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
2012-01-28文◎蔡虹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蔡 虹
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
文◎蔡 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具体包括:(1)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可分为三类:事实和证据类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需进一步细化和和科学化。(2)抗诉事由。应当将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严格限定在“违法的民事审判活动或审判行为”的范围之内。(3)再审的审级。建议将再审人民法院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即规定:“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均应当予以限制。(5)对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除现有的规定外,还有必要补充三种情形。(6)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摘自《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