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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

2017-04-07余健明林钦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

余健明 林钦荣

摘要: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处于高发、频发阶段,加大渎职侵权犯罪打击力度,减少犯罪黑数至关重要。本文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思维和理念入手,对建立全方位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的重要性,及建立健全相关办案衔接制度,让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最好的效果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渎职侵权 犯罪黑数 案件线索 协助机制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面临着“三难一大”的问题,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制约了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案件线索“发现难”直接削弱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的法治机能。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7号文,在办案中积极探索,转变办案思维与模式,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改变了以往“坐等”线索的被动局面,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有力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高位和良性发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转变办案思维和理念,深刻认识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减少犯罪“黑数”,有利于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高位发展

犯罪黑数(Daek figure of Crime),又称犯罪暗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由于诸多原因并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者没有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刑事犯罪案件。[1]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处于高发、频发阶段,由于案件线索发现难,我们所查办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犯罪黑数大。解决案件发现难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黑数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单位举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上级和有关领导交办,以及侦查人员自行发现。[2]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认识到主动发现线索在反渎办案工作中的重要性,通过转变办案思维和模式,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保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办案数量的“规模化”,实现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遵循犯罪规律,有利于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复杂性、隐秘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行外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法规和政策的底线,造成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难以被人发现。而破解这一难题,最主要的手段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对行业性、系统性的渎职犯罪进行研究,“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行业执法运作规律、特点、具体环节及相关的事项加以分析,从中发现线索,并以此类推,在其他领域及其他县市发现类似线索”,[3]从而掌握犯罪规律,提高反渎干警发现线索的能力。

(三)符合当前反腐败形势,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关切

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在一些民生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执法司法、生态环境、民生工程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映非常强烈,有的甚至引起大规模的群体上访、信访或群体性事件,削弱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进而危害国家政权。因此,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中央的反腐败精神,建立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惩治反渎职侵权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围绕涉农惠农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发放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核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关切,有力地保障了国家和省各项惠农资金的有效落实。

二、注重“内联外合”,建立全方位的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

为全面探索建立案件線索主动发现机制,我们创新机构设置,建立健全了内部与外部的协作机制,通过“内联外合”和创新侦查方法和模式,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与水平。

(一)建立案件信息情报机构

当前大部分基层反渎职侵权局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指挥中心,这与犯罪高发和多发的态势不匹配,不利于情报信息的收集与资源的整合,不利于案件线索的发现,更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与突破。因此,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广东省院反渎职侵权局设立了相对独立的侦查指挥指导科,通过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已经形成的信息系统集中管理,以各种数据为载体,逐步建立起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的渎职犯罪侦查信息平台,拓宽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线索来源。

(二)建立案件线索主动搜集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积极与公诉、侦查监督、民行、反贪、控审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借助这些业务部门接触案件、审阅案件及时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从不正常的执法现象背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多方面多角度挖掘线索,定期召开座谈会,对有可能发生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的执法情况进行排查。如针对侦查监督部门所掌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是否存在徇私枉法问题进行排查,发现线索。

二是加强与外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近年来,我们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调查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起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反馈制度。另外,我们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和检查等活动,获取渎职犯罪线索;加强与新闻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注意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中发现渎职犯罪的线索。

(三)建立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发现案件线索

为应对频繁发生的重大事件和责任事故,广东省院反渎职侵权局专门设立了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科,注重主动出击,积极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危害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加强案件的调查工作,从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四)注重通过创新侦查办案方式、方法发掘线索

一是在侦查办案中,注意深挖案中案,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扩大战果。办案中发现“案中案”是拓展案源的有效途径。二是注重运用“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结合已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具有区域性、系统性的类案进行分析,在掌握渎职犯罪规律的基础上,多途径收集线索情况,主动出击查办行业渎职犯罪案件。三是创新侦查方法,依托“前案”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对于一些渎职侵权犯罪必须以前案为前提,要查处这类犯罪往往更为隐秘,需要创新侦查方法,才能发现线索。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对这类犯罪大胆探索“并案侦查”和“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对相关事实先行查清后,再找出行政执法存在的渎职侵权关键环节和关键责任人员,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增加发现渎职线索的概率。

(五)加强案例汇编,从案例汇编中发现犯罪线索

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我们通过省院编发案例,及时掌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动态,从外地查处案件中发现管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从中挖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广东省院反渎职侵权局早在2010年通过选择国土、国资委、法院、规划、城管、林业、卫生、公安、重大事故等易发领域、行业的渎职侵权犯罪21个典型案例,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将查办的窝案串案,汇编成册,下发到全省各地,让干警从成功的经验中学习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方法,以利于全省各地从各行业的案例中寻找案件线索。

三、建立健全相关办案衔接制度,让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最好的效果

为了让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最好的效果,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还建立健全了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

首先,为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情报信息,我们加强对易发渎职侵权犯罪的部门,如国土、环保、水利、林业、住房建设、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廉政风险点、相关行业业务知识等情报信息的了解,在上述单位选择纪检部门的纪检专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加强联系,采用稳妥有效的联系方式获取线索。其次,为准确快速了解当前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我们加强与各大新闻媒体的溝通协作,除了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在一些重要媒体设立媒体联络员,吸收记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员。再次,在乡镇设立检务信息联络员。我们在镇街有派出检察机构的检察院,建议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在乡镇司法所设立工作联系点,建立联系制度,聘请各镇司法所所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联络员,实行信息共享、业务互动,拓宽检察机关的举报线索渠道。

(二)建立科学的案件线索评估和管理机制

设立专人负责对线索的管理工作,建立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管理、协调、调配犯罪线索的初查工作。对于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的,暂时存储,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分析评估和跟踪指导,充分利用督办、参办、交办等形式,提高线索成案的几率。

(三)培养专业性反渎职侵权干警,提高其发现线索的能力

一是培养反渎职侵权干警侦查的专业性,打造行业的“专才”,提高反渎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着力培养专业化人才,根据管辖案件性质及所涉领域的不同,将刑法规定的44个罪名所涉领域进行分解,在国土、规划、水利、环保、经信委、发改委、法院、公安等重点行业设立专门研究人员,对各行业的工作性质、程序及相关职能进行全面了解,对行业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案发的特点、案发的关键环节等规律,找出可能产生渎职侵权犯罪的环节,不断提高反渎干警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培养反渎干警发现线索的敏感意识。我们积极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主动出击,瞄准热点,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从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社会问题、注意从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中收集犯罪线索,摸排线索,广辟案源。

(四)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为提高反渎干警主动发现线索的积极性,我们制定自行发现和自行搜索犯罪线索信息的奖励制度,把反渎干警履行这一职能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一个依据,通过考核激励机制发动干警深入社会凭借熟人、朋友和工作关系寻找摸查线索。另外,我们还通过移交线索回复制度,对公诉、侦查监督、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移交的线索情况进行及时回复,鼓励干警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和移送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畅通案件线索保障渠道。

注释:

[1]康树华、王岱、冯树梁:《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214页。

[2]吴运广、任红梅:《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原因及应对》,载《公安与法》2012年第10期。

[3]王渊:《破解渎职侵权犯罪“三难一大”顽症有良方》,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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