,实际上都有一整套的理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最初来源,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地主得到地租,因此,社会上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地主三个主要阶级。英国古典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一个社会具有经济、政治、社会三种基本秩序,所以就产生了根据财富收入、权力和社会声望区分人群的三种基本的分层系统。社会分层结构并不是一种固定的物,而是一种变化和流动的活体,它处于不断地建构过程中。现在,根据不同的理论体系和不同的分层目的而使用的分层标准有很多,如生产资料的占有、财富和收入、组织权力、社会声望、知识技能、受教育程度、消费偏好、象征性权力、信息资源占有、职业等等。而比较共同的看法是,要全面地把握社会分层的状况,需要使用比较综合的标准,而不是单一的标准,这样人们就设计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地位综合指数体系,产生了很多测量和分析的模型。
为了简化社会分层的方法,现在学术界主流的看法,是倾向于把“职业”看作包涵了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信息的标准。把“职业”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把资源占有作为基本维度,并附之社会经济地位综合指数的测量,也比较容易与“常识”衔接,为一般人所接受。这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科学认识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结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原因一,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作为划分阶层标准已与目前的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与马克思和毛泽东时代有根本性的不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方式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形式,当代中国社会中,国家和集体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拥有者。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也导致了新时代下私人占有形式的出现。原因二,多元化社会中生产资料占有问题不足以解释当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对当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的影响作用逐渐减弱,物质财产的占有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决定人们社会阶层位置的标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位置以及对科学文化资源的掌握能力在阶级划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原因三,强调“冲突论”的阶级阶层分析要逐步让位于“功能论”的分析方式。冲突论强调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对社会现实的批判;而功能论则强调社会分化现象的合理性存在,强调社会的利益共享和融合,这与当前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旨是一致的。
二、社会中介组织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承担着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这个概念在我国广泛流行,是从党的“十五大”(1997年)明确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始的。所谓社会中介组织,就是指介于企业、政府和个人以及社会与经济主体之间,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建立的,在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平衡冲突、协调各方行为的社会组织(本文的研究更集中聚焦于有司法鉴证资格的社会中介职业组织,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而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形式。近年来,社会中介组织在分担政府部分职能,保障公民权利和新时期伦理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为代表的具有司法鉴证资格的社会中介职业阶层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同时以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为代表的社会中介职业阶层的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类型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连接国家、市场的第三部门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承担了许多由政府分离出来的公共管理职能。上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他的《皇权与绅权》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只有两个阶层,一个是吏,一个是绅士。因为这种扁平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了中国在现代化转化时缺乏结构性动力。打个比方,中国这种二元社会结构好比农村的木屋建筑,并不需要专门的结构力学的学习,现代社会结构好比城市的摩登大楼,结构力学的原理才可以支撑。中国传统社会在现代转型过程中,缺的就是结构力学一课。现代社会的结构力学最紧要的就是社会中介职业阶层的兴起[2]。以律师职业为例,现代文化的一个本质是法律文化,整个法律文化根本上就是法律职业者构建出来的。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从总体上看,改革进展不平衡。各级政府日益强化的资源配置的权力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使腐败迅速蔓延,贫富差异日益扩大,官民矛盾激化,甚至可能酝酿社会动荡。20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价格自由化,曾经阻断通过商品价格双轨制寻租的“官倒”们的财路。然而,行政权力不肯退出市场,使寻租的基础得以在许多领域继续保持。由于体制演进的路径依赖,一旦进入政府主导的路径,从寻租活动中得利的既得利益者,必然会力求推动“半统制经济、半市场经济”的体制向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权贵资本主义发展。如果没有步伐较大的改革使中国回归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正途,就会锁定在这一途径中。一旦锁定,就会像诺斯(Douglas North)所说,除非经历很大的社会震荡,否则难以退出。事实上,如何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向更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变,几乎是所有在高速赶超发达国家的发展阶段上采取“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威权发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都曾经遇到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这样的原计划经济国家,如何防止“政府主导型经济”和“威权发展模式”蜕变为权贵资本主义,实现平稳转型,意义尤为深远。
缓和与解决这种发展中的社会矛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整个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中社会中介组织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与政府“藕断丝连”、法律地位模糊、责任难以确定,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社会中介组织自身的发展和政府机构的改革;在传统行政法规中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的定位,存在着授权不清、责任不明、难以诉讼的弊端。
