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不我屑以”
——从先秦否定句代词宾语前置的几种情况谈起
2012-01-21吕玉仙
吕玉仙
一
传统训诂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阅读经典,早期的训诂学往往更重视词语的含义而忽略语法结构。现代训诂学注意到,如果将语法规律的分析引入训诂研究,早期有争议的训诂问题可以得到更符合原貌的解释。适当地使用语法结构分析来解决训诂问题这一方法是切实可行的。
先秦文献中否定句的代词宾语前置句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句法问题,能正确理解这种句式对先秦文献的训诂工作有很大帮助。否定句的代词宾语前置句的基式为“否定词+代词+简单动词”,如“不我以”(《诗·召南·江有汜》)。但有些时候,文献中否定句的代词宾语前置句要复杂得多,如“不我遐弃”(《诗·周南·汝坟》),“不我屑以”(《诗·邶风·谷风》)。这些句子的含义一直众说纷纭,如果能全面具体地考察这类宾语前置句,找出一定的规律,对理解复杂否定句的代词宾语前置句或许会有帮助。
二
若以“否定词+代词宾语+谓语动词”为基式,先秦否定句的代词宾语前置句可分为以下7类句型:
1. A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助动词+简单谓语动词
这类句子中有助动词,无其他宾语,无状语,动词为简单动词。A句型的助动词主要包括“肯”,如“莫我肯顾”(《诗·魏风·硕鼠》);“敢”,如“莫之敢指”(《诗·墉风·蝃蝀》);“能”,如“不我能慉”(《诗·邶风·谷风》);“得”,如“未之得闻”(《墨子·公孟》);“有”,如“未之有改”(《礼记·檀弓上》)。
2. B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谓语动词(有要求)+间接宾语
这类句子中除前置的代词宾语外还有其他作为宾语的词,无状语,动词为简单动词。例句如下:
(1)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2)我龟既厌,不我告犹。(《诗·小雅·小旻》)
(3)不我以归,忧心有忡。(《诗·邶风·击鼓》)
这类句型中动词具有一定特点,一般是带给予、教告、请问、称谓义或活用为使动用法的词,即可以带双宾语结构的动词。B句型的特点是,翻译成现代汉语时,可以将这类句子改为“把”字句。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含两个宾语的句子都是B句型,如果两个宾语之间为同位语关系,则代词宾语不需要前置,语序为“否定词+动词+代词宾语+复指宾语”,如“不惕予一人”(《尚书·盘庚》),“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尚书·汤誓》),都属于这类句型。
3. C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状语 +谓语动词
句中有状语,有时修饰动词,有时修饰整个句子,如:
(4)诸侯莫之主有,故反系之郑。(《公羊传·襄公十年》)
(5)丘也闻“不言之言”矣,未之尝言,于此乎言之。(《庄子·徐无鬼》)
(6)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礼记·檀弓上》)
4. D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谓语动词a+谓语动词b
句中动词不止一个,文献中的实例多为两个,这两个动词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动词与代词宾语的关系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类:
(7)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乃以民宁,不汝瑕殄。(《今文尚书·康诰》)
若两个动词连用,在句中的语法功能又都为谓语,同时所带的宾语又为同一个宾语,那么这两个词必然为近义或反义关系。孔疏对“不汝瑕殄”的解释“我不汝罪过,不绝亡汝”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在古汉语中,两动词之间的先后关系多数是看使用习惯以及语义上的时间先后,如“灭亡”“忖度”“毁誉”“赏罚”等都是属于这一类。翻译这类句子通常要在动词a、b后都加上宾语,成为“否定词+动词a+代词+动词b+代词”的形式。
第二类:
