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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阶层化”消费研究

2012-01-28胡若痴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阶层农村居民

胡若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20)

阶层分化和阶层关系的形成已成为中国社会尤其是城市社会生活中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消费既是物质生产的目的,又是社会再生产的手段,必然也趋向于阶层化。不同的消费水平、消费偏好、消费结构、消费模式、消费品位、消费方式、消费品品牌、消费质量、消费所需环境等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经济社会地位。目前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消费阶层化特征日益明显,且不同阶层间的消费差距逐渐拉大,具体表现在如居住空间、饮食、衣着、通讯设施和电子产品、生活用品、大宗耐用品、交通工具、闲暇消费、文化消费等诸多方面的消费都存在分化。再如,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但消费率在2008年却只有48.6%,明显低于欧、美、日、韩等国家在人均GDP达3000美元时的消费率。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阶层化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具有多维性,如可按收入、职业、贫富状况、资源占有情况分,也可按阶层群体认同、文化程度、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来分。本文认为阶层消费可按我国长期固有的旧二元体制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二元体制分为城市居民消费、农村居民消费、主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消费和被城市化的失地农民的消费;而城市居民消费又可按收入和贫富状况分为高收入富裕阶层消费、中等收入阶层(又称中产阶层)消费和低收入贫困阶层消费,并认为不同阶层对城市化的影响不尽相同,刺激消费须注意差异性、分层性,应针对不同消费阶层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真正达到刺激消费增长的目的。

一、不同阶层消费对城市化的影响

由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取消费品资源的能力、机会不同,因此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社会的分化,使其分成了高低有序的等级或层次。我国现阶段在城乡都有不同的消费阶层和群体,这些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消费对城市化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农村居民具有双重身份:农村居民的职业与生俱来就是从事农业生产,而且自古以来就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销售,因此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一特定身份,决定其主要将收入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当然,农村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还会以生活资料消费者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但农民能省则省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决定其对这种消费实行弹性缩减。即使都是农民身份,但由于受自身所在村庄与城市距离远近不同、与农业生产经营结合度不同、与城市经济生活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其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大概分为五种消费需求层次和消费水平:一是贫困型,其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极低;二是温饱型,主要消费集中在生活必需品,对消费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品质要求不高;三是温饱向小康过渡型,对消费品从数量需求过渡到质量需求;四是小康型,其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趋向城市化,升级消费结构的欲望强烈;五是富裕型,其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已完全城市化。这些不同区域、不同消费层次的农村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消费需求标准完全不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消费层次属于前三种,与城市尤其是与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的消费相差甚远,但在北京、浙江、珠江三角洲等一些高收入、富裕农村地区,居民的消费已完全城市化,达到小康型和富裕型。他们虽未脱离农村,但比欠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居民、中小城市居民的消费方式更丰富、消费能力更强、消费水平更高,有的甚至超过一般城市居民,其典型就是江苏的华西村和三房巷村、北京的韩村河、广东的南岭村、河南的刘庄村等村庄。这些地方的村民户户有别墅、洋楼,家家有大额存款和小汽车,村村有公园化环境和集体管理,其农村消费已远超过高收入区域省会城市消费水平,成为以“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新型城市化的良好典范。近些年,这些地区的农业户籍远比城市户籍含金量高,甚至部分地区如浙江2010年出现“非转农”现象,出现了疑似“逆城市化”的局面,这对城市化的人口、户籍战略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我国一些偏远山区仍大量存在贫困型和温饱型农村消费群体,这些群体由于消费能力有限,消费观念传统,对城市经济、流通、消费功能的集聚效应、扩散效应、示范效应、溢出效应和极化—涓滴效应产生抵触,削弱了城市化的强度。

