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法律文化
2012-01-28蒋晓伟
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人类社会进入发达的国家形态后,创造了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一种是人治主义的,一种是法治主义的。这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由此形成了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属于先进文化;滥觞于古希腊,成型于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历时三百余年,总体上说,也属先进文化。中国近代社会通过艰难的抉择,走上了民主共和的发展道路。1998年我国现行宪法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揭示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内涵,并探究这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征,这对我们能动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不具有裨益。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文化”的涵义众说不一,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成果,它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两部分;狭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特有的以意识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观念体系,即人们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在论述“文化”时,人们往往取其狭义的概念,这样容易把握,本文也是如此。
“法律文化”是指传统社会所形成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法律文化一般通过法律规范、法的实现状况、人们的法律意识等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随着法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但作为一种文化的发达形态,则应当以法学思想或法学的产生作为标志,因为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取决于自发的生成,而且取决于自为的推动。法律文化的发达状态,中国社会在公元前七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社会则是在公元前五世纪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法律文化”是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就法律文化的发达状态来说,形成了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与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两大类。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即一定时期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是专制主义统治的组成部分,并服务于专制主义统治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文化;人治主义法律文化是更多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人治文明;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也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因为任何国家和社会都离不开法和法律;只不过,这个法和法律在体现谁的意志,维护谁的利益方面会有所不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即一定时期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是民主共和政治的组成部分,并服务于民主共和政治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文化;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立法、执法和守法得以普遍的贯彻实施而形成的一种法治文明;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也是建立在相应法律制度基础上的。
就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和作用而言,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为,其中某一种文化是先进文化,另一种文化是落后的文化。因为考察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的的标准是: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一种文化能否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能否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否代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为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所以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的法律文化先进或落后与否,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条件,都离不开一定社会形态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吻合,是否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人治主义法律文化
建立于专制主义制度之上,并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是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尤为发达和典型。
中国封建社会,优越的地理、气候条件,使自给自足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十分发达。华夏大地在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变过程中,形成了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客观存在,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一定程度上的家族自治,这种家族自治的制度,扩大到国家,就是国家由全国最大家族的家长治理的专制主义政体,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主体的广大农民,认同皇权的统治,并与专制主义皇权具有同构性。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是国家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他的意志,他的话就是最高效力的法,全国的臣民得无条件服从。与此相应,各地各级大大小小的官吏,有忠实执行法律的责任,同时也享有专制主义君主赋予他们的种种特权,包括犯罪后可享有议、请、减、赎以及官当的免减制度的特权。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如此,那么家庭以内的生活又是怎样的呢?“家国一体”、“移孝作忠”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一直禁锢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服服帖帖自觉地遵从在血缘关系上确立起来的尊长。父权、族权和夫权是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不可违抗的,家长享有支配家内财产和对卑幼的处罚权,家长和族长就是执掌家法的家内法官。我国古代有形形式式的“家法”、“族规”,国家一般认可它们的效力。这样,中国封建社会无论在家庭内还是在家庭外都实行着一种人治主义统治。
中国封建社会维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的专制主义君主绝对统治地位的法典和宣扬“三纲五常”的律学②,以及人们至忠、至孝的行为方式,正是人治主义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专制主义政体和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适应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规律,即适应小农经济的发展,适应宗法制度的发展。否则就不能说明中国的专制主义社会和人治主义法律文化能持续二千余年,并且在一定历史阶段,创造过人类社会的高度繁荣和文明,如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等。中国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包容、同化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管理,无论是魏晋南北朝还是宋元明清都是如此。中国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还传播至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其中特别是中国唐朝的《永徽律疏》等法典,成为上述国家一定时期法典的蓝本。③
所以也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总体上能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能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能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属于先进法律文化。当然,并不是所有这一历史时期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都是先进的,其中也有若干个历史阶段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一定程度上逆历史潮流而动,如隋朝炀帝时期,统治者带头制法而毁法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法律文化,就不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也不是这一历史时期人治主义法律文化所有因素都是先进的,其中也有若干个因素是落后的,如:刑法的严酷、对皇权和皇族缺乏有效的监督等。
1840年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的作用、影响,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逐步瓦解,与之相应的专制主义政体也不能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相适应,人治主义的法律文化因应逐步失去了生命力。从十九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不得不逐步走上了“改良”、“维新”和革命的道路。
三、法治主义法律文化
西方法治主义文化滥觞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国家。欧洲大陆由于地理气候不及华夏大地优越,原始农业不甚发达,加上海上交通的发达,因此商品交换和工商业发展迅速,形成商品经济的社会。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就需要公开、公平的规则和新兴的平民阶层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制度。公元前594年梭伦作为雅典城邦的第一任执政官,制定法律,进行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梭伦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议员无财产资格限制,并且建立公民陪审法庭,有无财产的公民都可参加。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不是职业法学家,却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写出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提出法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的理论。他的法治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老师的学说,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他指出:只有好的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作为法治的基础;而变态和乖戾政体的法律,不是良法,是恶法。[1]P179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P107。
