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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语境中的维稳政策分析

2012-01-28李蕴辉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关键词:冲突民众利益

李蕴辉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社会治理语境背景中的维护社会稳定(以下简称“维稳”)政策不应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秩序的维护,换句话说,在维稳的话语系统里,应以社会治理理念取代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强调国家权力,社会治理重在民众参与。对于稳定问题,仅凭国家之力,没有民众的参与是无法实现所谓社会控制的目标的。社会控制体现着国家的盲目自信,陶醉于运动式战役取得的暂时性、阶段性成果上。夸大了国家权力施加的惩治力度的有效性。我国的社会控制更易造成刑事政策代替法律的人治后果。针对社会控制所提出的社会治理具有以下特征:执政者、决策者需要明确社会冲突的根源系在于自身,如果需要控制的话,则应是对权力的控制,这里的“控制”有两个核心点:对冲突的客观存在的一定的容忍度以及关注民生更需要与民众分享权力。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府与民众的共同治理。由此,展开就维稳政策的分析。

一、维稳目的应是维护民众权利和利益

“维稳的目的是什么?”《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在《维稳:异化与代价》中提出:“很明确是保一方平安,根本在于‘维心’,即在得民心。”[1]P12-13这种认识较之于当前地方政府的维稳行动所呈现的认识无疑是科学和进步的,但本文认为维护民心仅为维稳的出发点但并非终点,因上述认识仍然有将维稳单纯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之嫌,仍然没有突破公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思维路径。以维护统治地位和维护民众权益类型要素,在维稳的价值取向上可以构成三种维稳模式:第一种仅以维护统治地位为目标;第二种维护统治地位的同时注重维护民众权益;第三种仅维护民众权益为唯一取向。第一种模式只考虑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得失,必然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民众利益诉求如不危及统治地位一般能解决即解决,但若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则主要考虑自身利益;如实在不愿解决则予以压制之。在这种模式中,民众利益始终是第二位的,在只有一方受损另一方才能受益的情况下,民众利益基本只有在与统治阶级利益无关紧要时才可能被解决。然而,权力与资本一样具有扩张的本性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边界,这样势必与民争利,因此民众的诉求也就是其利益往往被视为不稳定因素,能压制则压制。所以维稳一般实行运动式,只求短期的安定。而为短期的安定,手段上则会无所不用其极,表现在轻率地滥用警力,以暴制暴,高压维稳。第二种取向模式不唯统治阶级利益是重,认为双方能够利益共赢。一方面统治阶级严格遵守法制,另一方面矛盾冲突可以通过法制轨道解决。这种模式所隐喻的前提是统治阶级与民众平等的政治地位,然而这种国家既是统治阶级同时又是民众的国家结构在历史和现实中均未曾出现,原因很简单,公权力如果不加限制则扩张无止境,总是不屑与民众分享权力,用只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限制公权力然后求得双方的平等无异于缘木求鱼,也具有欺骗性。第三种取向模式的存在前提是国家是民众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赋予,行使公权力的国家部门只能为民众利益服务,法律制度旨在维护民众利益,矛盾冲突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以徐武“被精神病”事件为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1年4月19日,武汉钢铁集团(以下称“武钢”)职工徐武从关押他的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监护病房成功“越狱”。随后,他到广州向媒体举报称,因为自己多年上访,遭到前上司、原单位的“迫害”,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长达4年。徐武的自由仅仅持续了8天,4月27日,徐武在广州接受电视台采访后被武汉警方以“涉嫌危害社会安全”跨省“抓回”。5月1日,武钢宣传部门及当地警方通过新华社在新华网发布通稿称,徐武现正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专栏发表评论员范正伟文章:《“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对跨省追寻发出疑问,“徐武虽然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2]2011年6月10日,经包括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及受邀咨询的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名专家组成的精神疾病专家组鉴定,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定期临床评估”。对徐武是否精神病共有3次鉴定,结论均相同。前两次均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第三次虽不再是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但委托方却由钢城公安分局换成武钢炼铁厂,其实可以视为同一人。人民日报呼吁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但法律在滥用的权力面前却是那么无力。人们甚至怀疑精神病学科本身,误以为精神病鉴定具有主观性、缺乏客观诊断标准,对此四川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反驳道,精神病学是一门科学,在国际和国内均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凡是错误的精神鉴定,均经不起这些标准的考验。[3]现实中将正常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情况极为少见,相反事例倒见于个别重大案件中。在江西抚州钱明奇爆炸案发生后,钱的朋友邱润武成为当地政府重点维稳对象也因精神病进了精神病院。对于此事,当地政法系统一官员解释为“政府对他的关心”。而邱的女友刘春花则反问:那些大街上不穿衣服的疯子你们怎么不关心。南方周末记者评论道,仅初中文化的刘春花,无意中点中了中国精神病鉴定、收治问题的要害:该治的不治,不该治的乱治。[3]人民论坛调查显示,79%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较严重”。70%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1]

