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种子质量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2-01-22刘树新
刘树新
(葫芦岛市南票区种子管理站,辽宁 南票 125027)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执法人员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仅供参考。
1 掌握确定种子质量的方法
用种农户与种子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利害冲突,多数是假劣种子引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必须准确掌握判定种子质量的两种方法:一是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子检验,二是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1.1 种子检验
1.1.1 定义:种子检验是指利用科学、先进和标准的方法,对种子样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分析、鉴定,以判断其质量优劣的一门科学技术。农作物种子检验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其检验项目范围内,由具有检测资格的检验人员 (符合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按照法定的、科学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与方法(主要指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通过仪器或感官对种子的品质进行测定、分析,并依据法定的、或者企业承诺的、或者双方约定的种子质量标准判定种子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1.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并明确了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1.3 特点:农作物种子检验从程序上分为种子扦样和检测、结果报告三部分,检测的项目主要有种子净度和种子水分、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以及品种真实性(必检项目)及种子生活力、重量、健康状况测定等(非必检项目)。一般都是在检验室内进行室内检验,只有检验“品种纯度和真实性”项目时,有时会采取最为可靠、准确的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法进行田间检验。种子检验机构必须对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判断结论。
1.2 田间现场鉴定
1.2.1 定义: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1.2.2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方式、鉴定方法和鉴定步骤。《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也就是说,进行现场鉴定时,申请人、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应到场。
1.2.3 特点:在田间现场鉴定时,专家鉴定组除考虑种子本身的质量因素外,还会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多种因素,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种子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制作现场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
2 把握种子检验的要点
查处种子质量案件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是核心依据,在进行涉嫌违法种子抽样检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1 抽样方法程序要合法
具体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的规定。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扦样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员。扦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要在样品袋封口处由扦样人员、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被监测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加盖章,并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填写扦样单。同时,要求被监测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种子扦样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程序纠纷。
还应注意,持证种子企业或种子经销商自己抽取的品样,其检测结果不能用于行政处罚和解决纠纷的依据。
2.2 检验机构要具备检测资质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显然,不具备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2.3 检验人员要具备合法资格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并对种子检验员应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显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995的规定操作。注意不能安排无检测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任务。
2.4 要求提供种子检验机构资质和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书前,应审查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显然,在种子检验机构送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时,应一并提交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种子检验员证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3 把握田间现场鉴定的要点
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确认种子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是处理种子质量案件的有效手段。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办法》规定执行,田间现场鉴定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3.1 田间现场鉴定的鉴定人要合法
《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鉴定专家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实践中,如果当中有1人不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者不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年限没有达到5年,专家组成的鉴定组进行的鉴定是无效的。
《鉴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一般最佳专家鉴定组人员组成为5人,其中应有2名持证田间检验员,因涉及出具田间数据。否则都是不合法的。
3.2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3.2.1 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专家鉴定组名单。《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就是说,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组织鉴定机构)应向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专家鉴定组成员告知书》和《专家鉴定组成员征求意见函》,送达人一定要签收《送达回证》。告知拟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每个鉴定人员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工作经验、专业领域和工作年限,同时告知享有的权利及其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认真征求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有权对专家鉴定组人员组成提出意见,有权要求回避或更换鉴定人,有权要求鉴定组人员组成由不同行政区域的鉴定人组成。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对专家鉴定组成员无异议的,应当在《专家鉴定组成员征求意见函》上签字认可。如果专家鉴定组名单不告知、不征求、不采纳申请人和当事人意见的,依据《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无效,给案件处理带来困境。
3.2.2 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现场鉴定时到场。《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显然,组织鉴定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田间现场鉴定时间、到达的鉴定地点、联系方式以及不到达鉴定现场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应当送达《田间现场鉴定到场通知书》,由受送达人(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有关当事人预测到田间现场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时往往不到场。在诉讼中,未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有关当事人,常常否认田间现场鉴定的作物与其经营、生产的种子有关,或者以田间现场鉴定时未通知其到场为由主张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已通知有关当事人到达田间鉴定现场的,法院往往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无效。田间现场鉴定时,如果申请人不到鉴定现场的,专家鉴定组可依据《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现场鉴定。
3.2.3 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鉴定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显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时,组织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所反映质量问题的作物生长期未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且从技术上能够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说明、鉴定地块前茬作物、种子标签、品种说明、种子包装袋、种子实物、购销种凭证、品种审定公告(被鉴定的作物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权申请公告和品种权授权公告(被鉴定的作物品种属于授权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证、种子销售合同以及《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种植作物生长情况有关的各种真实资料和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的,如果给鉴定工作造成影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3.2.4 告知申请人有再次鉴定申请的权利。《鉴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 《田间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