西方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不仅是观念,而且有制度和社会行为的支撑,它形成于近代西方反对宗教和世俗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是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阶段。西方国家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高举理性大旗,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在新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社会实行法治原则,第一是“人民主权原则”,洛克和卢梭等人认为,人民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行使;④第二是“权力划分原则”,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认为人民要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要划分权力,并使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⑤第三是“人权原则”,卢梭、潘恩、杰弗逊等人提出,开始由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确认,认为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与生俱有、神圣的,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人权包括人身权,社会权等;⑥第四是“宪法至上的原则”,这是由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用判例解释确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高于普通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法治思想和国家制度,奠定了西方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基础。
现代民主肇端、成型于西欧,发达于美国,时至今日三百余年,在马克思主义等西方学说的批评和建议下,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日臻成熟和完善,其解决了人民主权的社会认同问题,形成了法律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完善了议会制为核心的代议制度,使资本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解决了社会财富的相对合理分配问题,缓和了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当前,西方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探索还在持续之中。尽管有些人对西方社会的私有制为核心的所有制不能认同,尽管有些人对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有所非议,但大多数人对西方社会法治主义法律文化认为有可学习和借鉴之处。
因此,总体上说,西方社会十七世纪以来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能顺应西方社会发展规律,能体现西方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并能代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为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但西方这一时期也并非所有发展阶段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都能保证其先进性,例如,德国希特勒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宪政的名义下,践踏人民主权和人权的原则,破坏权力制衡和监督的宪政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相当程度是反动的,好在战后西方法治主义法律文化迅速纠正这股逆流。另外,也不是这一时期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所有因素都是先进的,其中也有若干个因素是落后的,如:政治选举过程的权钱作用,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失控导致经济危机不断延续等。
四、中国选择和逐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1840年中国近代社会以来,中国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其经济基础——自给自足、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高度发达,这两者都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羁绊,直观的表现就是它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这时候,古老的农业文明遇到了西方新兴的工业文明,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商品、资本和武力侵略、逼迫下,中国社会发生变革,中国逐步走上工业化的道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传统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专制主义政体和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也呈逐步土崩瓦解之势;戊戌变法、清末新政以及辛亥革命等近代社会事件,不同程度地都加速了这一进程,同时也使民主、共和、法治的理念和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得以传播,并付诸实践,如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以及南京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中国近代社会摒弃传统的人治主义道路,选择民主共和的法治主义道路,是一个时不我待、痛苦抉择的过程,为了改变落后挨打的现状,中国的先贤先烈们尝试了改良、洋务运动、维新和革命等方式,其中有智慧、有奋斗,但更多的是流血牺牲。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为新的法律文化产生奠定了基础。但是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中国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包括人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以及建设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与民主共和政体相融合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方面进程缓慢,并走过弯路。最集中表现在从1966年开始的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是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相吻合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的极端表现,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⑦
1976年文革结束后,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吸取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正确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改革开发,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实践。邓小平在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P136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并接着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P154的思想,强调“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P307“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侓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36“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P296正是在这样的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指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形成和确立,成为我们合乎逻辑的选择。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并丰富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明确提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4]P2991998年我国现行宪法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国家,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现实状况,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历史上中国古代经历了高度的人治主义文明,西方国家17世纪以来形成高度的法治主义文明;当代经济制度方面,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结构,西方国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结构;当代政治制度方面,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议行合一制度,西方是多党制基础上的代议制度,等等。因此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形态,以及发展道路,肯定与西方国家不同,而且会有较大差异。中国只能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道路。
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内生动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因素;也有其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和西方法治国家的影响等。因此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必定融入许多中国元素,如: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也会保留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进步和有益的东西,如民间调解、慎刑而注重感化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同时又会借鉴和学习西方成功的民主制度,如宪政相关制度等。
尽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精神和内涵应该是确定的、是共同的,其核心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民主思想和民主精神。并且,在制度层面、意识形态层面以最有效、最简捷的方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形态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五、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在持续建设、不断完善的文化。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因为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是我国思想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3年现行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发展,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需要确立新的、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我们进入WTO以后,国际规则通过立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切都需要我们用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式对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加以调整、规范和指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相应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1978年以后,我们确立了“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⑨党和国家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完善各民主党派各爱国团体的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定并实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大量的法侓和法规,从而使国家重要的社会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我们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香港和澳门问题,并制定和实施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随着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迫切需要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相应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必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化的同时,法治理念在全民不断地普及和提高。