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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理论研究新进展及其意义

2012-01-28李春田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标准化标准企业

李春田

引言

分类是认识事物和管理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一门学科建设的基础。人们基于不同目的,依据不同的准则,对标准进行了各种划分,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标准种类。标准种类的划分,既有利于对标准的管理,也方便了标准的应用。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来说,科学合理的分类则尤为重要。例如,安全、健康、环保等类标准,通常被列为优先关注的重点。随着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和标准化领域的扩展,标准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标准分类问题变得复杂和困难,于是出现了各种分类方法。除了标准文献管理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之外,在标准化工作中大都习惯于按如下的依据划分:

● 按制定标准的主体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 按标准化对象的属性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

● 按标准的约束力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按标准信息的载体划分为:标准文件和标准样品等。

这些划分对标准的研究和管理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未能将不同标准的本质特征加以区分。通常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由标准的制定宗旨所规定的。标准制定者基于不同的目的,所定标准便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功能并起着不同的作用。因此,按制定标准的宗旨对标准进行划分,有利于按特定的目的制定好每一个标准并充分发挥标准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不同的标准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基于上述原因,《标准化概论》(第五版)增加了按制定标准的宗旨对标准进行划分的内容,并将其列为标准分类的首要划分依据。

一、按制标宗旨对标准划分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把制标宗旨作为首要的划分依据呢?这是因为客观上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制标机构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标宗旨。一类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标准,简称“公标准”,它以取得最佳公共利益为宗旨;一类是本组织的“自有”标准,简称“私标准”,它以本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前者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代表;后者以企业标准为代表。这两类标准,由于制标宗旨不同,它们在标准形成过程、制标方法、标准内容、标准的功能以及标准管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所以,“公标准”与“私标准”的区分才是最本质的区分。

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这样的区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必须区分的。但是,长期以来对这两类标准的本质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对它们不加区分,视同看待。例如,要求企业标准系统按国家设定的统一模式去建立,按国家标准的体例格式编写,产品标准必需备案并且还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等等。这些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的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便是对企业微观管理的干预,与市场观念和企业的经营理念是相悖的,这就必然会挫伤企业标准化的积极性。有企业抱怨:“标准化管理中存在许多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连一些法律法规本身也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只是被动接受和应付相关部门的标准化检查。企业按照上级标准化部门的规定,制定一套以应付为目的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现实生产经营中又按其他模式运行。上级标准化部门定期到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检查”;“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化管理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和阻碍企业标准化的发展工作,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发展的要求和企业产品的更新发展需求。导致企业在标准化认识方面存在着对应混乱的局面,许多合资企业把实施标准化管理当作企业的一种负担。”(引自《会员通讯》2008年第5期)严格地讲,这是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反过来,私权利借助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事也并不少见。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在出版的国家标准中列出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字。当时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长期以来没有什么不良反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标准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标准起草者的价值也水涨船高,甚至产生了名牌效应。于是,有的企业便在广告上堂而皇之地宣称:“本企业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近年来,国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之争,有越演越烈之势。对企业来说,成为起草单位不仅是个荣誉,而且有着极强的广告效应,在同行业中有超越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有企业说“让我当第一起草单位,可以赞助50万”。有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奖励政策,对能成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的给以重奖。如果抛开市场竞争,孤立地来看,大家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到了今天,市场竞争是我们无法摆脱的阴影,几乎任何一项标准的出台都同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由此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那些重奖企业的地方政府,一定是“得标准者得天下”理论的信仰者,并且深信本地企业一旦掌握“话语权”,必将对本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做出重大贡献。近年来发生的一起起标准之战,围绕的都是一个核心问题,即标准的公正性问题。而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常常成为被同行企业质疑的对象,怀疑他们绑架了国家标准。它直接伤害的是公标准的公信力乃至政府的公信力,负面影响深重而久远。这种在代表公权力的“公标准”上,打上私权利烙印的做法,确实到了应该从法理上判定其合法性,从整体上考量其利弊得失的时候了。所以,无论从如何制定好两类标准,做好两类标准的管理来看,还是从完善标准化法制建设来看,弄清这两类标准的区别和联系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关于“公标准”

(一)什么是公标准

《标准化概论》(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公标准也就是公共标准。它是动用公共资源制定的标准,其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二)公标准的特征