2011年7月,《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本次调查反映出公众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的不乐观。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年代的社会整体诚信度的评价中,超六成(65.7%)受访者认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整体诚信度比较高。而对最近十年评价较高的,仅占6.2%。在诚信行业榜上,中介服务业继2010年被评为公众心中诚信形象最差的行业之后,2011年仍旧无法摆脱负面形象,依然在“诚信形象不佳的五个行业”中名列榜首,位列其次的分别是食品行业、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保健品行业。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中间环节,作为解决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交易双方道德风险的重要第三方,保持其客观独立性进而通过自我约束提高其公信力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三、社会中介组织保持第三方独立性是发挥其应有社会职能的关键
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第三方独立性,在政府与民众的矛盾中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这无疑是符合当下中国社会基本情况的。但是其中也隐含着几个问题:第一,目前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动力过多依靠行政力量调配资源;第二,由此引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即政府过多干预经济事务,无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调节,投资效率低下问题显著,而公共服务成本过高;第三,由于政府过多参与市场投资活动,市场中没有可以制衡或竞争的力量而导致市场进入壁垒或者资源投入低效率;第四,这些问题从市场的角度看是没有竞争者,但从政治层面看,政府本身是不应该从事经济商业活动的,因此本质上是将目前由于政府过多参与经济活动所导致的政府与民众争利矛盾,期望利用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来加以平滑,这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一段时间内是可行的。但这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要矛盾,没有解决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而导致的矛盾,没有解决政府政治体制改革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型的问题,以及政府权力的制衡问题。同时,短期内利用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平滑社会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透支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因为如果在目前的“大政府、小百姓”的政治格局和“大政府、小企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在力量差异悬殊的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博弈中,中介组织很快就会投向政府的怀抱,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公信力将随着政府公信力的丧失而加速流失。从这个意义上看无疑是饮鸩止渴。那么如何面对中国社会当前的复杂局面,如何从中介组织的角度出发,为平滑社会矛盾做一些有益的事而不透支自身公信力呢?首先,中介立法。将中介结构的独立性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用法律来监督约束中介组织,而不是像目前,依靠行业、隐性行政手段来管理监督中介组织。其次,竞争淘汰机制。要通过将竞争淘汰机制引入中介市场,从而激发中介组织自身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内在动力。
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为整个社会生活保存一个相对独立的力量分支,这个社会监督力量的独立性诉求更多的是由其自身的生存需要而激发的。这样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将中介组织与政府捆绑、透支公信力的问题,也从中介组织自身培育出保持其自身最大最重要资源——独立性的种子。当然这两个方面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要依赖社会多方面改革的进步,比如执法情况的改善程度等。
根据公共行政的治理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来源是行政分权,同时这也是法律的规定。因而将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公法人的一种纳入行政法的调整,使社会中介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当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公权力对其他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权利造成侵害时,对社会中介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通过行政分权,社会中介组织拥有了公共管理权,但是公共权力有扩张和滥用的可能,所以对社会中介组织要有法律规制,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制的轨道内健康发展[3]。
以资产评估为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贺邦靖2011年3月在广西调研时指出,推动评估立法和加强准则制度建设是确保评估行业法律地位的制度保证。我国评估立法工作,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目前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评估法》的出台,将使整个评估行业的未来发展拥有法律保障。以日本为例,正式法律职业的兴起,对日本传统社会结构权利体系的改造,使得日本完成了从传统权威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变,日本的经济腾飞也与此密切关联。
通过立法使得社会中介服务保持其独立性,必将促使社会中介组织非常注意自己提供的产品的品质。这种产品由于要面对市场的竞争,就迫使它不断完善其品质。以法律服务为例,无论是欧陆也好,英美也好,这两种体系下法律职业的建构模式尽管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非常注重通过法律职业的建构来保证他们司法产品的一种平衡性和高品质,从而能够使法律对社会调整这样一种力度得到保障。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司法制度建构也一直是很认真的。比如1891年发生的“大大津事件”,在整个外交部门和政府都坚决要求严厉惩罚那个刺杀俄国皇太子罪犯的时候,来自政府的压力非常大,但是司法系统硬是顶住了这种压力,最后按照自己认为合理的法律解释对案件作出了独立的判决。通过这次司法界与行政控制之间进行的不屈抗争,对于后来司法独立的渐次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结构分化产生的利益多元化同时也是中介服务组织提升其服务质量的内在化动力。美国法学家也是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法官Richard A.Posner对于法律职业的兴起所作的分析是很值得关注的。他认为法律职业的兴起源于一种卡特尔组织,这种厂商组织关注的是自己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所以会想方设法提升产品的服务品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也指出了某种对利益的追求所带来的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中介职业阶层的出现无疑和这种职业在现实社会结构里边的利益驱动有很大关系。这种职业利益的驱动也会使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他们会努力地改变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3]。
具有司法鉴证资格的相关社会中介职业组织的发展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职业阶层在社会分层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必将在沟通、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矛盾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这恰恰是现代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1]陆学艺(编著).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2]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凤凰出版社.
[3]贺卫方.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J].法治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