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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2011-12-31熊丛茜朱敏王振

老区建设 2011年16期

  [提要] 电子商务是将电子信息技术和商务活动相结合,基于因特网的崭新的商务运行方式。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性和巨大的优势。在电子商务中对信息技术以及标的物或所涉及IT技术、网络、协议、授权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程度会直接对电子商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于影响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本文从我国法律方面与与电子商务使用者两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中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
  [作者简介]熊丛茜(1985—),女,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朱敏(1985—),女,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
  
  电子商务是将电子信息技术和商务活动相结合,基于因特网的崭新的商务运行方式。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性和众多优势[1]。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近年的发展速度加快,所占份额不断增加,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和重点对象。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2]。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截止到2010年,B2B交易额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电子商务的主要依托是电子信息技术。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对信息技术以及标的物或所涉及IT技术、网络、协议、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会直接对电子商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影响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QR3kaSawxKITMNsx4TmKGQ==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目前B2B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综合类网站中,阿里巴巴已占近7成份额。2007年我国B2C网站总收入约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B2C是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好转以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升,在总体规模上B2C将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并成为未来网购的主流。2007年我国C2C交易额约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C2C是目前我国网购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还较低,不到网民总数的3成。
  另外,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政策和法规,努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密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标的、表彰这些标的来源的品牌、以及网站的基础架构等等经常都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例如,当交易的标的涉及影音、图案、文字、计算机程序、技术组件、物品、方法、使用者接口、商业模式、各种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功能、网域名称、通讯协议等等时,都有可能是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其次,在现今竞争激烈的高科技产业中,许多高科技公司都是藉由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授权将产品的非核心零件部分外包开发及生产,这些开发商或制造商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的属地主义以及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性,导致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而密切。换句话说,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在数位世界的电子商务中获得像实体世界的传统商务中一样的保护强度,那么它们保护的客体就可能被第三者任意抄袭、仿冒或窜改,电子商务也就无法正常发展甚至可能被彻底摧毁。以中国为例,中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初期,一些中国知名公司的名称如同仁堂、全聚德、长虹等都曾经被他人抢注成网域名称,类此因抢注他人商标或公司名称而成网域名称的争讼案件时有耳闻[3]。事实上,这种现象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发达国家中也相当普遍,如果不能获得共识,拿出一套统一的规定或纷争解决机制,对于此种抢注网域名称等恶质歪风就无法有效遏止,也势必会对发展电子商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许多组织正致力推动新的知识产权公约,希望借着新的知识产权公约能化解或调和企业在取得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歧异。过去电子商务所发生的各式各样纠纷,可以大概地归纳成侵权纠纷及合同纠纷两大类。而侵权纠纷中以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网域名称、及专利权的件数为最频繁,这其中,又以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纠纷为最大宗,种种显示出知识产权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近几年发展的情况来看,有关知识产权的议题己经成为电子商务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部份,显然构成正在发展中的电子商务协议之组成部分。
  三、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对策
  正是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着明显的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差别,因此电子商务既有重大的发展机会又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基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益处的同时,也要极力防止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风险隐患。
  为此,在我国法律与电子商务的使用者(业主与客户)方面要有所加强与注意,以填补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所处的空白。目前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等方面。
  首先,对电子商务产业进行严格的规范,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以诚实、诚信、公平为主要原则。例如,在链式广告中,多因链接的非法、未声明、或者未支付相关费用而进行盗用链接的案例很多。有一定的规范后,在链接时,显[的地方应当标注说明,或者进行授权链接等,这样可以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其次,任何制度或者规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在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必须以法律作为支持手段。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众多电子商务主体采取非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涌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冲击商业道德及交易习惯、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因此,电子商务在法律、司法、执法上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4]。
  最后,笔者认为,良好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土壤,要让电子商务茁壮成长,政府还要以一定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等系列举措进行辅助。为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及研究开发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提供基础和营造良好环境。多重举措并举,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美国和欧洲各国同步。
  
  [参考文献]
  [1]范泽剑.电子商务[M].中国民航出版社,2011.
  [2]李洪心.电子商务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3]陈德人.中国电子商务案例精选[M].高等教育出本社,2007.
  [4]严晓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责任编辑:邵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