1.动用公共资源。凡使用纳税人的钱制定的标准,均属公标准。

2.谋取最佳公共利益。这是公标准永远不可偏离的宗旨,任何形式的偏离都会损害公标准的公信力,损害政府的形象。

3.法定性质。在我国,所有公标准都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由政府组织按特定程序制定,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4.程序公开。标准形成全过程均须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5.广泛参与。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是标准公正性和公平性的组织保证。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参与权,只是参与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6.充分协调。以取得最佳公共利益(而不是哪一方的利益)并以保护消费者为目标,同时考虑增进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7.与安全、环保、健康等相关的标准应是公标准的重点。

(三)公标准的运作方式

为保证公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在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首先是采取组织措施,确保标准起草人员代表的全面性和人员构成的合理性;从规章制度(如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工作细则)上,规范民主协商程序,防止个别企业操纵控制;在制定程序上设定公示环节,让所有相关方都享有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机会;最后是标准审查和批准环节的严格把关。

(四)公标准的研制

公标准是以公共资源制定的标准,由此决定了它的制标宗旨和本质属性。由于这类标准对技术进步有强烈影响,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其中的强制性标准又具有法规作用。所以,这类标准的制定要十分谨慎。除严格遵守相关的原则规定之外,还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确保标准的公正性

这是公标准的灵魂,也是公标准的威信之源。所谓公标准是指标准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即相关各方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仅仅追求某一方的利益。这是作为“公共资源”的标准必须恪守的基本出发点。如何保证公标准的公正性呢?有两个关键性问题:一个是人员构成问题,一个是标准协调问题。所谓人员问题是指标准工作组的人员构成要合理,要能充分表达各相关方的要求。工作组的成员,应把自己看做是本行业和本专业的代表,而不是本企业的代表。既代表一个方面的利益充分表达要求和意见,又要有全局观念,尊重“最佳公共利益”,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不把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强加给工作组,这是标准化工程师的职业道德。那种动员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力求控制标准制定权(话语权),以便把对本企业有利的规定写到标准里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对标准公信力的践踏。

另一个即所谓标准的协调问题,本质上是各相关方利益的平衡,表现为标准中相关技术要求的提出和参数值的确定。这项工作绝对不能草率,通常要提出几个备选方案,经过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证明确实能取得“最佳公共利益”。这样的工作一旦被忽略,标准的公正性和公益性便会受到威胁。

2.标准的科学性

标准的科学性,同样也是标准权威性的根源。因为标准是科技成果的积累,这种积累便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平台,可以通过平台提高创新效率。但同时,标准又表现为对事物的固定和对活动的约束。这种固定如果不适当,这种约束如果过分或不足,就会走向它的反面,即对创新、对技术进步起阻碍作用。如何掌握好这个分寸,掌握好这个固定统一的“度”,是制标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制标过程中对标准中的每一项规定都要进行利弊分析。哪些要做统一规定,哪些不做统一规定;哪些规定要严,哪些规定要宽;哪些要在全国统一规定,哪些不做全国统一规定;哪些必须由公标准作出规定,哪些由私标准去规定等等都不能是任意的。一定要通过细致的调查研究,把最佳方案写到标准里。

3.标准的前导性

在工业化初期,一项技术从创新到普及应用,常常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那时制定一项标准也常常可以十几年不变。因此,当时的技术标准通常是在技术成熟期制定,标准是成熟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产品标准基本上是正式出厂产品现状的描述。这个产品标准,除了检验把关之外再无更多用途。当今的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极大地加快了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速度。这时制定的某些产品标准必须考虑它的前导作用,才能有效防止由于统一过迟而造成的混乱。例如,早期的盒式录像带直到产品退出市场也未能实现制式的统一。现今的手机充电器花样之多、接口之乱,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应有的资源浪费。这类问题的标准统一工作,必须超前研究,及时制定。倘若混乱现象已经大量发生,这时制定标准已经为时过晚。事后治乱不仅成本极高而且难以奏效。这就要求我们对技术的发展趋势有清醒的判断,并能不失时机地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使所定标准真正起到前导作用,既杜绝(预防)了混乱的发生,又引领技术健康发展。这是信息时代标准化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4.标准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产品标准的技术性内容的重点是“技术要求”。这个“技术要求”是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使用要求的体现。体现的越是符合实际,标准便越适用,产品便越是受欢迎。因此,我们所制定的标准,既不是所谓的“高标准”,也不是什么低标准,应该是“适用标准”,“适用标准”就是好标准,适用的标准才是可行的标准。标准中技术指标的高或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并不是指标越高越好。简单地用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标准水平的做法,会把标准化工作引向单纯追求高指标,使标准走上脱离实际的轨道。即使是评价标准文本质量也不能简单化,用一个统一模式去套。应该提倡繁简相宜,该繁则繁,该简则简才是好标准。否则会把制标工作引向形式主义的轨道,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搞花架子,搞标准化形象工程。在标准研制过程中要使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才是真正的难点,才是过硬的本领。