城市消费者也可分为三种不同消费群体:原城市居民、新迁入城市的原农村居民、农民工。传统城市化仅是使人口城市化,被城市化人群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并未有实质变化。另外,农民工和新迁入的市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职业受限、收入来源渠道欠广、收入少、社交范围狭窄、消费习惯和心理暂时未完全脱离农村传统等原因,容易对城市原居民群体产生逆反和疏离感;再加上消费品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导致城市的生活成本比农村要高得多,因此,农民工群体虽然大量时间在城市中生活、工作,但由于缺少提高消费水平的条件,其在城市的消费却是尽量缩减,主要将钱寄回家用于建房、嫁娶等,或积攒下钱利用每年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回乡大肆消费。这些人由于平时很少在农村生活,故彩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添置需求很少,更缺少享受型和发展型消费的需求,主要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或畸形的攀比消费。可以说,农民工这种虽为正式农民、却是隐性市民的“双重身份”导致其无法实现消费方式向城市化的转变,阻碍了其消费结构的升级。而新迁入城市的原农村居民的消费方式虽然从农村半自给自足向城市商品化转变,农民身份也得到实质改变,进而推动了其消费结构的升级,但传统城市化中“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模式使新增的城镇人口缺乏社会保障,从而使这些依靠当地乡镇企业发展而城镇化的原农村居民消费信心不高,消费需求不足,更愿意按照农村的生活方式去消费,阻碍了消费结构的升级。

原城市居民没有如农村居民一样必须支付的生产资料消费支出,一般只进行生活资料的消费,因此其消费能力相对而言更高、消费欲望更强。但传统城市化中,城市原有的基础设施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而显得日益缺乏,城市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格局受到了冲击;城市化进程中各种由于人口增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使得城市原有居民对农民工以及新迁入市民的歧视表现明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两大群体的就业竞争和冲突日益激烈。因此,原城市居民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强,尤其是低消费阶层和庞大的中等消费阶层都增加了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力,减少了消费需求。高消费阶层也因消费渠道不畅、没有适合其阶层需求的高品质消费产品而在国内消费欲望不足。另外,由于没有对这部分阶层消费的有效引导,导致出现一些畸形的、炫耀性的异化消费。

城市化的质量提升受到阻碍,使得城市化的社会效应表现为贫富悬殊、地区差异过大,出现了不同阶层、群体消费者的对抗。另外,城市的实质和魅力之一在于吸引不同阶层、群体在公共场所进行交往,其消费行为能持续地聚集各类资源,促使人流、物流、信息流、货币流在城乡双向流动。但不同阶层的消费需求不足减少了城市的魅力,降低了城市的竞争力,也减少了城市的经济增长动力。

二、重点区分、引导城市不同收入居民的“阶层化”消费

1.引导和刺激高收入阶层的投资和消费,避免消费异化带来的不良影响

约占城市居民1%的高消费群体,又可细分为传统富豪阶层、新兴富豪阶层和暴发户阶层,这三部分群体颇具消费能力,对于普通生活用品的消费弹性和价格弹性都较小,而且对于这个阶层来说,越能显示身份和地位的商品越能激发其消费意愿。由于国内缺乏这类商品和服务,因此,在海外和港澳台地区都出现了富有阶层血拼、狂购世界顶级奢侈品的情景,被外国人惊叹为“中国豪客”的“中国购买”。对于这部分群体,一方面应采取政策引导其将储蓄转向生产和经营性投资、尤其是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以及慈善性消费和投资。另一方面,要刺激其在国内的消费,必须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品牌价值和形象。在旅游、文化、教育、大额消费品等享受和发展型消费领域开拓和研发适应富人阶层消费的高端个性化产品;开发适合富人需要的财富管理业务;以较低税负吸引富人阶层在国内进行大宗奢侈品消费;通过开设投资消费理财讲座、建立高档社交沙龙以引导富人阶层提升消费品位、改变消费方向。此外,应该合理引导这部分群体、尤其是其中的新兴富豪阶层和暴发户阶层理性消费,减少过分的炫耀性、奢侈性的消费,不要将自己的自尊心建立在畸形消费和炫耀性消费上,避免消费异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的不良影响。