全民的民法意识,即契约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空前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即公民的主体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监督观念、控权观念逐步树立和增强。网络的普及使思想领域的逐步多元化已不可避免,这需要用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去统一、协调人们的思想意志,规范人们的行为,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相应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我国思想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是因为我国的法治主义文化顺应了我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中国社会从1908年宣布“预备立宪”到1998年现行宪法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整整90年时间,在这期间经历了社会的“改良”、“维新”和革命,无数先贤先烈前仆后继,为之献出宝贵的生命。历史凝聚于此,并告诉我们:法治的兴衰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这就是:法治立而国运昌,国运昌则法学兴;反之,法治废则国运衰,国运衰则法学败。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是因为法治主义文化是我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法化,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实现。但是,当前我们离这一目标的实现还要作许多努力,比如,局部区域存在的失控的国家权力与资本结合,导致资本迅速兼并,这是我国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急剧加大、“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必须积极推进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建设,从而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当前,有效的控权是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有效的控权,国家权力构架必须重新调整,要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完善有效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克服腐败;建立公正和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社会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促进网络民主法制化,使其在低成本前提下,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我们的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养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国家的行为要基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其立法行为要走进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正义感,其法律监督行为要及时、有力而卓有成效,其司法行为要权威而公正;政府的行为要基于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而廉洁、规范、透明、守信、高效;社会自治组织的行为要基于自律性、组织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自律、自强、依规、合法;公民的行为要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勇于奉献、敢于担当。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但一种先进文化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经过长时期的不懈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人和全体中国人民一定要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作不懈努力。我们要精心规划、勇于实践,科学制定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规划,按照“自发生成与主动推动相结合、总体规划与具体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着力改善法制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大力宣传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同时培养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良好的法律行为。让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真正顺应社会发展规律,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为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使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成为真正人类社会的先进文化,并再次为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结语
“法律文化”是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就法律文化的发达状态来说,形成了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与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两大类。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法治主义的法律文化先进或落后与否,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条件,都离不开一定社会形态的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等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吻合,是否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总体上能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能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能代表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属于先进文化。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滥觞于古希腊,成型于近代西欧反对宗教和世俗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发达于美国,时至今日三百余年,总体上说,也属先进文化。
1840年中国近代社会以来,中国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和其经济基础——自给自足、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高度发达,这两者都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羁绊。中国近代社会摒弃传统的人治主义道路,选择民主共和的法治主义道路,是一个时不我待、痛苦抉择的过程,为了改变落后挨打的现状,尝试了改良、洋务运动、维新和革命等方式,其中有智慧、有奋斗,但更多的是流血牺牲。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为新的法律文化产生奠定了基础。但是不可否认,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以及建设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与民主共和政体相融合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方面进程缓慢,并走过弯路。
1976年文革结束后,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吸取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正确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和实践。1998年我国现行宪法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国家,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现实状况,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中国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形态,以及发展道路,肯定与西方国家不同,而且会有较大差异;中国只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内生动力,也有其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中国特色法治主义法律文化必定融入许多中国元素,同时又会借鉴和学习西方成功的民主制度,如宪政制度中的某些制度等。
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在持续建设、不断完善的文化。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是当今的先进文化,因为法治主义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是我国思想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我国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还顺应了我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并且是我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
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和全体中国人民一定要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作不懈努力。我们要精心规划、勇于实践,使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法律文化成为真正人类社会的先进文化,并再次为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诗·小雅·北山》。
②秦商鞅“改法为律”,秦以后,直至清朝的法学都称之为律学。律学较之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学,就内容上来说,研究范围收窄而多以法律文本为对象;就思想范畴来说,律学所体现的是儒家及经学思想,其核心在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之教,其价值在于强调“家族”和“等级”。
③高丽王朝(918-1393)颁布的法律、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法》以及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朝刑律》皆仿唐律。
④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页;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4-25页。
⑤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0-88页;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156页。
⑥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7页;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页;杰弗逊:《杰弗逊文选》,王华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8页。
⑦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长征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⑧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⑨参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