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岗位视角看公安信息化建设
2012-01-28商建学
□商建学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从岗位视角看公安信息化建设
□商建学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岗位是基本的业务处理单元。从岗位视角看公安信息化,本质上是关注公安信息化建设的精细化,致力于解决长期存在的业务边界变动、信息安全共享、“条块”融合等信息化建设难题,更好地提升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效。
岗位;业务边界;信息流;公安信息化
一、问题的引出
公安信息化建设中有两个重要的建设模式,一是面向警种(“条”)的业务信息化,二是面向城市公安机关(“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迄今为止的公安信息化,主要是以这两个模式发展的。两种建设模式具有共同的特点,即从上层覆盖到下层,从整体覆盖到个体。然而,我们知道,公安民警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履行岗位职责来完成的,岗位相对于业务条线和公安机关整体而言处于“点”的层面。那么,如果从“点”——岗位的视角来审视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否可以得到一些新的启示呢?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先从“岗位”谈起。我们可以把“岗位”看成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以及为此赋予个体的权力的总和。这个解释中有一些关键词很有意思,如“组织”、“个体”、“责任”、“权力”等。品味一下这个解释,再联想一下现实中“岗位”所具有的内涵,可以发现岗位具有两大基本属性:第一,岗位是基本的业务处理单元。一项规范的业务工作可以跨越很多层级、涉及很多部门,但终归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来做,这个“人”被定位在某一岗位,完成规定的工作,所有相关岗位的“人”的共同努力,确保一项业务工作的完成。以“人”为主体时,岗位之下已不可细分,因此,可以把岗位看作是基本的业务处理单元。第二,岗位具有明确的核心业务内涵和边界。被定位在某一岗位的“人”的职责是确定的,所有的相关岗位在纵向或横向上存在承继或关联关系,这种职责和关系就是业务内涵和边界的外在表现。从岗位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想像得到,公安机关的各个岗位与业务条线、各层级一样,有可能成为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主体。因此,值得研究一下在岗位这个“点”上公安信息化应该如何开展。
二、现有公安信息化建设在岗位上所表现的不足
从岗位视角看现有的公安信息化建设,我们发现,现有的面向“条”和“块”的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都未将岗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进行规划和建设,因而在岗位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并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边界扩张的需求难以满足。公安机关现行的体制、机制决定了岗位的核心业务通常被“条”所确定,然而,民警在一个岗位上所做的工作并不完全等同于业务条线确定的工作。民警在本职岗位上履行主要业务工作时,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业务边界模糊性,比如户籍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会承担利用办理户籍事项进行追逃的工作,这种业务边界扩张的情况在基层非常普遍。尽管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中,确实考虑了不同层次的信息化需求,但业务信息化在业务边界上缺乏良好的可扩张性,面对业务边界的模糊或有限扩张,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很难适应。基于“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能否有效解决业务边界模糊或有限扩张对信息化的需求呢?我们知道,业务边界扩张必然带来跨业务的流程处理问题。还以户籍民警追逃为例,就一般规则而言,当发现逃犯时,户籍民警不太可能完全走完因抓捕而形成的后续流程,因此,流程要向别的业务方向走下去。基于“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类跨业务的流程,“综合”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在理想状态下,即固化了所有岗位的业务边界和业务处理流程,通过综合业务信息化建设是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的,然而,我们达不到这样的理想状态。面对变化的岗位业务边界和业务处理流程,如果在信息系统中不能实现对业务边界和流程的重新定制,一旦发生变化,调整代价就很大;如果能够实现定制,面对公安机关如此多的岗位、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的工作机制,这样的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管理难度可想而知。
