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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2-01-28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6期
关键词:违法耕地用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耕地资源、坚守耕地红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确保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浙江是资源小省,人均耕地面积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同时,我省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居高不下,耕地占优补劣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土地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还有待完善,保护耕地红线任务还十分艰巨。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机关部门、社会公众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利于破解土地执法难题、促进依法依规廉洁高效执法,不断提高土地执法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不断创新耕地保护举措,敢于负责,真抓实干,努力实现耕地保护向主动保护、综合保护、重点保护、永久保护、共同保护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充分利用非耕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滩涂和存量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对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

(二)加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

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方针,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做到违法占用耕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现场处理工作专业队伍,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考核,确保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要建立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商,做好案件移送,及时通报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执行和审判情况,研究协调有关事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互通和协作支持,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力度,提高土地执法威慑力。

(四)推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耕地保护补偿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为主的耕地保护利益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固我省粮食生产基础,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五)建立耕地管护和质量提升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未按规定剥离耕作层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切实加强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管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建立和落实垦造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育制度。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加大重金属、有机物排放企业和农业农村面源等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设立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测。

(六)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再建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省政府“保障全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补建补划工作,进一步优化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结构和布局,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强制保护。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建设现代农业为目标,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地力培肥和耕地环境治理力度,不断提升标准农田质量和产能。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各部门力量,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共同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好、保护好。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一)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护耕地领导小组,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和落实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每年由政府主要领导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每年进行考核,并将耕地保护列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之一。

(二)严格依法用地考核

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土地违法案件执行到位率、违法用地责任人查处到位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地区,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对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区)扣减次年建设用地指标;违法用地比例超过15%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领导要进行问责。

(三)落实耕地补充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垦造耕地规划、项目、质量、资金管理,实现垦造耕地数量质量并重。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低丘缓坡和滩涂围垦等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各地要立足自身,积极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设区市政府要建立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机制,立足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要制定完善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四)落实违法用地监管共同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土地利用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共同监管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共同查处协调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五)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

要切实强化用地准入、监管共同责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支持产业目录,修改完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规定,建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新入项目的准入评估。建立完善财政、税收与土地利用联动机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共同推进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不断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继续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统一测算和考核评价。

四、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一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汇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耕地保护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各级党委领导班子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11〕91号)精神,将耕地保护、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耕地保护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中进行谋划和统筹推进,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强化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力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面落实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要求,确保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担负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农业、林业、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形成工作整体合力。要健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

一切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来,凝聚公众的智慧与参与责任,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举报。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

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是基本国策,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进党校、进课堂、进农村、进社区,加强土地资源国情、省情教育,树立耕地资源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形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良好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传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真正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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