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安精细化管理的若干问题
2012-01-28谢林平
□谢林平
(金华市公安局,浙江 金华 321000)
刍议公安精细化管理的若干问题
□谢林平
(金华市公安局,浙江 金华 321000)
精细化是一种源自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在引入公安领域后,一些管理者不注意公安机关与企业的区别,走入了种种误区。在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中,要就与之有关的数字化、躬身化、繁琐化、制度化、刚性化、机械化等问题加以思考。
精细化管理;公安机关;金华市
近年来,金华市公安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五化三治”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行队伍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了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水平,提升了金华公安的形象,促进了全局公安工作的整体发展。但精细化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对其内涵的深度、厚度和广度,就金华市公安局实际操作部门和执行部门而言,认识上尚存在欠缺。因此,当精细化管理日益为各级公安机关所采用,并不断延伸其触角和拓展其空间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此进行再思考和再认识,有必要注入符合管理规律并与公安特色相适应的内容。笔者认为,要抓好公安机关的精细化管理,必须就与之有关的七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思考。
一、精细化和数字化
精细化管理首先建立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只有通过大量的数字信息采集,才能为管理者提供量化的依据和分析的平台,故精细化管理要求将目标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建立起科学的数字化标准和可操作性的程序,将责任具体化、明细化。但在公安管理中不能把“精细化”等同于“数字化”,一切用数字来说话,无论在维护稳定、打击防范、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数字化成指标,并进行考核,这是对公安精细化管理的一种误解。因为公安精细化管理不仅是求“细”,更是求“精”。如果只重任务分解,照章验收,只重指标考核,“论斤”评价,而忽视尊严关爱,鼓动激励,就会使民警感到枯燥,感到压抑。长此以往,数字为王必然导致虚假行为蔚然成风,比如当下一案多破已成了公安基层对付精细化管理的“潜规则”。因此,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首先不能盲目扩大数字化的范围,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决定了难以全面系统地对各个岗位制订统一直观的评价标准,真正能数字化的仅占其中一小部分。比如说民警素质、执法理念、职业认同感等就难以用数字来表达。其次,数字化指标要回归理性,要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使数字化指标更切合实际,上级少下一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式的指标,基层就会少放一些大跃进式的“卫星”。再次,推进考核“立法”,省市公安机关亟需制订出台一部考核“宪法”,对各部门、各警种考核工作的实体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考核方式的科学性,以确保考核权力的规范性。
二、精细化和躬亲化
领导干部是团队的领头羊,其言行对团队有极其重要的的引领作用。公安精细化管理的求“精”求“细”,首先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头示范,注重“细节”,分析问题洞察秋毫,思考问题缜密细致,善于从细微处发现问题,精于由细节破解难题。但有一些领导干部却走入误区,把领导干部要注重“细节”,起示范作用,等同于对单位(部门)的每件事情、每个细节都要事必躬亲,把“精细化”等同于“躬亲化”。最明显是基层一线,有的领导干部甚至把芝麻绿豆小事都当成自己分管的常规性“业务”,必须亲自过问、点头。如果领导干部只重小事就容易忽视大事,如果只重自身力量就容易忽视激发全体民警的作用,结果是自己累个半死,效果却差强人意。事实上,公安精细化管理求“精”求“细”并不只针对领导干部而言,更是针对全体民警的,“精细化”管理不能只靠领导干部来推动,更要靠全体民警共同来推动。领导干部若忽视这一点,就会出现管理过度过滥的问题,导致职能错位,这就背离了精细化管理的本意。因此,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领导干部既要关注自己的“细节”,更要重视对全体民警的教育引导,以将这种理念化为一种习惯,落实到每位民警的行动上,使之形成“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文化。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又不能事事亲力亲为,处处动手露脸,以致陷入大量事务性工作而无力自拔;领导干部既要关注“细节”,又要“抓大放小”,注意“留白”,给民警有发挥才能的空间,否则就会因小失大。
三、精细化和繁琐化
精细化管理重点强调的是“细节决定成败”。那么,公安精细化管理中“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概括地说,就是目标分解细、职责划分细、制度要求细、过程监控细、考核评估细。但不能把“细节决定成败”推向极端,认为管理规范越细密就越好,把“精细化”曲解成“繁琐化”。其实,“细节决定成败”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细节都对全局起决定作用,只有关键性因素才有“一招定乾坤”的效果;细节处理还要有正确引领,若方向偏离,细节再细也毫无意义。管理学中有一个“二八定律”,即一件工作,往往总价值中的80%是由20%的关键要素所创造。“木桶理论”也认为,最短的木板才决定木桶容量的大小。因此,精细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既要看到“细节决定成败”,更要看到“战略决定生死”的问题。就全局而言,那些战略目标、制度规划,相对于局部问题就更重要;就局部而言,影响问题解决的瓶颈、节点和要害,相对于其他方面也更为关键。作为领导干部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既要关注细节,重视局部,更要重视“系统思考”;既要重视细化目标任务,更要重视目标的正确引领;既要从小处着手,更要从大处着眼。这样,才能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力和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将宏观战略目标与微观细节处理有机统一,既以“目标”引领“细节”,又靠“细节”贯彻“目标”,使两者相互促进,有机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四、精细化和制度化