(8)人皆曰“予知”,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礼记·中庸第三一》)
在上述例句中,句式仍为“否定词+代词+动词a+动词b”,但动词b和代词构成动宾结构作为动词a的宾语,两者先后顺序不能调换。在这种句式中,动词a必须能跟动宾结构,文献中这类动词主要有“知”“忍”(忍心义),如“福轻乎羽,莫之知载;祸重乎地,莫之知避”(《庄子·人世间》),“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左传·昭公一年》)。朱德熙先生的《语法讲义》将这类词归为谓宾动词,这类词往往表示了一种心理活动,现代汉语中还包括“同意”“以为”“认为”“赞成”等词。
5. E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助动词+状语+谓语动词
这类否定句的宾语前置句中有助动词,有状语,文献中的例子不多,如:
(9)悦周公、仲尼之道,北学于中国,北方之学者,未能或之先也。(《孟子·许行》)
(10)诚莫之能善御;见执辔者非其人兮,故駶跳而远去。(宋玉诗)
上述两个例子中,《孟子·许行》的例子比较特别,代词宾语仅前置于动词,未能绝对地提前,位于助动词和副词之后。
6. F句型:否定词+代词宾语+助动词+动词a+动词b
这类句型既有助动词,动词又比较复杂,但实际也就是A句型和D句型的加合,从目前所见的文献来看,动词a和动词b之间主要为并列关系,如:
(11)莫之敢饮食(《礼记·内则第十二》)
7. G句型:否定词+代词+状语+动词a+动词b
(12)千里之内有暴人焉,其乡里未之均闻见也,圣王得而罚之。(《墨子·尚同》)
三
在归纳了上述7种句型后,我们尝试利用这几种句型解决一些训诂问题。
习习谷风,以阴以雨。黾勉同心,不宜有怒。
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德音莫违,及尔同死。
行道迟迟,中心有违。不远伊迩,薄送我畿。
谁谓荼苦?其甘如荠。宴尔新昏,如兄如弟。
泾以渭浊,湜湜其止。宴尔新昏,不我屑以。
毋逝我梁,毋发我笱。我躬不阅,遑恤我后。
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
何有何亡?黾勉求之。凡民有丧,匍匐救之。
不我能慉,反以我为仇。既阻我德,贾用不售。
昔育恐育鞫,及尔颠覆。既生既育,比予于毒。
我有旨蓄,亦以御冬。宴尔新昏,以我御穷。
有洸有溃,既诒我肄。不念昔者,伊余来塈。
——《诗·邶风·谷风》
《谷风》这首诗自古以来就颇多争议。就“不我屑以”这四个字而言,各家就有不同的看法。毛传认为:“屑,絜也。”郑笺补充说明道:“以,用也。言君子不复絜用我当室家。”而孔疏对郑笺的进一步解释使这句话的含义更加模糊:“君子何为安乐汝之新婚?则不复絜饰用我。”[1]朱熹的《集传》:“屑,洁。以,与。”非君子不洁,而是 “以故夫之安于新婚,故不以我为洁而与之耳。”[2]鲁诗“以”作“已”的说法给很多人以新的思路,认为“已”可以是语气词,“屑”则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整个句子可以解释为“不认为我洁”。 清人马瑞辰的《毛诗传笺通释》则不再拘泥于毛传“屑,絜也”的说法,提出新的见解:“不屑又通作不肎。《庄子·则阳》篇《释文》:‘肎。本亦作肯。’此诗‘不我屑以’,以犹与也,‘不我屑以’犹不我肯与。”[3]既然对这句话的解释众说纷纭,不如按条细细分析。
最先排除在外的是郑玄的说法,郑笺的解释有增字之嫌,语法上也很难讲通,实在不符合训诂学“信、达”的要求。
再看朱熹的说法。由第二部分对先秦否定句代词宾语前置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屑”“以”都为动词,那么该句式属于D句型中的第一类,“我”作为两者共同的宾语。但是正如上文中提到的重要一点,一般来说该句式的两个动词含义相近,用法相同,而“屑”与“以”的用法含义都相差较远,这种情况是在这类句中很少出现的。因此朱熹这种说法很难成立。
鲁诗中“以”作“已”,为语气词,那这种说法有没有可能呢?不妨看看《诗》中“已”的使用情况:
心之忧矣,曷维其已!(《邶风·绿衣》)
已焉哉!(《邶风·北门》)
亦已焉哉!(《卫风·氓》)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郑风·风雨》)
予子行役,夙夜无已。(《魏风·陟岵》)
无已大康,职思其居。(《唐风·蟋蟀》)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秦风·蒹葭》)
知而不已,谁昔然矣。(《陈风·墓门》)
乐只君子,德音不已。(《小雅·南山有台》)
