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余排放配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的构建
2012-01-10尚天成高俊卿刘培红
尚天成,高俊卿,刘培红,张 岩
(1.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300072;2.天津中医药大学公共课教学部,天津300193)
资金问题是影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现有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研究,大都针对抵押担保、法律政策等方面,其研究结果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说大多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显。在节能服务公司所承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碳减排项目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一定价值,碳减排交易可能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个重要的融资途径和收入来源[1-3]。因此,利用该减排效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值得研究。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有融资模式
目前,国内应用比较广泛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融资模式,如图1所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所需资金和节能解决方案。在合同期内,根据约定的比例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企业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节能企业拥有该项目所有权。该模式最大局限是项目融资来自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是第三方金融机构,主动权在投资方,节能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受制于“人”。
利用节能企业所有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余的排放配额为项目融资,不仅可以弥补现有融资模式的局限,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而且可以改善合作各方关系,减少或避免冲突的发生。
图1 节能效益分享型融资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排放配额
排放权或排放配额是节能企业拥有的“私人财产”,在节能企业实现减排目标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总量控制与配额”的减排交易体系中,排放权是节能企业的一种已经存在的“产权”,是企业在强制性减排体系下的一种可以产生利润的“财产”。它具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用于交易的排放配额均是属于初始被分配的排放配额中的一部分[4-6]。碳减排交易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都是有效的节能减排途径。由于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有减排效果,如果将二者结合,就有可能对现有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和运作模式进行改进和创新。
三、利用节余排放配额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环境
(1)国内碳减排交易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推动了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展和有效管理。部分省市出台了基于排放配额的碳减排交易法规,这些都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的融资模式的设计提供了保证。
(2)碳减排交易市场初步建立。浙江嘉兴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的排放权交易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正在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体系。
(3)碳减排交易模式可以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基于CDM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大多以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领域和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客户需求基本相同,因此,利用其节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从而达到融资或产生收益是完全可行的。中国目前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体,清洁优质能源的比重偏低;在建筑节能领域,建筑用能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逐年上升,这意味着我国有巨大的节能潜力和减排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广阔。
(4)碳减排交易市场需求显现。碳排放权市场主要有碳减排需求、交易需求以及投资需求。其中履行减排义务的需求是最根本的,是所有交易产生的基础。在我国,如果碳减排能够成为对节能企业有法律约束的义务,那么碳排放权就有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在建立了规范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条件下,其金融衍生交易也会随之出现[7]。
四、利用节余排放配额的“节能企业—排放权需求方”融资模式
(1)前提条件。为使节能项目产生的节余排放配额对排放权需求方有价值,节能企业与排放权需求方应该属于同一强制性的基于排放总量与配额的减排交易体系。
(2)特征。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现有融资模式中增加了“排放权需求方”,如图2所示;二是在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排放权的所有者是节能企业;三是交易价款按合同约定分配。
(3)交易方式。根据交易时间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前交易,即节能服务公司先对项目期内节能项目减排潜力进行评估,并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然后,经过审批,节能企业将属于自己的、与节能项目预期减排额等量的排放权与排放权需求方进行一次性交易。交易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供节能项目建设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优势在于在节能项目建设期前,可以筹集较多资金,缓解建设期资金短缺问题。不足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较大风险,因为一旦节能项目未能达到预期减排效果,节能企业将受到惩罚,由此带来的损失将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全部或部分承担。二是事后交易。在节能项目正常运行后,节能企业分期将已经完成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与减排量相当的排放权卖出获得当期收益,所得收益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小,节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不会因为项目减排效果问题而受到惩罚。缺点是这种交易方式不能缓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紧张问题,因为这种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用于项目运行期间的成本回收和效益分享。
图2 “节能企业—排放权需求方”融资模式
五、利用节余排放配额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限制条件
(1)节能项目必须有可观的减排效果。即节能项目的减排额度或其自身价值应该大于排放权交易或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成本。
(2)节能项目产生的节余排放配额为节能企业所有,如何使用由节能企业决定。对于节能企业来说,如何使节余的排放配额的价值最大化是确定其用途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节余的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抵消增加产品产量和企业扩建所需的排放配额,所以,节能企业是否将节余的排放配额用于对节能项目的融资,可能取决于用于项目融资是否比用于增产与扩建更能发挥节余的排放配额的价值。也就是说,当节能项目预期产生的减排效果达到和超过一定水平,并且节能企业同意用其节余的排放配额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才能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六、结 语
在总量控制与配额的碳减排交易体系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余的排放配额可以作为节能项目融资、收回项目建设成本以及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减排效果融资,今后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逐步建立和完善碳减排交易市场。在碳减排交易市场中,现货市场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流的平台;期货市场可以为供需双方提供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的工具,降低碳排放权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排放权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积极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
(2)引导非直接排放单位参与碳减排交易,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3)尽快完善促进碳减排交易的相关政策。当前环境管理的属地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排放权的跨区交易。尽快探讨和建立排放权在不同地区的流通机制,不仅能够保证排放权市场上交易双方的数量,完善交易机制,产生更多的交易机会,而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针对在强制性的减排体系下排放权的稀缺性特征,在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余排放额度融资时,可以利用实物期权等理论对排放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同时,加入碳减排交易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实践的检验。
[1] 江 峰,刘伟民.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SWOT分析[J].环境保护,2009(14):78-79.
[2] 尚天成,潘珍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价[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5):13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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