精细化管理以“制度化”为基础,又不能止于制度,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既要重视“制度化”,通过制度将责任明确细化,将管理规范严格,又不能用制度代替一切。虽然,制度越具体,民警的整体行为就越统一;规定越精细,民警的随意性就越小,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就越高,但是,制度有其适用范围,其细化也要适“度”。首先,任何制度都是稳定的,静态的,其内容永远都赶不上实际的发展变化,这是制度本身固有的属性。其次,公安工作不是生产线,一切可以按制度规定运行,如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案件的侦破、纠纷的调解以及群众工作等,都需要民警因地制宜、随机应变地开展工作,因而制度只能强化纪律,而不能规范民警的所有活动。再次,“制度化”只是“精细化”的基础,而不是全部。科学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是规范化,第二是精细化,第三是个性化。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个性化”管理,如果一切用制度来规范,一切照规定行事,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空间”,那么队伍就会死气沉沉,其规范就失去意义。最后,制度重在保证民警不逾越底线,如果公安精细化管理,把“精细化”等同“制度化”,忽视差异个性,缺乏人性关怀,一味约束,不仅难以激发民警的内在动力,还容易使民警降低精神追求,导致“人性”光辉和“精神价值”逐渐丧失。
五、精细化和刚性化
公安精细化管理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还要求执行有力,令行禁止,这就要求其管理彰显刚性,以保证每项制度都得到掷地有声的落实。如寥寥百字的“五条禁令”,正由于其管理执行的刚性化,才能在队伍管理中显示出强大的作用。但也不能把“精细化”等同于“刚性化”。虽然在精细化管理“精”、“准”、“细”、“严”这四大特征中,“严”是将“精细化”变为事实的关键性条件,体现为执行过程之中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虽然没有刚性就会将制度架空,再好的制度也是白搭;但要看到,执行力提高并不单纯依靠“刚性”,也需要“柔性”,需要关怀激励,需要民警自觉认同,积极主动地履行。只讲刚性要求,迟到一分钟就罚款;或推行“末位淘汰”,就会使制度冷冰冰,将“管”变成禁锢,容易让民警阳奉阴违,表面服从而内心抵触,使制度难以真正得到落实,更不要说每项工作都要出精品。实际上,“精细化”管理要求“做细”,本身就包含关注每位民警的实际需要,根据各人的特点采取不同对策这一要求。作为领导干部不能只重视刚性,忽视柔性;不能“一刀切”,忽视差异与区别对待,而应当刚柔并济,将规范化与人性化有机统一。这样,才能兼顾集体和个人的需要,才能摒弃只见制度不见人的“冷漠管理”,才能既保证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有力,又让民警精神振奋,积极性与创造力充分释放,真正体现现代管理的要求。
六、精细化和机械化
精细化管理作为源于企业的管理理念或模式,在引入其他领域后,在管理上必然存在共性,因而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也会体现企业的某些特征与要求,但我们又要看到公安机关与企业的差异:如企业实行机械化生产,工人面对的是无生命的机器,而公安工作本质上是个性化活动,我们面对的是有思想、有个性的民警,其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既需要教育培训,更需要民警的自身努力;又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统一规格,否则就会出次品或废品,而公安机关则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培养塑造符合各项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察,注重的是“一警多能”,而非“千人一面”,再如企业采取流水作业,环环相扣,这就要求工人的作息时间必须统一,而公安机关不仅是全天候待命,且警力和精力都要跟着警情走,实现“猫鼠同步”。因此,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如果忽视自身与企业的差异,把“精细化”等同于“机械化”,结果既因东施效颦收不到好的效果,也使精细化管理的优势消于无形。这不仅背离了“以警为本”的要求,也背离了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的初衷。
七、精细化和效益化
公安精细化管理是针对原先的粗放型管理提出来的,粗放型管理是一种流于形式,高成本的管理方式,而精细化管理强调的是精益求精,低成本,高效益。过去,公安机关实行的是粗放型管理方式,从不计所付出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和资源成本。在市场经济的大格局下,日益激烈的竞争使这种粗放型管理难以为继,要求注重效益,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而精细化管理就是有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一帖良药。但公安机关不能把“精细化”等同于“效益化”。因为在公安机关,效益有显现的,也有隐形的。如群众最关注的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一身正气等,是隐形效益。而显露于外的效益往往是打击破案数、辖区发案数减少等量化指标。若片面追求效益,就容易导致领导干部患“指标崇拜症”,一切工作都围绕考核指标转,出现“大考大为”、“小考小为”、“不考不为”的现象,最后容易导致为追求降低成本,而减少在教育培训、廉政建设、警营文化等方面的成本投入。这种只考虑显现的指标效益,忽视隐现效益,既与公安工作的发展要求相左,也不符合推行公安精细化管理的真正目的。
○公安理论与实务
主持人:王玉叶
D631.13
A
1674-3040(2012)05-0042-03
2012-08-18
谢林平,中共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责任编辑:尤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