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初查效率的几点思考以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为背景
2012-01-28宋庆华
文◎宋庆华
关于提高初查效率的几点思考以新刑诉法即将实施为背景
文◎宋庆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102206]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在即,修改后的刑诉法更加强调程序公正、人权保障、侦查公开等内容,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巨大的挑战。而检察机关目前面对的职务犯罪形势却并没有缓解,侦查工作中曾经遇到的老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确保现有的反腐局面并继续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成为了各级检察机关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局面
(一)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1.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证据制度中,明确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强制措施制度中,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2.以具体措施遏制刑讯逼供。本次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
3.完善了辩护制度。首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时的辩护人身份;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再次,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难题依然存在
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正向一些关键领域扩散,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职务层次高、犯罪数额大、窝案串案多,而且在有些领域处于易发多发态势,这些是现阶段呈现出的新的犯罪特点。比如:从被查对象看,被查对象警觉度越来越高,被查对象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从作案手段看,职务犯罪的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从司法实践看,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从司法环境看,阻力依然很大;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初查手段依然很少。
从上述不难看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可以说是“后有追兵,前有堵截”,前景不容乐观。 困难就摆在面前,很多学者、检察官也清醒地看到了这种严峻形势,并提出了种种解决思路,典型的有:提出要从解决初查的法律地位着手;呼吁增加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尤其是技侦手段的运用;提出以信息指导侦查,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情报管理运作部门等。上述解决思路固然都有可取之处,但远水不解近渴,因为上述解决思路都涉及到整个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问题而在短时间内没有实施的可能性。
二、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讨
“多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思路、侦查模式、侦查格局和侦查手段发展相对滞后,侦查观念的传统性、侦查模式的习惯性、侦查手段的陈旧性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这些问题在初查中突出表现在:
(一)案件线索获取的主动性不够
目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犯罪人自首等渠道。但是近年来,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着案源枯竭,线索发现难的尴尬局面,经常为职务犯罪线索煞费心思。在收到的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联名举报的少,以假名、匿名举报的多,而假名、匿名举报的内容虚多实少,出于报复泄愤的假名、匿名举报线索,内容可靠性相对较弱。案件线索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之一。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案件线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建立在大量的案件线索基础之上的。没有案件线索,侦查工作就无法开展。而案件线索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线索获取的主动性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坐等案源,有案源就查,无案源就无所事事,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和量化分析,不主动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或者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二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缺乏研究。因此,尽管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解决案件线索问题,也会自发地去深入社会收集案件线索,但由于缺乏犯罪规律研究,缺少理论支持,因此收集案件线索时缺乏目的性,更多的是浮于表面,无法深入到易发案行业、部门,而只是被动地靠道听途说获得一些似是而非的线索。
(二)初查的主动性不够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初查工作模式是这样的:第一步,得到案件线索;第二步,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决定初查;第三步,制定初查方案,并进行初查。这种工作模式属于“回应式”。即发生了案件之后才开始进行相关调查。这种模式完全是被动进行地。
检察机关通过初查获取的信息情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被调查对象单位和与其业务、职权有联系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地址、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职责权限等;二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生活经历、任职情况、个特征、业务爱好、社会交往、经济状况等;三是举报材料中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前所述,为了获取这些必要的信息资源,检察机关需要借助纪检、监察、公安、金融、审计、税务、工商、通讯等职能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但有的单位因工作繁忙,对检察机关的协助请求一拖再拖,使初查成为“马拉松”,极大影响了初查的工作效率。有的部门干脆以没有立案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我们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现有初查模式由于主动性不够,初查的效率高低往往取决于初查的进行顺利与否。如果,初查进行的非常顺利,则案件的办理不仅效率高,而且由于保密性会相应加强,遇到的阻力也会相应减小,案件质量也会相对较高,反之亦然。这也是有些检察机关办案时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寄希望于“由供到证”的主要现实原因之一。而有些检察机关争取多部门的配合以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是尽量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坦率地说,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之一。但问题在于:首先,检察机关办案不可能事事都要去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其次,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事事都能争取到当地党委的支持。因为,党委虽然权力极大,但它的职责更多,它不可能把资源全部开放给检察机关;最后,在这个利益纠结的年代,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时,保密问题如何解决?
