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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

2012-01-28辽宁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辽宁沈阳110032

中国司法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普法弘扬

周 文 (辽宁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辽宁沈阳 11 00 32) ■文

论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ulture and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周 文 (辽宁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辽宁沈阳 11 00 32) ■文

在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步入 “六五”普法之后,特别是在我国宪法实施30年之后,人们都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活动转到弘扬法治精神的层面上来。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大局。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的新时期法治建设方针。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弘扬法治精神,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如何在深层次贯彻实施的问题,同时,也强调了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需要先进的理念指导和精神支撑。

法治精神体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崇尚。在实际工作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将普及法律知识转化为弘扬法治精神,如何提升党和政府及其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公信意识和诚信意识,如何培育全社会人心向善的文明意识,这是贯彻和实施好 “六五”普法规划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作为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为宗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以弘扬法治精神作为价值目标,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融入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以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等社会法治化各个环节之中;另一方面,将弘扬法治精神贯穿于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活动之中,在培育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上面下功夫。

普及法律知识与弘扬法治精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而且一个具象,一个抽象;一个看得见、摸得着,一个则属于理念意识和价值追求范畴。普及法律知识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来实现,而弘扬法治精神却不能直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体现出来。但有一点很清楚,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前提和手段 (但不是唯一),后者是前者追求的目的。那么,在具体的工作中如何实现普及法律知识向弘扬法治精神的转化,法治文化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法治文化的涵义就是良好的法律及其得以公平的实施,表现为人们对法律制度及法律实施的认知和尊崇。通俗地说,人们对马路上红绿灯的态度就是法治文化最直接、最形象的阐释。

法治文化具有以下特征:

(一)理念的先进性

法治文化具有先进文化的方向性,这种先进性是由法律和文化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因此,由法律和文化相融而成的法治文化就必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思想,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和谐文化的基础内容。此外,法律本身既是一种社会规范,也是一种人类文明制度和社会文化现象。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就是在传播先进文化,传播社会文明。

(二)内容的品位性

法治文化所倡导的是法律制度及法律实施的科学性、文明性,即通过实行良法善治来提升法律制度的尊严性和法律实施的公信力,也就是在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两个层面上提升其文化品位和文明程度,具体体现在科学立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打造法治政府和实施社会法治化管理等各个方面。

法治文化是以有内涵、有品位的文化作为载体进行法律实施和法治传播的;同时,法治文化所具有的通俗性和品位性,直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雅俗共赏、寓教于乐。倡导法治文化,可以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的理性思考,加大社会文明的含量,并能够将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的目标与和谐文化的价值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倡导法治文化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实质。法治文化蕴含着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结晶。法治文化的直接意义在于,它能够将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知识提升到文化和文明的层面上来,并以文化理念的传导、文化形式的感染、文化氛围的创造,把公民的理性思考与感性态度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充分享受精神愉悦的同时,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氛围的熏陶,从而增强法律的尊严性和法治传播的公信力。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将严肃的法律内容上升为一种人类文明崇尚精神,能够将法律的强制性变为一种生活的警示性或醒世性,营造出一种理性下感性生活的环境和氛围。

(三)传播的渗透性

法治文化具有喜闻乐见、寓教于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等所特有的传播性、引导性和渗透性,能够通过寓教于乐的文学艺术形式和快捷辐射的新闻媒体、社会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贴近时代、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过程中,提升受众的关注度和兴奋点,并通过寓教于乐的吸引性和潜移默化的效果性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起到润物无声、深入人心的作用。

法治文化作为法律传播的一种文明方式,具有强烈的感染力、感召力和震撼力,是法律制度及实施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传播、影响、渗透、信仰和崇尚的精神力量。法治文化是具体通过法律知识、法治标识 (符号)、文化娱乐活动,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兴趣、吸引、愉悦、品位、文明等特有的感召力、公信力和传播力,来培育信仰法律制度和崇尚法治精神的社会环境和文明氛围。

(四)精神的崇尚性

法治文化本身能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荣誉、法律的威严和公民的尊严,能够体现出社会尊崇法律、弘扬法治的文明精神程度。法治文化旨在培育全社会人心向善意识,从头到脚影响着现代人们的生存理念及生活方式。

倡导法治文化可以将法律知识寓于文化思想传播之中,从而把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转化成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够变知识的灌输为精神崇尚,培养公民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把尊崇和信仰法治的精神融入公民的血脉之中,融入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生活之中,使全社会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做到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让法治文明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

二、法治文化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系

弘扬法治精神是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法治文化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直接体现载体和最佳传播形式,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精神的桥梁。

法治文化能够将良法善治的理念贯穿于法律制度及法律实施之中,增强法律尊严性和法治公信力;同时,通过法律符号、法治标识和法治文学艺术等宣传活动,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把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精神,起到升华的桥梁作用。