三、关于“私标准”

(一)什么是“私标准”

《标准化概论》(第五版)给岀的定义是:私标准是由非公共资源转化的标准,具有独占性质。其宗旨是为本组织的利益服务,如提高本组织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益等。

(二)私标准的特征

1.动用非公共资源。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本质是国家所有,但国家已通过立法,将国家所有的财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因此,它用以制定标准的资源,应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的经营性投入,而不是国家投资。

2.为市场竞争服务。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高本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有时甚至要击败竞争对手取得市场的垄断地位。

3.吸收专利诀窍。将企业的发明、创造、专利和技术诀窍纳入相关标准,这对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都有极重要的作用。此外,这样做才能真正使标准成为本组织的技术积累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独占性和不公开性。私标准是企业的技术机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或联合体)的独占资源,具有不可外泄和不可侵犯的性质。

5.自主性。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私标准如何制定?制定成什么样?规定什么、不规定什么?用什么方式?采取什么形式等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都应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创造。一句话,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干预,以体现经济主体对标准的独立支配权。只有充分尊重企业的这个自主权,才有利于企业创造性地用标准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我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联合体(各种企业联盟)的标准以及各类事实上的标准均属私标准范畴。

(三)私标准的运作方式

私标准是涉及范围极广、种类极为繁多、形式各异、功能各异,可以说是标准化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领域。每个企业的标准如何运作?这绝对不可强加干预。一定要由企业自己根据本企业的文化、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的市场状况和技术及管理水平等灵活创造。虽然私标准也是标准,从形式上看与公标准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标准,它们的区别是实质性的,在许多方面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私标准的目的就跟公标准截然不同。私标准的目的同企业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一样的,即为了获取本组织的最大经济利益。我们不可能要求企业标准也像国家标准那样考虑“最佳公共利益”,同样也不能要求私标准也像公标准那样在各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如果这样要求私标准,企业便不可能有任何开展标准化的积极性。

其次,私标准是隐规则,公标准是显规则。隐规则是内部规则,不仅其内容是不可外泄的,其形成过程也是不受任何干预的。我们不能要求企业也像制定国家标准那样,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和遵照统一的格式编写;更不能要求企业标准也像公标准那样公开审理、广泛传播。如果这样要求企业,则企业也不会有任何开展标准化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私标准就其本质来说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工具。企业制定标准,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它为市场竞争服务,这就是企业标准化的宗旨。企业标准化怎样才能体现这个宗旨呢?

1.制定有竞争力的标准

对企业的市场竞争来说,最具影响力的技术标准是产品标准。因为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事项是市场(顾客)要求的反映。产品标准制定的好坏,对产品在市场上是否具有竞争力有直接的影响。怎样才能把这样的标准制定出来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做好制标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要弄清楚目标市场在哪里?消费群体是谁?顾客的偏好和需求特点是什么?市场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的优势是什么?此外,还要预测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等等。对市场需求的研究越是到位,制定标准的目标便越明确,标准中的规定便越切合实际,按标准生产的产品便会受市场欢迎。这就是说,产品标准化的真功夫是要花在动手起草标准文本之前。前期研究工作不到位是编不出好标准的。许多企业的产品标准缺乏竞争力,不是编写的不好而是研究的不够。

2.打造标准化平台

市场形势不断变化,顾客需求不断提高,企业投放市场的产品不仅质量要好而且要不断创新,才能应对市场形势的变化,保持其持久的竞争力。这就是要求企业具备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及时应变的能力。怎样才能使企业具备这种能力呢?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开展标准化打造一个产品创新平台。在产品标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零部件的标准化和通用化,产品的系列化和组合化以及按模块化原理开发设计新产品,最终都有可能形成保持企业持久创新能力的标准化平台。企业一旦创建了这样的平台,就可以依托这个平台机动灵活地快速开发生产新产品,这是早已被世界各国企业实践证明了的保持企业持久竞争力的优选对策。