(二)工作精细化的需求难以满足。信息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它也带来各项工作的精细化。从信息化角度看,工作的精细化至少包括三方面:一是所处理的信息相对业务工作的完整性,二是工作过程中相关知识体系的有效支撑,三是严密的处理流程。由于业务部门关注的仅仅是公安机关关注对象的某个侧面,因此,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是无法保证业务信息的完整性的,当业务边界相对固定时,问题并不突出,而当业务边界发生变化时,问题就比较严重。基于“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可以较好地解决业务信息完整性问题。对于知识体系的有效支撑,两种建设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民警从事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时,他最需要的是与这项工作紧密相关的专业信息系统的支持,因为这类系统具有民警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这个角度看,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是可以满足民警工作精细化的需求的,但考虑到大多数民警工作岗位边界并不清晰,或者存在边界扩张的实际需求,业务信息化的不足就呈现出来,扩张的业务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撑,迫使我们再把眼光转向综合业务信息化。然而,由于公安机关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特点,各类公安业务在信息化的实现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以致在一个综合业务系统中无法包容完成公安机关所有业务所需的全部专业知识和相关资料,因此,综合业务信息化依然满足不了工作精细化的需求。至于严密的处理流程,考虑到公安机关岗位众多、信息流纵横交错、业务流衔接复杂,指望通过跨“条线”的衔接来保证流程严密、顺畅是很难的。综合业务信息化是一种解决办法,然而要保证解决问题的有效性,需要研究不同岗位之间的业务交叉、衔接,这恰恰是目前所忽视的。
(三)信息共享的有效管理难以满足。公安信息化建设中提出了对公安网上信息资源实现“全警共享”的理念,这在理论上是不错的,但是,“全警共享”肯定不是让所有民警共享所有信息,否则的话,信息安全将成为大问题。实现“全警共享”的真正难题不是技术建设(信息共享的实现方式),而是要搞清楚应该让民警共享哪些信息。关于信息共享的一个典型问题是重复录入。当我们站在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看这个问题时,会发现这个问题不仅表现形式不同,表现程度也不一样。事实上,在派出所,对重复录入反映最大的往往是所领导和内勤,因为他们同时看到或用到多个信息系统,而普通民警往往只使用一两个系统,感觉就没有这样强烈,这是岗位带来的差别。另外一个典型问题是,将信息共享的权限按职位高低来安排。这种安排无论从高到低,还是从低到高,都是不合理的。解决信息共享的合理方法是岗位需要什么,就共享什么。也就是说,信息共享的内容应该由岗位职责来决定。如果不能将公安信息化的规划粒度细化到“岗位”,信息共享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问题不止上述三个方面。鉴于公安机关不同业务所存在的模式、机制差异,无论站在“条”的角度看岗位,还是站在“块”的角度看岗位,其信息化建设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岗位的视角看公安信息化,我们既无法容忍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带来的业务割裂、信息壁垒等问题,也看不到基于“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完全替代业务信息化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民警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总是要纠结于“条”、“块”信息化建设并举带来的问题。
三、岗位信息化的需求表达
既然目前存在的基于“块”的综合业务信息化和基于“条”的业务信息化相对岗位而言均存在不足,我们不妨从信息化建设的最基本工作──需求分析入手,来讨论一下岗位信息化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公安机关的岗位是各业务条线与各层级的交点,对于每个民警而言,履行其职责是通过在确定的岗位、完成既定的业务工作来体现的。而且,相当多的岗位在公安工作体制或机制的变动中依然保持着相对稳定,大多数岗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对信息的需求都有比较明确的边界。因此,岗位信息化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清晰地表达。
一是岗位的核心业务。任何一个岗位都存在核心业务,岗位业务边界扩张必然是以核心业务为基础的。能否有效地表达出一个岗位的核心业务,反映了公安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程度。从信息化建设的角度看,核心业务确定了民警采集和应用信息的主要类别与属性、信息交换的主要对象、信息共享的主要需求、业务流程的主要衔接等。