(一)法治文化能够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意识

经过26年的普法,每个五年的普法规划都要求公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但是,从现阶段看,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都能基本做到 “懂法”,但不一定都 “信法”。这说明虽然具有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由于尚缺乏与现行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及法律实施还缺乏公信力,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心理和习惯还不成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另外,普法教育往往侧重于具体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上面,而且重知识轻理念、重灌输轻文化、重形式轻实效,使得普法教育收效不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培育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从 “一五”到 “六五”,普法活动经历了启蒙教育、知识教育、意识教育、素质教育和文明教育过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正从 “两个转变、两个提高”走向了培养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的层面上来。因此,倡导法治文化可以将法律知识寓于文化思想传播之中,从而把法律知识转化成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够变知识的灌输为精神的崇尚,使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公民的心里,养成自觉的文明生活意识和习惯。

(二)法治文化能够将法制宣传转化为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教育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法律服务,只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宣传工作中一些潜移默化的功能和实际效用。倡导法治文化,可以使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寓教于乐、喜闻乐见、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等文化传播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充分享受精神愉悦的同时,自觉地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治氛围的熏陶,从而做到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重视改善民生问题,实质上就是公民权益保障问题。因此,法制宣传要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在提供法律知识的同时,提供一些法律帮助。这种帮助对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更多体现在法治文化的层面上。因此,在具体实施 “六五”普法和开展 “法律六进”的活动中,应大力倡导 “四个同进”,即:法制宣传与法律知识同进,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同进,法制宣传与法治文化同进,法制宣传与法治文明同进。

(三)法治文化能够将法律约束转化为法治崇尚

党的十五大提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此,法律就有了 “刀治”与 “水治”之分,同时,也标志着治国理政走上了理性的成熟。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里,与倡导和谐文化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必然担负起了弘扬法治精神的时代使命。

以往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中更多的是就普法而普法,就治理而治理,就法律权威讲法律权威,没有树立普法是传播先进文化和弘扬文明精神的思辨意识,甚至机械地把依法治国的理念生搬硬套到具体的工作当中;过分地强调普法活动的规范、治理等作用,忽视了普法所具有的向善、和谐、文明的功能和作用。2011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在思想宣传工作要点中指出:“实施 ‘六五’普法规划,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因此,应当将倡导法治文化和弘扬法治精神贯穿于普法活动的始终,并以营造和谐文化氛围和培养普法对象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终极目标。

(四)法治文化能够将治理活动转化为和谐建设

依法治理工作是学法用法的结果,对于整顿治安环境和经济秩序以及推动普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以往的各项依法治理活动中,还存在着以上治下、治标不治本和就治理而治理的现象,将依法治理的口号机械地套用在各个领域,甚至提出了 “依法治家”的极端口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决定》提出了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6个方面阐述中,深刻地阐明了法治与其他社会建设方面的关系。20 07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40次集体学习 《物权法》时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这段讲话科学地阐明了普法工作中个体与社会、手段与目的以及法治与德育的辩证关系;同时,也是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普法、依法治理目标作出新的界定,标志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宗旨将从增强守法维权意识向倡导和谐文化方向转变。因此,倡导法治文化,可以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的理性思考,加大文明的含量,并能够将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的目标与和谐文化的价值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

通俗地说,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如何,法治文化的桥梁作用如何体现,可以用以下图示表示:

从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图示上,可看出是由三个具体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实现目标的前提条件,即法治建设内容,包括在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下的党委、政府及司法部门、公民三个层次对法律的态度。第二部分是实现目标的支撑条件,即法治文化是由政府的良法善治和社会的公平诚信两个方面支撑起来的。如果说法治文化是法律知识通往法治精神的桥梁,那么,良法善治和公平诚信就是支撑这座桥梁和实现二者转化的两根坚实的柱梁。第三部分是实现目标,即法治精神,包括法律信仰和法治崇尚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

法治文化除了可以实现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精神之外,还能在客观上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文化品位,营造全社会人心向善的精神动力。

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就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意识。人们总会拿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通秩序来比较国民素质,为什么?因为这不仅仅是公民的品行修养问题,更是一个国家法律信仰和法治崇尚水平问题。在社会管理中,仅凭行政和经济处罚以及刑事惩罚来维护法律尊严是不够的,提升公民的人格尊严才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前提。因此,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建立公民个人信用平台,在社会上曝光其违章违法行为,公布其个人信息资料,折杀其尊严,因为内心的自我谴责总会比外在的打击力量更为强大。这样,不仅触动人们养成良好的修身习性,而且还会放大惩罚效果,警示全社会遵章守纪。

法国著名作家拉罗什富科说: “精神的高雅在于思考那些善良和优美的事物。”而法治文化则能够为弘扬法治精神播种下人心向善的种子和营造优美的社会环境。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法治精神作为支撑。把法治精神与和谐理念有机地统一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个环节之中,这是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急需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加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弘扬,使之成为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动力。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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