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依法维权的思考
2012-01-21段泽孝
段泽孝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当代大学生依法维权的思考
段泽孝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近年来,大学生维权现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其参与的维权活动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困难。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的维权活动理应依法展开。站在法治的视角,从为什么维权、维什么权和怎么维权三方面入手,阐述了大学生维权的必要性、维权的重点内容和维权的方式方法等问题,在分析中结合大学生、学生会、高校三者间的关系,以求为大学生依法维权提供新的路径。
大学生维权;依法维权;法治
维权,是一个我们并不陌生的词汇,在生活中出现频率颇高,例如消费者维权、被拆迁户维权、医疗事故维权等维权现象频频见诸媒体。近年来,大学生维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多数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同时仍是涉世未深、阅历尚浅,其参与的维权活动有着不同于一般维权活动的特点与困境。虽然说法律不是维权的唯一途径,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大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栋梁,能否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探讨大学生的依法维权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为什么维权——大学生维权的必要性
1.我们所处的法治时代
维权活动从逐渐兴起到被人们广为接受,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维权一词,从字面上看,“维”是保护、保全的意思,“权”则指权利。要如何保护、保全我们的权利?首要的当然是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来保护、保全我们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进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1月24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内容上看,我国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七个部门。三个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七个部门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从数量上看,到2011年2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3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5件、法律解释14件,行政法规700多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5079件,较大的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500件,民主政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6件,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7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1]可以说,法律的日臻完备齐全,为我们的维权活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大学生依法维权,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树立相信法律、执行法律的意识。今年,我国已经进入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五年一轮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1986年的“一五”普法到现在的“六五”普法,已然迈过二十五个年头。二十五年来,我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法制观念逐步树立。改革开放,尤其是开展普法活动之后,我国的诉讼数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从1978年的44万件到1996年的超过500万件,增速飞快。可以说,改革开放的前八年加上普法的前十年,一审案件的收案总量增长了10倍以上。诉讼数量的增长,一方面凸显了我国的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遇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了二十多年的积累,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作出批示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说是水到渠成。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树立,为我们的维权活动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近年来,我省已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湖南,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湖南的具体实践。从“法制”到“法治”,看似一字之别,实际上是从制度层面到理念层面的飞跃,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进一步贯彻。被誉为我省“法治政府三部曲”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分别于2008年4月17日、2009年11月12日和2011年5月11日正式颁布,对政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也于2011年7月26日在省委第十三次全会上通过,《纲要》明确将“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列为法治湖南建设总体目标之一。可以说,党和政府体现出的追求法治的决心与态度,为大学生依法维权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此,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维权,已是时代的要求,也应该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基本素质。
2.大学生通常可能遇到的侵权现象
当前,大学生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主要面临四大类侵权行为。第一类是在课余打工、兼职中遭遇的侵权。打工、兼职,即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缓解经济压力,又可以通过劳动获得锻炼、了解社会,因此广为大学生所接受。但是,多数大学生打工都是选择学校周边的一些小餐馆或者小门面,要么就是在市内的一些小公司。这些单位的雇主通常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故意剥夺大学生的劳动成果,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资、延长工时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大学生陷入打工陷阱。除此之外,大学生当家教也是非常常见的兼职形式。由于大学生的身份特殊,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资格,与授课学生家长一般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中介方骗取中介费、扣压身份证明、欠薪、强迫超时授课等不利于大学生的情况常有发生。
第二类是在消费中遇到的侵权。大学生是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消费形式的主力军,但是这类新兴消费形式中却也陷阱颇多。随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打折、交货延迟、产品质量低劣、售后服务差、退换无门、泄露买家信息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第三类是对大学生人身的侵权。大学生血气方刚,有的在校内外有时会因为一点小的误会与人发生口角,甚至打架斗殴。特别是每逢6月份毕业季的时候,吃散伙饭时豪饮,酒后发生的类似事件不在少数。打架斗殴无疑是对大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同时,社会上的不良人等针对大学生的人身侵害也值得关注。