2.着重培育中产阶层的消费增长

我国城市正发展起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的中产阶级消费群体。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注重培育中产阶级以推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中产阶级的界定不能单纯看收入和职业,还须结合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因素综合评定。在我国主要由从事个体经济的个人、中小私营企业主、管理阶层、脑力劳动者、中层领导干部等群体构成中产阶层。这部分人多为中青年人,大都有较高学历教育背景,收入稳定中等,消费(价值)观念超前,消费需求从实用转向自我体验、自我发展、自我表现,追求时尚、个性、高雅、欢快、舒适的生活方式;这部分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很高,是高档的住宅、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家居装修、化妆品、卫生用品、私人汽车、保健和健身用品、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等高档商品以及文化、教育、网络、旅游、闲暇娱乐、保险、医疗服务等服务类消费品的最忠实而又最有实力的购买群体。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这一阶层的比例、拉动其有效需求颇具现实意义。政府应采取调控手段防止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绝对不能让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一套房子消灭一个中产阶级”的情况在全国各地蔓延;尽量控制“房奴”、“孩奴”、“卡奴”比例,以改变因对未来预期不确定而不敢进行即期消费的状况,提高这一层阶对其他消费品的需求和消费能力;还可以在条件允许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使更多的人进入中产阶级消费群体;企业也应尽量研发符合这部分群体感性化、情感化、个性化、现代化消费特征的精神和物质产品,增加服务类消费品和高端消费品的供给,以激发其旺盛的消费需求。总之,应尽量减少中产阶层的透支型、奢侈炫耀性消费,而相应提高其绿色消费、品位化消费。鼓励这部分群体在日常消费中既不过分节约,也不过度高消费或过度超前消费;使其在追求满足基本生存和享受的物质消费品的同时,更注重追求能陶冶情操,提高人的思想觉悟、心理素质、道德修养、审美观的精神消费品,不断提高精神消费在消费结构中的比例,最终提升其消费质量和生活质量。

尤其值得深思的是,不仅高档国际品牌的汽车、香水、服装等奢侈商品在海外的售价远比中国国内低,就是中国自己制造的服装鞋帽等耐用消费品在国内的售价也会是出口后售价的二至三倍。国内消费品高昂的价格使得不少有购买能力和购物欲望的中产阶级以及富人阶层和顶级富豪,都到国外或香港、澳门消费,而且消费购买的范围已不仅仅是电子产品、化妆品、高档奢侈品,还包括了日常家用的奶粉、水果、洗发水、尿布等。因此,政府应通过尽量减少物流渠道成本,降低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加商品信息的透明度等措施和手段,降低国内物价。不使中产阶级以上的消费群体购买力外流是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增长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3.对低收入阶层消费的合理扶持

低收入贫困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很大但实际购买力不强,而且这一阶层一般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必要的谋生手段,所以要增加该阶层的消费,最根本的是增加其收入。对这部分群体一方面应加大政府在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制度上的建设力度,提供足够的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所在街道社区通过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其增收途径,以增强其日常消费的物质基础。另外,应注意的是,由于低收入贫困阶层的消费水平较低,所以一般侧重于刺激其对普通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而非精神娱乐消费尤其是奢侈品消费。对于这一阶层应提倡适度适当消费,将消费和自身需要、经济条件相结合。

三、统筹城乡居民消费的协调发展,大力引导农村消费城市化

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不仅是农村土地城市化、农村居民身份和职业城市化,而且还有农村居民消费城市化。因此,我们应该紧紧抓住农村消费城市化产生的巨大动力,促进以城乡统筹为标志的新型城市化发展,使农村居民消费结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均向城市居民看齐,不断缩小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物质生活消费、精神文化消费以及服务消费方面的差距。