昊天已威,予慎无罪。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小雅·巧言》)
彼谮人者,亦已大甚。(《小雅·巷伯》)
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小雅·北山》)
亹亹文王,令闻不已。(《大雅·文王》)
明明天子,令闻不已。(《大雅·江汉》)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周颂·维天之命》)
可以看出,《诗经》中“已”没有一次是以语气词出现的。而在《礼记》《论语》《左传》《孟子》等先秦文献中则是“也已”“已矣”“而已”结合为一个语气词,不应拆开解释,并没有单用“已”作句末语气词的情况。鲁诗虽作“不我屑已”,但有可能是“已”通“以”,原文仍为“以”。仅凭鲁诗作“不我屑已”就断定“以”通“已”为语气词未免过于武断。因此“以”作为语气词的说法并没有充足的证据。
最后再看马瑞辰的说法。这个解释虽然让人较为信服,但美中不足的是马瑞辰得出这个结论时用了《史记》中的例子作论证,这一点并不可靠。因为《史记》离《诗经》时代过于遥远,字词的含义可能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不如先尝试把大家能达成共识的东西确认下来,并以此为条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根据否定句宾语代词前置的特点,该句的正确语序为“不屑以我”。根据前文所归纳出来了四种基本句型,有以下几种可能:
A句型:不:否定词,屑:助动词,以:谓语动词,我:宾语。
B句型:不:否定词,屑:能带双宾语的谓语动词,以:间接宾语,我:直接宾语;也可以变成:不屑以,不屑我,或是不把以屑我。
C句型:不:否定词,屑:状语,以:谓语动词,我:宾语。
D句型:第一类:不:否定词,屑:谓语动词,以:谓语动词,我:宾语可以变成:不屑我,不以我;第二类:不:否定词,屑:谓宾动词,以我:动词性宾语。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句话的含义,我们将出现类似于《诗》中的“屑”的例句部分摘录如下:
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今文尚书·周书·多方》)
尔乃迪屡不静,尔心未爱;尔乃不大宅天命,尔乃屑播天命;尔乃自作不典,图忱于正。(同上)
鬒髪如云,不屑髢也。(《诗·墉风·君子偕老》)
以昏求臣,作威不详,不屑惠听无辜之乱辞,是羞于王。(《逸周书·皇门解》)
天屑临文王慈,是以老而无子者,有所得终其寿。(《墨子·兼爱中》)
不受也者,是亦不屑就已。(《孟子·公孙丑章句上》)
援而止之而止者,是亦不屑去已。(同上)
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又《告子章句上》)
予不屑之教诲也者,是亦教诲之而已矣。(又《告子章句下》)
其声销,其志无穷,其口虽言,其心未尝言,方且与世违而心不屑与之俱。(《庄子·则阳》)
得意则不惭为人君,不得意则不屑为人臣。(《吕氏春秋·季冬纪》)
1.A句型
按马瑞辰的理解,这应该是一个A句型。若是那样,“屑”就是助动词。助动词一般来说可以表示可能与必要,也可以表示愿望,从语义上看,先秦文献中常用“不屑”来表示态度,如《庄子·则阳》篇。 “屑”似乎属于这个范畴。那不妨从“屑”在句中的功能着手,看看“屑”是否有助动词的特点。
若“屑”为助动词,意味着它既能修饰动词和形容词,又能单独充当谓语。“屑”在先秦文献中修饰动词或形容词的例子并不少见,如《今文尚书·周书·多方》;单独充当谓语的例子也有,如《孟子·告子章句上》“乞人不屑也”。但是若“屑”为助动词,是无法带体词宾语的,然而《诗·墉风·君子偕老》有“鬒髪如云,不屑髢也”。“髢”的含义为假发,是个名词,如此看来,将“屑”视为助动词并不合适。因此这句话并不是A句型。
2.B句型
在B句型中,“以”和“我”都是“屑”的宾语,这要求动词“屑”能带双宾语,从先秦其他文献来看,“屑”作为动词理解时并不适合带双宾语,因为若将其认定为B句型翻译成现代汉语的话,就变成了“把……屑我”,就“屑”收录在《故训汇籑》中的各家解释而言,[4]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因此,“不我屑以”并不是B句型。
3.C句型
C句型中,“屑”作为状语,或为副词,或为名词作状语,或为动词作状语。正如前文所说,“屑”能带体词宾语,这就意味着它并非副词。若“屑”为名词作状语,则“屑”的名词义用来形容“以”的状态等。“屑”的名词为“碎末”,那能否用“像碎末一样”或是“用碎末”来形容“以”的状态或表达“以”的方式呢?
