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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屠宰检疫申报管理模式探讨

2012-01-24侯向进罗明杰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11期
关键词:屠宰场屠宰申报

侯向进,罗明杰

(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 44102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并规定了检疫申报的程序。然而在落实过程中,很多地方并未按照规定落实,特别是屠宰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就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管理进行探讨。

1 检疫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涵义

1.1 动物检疫申报的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2 动物检疫申报的涵义

按照法律规定动物检疫是一个被动的受理过程,它是因申请而发生,符合条件的解除限制。检疫申报是先申报,后检疫,不申报,不检疫。

1.3 动物检疫申报的程序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动物检疫申报的程序。货主申报,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审查相关条件→符合检疫条件的,受理检疫申报,派出官方兽医检疫。不符合检疫条件的不予受理。

2 目前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动物检疫申报是当事人先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受理后,派出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它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一个被动的受理过程,与我们目前的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也可以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目前动物检疫工作都是主动积极的,无论当事人申请不申请,检疫员都主动实施检疫,目前屠宰检疫申报存在如下问题。

2.1 未实行检疫申报

很多地方在实施屠宰检疫时未落实检疫申报,检疫工作档案中根本没有场方的检疫申报单。有的地方填写了检疫申报单,大多也不符合规定,要么是检疫员填写的检疫申报单,而不是货主填写的检疫申报单;要么是货主提交了检疫申报单,但没有附受理检疫动物的原始检疫证明。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屠宰企业的管理模式。目前很多地方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的还是代宰方式,没有按照正规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组织生产;另一方面是我们检疫的老习惯。我们检疫的模式已经延续几十年了,形成了老习惯,在新形势下没有改变。

2.2 职责不清,品质检验与官方检疫存在混淆

主要体现在入场查证验物及品质检验两个方面。屠宰生猪必须持有检疫证明方可入场屠宰是屠宰企业日常管理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场方落实,但目前很多屠宰场是检疫员具体实施屠宰生猪入场持证把关,把监督管理与日常工作混为一谈。屠宰检疫本来是双轨管理的模式:场方→品质检验人员→品质检验→出证、盖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屠宰检疫→出证、盖章(实施对品质检验的监管)。但在很多地方屠宰检疫变成了单轨管理模式,品质检验(未实施)→官方检疫→出证、盖章。缺少了程序的检疫,检疫出证后,那么缺少的程序将自动视为合法化,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渭南雨润事件提醒我们,品质检验如果不到位,但是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后,那么就视为品质检验合格,检疫人员要承担对品质管理监督的责任。

2.3 检疫程序不到位

我们的职责是检疫,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检疫之后盖章是我们留下的凭证,说明经检疫合格,得到法律认可。但是在检疫过程中如何确保检疫质量,有一个流程,要留下工作过的痕迹和记录,就是检疫印痕。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明确,比如生猪的屠宰检疫印痕头部的咬肌剖检、膜股沟浅淋巴结的剖检、腰肌剖检这三个明显的痕迹。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地方,特别是乡镇市场上出售经过检疫的猪肉,根本没有留下任何检疫印痕。屠宰检疫还有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检疫工作无记录或者是工作记录不全。

3 如何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3.1 监督场方严格把关收购生猪品质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无证的生猪。那么场方的收购管理必须要依法办事,在工作流程中要设立一个环节(即入场品质把关),确保进场生猪持证挂标。检疫人员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收购的生猪是否有免疫耳标、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进场的生猪,由场方配备的品质管理人员进行把关,查看有无检疫证明、免疫耳标,符合规定的消毒进场,回收检疫证明,并如实做好记录。检疫人员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做好监督管理。

3.2 实施准宰证制度

屠宰场是一个整体,无论屠宰场有多少屠工、经营户,都属于屠宰场内部管理。屠宰场的检疫申报工作由场方统一管理,统一报检。屠宰检疫申报程序:进场查物验证(场方人员把关,检疫人员实施监督)→场方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提供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的符合检疫条件的,受理检疫申报(签发准宰证)→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3.3 强化品质检验

要求场方配备相应的品质管理人员做好品质检验,如公母猪肉的鉴定、三腺摘除、边角料修割、瘦肉精的检验等等。场方品质检验合格的,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盖章、出证,准予出场销售。

3.4 严格巡查制度

驻场官方兽医要落实巡查制度,每4小时要对临栏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做好进场生猪品质检验把关监督管理,查验产检数与屠宰数是否一致;回收票证时耳标号是否记录。监督场方落实消毒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3.5 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做好检疫工作记录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确保肉品质量。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国家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

[3] 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Z].农医发[2010]27号.北京:农业部,2010-06-03.

[4] 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8]525.北京:国务院,200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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