在哲学家福柯的眼里,疯癫则与迫害有关,是理性对非理性的压制与迫害,采用的工具或手段即是道德。在不同时期,社会对于疯癫的态度体现出了精神病人与医生(精神正常人)之间的关系结构,折射出的正是西方文明排斥异己的历史,是行使统治权的方式。疯癫不是病理学或者医学事实,而是文明与文化事实,所以他说:“疯癫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文化的产物。”[4]P48福柯在1961年接受《世界报》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过:“疯癫只存在于社会之中;在那些隔离它的善感性形式之外,在那些驱逐它或捕获它的嫌恶形式之外,它是不存在的。”[5]P135福柯这种对疯癫的极端表述,并非是对自己所并不了解、掌握的精神病学的谵妄之语,他从哲学的高度以疯癫为视角透视权力的运作,他对社会对人尤其是异己的控制的揭示非常发人深省。

关于徐武事件,很多关注都集中到如果不能依法进行精神病鉴定则每个人都可能“被精神病”上,从而提出为保障公民权利应当对精神病鉴定立法,明确收治的前提、原则和具体程序,而在本文看来,这只是一个方面,更可从此案中看出维稳的新路径。精神病收治事关人身自由,这是问题的关键。正因看到这点,武钢方面才有如此维稳举动;也同样是看到这一点,有人认为需要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并非没有对人身权利的限制方面的法律依据,反而法律对此的规定恰恰是非常严格的。在我国,公民一般只能因违法犯罪行为接受相应处罚时才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如行政违法后的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以及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刑罚处罚,只有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不是处罚而是强制措施,但无论上述何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都必须有查证属实的事实和为纠错而设定的救济途径:要么复议,要么上诉等等。这其中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严重的当属刑事处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为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也更加严格,程序也更加复杂,认定责任也更加谨慎,不是行政权力那样单方行使即可。劳动教养也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且为行政处罚,但劳动教养也要求具体事实和证据,且有一定期限。“被精神病”则可不受上述限制,所以徐武事件的当局规避了刑事司法,在行政权力范围内找到了精神病强制收治的渠道,这种手段是我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的新变种。

徐武案件采用了上述维稳目的的第一种模式。

二、维稳以社会宽容为前提

国家管制从经济、法律、文化教育、意识形态及至人口出生。价格要上调,发改委要约谈;体育竞技也有金牌战略,那么国家的边界在哪里,社会的作用是什么,执政者对这个问题思考过与否。阿瑟·奥肯说:“如果政府直接指挥社会全部的生产资源,它就会禁止不同意见,强行一致,扼杀民主。”[6]P37哈耶克则引用托洛茨基的话说:“在一个国家是唯一雇主的国度中,反抗意味着慢慢被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古老的法则已为一条新的法则所代替:不顺从者不得食。”[7]P195

社会冲突由于利益的存在而客观存在,因此冲突本身是无法消灭的,如果企图让利益的对立面不存在,除非让渡自己既得的利益,这又引出两个问题:一是既得利益者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二是即使愿意,社会呈完全一边倒的原子、单边社会是否就是理想的社会?其实这两个问题可能都是伪问题,因为现实均提供了否定的答案:既得利益者从来不肯让到手的利益受损;再者社会似乎只倒向了利益集团而受损的只是弱势的群体,正因如此,才有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那么可否维持现状,资源分配永远有利于利益集团,而民众难以分享欲求的利益?现实给予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在解决温饱后,民众想走上小康之路,在小康后还要求共同富裕,实现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虽然利益集团是实际的权力垄断者,但民众人数更多,时有挑战体系、制造社会动荡和骚乱的动机和行为。任何社会不仅不可能消除而且不可能忽视民众的利益诉求,所以容忍不同利益存在,因此建立一定的机制来化解激烈的冲突,使之不演变为社会危机才是明智的选择。