现在,我国有七十余万座村庄,如何促进全面的农村消费城市化,值得讨论和深思。我们认为首先应从内因上找到推动力。纵观上述农村消费城市化甚至超城市化的典型经验,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从内因上看,必须由具有开拓精神和敏锐市场眼光的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带领;进行农业现代知识的普及,坚持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城乡消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转变其消费观念;依靠集体经济、发挥规模优势;吸引、培养和充分利用好现有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认清自身优劣势,发展特色经济。收入水平低是制约广大未进城农民消费的主要原因,所以还应改变农村单靠粮食种植的产业模式,农、工、副、贸等产业综合发展,重振乡镇企业,拉动农村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以增加农民农副业以外的收入。另外农村居民消费偏向于两极分化,断层明显。一小部分是如前所述的高收入地区以及富裕阶层农民,其消费需求、消费结构已从数量满足型提升至质量追求型,应侧重于提升其精神消费需求、服务消费需求和高档物品的消费需求;其余一大部分农村居民消费仍属于以衣食住行为主的生存需要型,对这部分居民应增加价廉物美、实用经济型产品的供给。针对农村中间阶层缺乏、断层明显问题,应加大这一阶层的消费能力培育。

二是从外因上看,要促进农村消费城市化,首先政府方面必须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消除农村消费城市化的体制障碍;通过立法和各种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质量;继续加大直接补贴的力度,并加大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应加强对农民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开拓渠道,帮助农民发展劳务经济;应积极加大农村的水、电、路、交通、通信、网络等公共消费品的供给,并增加对农村的文化、体育、娱乐、卫生等消费基础设施的投入,最终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环境;应加强农村市场建设,建立和健全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体系;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使农村居民对未来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不确定性降低,并将储蓄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购买力;应鼓励农村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建立信贷担保体系和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为“三农”服务的金融领域,以提升农村居民的短期消费倾向。其次,工商企业方面,应避免重复过去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存在的“重城轻农”现象,充分深入地了解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制定符合农村市场消费和购买特征的营销策略,在产品和服务的结构、功能、价格、操作性能、使用期限等各方面真正满足其消费需求。企业应针对农村分散型消费格局,引进新的经营业态和现代经营模式,推动不同于城市的物流发展模式。

四、注重引导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城市化的失地农民的消费

1.主动进城务工农民消费的引导

农村居民的阶层化虽然不如城市居民明显,但也越来越引起学者和政府的关注。农村居民阶层可按收入、职业、进城落户状况、社会地位、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等标准来判断。本文中的农村居民阶层按这些标准综合考虑可划分为:单纯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未进城农民、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前一种情况的农民如何刺激其消费增长,此处不再复述。后两种农民虽已进城,但身份、地位、职业诸方面并未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城市化,城市化带来的积极成果也无法让其公平分享,从而形成阻碍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新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人群占城市人口比重日趋加大。如何解决新二元结构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引导这两个群体的消费增长,是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认真考虑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主动进城务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农民工约占城市就业人口近三分之一的比重,当初的城市边缘人——农民工内部也出现了分层化,如有的成为私营企业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技能型人才,已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居住场所,取得稳定收入,并正式落户城市(本文对这部分群体的消费暂不讨论);而大部分仍然是雇工、个体劳动者或个体经营者。这部分人无法与城市居民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从事的是低收入、低技能的工作,其后代也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平等的教育权和发展权。解决这部分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教育、消费及经济政治权利问题,有助于保持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首先,应加大抑制农民工消费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使农民工完成市民身份的转换,增强其对城市的归属感,以减少其预防性储蓄倾向,消除其在城市不敢消费的心理障碍,并改变其消费模式。其次,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使农民工也能纳入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为其消费能力的增长奠定基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为农民工的工资快速增长和福利待遇改善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也给企业提出了挑战。再次,应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变化特点,生产符合其需求的消费品。农民工的消费收入弹性较大,最终将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贡献群体。如今耐用消费品和电子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由白领阶层逐渐向农民工延伸,农民工目前消费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和通讯,而对于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旅游、医疗服务等精神消费,尤其是体验式、个性化、感性化消费需求较少。因此,针对这一群体,主要应开发适合其需求的物质产品并关注其发展趋势。如随着农民工收入的增加,不少农民工会选择在大城市打工,而在离大城市不远的老家购买住房和汽车,所以住房和汽车消费的下一个主力军很有可能就是农民工。另外,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城市公共服务应同时向农民工开放,将收入低而又长期居住于城市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救济体系、社区帮扶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以及保障性住房体系,以解决低收入农民工消费信心不足和消费能力不强问题。最后,农民工由于并未完全脱离农民身份,因此应允许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允许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城镇产权住房、城镇社保、股份合作社股权等的置换,并保障返乡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增加其收益,减少其在城市消费顾虑的有效途径。