既然否认了“以”作为宾语的可能性,“以”和“我”只能是动宾关系。“以+人称代词”作为介宾结构在先秦文献中相当常见,作为动宾结构,例子却极少,就《诗》而言,三百多篇仅《召南·江有汜》出现了这种用法:
江有汜,之子归,不我以。不我以。其后也悔。
江有渚,之子归,不我与。不我与,其后也处。
江有沱,之子归,不我过。不我过,其啸也歌。
在该诗中,“与”并非是介词,若是介词,宾语不会提前。《诗》中就有“不与我戍申”(《诗·王风·扬之水》,“不与我言兮”(《诗·郑风·狡童》),这些都可以证明当其作为介词时宾语并不提前。因此,此处“与”“以”都是为动词。陈奂认为这篇诗中“以”和“与”“浑言义同,析言则义别”,两者含义相近,《邶风·旄丘》:“何其处也?必有与也。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又《仪礼·特牲馈食礼》:“‘籑有以也。’……‘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酳有与也。……‘与’,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言女酳此,当有所与也。与者,与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当与女兄弟,谓教化之。”“与”作为动词有“亲近”的意思,如《国语·齐语》:“桓公知天下多与己也,故又大施忠焉。”这里的“以”“与”含义相近,都是表示“亲近”的意思。
若“以”是“亲近”,那“像碎末一样”来形容“以”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屑”如果是动词作状语,同样“屑”的动词义也无法用来描述“以”的状态或方式。由此可见,“不我屑以”也非C句型。
4. D句型
若为第一类,“屑”和“以”都是谓语动词,同时带有相同的代词宾语“我”,正如上文所言,两者必是近义或反义关系。已知“以”的含义为“亲近”,那么“屑”的含义或为“亲近”或为“疏远”,然而不管是“屑”解释为“亲近”还是“疏远”,都会面临同一个问题,即不适用于其他文献中的例子,因此,“不我屑以”并非D句型的第一类。
若为第二类,“屑”为谓宾动词,这就意味着它的宾语可以是动词、形容词或者主谓结构、述宾结构等,同时也可以带体词宾语。[5]“屑”作为谓宾动词,后面的动宾结构是独立的,去掉与否并不会对句子的理解造成大的影响,就目前所见的例子而言,“屑”是完全符合这一点的。
可以说,“屑”和大部分谓宾动词一样,也是表示一种心理活动,从“屑”的本义“琐碎”来看,这种心理活动既可能是重视,因为注意到了细小的东西,也可能是轻视,因为认为这是细小的东西,这种由同一个字的本义引申出两种几乎完全相反意思的语言现象,训诂学中称之为“反训”。反训不仅存在于汉语,如古汉语中的“乱”,既可以表示扰乱,也可以表示治理,“息”既可以表示停止、灭亡,也可以表示繁殖、生长;英语和日语中也有,如英语“sanction”既表示批准又表示制裁,日语“結構”既可以表示可以,又可以表示不需要,完全根据上下文理解。
从意义上说,文献中“屑”既可以表示重视、介意,常和“不”连用,表对动作的轻视、不尊重的态度。又《吕氏春秋·季冬纪》例《战国策·齐策》异文为:“得志不惭为人主,不得志不肯为人臣。”“不屑”与“不肯”含义相近,都表示主观上的不情愿、轻视、不在乎。“屑”也可以表示轻易、不在乎,如《今文尚书·周书·多方》中的用例。因此,“不我屑以”到底是表示重视还是轻视,必须看上下文。《诗·邶风·谷风》是一首弃妇诗,通篇以女子的口吻叙述丈夫的负心之举。自己任劳任怨,然而丈夫却“宴尔新婚”。因此“不我屑以”的施事者丈夫对自己的态度是轻视的,不在乎的,翻译为:“不屑亲近我,轻视亲近我”可能比较贴切。
[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79:304.
[2]朱熹.诗集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0:21.
[3]马瑞辰. 毛诗传笺通释[M].陈金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133.
[4]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故训汇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81-83,624,1887-1890.
[5]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0-71,73-78,14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