但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将化解社会冲突完全归结到技术层面是不可行的。工具理性发挥到极致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为技术层面的问题只是就事论事,目的是维持现状,因此手段不具有长效性,不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层面上的所谓长效机制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应当是冲突在短时期内演化为危机后的化解机制。

社会学家认为转型时期失范是必然的,越轨和犯罪都是必然的。本文认为,失范不独转型社会所独有,人类社会始终处在变迁中,失范从来都存在,只是在转型时期突出。

科塞的冲突理论的重大贡献在于他认为冲突的正、负功能,即不仅有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功能,更主要的是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冲突将社会矛盾公开化、明朗化,通过它可以使敌对情绪、不满心理得到发泄,不至于破坏社会结构。科塞将冲突的功能比喻为类似于锅炉上的“安全阀”的“社会安全阀”功能,有了这个“安全阀”,对社会稳定和整合将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不仅如此,通过科塞对冲突的分类研究,可以有助于把握各种冲突的性质、特征和负面影响,从而有针对性地控制冲突的类别。科塞把冲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把冲突划分为现实冲突与非现实冲突。前者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作为手段的冲突,而后者本身就是冲突的目的。科塞认为绝大多数冲突都可看作是现实性的,尤其是以组织形态出现的社会冲突基本上都属于这类。因为人们不过是想经过一场斗争来促进对话或谈判,引起当权者的注意,从而求得问题的解决。第二种类型的冲突是紧密关系中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不易爆发。[8]P46-50第三种类型的冲突是群体内部冲突和群体间冲突。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共性越少、相似性越小和以往交往关系中保留程度越浓,那么,社会冲突的强度也就越小。反之,社会冲突的强度也就越大。第四种类型的社会冲突是意识形态下的冲突,实际上是指作为集体的代表参与的、以集体的目标为动机的那些冲突。科塞认为,以集体的目标为动机的事实要比以个人目标为动机的冲突“更激进、更冷酷无情”。[9]P46-47

按本文观点,我国当前的冲突实质是利益冲突,是民众与各利益集团、组织之间的冲突。其类型有:(1)各利益集团、组织之间内部的冲突,是大小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2)各利益集团、组织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这是外部冲突,也是我国现实冲突最典型也是程度最激烈的冲突类型。而按照科塞的分类,我国常见的冲突是群体间的、现实的冲突,紧密关系间的冲突一般发生在特定群体、人员间,一般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解决,极端情况下转化为刑事犯罪。

如何防止激烈的、群体性冲突?科塞指出取决于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共性、相似性和以往交往关系,如同国外的学者一般只揭示成因并不热衷于对策一样,他也只是告诉我们冲突大小的形成机制,而没有对策。但我们可以从中窥测到一点,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共性越少、相似性越小和以往交往关系中保留程度越浓,社会冲突的强度就越小,那么就应当在社会成员的相似程度上做文章,使利益多元化,分化利益各方的立场,从而降低社会冲突的强度。

问题是我国除了利益集团属强势群体外,相对应的就是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民众没有能够与利益集团抗衡的机制和代言人。

现代机构、组织的管理模式是基于工具理性而设立的科层制。科层制的缺陷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从而效率低下,即使由精英治理也无法克服科层制固有的缺陷。毛泽东提出走群众路线似乎看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途径,每一科层的代理人亲自到现场、第一线工作的确能了解到最真实的信息,但这又存在着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事实上走群众路线不可能成为领导者决策者们工作的常态。又一方案是扩大权力从而能够将管辖的事物做统一的部署和规划,计划经济就是基于这一思路的制度设计,而这已被事实证明不可行。仅凭国家权力管不好经济,同样事实证明了仅凭国家权力也管不好社会。被称为法国组织社会学之父的米歇尔·克罗齐耶在其著作《法令不能改变社会》中指出:“我们必须摒弃技术专家治国的思维模式,这一模式以一种极为不充分的调查诊断为出发点,诱导我们将未经验证的方案强加给倔强难管的公民们。”[10]P28