第四类是经济诈骗类侵权。相信很多大学生都遇到过利用短信、电话、QQ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的诈骗行为。发短信、QQ信息谎称手机被盗并急需用钱;电话中伪装成客服说账户欠费。针对大学生在银行ATM机上的存取款行为的诈骗,也有发生。笔者在读本科时,就发生过身边同学轻信学校对面银行ATM机旁的谎称机器故障的“通知”,将2000元钱转入了“通知”指定账户的案例。
当然,大学生可能面临的侵权,绝不止以上四类。当今社会错综复杂,面对各式各样的侵权行为,要有足够的勇气和知识去维权。但是,目前也存在大学生不会正确维权的现象。有些本来目的正当的维权活动,手段却呈现出极端化甚至违法倾向,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反而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2005年6月25日晚,发生在江西九江学院的大学生因为不满学校滥收费用,故而发起示威抗议,结果规模扩大、形势恶化,示威队伍捣毁了食堂旁的公共设施,其中包括1辆汽车、公用电话亭和2号服务楼超市。本来一次正当的诉求,转变为了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二、维什么权——大学生维权的重点内容
大学生要想依法维权,充分了解我们拥有哪些基本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大学生首先是我国公民,其次才是大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属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大学生自然同等享有。基本权利理论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其按照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这也是较为传统的一种分类方式。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而放任自由意志与行为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2]社会权是指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和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按照内容,可以将基本权利划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精神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七类。按照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分类,又可以分为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虽然分类标准不一,但是上述分类所追求的内涵与精神在我国宪法中均有体现。
按照传统的自由权、社会权二分法,我国宪法第33条至第41条属于自由权的范畴,第44条至第50条属于社会权的范畴,介于期间的第42条和第43条是规定的劳动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因此在条文顺序安排上,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若按照内容来细化看,平等权见于第33条;政治权利见于第34、35、41条;人身权利见于第37、38、39、40条;精神自由见于36条;经济权利见于第42、43条;社会权利见于第44、45、46、48、49、50条;文化权利见于第47条。当然,这样的分类也不是绝对的,正如和劳动权一样,一些权利条文可能兼具多重权利性质,比如第46条规定受教育权就可以算是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结合。那么,根据我国宪法的条文结构和内容,又可将这些基本权利归纳为四类: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如妇女、青少年、军烈属等等。
2.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会接触到基本权利的方方面面,但是从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角度出发,梳理出与大学生最密切联系的基本权利类型,更有助于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在此,可以结合上文中四类针对大学生的主要侵权现象加以分析。
在打工、兼职中遭遇的侵权首先侵害的便是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的劳动权利。虽然大学生的课余打工、兼职行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但是绝对属于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择业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等,都是劳动权利的基本内涵。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资、延长工时等都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违背。
对大学生人身的侵权,违反了宪法第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且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若无法律的授权和经由法定的形式,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侵害。
在消费中遇到的侵权主要侵犯了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在宪法基本权利的章节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已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知情权是公约中所要求的权利,且2004年随着我国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条款入宪,使我国宪法从静态变为动态。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显然是人权的一部分,对其作权利推定,认定宪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合理的。
经济诈骗类侵权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私有财产。我国宪法在总纲中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大学生的合法私有财产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
除了上述基本权利与大学生密切联系外,其他的宪法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比如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同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特别是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该得到有效保障。
三、怎么维权——大学生维权的方式方法
1.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
在明晰具体的权利内容后,我们有必要在思想上树立起依法维权的意识。学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依法维权。众所周知,“法律基础”是现在大学生必修的公共课,是我国“两课”教育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往往都对“法律基础”课程不够重视,使该课程教育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不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来任教。“法律基础”既然是门必修的公共课,相信每所学校都不能例外,因此在现有教育基础上,完善改进“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是可行的。另外,在课堂之外,还可以组织观摩法院开庭、监狱,在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联合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主题活动等等,以求在大学生在实际体验中培养依法维权意识。
