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受试者退出研究的数据保留*
2012-01-26汪秀琴刘晓晓
汪秀琴,刘晓晓
(1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技处,江苏 南京 210029,xiuqinw@126.com;2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6)
在临床研究的过程中,受试者可以随时退出正在参加的研究,研究者也可以不经受试者同意而终止他们继续参加研究。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是否可以使用和分析已经采集的数据?研究者是否可以继续采集受试者的数据?笔者参考美国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2010年发布的“Guidance on Withdrawal of Subjects from Research:Data Retention and Other Related Issue”[1]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2008年发布的“Guidance for Sponsors,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IRBs:Data Retention When Subjects Withdraw from FDA-Regulated Clinical Trials”,[2]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受试者退出研究有哪些不同的原因
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后决定退出研究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我们对受试者退出研究的原因进行分类,则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受试者退出研究的原因是因为试验药物的不良反应或试验药物疗效不好,这时受试者退出研究的真实意愿是不想接受药物试验,但不一定想退出整个研究,因为后续的实验室检查、随访本身对受试者疾病的疗效观察和安全性观察同样是重要的。这种情况下,受试者实际上是想从研究干预中退出;另外一种情况则不然,比如受试者因为不愿接受后续创伤性检查,或因为没有时间继续参加研究,或因为研究者的服务态度不好,受试者再也不愿与研究者合作。这时受试者的真实意愿则可能是想从研究中全部退出,有的甚至不愿意研究者使用之前已经采集的数据。
2 受试者退出研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3-5]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同时也有责任保护研究的科学性。原则上,受试者决定退出已经参加的研究,研究者必须停止与退出受试者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试验相关干预(如给药)、病历和标本信息的采集、观察和记录受试者信息。但是,考虑到上述受试者退出研究的真实意愿的不同,我们是否可以在保护受试者自主决定权利的同时,兼顾研究的科学性呢?
一方面,知情同意的核心是保护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要按照受试者的意愿开展研究。因此,当受试者决定退出临床研究时,研究者可以询问受试者是要退出研究所有活动,还是只从研究的干预部分退出,并根据他们的意愿进行后续工作。而且,研究者应该主动询问受试者的意愿,并向他们说明获得后续安全性资料对他们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研究产品完整准确的风险受益评估取决于临床试验中每个受试者的数据,清除研究过程中收集的数据会影响临床试验的有效性。首先,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可能是因为药物疗效不好或因为不良事件,清除这部分数据就可能影响试验的效度,隐藏一些重要的安全性信息。其次,允许清除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容易发生申办者有意清除一些对研究不利的数据的可能性,导致数据完整性的缺失,从而影响研究的真实可靠性。最后,允许清除研究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意味着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申办者提供了一个“通过选择性鼓励某些受试者退出试验来提高试验疗效”的借口。因此,对于评价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来说,即使受试者从试验中退出,受试者退出研究之前所采集的数据也应该被保留在数据库中并加以统计分析,不允许被清除。否则,就会破坏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最终将会置受试者和上市药品的用户(新药使用者)于不合理的风险中。
3 受试者退出研究的处理对策
在临床研究的过程中,受试者决定退出正在参加的研究,或者研究者未经受试者同意终止他们继续参加研究,关于已经采集数据的使用分析以及后续数据的继续采集,研究者应该区分以下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①如果受试者只是想从研究干预中退出,那么研究者就可以继续对受试者进行除干预以外的其他研究活动,包括实验室检查和后续的随访。当然,这样的情况必须事先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并需在原先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说明;否则,必须重新获得知情同意。
②如果受试者选择退出研究,且不愿参加后续的检查和随访,研究者则需要向受试者说明获得后续安全性资料对他们疾病诊断和疗效评估的重要性,如果受试者同意,研究者可以继续采集后续检查和随访信息;如果受试者执意坚持,则应终止所有研究活动,包括后续检查和随访。
③如果受试者选择退出研究,且要求研究者不使用之前采集的研究数据,则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开展的评价新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退出研究之前所采集的数据应该被保留在数据库中,不允许被清除,这点在最初的知情同意书中就应该告知受试者。第二种,科研课题研究:根据研究者的考虑,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受试者,并获得他们的同意。①出于研究结果有效性的需要,在受试者退出研究时,研究者将保留并分析已经获得的数据;②将根据受试者的要求销毁已经获得的数据,或者不对已经采集的数据进行任何分析使用,比如一些涉及受试者重要隐私、可能引起法律后果的研究数据,如涉及性工作者的调查研究。
4 结语
在目前我国缺乏相关法规条例的情况下,应参照国际规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销毁已经采集的数据;对于科研课题研究,则根据研究有效性的考虑,研究者需事先考虑到该问题,在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中作出规定,并事先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后再征其入组。另外,受试者决定退出研究时,研究者可以进一步询问受试者是否同意后续数据采集,并向他们说明获得后续安全性资料对他们疾病诊断和疗效评估的重要性。
[1] US OHRP.Guidance on Withdrawal of Subjects from Research:Data Retention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Z].2010.
[2] US FDA.Guidance for Sponsors,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IRBs:Data Retention When Subjects Withdraw from FDA-Regulated Clinical Trials[Z].2008.
[3] 汪秀琴.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跟踪审查[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5):677 -678.
[4] 汪秀琴,熊宁宁,刘沈林,等.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操作规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37-42.
[5] 汪秀琴,熊宁宁.临床研究不良事件的伦理审查[J].中国新药杂志,2010,19(15):1299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