7·23甬温动车追尾事故后人们惊呼“人人都不是看客而是乘客”,在随后不久铁道部召开的全路运输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强调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高铁运营初期的安全平稳。[11]这表明人们在调整铁路所带来的便捷和安全上更加注重安全,宁愿牺牲一定的效率也要确保安全。在风险社会中,人们与其关心获得好的东西,不如说更关心如何预防更坏的东西。这是对风险的规模、后果及不确定性的顾虑,也是在浮躁地追求现代化后的反思。更重要的是,这种对现代性的反思打破了对专家的迷信。以我国高铁为例,从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至少有3次公开夸赞我国高铁的技术和安全。在7·23甬温动车追尾事故前几日还声称我国的高速铁路是世界上最安全的。2011年1月15日,在铁道部召开2011年春运新闻发布会上何华武指出,我们国家的高速铁路技术是先进可靠的,而且管理也是规范有序的,人员素质也是过硬的,安全保障也是非常完善的。高铁是当今安全性能好的高速交通运输方式。[12]6月27日在中央外宣办组织的中外媒体京沪高铁试运行采访团抵达北京南站时,何华武对记者就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高速办副主任周翊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责质疑中国高铁“造假”回应道,“这是不真实的,我们保证安全万无一失”,声音铿锵有力。[13]7月16日《北京晨报》的一篇题为《铁道部专家称高铁先进成熟暴露问题主因是设备处于磨合期》中报道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就京沪高铁开通以来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上解读。[14]然而众所周知,一周后发生了动车追尾事故。可以确信的是,专家肯定不愿也不知道会发生悲剧,只能说明在人类制造的技术中有关可能出现的后果,专家的知识也并不比普通人多多少,反而唯技术论才让他们信以为真,以至信誓旦旦。贝克讲关于风险,不存在什么专家,[15]P29因为有时需要的是常识和责任心。

如果把风险理论放至维稳语境中,在打破了工具理性的神话后,人们会质问,一些重大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是如何立项的。为防止可怕的不确定风险出现,应当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这就是民主协商机制。民主协商不在于消除风险,而在于一旦风险出现后的责任分担。应当在决策即让公众参与决策,我国的重大项目的决策是在缺乏透明、公开且无公众监督的机制下做出的,如果风险变成危机后仍然如此这般,只能让事情更糟。风险社会中政策合法性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平等主体间的广泛参与上,尊重每个公民的主体地位。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否在民众的讨论和争论中做出决策,由受害主体与风险制造者协商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具体如核电站、垃圾焚烧站的建立与否应由取决于当地民众的认同,民众有建与不建的参与权,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确,我们知道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成员越少,越容易达成一致形成集体行动,但民主协商机制并不在于求得效率更高而是在于公平,不能将己方意志强加于他方。况且协商过程效率低但由于责任分担明确,一方面可以消除质疑,另一方面在危机出现时同样可以显现其在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上“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率。

在民主协商机制中,还需要有畅通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斯科特·拉什认为,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这些风险,而是它们被那些边缘化群体所认知。[16]P151风险很大部分来自于现代科技,又可以在技术细化和分解中析出责任,而分散的民众的谈判能力弱,即使有协商机制面对满眼的技术名词也难以谋求应得利益,我国现行政策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唯一可以为民众提供法律帮助的就是律师,因此,至少应当在目前给予律师行业大力支持,鼓励其行业发展并引导民众从律师处获得维权所需的支持,让律师成为化解社会冲突的第一道闸。

三、维稳须遵守法治原则

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稳定成为敏感话题的背后实质是改革进入了攻坚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在经济改革30多年后不断积聚、酝酿,在当前演变为民众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而与利益集团意图维护现有秩序之间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经济基础发生变革后上层建筑滞后的社会矛盾。这一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政治体制相应的改变,如果这是不可阻挡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话,那么也正是我国走向法治之国的契机,无论维稳还是维权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中进行。