大学生自己在思想上,也要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认识,特别是认真对待“法律基础”课程和其他相关校内活动,只有投身其中,才能确有收获。对于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等教育法》等等,应当有所了解,重点明晰上文所述的与大学生密切相关基本权利类型。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生会组织作为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第13条),其基本任务之一,便是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第15条)。因此,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大学生依法维权中的作用,是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应有之义。学生会组织作为沟通学校与大学生的桥梁,首先在组织和干部自身建设上,就得树立法治的意识,找准定位。
2.搭建畅通的维权管道
树立维权意识后,便要在制度上力求搭建畅通的沟通平台、维权管道。学校应当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了解大学生的诉求。现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和团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类似的职能,但是该项职能还可以继续强化和完善。学生工作部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学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等相关工作的部门,与大学生联系密切。现在的学生工作部更多的是凸显了其管理大学生的职能,但是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管理区别于传统的管理的一点在于服务,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在校大学生,建立完善受理大学生维权诉求的平台有助于加强学生工作部的管理服务职能。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共青团组织的四项基本职能。其中,维权是四项基本职能之一。校团委及校内各级团组织理应承担起维护在校大学生权益的责任。现时校团委及各级团组织每学期在校内都会组织主办各类大小文娱、学术、竞赛等活动,在大学生中具有群众基础,且基层团组织直接建立在班级上,可以很好的掌握大学生的所思所想,应当说为维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如果团组织把为大学生维权的职能逐渐强化、制度化,提升团组织工作水平,甚至利用团组织的组织力量,主动关爱有维权需要的大学生,将会对大学生权益的维护产生积极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代议制民主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学代会本身也是按照代议制民主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学生代表应当真正由大学生按照选举办法在各选举单位选举推荐产生,真正代表学生的利益,为同学发声。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16条之规定,学生会组织由全校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可见,唯有真正落实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才能有效抵制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官僚化”倾向,才能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职能,特别是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的职能。学生会组织建设和部门设置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高校学生会设置有权益部,有的高校学生会虽没有权益部,但由其他部门如保卫部、女生部之类行使部分维权职能。但是,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精神,学生会设置权益部门是必要的且应当的,否则是组织建设上的不足与缺失。校、院、系各级都有学生会,学生会组织和团组织一样深入大学生,且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组织,其中的干部也都由学生担任,对大学生有哪些维权诉求可以说了如指掌,开展维权工作也就更加便利。学生干部积极深入同学,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打工兼职情况等信息,应该是一项基本素质。当然,学生会组织自身也要对干部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为同学服务的本领。
3.迈出积极的维权步伐
上述维权管道,关键在落实、在实践。学校应当从为学生着想的角度出发,充分理解学生,积极搭建维权平台,主动了解同学们的维权诉求和愿望,不要让同学们在校内外感到维权无门学校又不管的尴尬。对于学校制定的政策,应当参考吸收学生的建言建议,特别是校内涉及收费、食堂涨价、澡堂涨价等关涉大学生切身利益的项目,大学生理应享有知情权,了解收费、涨价的原因和根据等信息。
而大学生也应当真正行动起来,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实,上文中所述的一些侵权行为类型,如网上购物虚假宣传、手机短信或QQ诈骗等,稍加警惕,是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在已经遭遇侵权的情况下,也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积极寻求合法渠道如报警、向学校维权部门或学生会维权部门反映。在遭遇如“九江学院群体性事件”中校方的不当行为时,也要自觉抵制过激行为,理性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会组织更加要积极主动发挥应尽的作用。倘若学生会组织的权益部门在校内的作用是明显的,掌握信息的渠道是畅通的,学生反映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是有回应的、得到解决的,那么群体性事件就很难有存在的土壤,发生的几率会大大降低。
大学生依法维权,是指大学生在遭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这个行为,绝不仅仅是大学生自身的一个主观行为,当然只有高校、学生会组织等的积极参与也是远远不够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有利于全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希望政府、用人单位、商家等等部门能多为大学生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让当代大学生有更多的学习机会,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Reflections on Legal Protection of Present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DUAN Ze-xiao
(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protecting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more and more people.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student groups, students’ participation possesses its features and difficul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le of law, the activities of protecting students’ rights should also be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e paper starts from the point of the rule of law, focusing on three aspects that are “why” “what” and “how” to protect students’ rights,illustrating the necessity of students’ rights, its major points and the way to approaching rights and so on.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 students, students’ union and college itself, trying to provide a new way for protecting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ng college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he rule of law
D923.8
A
1673-9272(2012)02-0131-04
2012-02-04
段泽孝(1986-),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治。
[本文编校: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