3.推行综合标准化

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有关。如果一个企业各方面都很强,但就是各行其事、互不协同,这个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更不可能有持久的竞争力。另外,每个企业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每个时期都会出现一些关键性难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便会损伤企业的竞争能力,甚至危及企业生存。这类关键性难题通常都带有很强的综合性,不是仅靠企业哪一个部门的努力就能解决的。例如,质量攻关、产品创新、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等等,均有综合性特征。这类问题常常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常需调动各方面的资源乃至上下游企业的外部资源,集中时间、群策群力,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才能解决。而综合标准化恰好就是通过整合资源解决综合性问题的系统方法。实践证明,在企业里开展综合标准化,是整合资源,解决关键性问题,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此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颁布了 GB/T 12366—2009《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并将“积极推行综合标准化”列入《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4.灵活运用专利标准战略

由于企业标准是“私标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的独占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实施专利标准战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就是说,如果企业有了技术创新成果并申请了专利,企业可考虑将此创新成果纳入企业标准。这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标准(实际上是技术)的使用权,收取专利费,在市场形成前期回收大部分成本或大量盈利。以后,则与专利的购买者分享市场利益。或者采取后期盈利(市场盈利)战略,即开放(或大部分开放)其产权标准的使用,放弃专利使用费,以便尽快地、最大份额地占有市场,即着眼于市场形成后期获得大量利润。国内外已不乏采取这类竞争策略获胜的企业。但是,这都不是孤立现象。企业的产权技术标准最终主宰市场,必须拥有过硬的产品(实质是技术)和强大而高效的促销机构以及科学正确的标准化战略和市场销售战略。

四、区分“公标准”与“私标准”的意义

(一)按制标宗旨对标准划分,是最本质的划分,它揭示的是各类标准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制标宗旨不同,制标目的、制标原则、制标方法、标准的内容、标准的作用以及标准的运作方式等等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按制标宗旨对标准进行划分,是最具实际意义的划分。通过这种划分,既可防止把两类标准混为一谈,把对公标准的要求强加给私标准的现象发生,又可从两类标准的基本宗旨出发,分别探讨两类标准的目的、原则、方法、内容、作用和运作方式,为进一步研究两大类标准的区别和联系奠定了基础。

(二)这种划分,突出了公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公益性和私标准的独占性、机密性、竞争性,有利于根据它们的这些本质特征,采取有区别的政策。从而有利于维护并强化公标准的公益性和私标准的竞争性。使两类标准各自按自己的使命创新发展。

(三)公标准代表的是公权力,私标准代表的是私权利。明确两类标准之间的区别,即可防止公私不分以及私权利侵害公权力和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发生,又可根据两类标准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界定两类标准的关系,防止互相重复和互相代替,创建科学合理的分工架构,产生强势的互补效应。

(四)有利于从两类标准的不同宗旨和特点出发,深入探索两类标准的不同发展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协同关系。这不仅可以为如何制定好这两类标准寻求新的路径,而且可以为标准化学科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五)公标准是“显规则”,私标准是“隐规则”。“显规则”造就共性和一致性,“隐规则”产生个性和灵活性。没有“显规则”全局必乱,“隐规则”也将失去作用;只有“显规则”而无“隐规则”,必定一潭死水,失去创新活力。理想的标准化状态是既有必要的统一性,又有充分的灵活性。怎么才能形成这种局面呢?“显规则”与“隐规则”的最佳匹配是理想的制度安排。怎样才能实现最佳匹配?这是标准化理论与政策研究的新课题。

[1]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9-20,110-114.

[2] 肖曼.WTO框架下私有标准问题分析[J].标准科学,2000(10):85-88.

[3] 吴宏.国际贸易中的私有标准及其对中国农产品国际化的启示[J].国际商务,2008(10).

[4] 周卫.论行业协会有效参与标准制定的法律保障[J].标准科学,2011(10):15-19.

[5] 刘双桂,陈建明,王俊秀.企业成功的秘密——标准转型与标准运作[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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