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监测对环境执法的案源保障作用
2018-02-05罗会能
罗会能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云南临沧 675900
做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执法的案源保障作用分析工作,可使环境执法工作开展中能够得到必要的参考依据,使得其执法工作开展更具科学性,从而发挥出环境执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因此,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入手,深入分析环境监测对环境执法的案源保障作用,针对性的开展与之相关的研究工作,使得环境监测支持下的环境执法工作开展更加高效,增加其案源数量,保持我国环境保护中良好的技术含量。
1 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相关内容探讨
为了提高对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二者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实际作用,则需要了解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1)在环境监测的作用下,可为环境管理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且能为环境诉讼案件、污染事故等提供所需的监测数据,从而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2)实践中若能发挥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实际作用,可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得到更多的支持,且在实现对环境监测数据高效利用的基础上,可为环境执法提供所需的案源,确保相应执法工作落实效果良好;(3)在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配合作用下,可实现对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有效处理,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的同时加大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从而降低环境污问题发生率,逐渐实现我国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避免环境质量受到潜在威胁。
2 实践中的环境执法案源分析
通过对形势变化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分析与考虑,若能充分发挥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际作用,则能为实践中的环境执法提供所需的案源。实践中的环境执法案源主要来自一些方面。
2.1 实践中的监督性监测
环境执法中的这类案源,来源于环境污染开展中对噪声、废水等方面的监测与检查。在此期间,相关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中,相关企业未能进行有效的配合,且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来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从而导致了自身违法行为的产生;(2)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或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水、气、声等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3)生产实践中发生污染问题时,未能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反映,且某些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存在这废气、废水等超标排放问题,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了较大威胁。
2.2 实践中的在线监测
基于在线监测的环境执法,能够对企业的污染源情况进行有效分析,从而实现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科学处理。环境执法中的这类案源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1)在新建、改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自动监控设备未能进行充分利用,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从而对实践中的主体工作性能产生了潜在威胁;(2)部分企业在环境执法工作进行中未能积极配合,可能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3)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同时,应排污口设置不够规范,性能可靠的在线监测设施不够完善,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落实不到位、废水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也成为了环境执法方面的案源。
2.3 实践中的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环境执法中的之类案源,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场监测与管理密切相关,其所包含的违法行为包括:(1)项目实践中未能得到相关部门审批的条件下擅自开工建设;(2)超过三个月试生产的建筑项目,在实践中对项目竣工后的延期验收未能及时申请;(3)建设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同时,未能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危险废弃物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隶属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中违法行为的范畴,也是环境执法的一类案源。
2.4 实践中的放射性监测
基于环境监测的工作开展,通过对企业放射性监测,可为环境执法提供有效支持。在放射性监测过程中,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1)实践中的放射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未进行有效建设,未经验收合格后擅自投入生产过程中;(2)放射性方面活动开展的相关许可证未获得;(3)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同时,放射性标识设置不合理、安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放射源丢失未及时进行上报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也会成为环境执法中的案源。
2.5 实践中的固废监测
环境执法过程中这类案源来源于对企业固体废物监督监测及管理检查过程,其中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能对危险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擅自改变了其经营方式,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相关单位仍旧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经营活动;(2)未能设置好废弃物所需的防治处理设施,且在环保部门检查工作开展中未能进行有效配合;(3)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够完善,无经营许可证下某些企业仍然通过废弃物来实施自身的生产计划等。
3 实践中环境监测对环境执法的案源保障作用探讨
3.1 确定违法主体
环境执法过程中通过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结合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可确定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主体,实现对其违法行为有效处理的同时发挥环境执法的实际作用。因此,环境执法过程中确定违法主体时,应注重环境监测在其案源方面的作用发挥。
3.2 实施违法行为的认定
基于环境监测的环境执法案源,能够在监测设备、监测工作方式等要素的配合作用下,得到应用价值良好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而为环境执法提供案源,使得其执法工作进行中能够对相关企业实施环境方面违法行为认定提供参考依据,促使环境执法工作能够针对性的开展,逐渐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同时,环境监测作用下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也需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充分考虑,促使这类数据支持下的环境执法案源有着良好的应用价值,提升环境方面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水平的过程中,也能为日后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3 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中的环境执法案源,通过对环境监测过程中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考虑,使得环境执法过程中可得到所需的法律依据,促使相应的执法工作能够在法律保障作用下顺利进行,实现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科学处理,从而提升我国环境执法工作水平,降低实践中的环境问题发生率。同时,环境监测作用下的环境执法案源,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充分利用,也能为执法人员的工作思路拓宽提供保障,减少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的威胁。
3.4 满足准确性良好的监测数据高效利用需求
环境执法案源中能否得到所需的参考数据,则需要在环境监测的作用下,为其提供准确性良好的监测数据,进而使这类数据支持下的环境执法工作开展更加高效,并得到丰富的案源。因此,需要注重环境监测在向环境执法案源方面提供准确性良好的监测数据保障作用发挥,进而使环境执法过程中得到的参考依据更多,满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3.5 给予案源的有效获得相应的支持
环境执法过程中通过对环境监测功能特性的考虑及其实际作用的发挥,能够使其执法工作进行中得到理想的案源,且在案源获得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支持。
4 结语
综上所述,这些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使环境执法过程中能够得到所需的案源,并提升环境监测的潜在价值,使得其监测成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未来在提升环境执法工作水平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环境监测的功能特性,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执法方面的案源保障作用,且对环境监测支持下的环境执法工作落实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能够保持在更高的层面上。在此基础上,可丰富我国在环境执法及保护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