2.失地农民消费的引导不容忽视

与主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同,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被迫城市化的群体,其生产工作方式、生活习惯、社会交往、价值观和理念都会发生与之前不同的变化,其中就包括了消费。由于征地补偿款及各地经济社会状况不同,由此发生截然相反的两种差异性消费变化。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以及特大城市或大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由于土地和住房增值迅速,征地补偿款颇丰,出现了被市民化后一夜暴富,成为食利阶层却不知如何消费的状况;而与此同时,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却因土地住房补偿不合理,被迫“上楼”后既就业困难,又缺乏相应社会保障等问题生活水平下降,消费严重不足。因此,如何引导失地农民的消费,既是社会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一方面,对于暴富成为食利阶层的失地农民,应以宣传引导为主,防止其盲目的攀比性、炫耀性消费;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活保障,缺乏城市生存技能而最终返贫的现象出现。如通过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加强其精神消费的引导,通过建设公园、运动场馆、图书馆、活动中心、休闲场馆,举行各种文艺比赛,开展丰富的社区活动等来为市民化后的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场所,防止其因身份转变而产生心理迷失和精神空虚。通过办职业技能培训课堂、投资理财规划讲座、消费文化知识讲座、“新市民”教育课程等来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使其理性消费、合理投资、适当工作,为其长期稳定消费奠定扎实基础。此外,还应从制度上、待遇上消除其消费的障碍,如进城购房的限制、子女教育就学的非平等待遇等。

此外,应从失地农民最关心的征地补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来解决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消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问题。只有当其增加了收入,减少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才能更好地刺激其消费。首先,禁止违法征地或以极其低廉价格买断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加大失地农民在征地工作和征地办法上的发言权。原有以产值定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必须改进。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体现由区位差异产生的土地价值差异以及土地级差增值收益部分;应改进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解决土地、住房合理补偿问题。其次,鉴于单纯货币补偿模式的局限性,还应加强配套的社保补贴工作,应尽早尽快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待遇;社保的费用应本着个人为主、政府和村集体为辅原则解决。另外,对于一些地区采取的留用地安置模式,既应看到其优势是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生产、生活和就业的空间,使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壮大,也应看到其弊端,尽量避免因出现“城中村”而带来城市管理难度和旧城改造难度加大等问题。再次,就业方面,原有的包办型招工安置就业方式与市场化改革不适应;而现有的货币安置方式却使部分失地农民暂时放弃就业,吃老本,最终可能变为失业游民。因此,还应采取财政补助和社会筹资结合的方式,通过职工技校、农技推广中心以及网络培训等途径,对失业农民进行转岗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引导性就业。失地农民应和原城镇下岗失业居民享受同等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采取优惠政策,对失地农民自己创业、再就业实行优惠政策等。另外,对于“上楼致贫”的失地农民,还应由社区、街道加强宣传,尽快引导其适应新的市民身份,适应由农村的自给自足型消费模式向市场型消费模式的转变。政府还应增加失地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公共消费品的供给,以减轻失地农民市民化后的个人消费负担,扩大其精神消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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