二是岗位业务边界扩张的主要方向。业务边界扩张有两种形式,一是扩张到别的岗位中去,形成两个岗位职责的交集;二是产生新的衍生业务。两种形式的业务边界扩张均是基于核心业务,因此,基于核心业务获得的信息能够形成什么样的新业务成为岗位信息化规划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是支撑岗位业务的知识体系。岗位作为基本业务处理单元,专业性很强,为有效支撑民警履行职责,需要为他建立一个辅助工作的知识(资料)体系,如相关的法律条文、案例、流程导向等。
四是履行岗位职责对信息应用技能的要求。并非对所有岗位都需要提出这样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对民警使用信息系统的技能要求不会高于使用浏览器访问网页的技能要求。不过对一些特殊岗位,在信息系统中很难固化其工作模式,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民警掌握一些比较专业的应用技能,比如通过对数据库的操作组织数据,利用一些分析工具(包括桌面分析工具)进行数据筛选和分析。对信息应用技能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具体体现在界面的设置、数据的组织、工具类模块的应用模式等方面。以典型的工具类模块——查询模块(包括独立的查询系统)针对“人”的应用模式为例,对于从事窗口业务(如办理户籍等)的民警,他的需求是查证公安机关掌握的某人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刑侦民警而言,他的需求要复杂得多,除了查证相关信息外,还需要查询大量的关联信息,当信息量大到民警无法直接了解其关键内容时,查询模块要提供筛选、排序、关联等功能。简单的查证与复杂的查询对民警的应用技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信息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的建设也就有了不同的要求。
四、岗位信息化的实现模式
事实上,我们不可能为每个岗位去建设一个信息系统,因此,岗位信息化的实现模式应该是在现有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基础上的细化、发展。我们真正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搭建一个科学的公安信息化架构,为公安机关各个岗位量“身”定制最适合该岗位的信息支撑平台?在公安信息化规划中,不仅要有自上而下、直至岗位的“顶层设计”,还需要有从岗位出发、自下而上、由“点”及“线”、由“点”及“面”的精细设计,亦即要将公安信息化规划的颗粒度细化到岗位。
从信息化的角度看岗位,有几个特点:一是岗位总要涉及一项业务的一个或若干环节,在信息系统中就是若干模块或流程;二是大多数情况下,岗位的业务边界是开放的,在信息系统中要考虑信息共享、跨业务流程等;三是岗位的业务边界开放总是有限的,在信息系统中要考虑对岗位的信息资源进行有限配置;四是岗位工作具有专业化特点,在信息系统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录入、应用的专业化特点;五是基于“条”和“块”的信息化都会覆盖到岗位这个“点”。抓住这些特点,在岗位信息化设计中充分适应这些特点,满足这些特点所带来的需求,就能较好地解决岗位信息化问题。
为满足民警在履行岗位职责时的信息化需求,在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共享与工作职责关联。必须强调每个民警在享受信息共享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信息安全的责任。在信息共享的制度和技术设计上要做到“确保够用,不会滥用”。因此,必须按岗位职责确定共享信息的类别、数据项、方式等,共享的授权要精细到岗位和业务环节,民警只共享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二)信息支撑跟着流程走。在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精确规划每个业务环节需要哪些信息、以什么方式支撑,要把民警办理业务所需要的信息主动推送到桌面,可随手获取,做到业务流程走到哪里,信息支撑跟到哪里。
(三)适应跨界业务、衍生业务的处理。岗位职责边界的不确定性总是存在,当业务跨越岗位边界时,相关的业务信息需要传递出去,处理结果需要反馈回来;而业务办理中产生了没有现成岗位可以承接的新的业务时,需要及时调整业务边界。在信息系统中需要对业务(环节)进行恰当的封装,为接续后续业务提供方便。
(四)业务系统与知识系统集成。为最大限度支撑民警履行职责,在信息化建设中一定要根据岗位业务属性、特点,将相关知识系统,如法律政策条文、案例、流程导向、应用模板等与业务流程集成,以规范、指导、协助民警办理业务。
(五)对信息化体系进行柔性设计和构造。无论体制、机制调整,还是岗位边界变化,必然导致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甚至推倒重来。在信息化体系架构设计上需要考虑这种变动带来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保证信息化架构具有一定的柔性,功能模块可定制、可配置、易衔接,便于裁剪、重组,可以快速地为一项业务构造管用的信息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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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2)02-0062-03
2012-01-11
商建学,浙江省公安厅信息技术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