三、基于检察机关现有条件的解决思路
由于当前形势逼人,检察机关只能转变思路,从自身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入手,排除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障碍。在现有的条件下挖掘潜力,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挑战。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转变职务犯罪初查思维模式,改变已有的初查工作模式已刻不容缓。应当从加强基础侦查能力建设入手,化被动为主动,在稳定住职务犯罪侦查现有阵地的基础上谋求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司法环境的变化,同时也为将来实现“信息指导侦查”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一)主动出击,收集职务犯罪信息
尽管2011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措施和要求。但“总的设想是,应当在未来三至五年内,重点推进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基础信息、公共信息查询、网上办案以及侦查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信息共享,逐步形成信息引导侦查的办案模式。” 因此,虽然这些规划看起来非常令人鼓舞,可对检察机关即将到来的挑战而言却是“望梅而不止渴”。因此,在还没有开始实施信息引导侦查战略之前的空档期,检察机关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先行一步,因陋就简,以院为单位或以部门为单位开展信息收集工作,甚至检察官也可单独进行相关信息的积累。
从通常情况看,检察机关通过初查获取的信息情报包括被调查对象单位和与其业务、职权有联系的单位的基本情况,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举报材料中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这些信息情报的调查过程是直接影响到案件初查效率与案件保密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信息情报所涉及的三项内容中的前两项,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平时的研究积累而得到,而不必临到初查时“求爷爷,告奶奶”,既影响了初查效率也不利于案件保密。因此,平时多进行认真研究并注意积累相关信息至关重要,如:
1.收集易发案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情况:单位的设置、职能分工;该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地位及业务往来;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权;部门间的关系、地位及业务往来;岗位设置及职权;岗位之间关系、地位及业务往来)。
2.去易发案行业、部门进行调研了解:单位约定俗成的惯例;潜规则。
3.平时注意收集重点单位及其重要岗位的人员资料: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家庭成员情况、个性特征、业务爱好、经济状况等)、学习经历、生活经历、任职经历、社会交往情况等。
通过信息积累,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既可以静态地研究发案规律,又可以动态地去发掘案件线索,以改变原来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机械地收集线索等旧有案件线索收集模式。此外,在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时,由于有大量的信息可供参考,可以有助于快速筛选案件线索以及提高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从而大量节省案件初查所需的必要时间,大大提高初查的效率并提高案件的保密程度,为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的要求下很好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应加强对本地区职务犯罪规律研究及侦查经验的总结
1.加强对本地区职务犯罪规律研究。对一些系统犯罪案件共有的特性没有进行深入地调研,尤其对贿赂案件线索的经营及初查缺乏一整套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缺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没能做到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等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的行业特点和发案规律进行深入地研究。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的行业特点和发案规律,不仅可以使案件线索的来源得到扩充,更重要的是使得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储备。这样,侦查人员可根据规律并结合已积累的易发案行业、部门信息有的放矢地去摸线索,从而避免了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收集方式带来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可大大提高初查效率。
2.要重视本地侦查经验的总结。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除了宣传的需要以外,普遍不重视侦查经验的总结。有些侦查人员不仅不重视本地区、本单位侦查经验的总结,甚至不重视自己的经验总结。因此,随着人员流动、退休,很多成熟的侦查经验也都白白地浪费掉了。后来的侦查人员又得从头开始积累,简单地重复着“从不会到会,从会到精通的过程”,做着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正所谓“既然有了轮子,又何必再去发明轮子?”。因此,各检察机关应当对本院、本地区办过的各类案件分门别类地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从中发现犯罪规律、作案手段以及侦破方法的得与失,使本院对于本地常发案件、常规作案手段的初查得心应手,谙熟于心,从而稳定住案件侦查的基本局面。
(三)应认真学习国内其他地区职务犯罪侦查的经验
以目前情况来看,新形式、新领域、新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这也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一个难点,检察机关在查办时往往如履薄冰,放不开手脚,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初查效率。其实,“新形式、新领域、新罪名的职务犯罪”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别相当大,某个地方发生的“新形式、新领域、新罪名的职务犯罪”对于另一个地方来说或许是常发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应留意全国范围内对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积累学习。
1.密切关注互联网。现在电脑网络比较发达,很多检察机关出于宣传需要,会将自己办过的经典案件、成功案件挂在网上,这也为各兄弟单位的学习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如果其中的涉密部分或一些敏感细节没有展示,不妨致电或登门求教。
2.应多组织侦查骨干参与系统内的培训。笔者曾多次与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过的检察官进行座谈,检察官们普遍反映,无论是教师授课还是学员之间的经验交流,都使他们受益匪浅。
3.应多组织侦查骨干参与检察系统内的活动。
(四)将眼光适当放宽到国外
我国的经济发展很快,而很多职务犯罪活动是和经济活动纠缠在一起的。这也是困扰侦查人员的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因为多数案件在发达国家早已出现过,只是不为国人熟知而已。因此,有条件的院可以将眼光适当放之域外,直接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和成熟的侦查经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