我国当前的执政方式主要依赖政策而不是法律,政策在一个国家如果具有超过法律的地位的话,则国家必是政策国而不是法治国,而维稳更是将政策国的人治色彩发挥到了极致。这首先是由“稳定高于一切”的理念决定的。“稳定高于一切”从政治的高度就经济发展所需社会秩序条件而言不能说错,因其毕竟没有直接说明稳定是来自于何种手段方式,但仍为今天不当维稳埋下了伏笔,这一伏笔就是维稳与法治的内在冲突。法治为求公平、公正有时会牺牲效率,所谓“慢工出细活”,并且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至于实质正义在当事何方则事先并不确知。而维稳将“稳定高于一切”等于已确立了明确的目标,既然目标是主要的,则方式方法就是次要的,而法律程序成本高,结果又不确定,就容易遭到实际维稳工作的弃用。

维稳是长期以来政策治国的集中体现,甚至以极端的方式展现了政策治国的实质。有人指出有些地方为了维稳甚至不惜给正常经济发展、民众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这就使得维稳发生了异化,使它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甚至嬗变为一些地方政府非法行政和维护部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的借口。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主导下,其他任何事情都要以稳定为基本前提,政府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往往呈现简单化和绝对化。对维稳异化学者总结出四大表现:一是领导方式的异化。本来应依法办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而一些地区的维稳工作已异化成“首长挂帅”、“全民动员”、“政治运动式治理”的领导方式。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当地最高领导亲自挂帅,各个部门齐上阵,不惜财力、物力、人力,不计成本,以保辖区一时平安。二是治理方法的异化。本应采取疏导情绪、听取民意、耐心解释、化解矛盾的,依法办事,按规章按程序解决的治理方法异化为镇压、驱散、限制、跟踪、截访等。三是维稳重心的异化。维稳工作的重心应是寻找和解决不稳定因素的根源,防患于未然,而现在异化为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四是政绩考核功能的异化。上级政府把维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试图约束基层官员的不作为或不当执政行为。但是这种约束不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异化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致使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用极大精力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在这种政绩考核功能异化的情况下,许多基层官员为了应对上级领导的压力,往往并不去思考如何解决群众的诉求,而是采取了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17]P14-15

政策与法治的内在冲突来源于政策代替法律,以人治手段单方行使权力而无视民主制下的民众主体地位。法治原则对权力行使的限定条件其实并不复杂:首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始终把握权力之间的界限,不能代行及混淆职能,以保证执行法律的正当性。不能用封建家长意志主导现代法治观念,用所谓目的良好的一厢情愿强加于人。其次,维稳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前提,换句话说,至少不能侵害公民权利或为公民设定超越法律的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的方向。

天价的维稳成本也是人们常常质疑和诟病维稳政策的问题。执政者毕竟与民众相比人数是少数,虽然纠纷和冲突仅体现在具体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但人数众多,且利益多元,每个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皆异,国家又必须逐一面对,如果稳定压倒一切的话,维稳成本高就不难想象。据2010年3月4日的《南方周末》报道,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坡贡镇发生“安顺枪击案”,事件发生以后,当地政府一方面一口咬定死者是“因打架袭警并抢枪”被“警方击毙”,同时又迅速与家属达成和解,支付高达70万元的赔偿,相当于坡贡镇三年的财政收入。2009年底,云南省在其全省的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宣布,从2010年开始,将把全省的人均综治经费标准提高一倍。《法制日报》在2月份报道说,2009年财政收入为1500亿的辽宁省,则在今年的省两会上公布223.2亿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比2008年上涨15.5%,相当于拥有4500万人口的辽宁省每人为维稳支出500元。[18]另据2010年5月27日的《社会科学报》公布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5140亿元,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长幅度达47.5%。而2009年中国国防预算为4806.86亿元人民币,维稳经费已超过全年军费预算。

奥尔森认为,同税收及国民收入相比,提供法律与秩序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这种观点在我们看来简直有些不可思议。他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冲突双方如果明确各自的力量对比是相关悬殊的话,力量弱的一方也就是国民就不会选择与政府对抗;第二,政府通过建立正确的公共政策和制度,然后依靠强大的私营部门激励机制,需要加强的是其执法方面的努力,而维持法律与秩序的大部分成本由私营部门承担了。[19]P80-82他的第一理由在我国似乎说不通。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国家强制力下,政府与公民之间悬殊的力量对比再明确不过,但上访事件、拆迁以及各种利益冲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逐年增多。我国著名学者于建嵘近年来将这种国家强力下的稳定称之为“刚性稳定”,意即“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20]“刚性稳定”以社会绝对秩序作为管治目标,不容许对统治权力的挑战。实际于建嵘所称的“刚性稳定”就是在统治力方面没有任何余地的强硬或强力稳定。刚性稳定看起来铁板一块,但其实物至刚则易折,弦绷得太紧则易断,缺乏韧性的社会也就意味着丧失了自我调整的能力。越维越不稳陷入了维稳的怪圈并导致维稳经费不断攀升。

奥尔森第二个理由颇具道理。他认为私营部门可以预防犯罪,其机制在于良好的经济政策和制度。在经济政策良好、产权划分清晰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和厂商的私利是犯罪预防、合法行为和法律执行的一支主要力量。以防止偷盗或维护产权为例。所有者的私利促使他们谨防盗贼。个人和厂商的利益促使他们设锁、藏匿贵重物品、雇用门卫并保持警惕。而且这种私利还有助于、法庭以及政府缉拿并惩罚盗贼。被窃后,他们通常会向警察报告所受到的侵犯,并提供他们可能(知道的)所有的任何信息。所以奥尔森的结论是政府只要实行购买者自我当心的政策就行了,不必为同欺诈做斗争而支付很多。[19]P80-83

四、维稳以民众参与、协商解决为最佳方式

问题很明确,维稳如果是必要的则必须放弃权力的滥用,必须以民众利益为首要利益,将公权力自身利益淡化或消除,法治是制约公权力滥用的利器,而走法治之路唯有民众的力量才可能抗衡公权力。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稳定依赖制度化和参与之间的比率。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21]P60在利益分化同时贫富差距巨大且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里,普通民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容易采取激烈的方式表示不满和对抗。参与、协商就是为这些民众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设计。

20世纪后期参与民主(亦称协商民主)理论兴起,意在弥补代议制民主最终演变为精英政治、寡头政治从而背离民主本意的缺陷。参与民主理论赋予这种民主以自由、平等和理性的特征,这是一种通过对话、讨论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求得普遍利益实现的治理模式。参与民主本质上强调公民自治和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对话。这种民主模式并非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因其本身也具有成本高、低效的缺陷,因此它有着明确的适用领域,即在社区或工作场所,在人们最熟悉和与利益最直接的领域,而这往往正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尖锐、冲突颇发的领域。

关注参与民主不仅是其政治意义更在于其社会效果,理性是暴力的对立面。维稳应当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中进行,不应直接采用强制甚至是暴力手段,无论是维稳还是维权。在法治社会里,不论是社会集团还是公民个人非法的暴力总是不被允许的。我们需要找到一种理论提供支持,这就是美国学者史蒂文·瓦戈有关暴力对社会变迁影响的理论。

《社会变迁》一书中有段国外学者马丁·奥本海默对暴力的分析,可作维稳模式分析的结束语。暴力的确对社会变迁是一个必要的刺激,但反复使用就会降低它们的价值,按照马丁·奥本海默的观点,只有当那些使用暴力的人拥有广泛的支持或大多数人保持中立时,暴力才会成为一项长期成功的变迁策略。在考察了无数暴力产生变迁的事例后,对暴力策略不被作为一种值得使用的造成社会变迁的方法的原因,奥本海默总结道,暴力的使用容易搅乱或阻止一个真正民主和人权政权的产生。他还认为,暴力对个人精神健康和个性的影响是反面的。暴力取得变迁成功的幸存者常常不能建立一个人性的社会,因为他们已经适应了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和反抗敌人。所以,为了变革社会,唯一合适的策略就是“延长的非暴力斗争”。[22]P290、294、295这句“暴力对个人精神健康和个性的影响是反面的”的话意义重大,通过暴力取得了权力,对暴力的崇拜也就由此扎下根,而在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中仍然沿用暴力手段,其结果必是对建设所需要的平和、美好心灵的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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