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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户治理水土流失的看法

2011-12-31于德龙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2期
关键词:承包户联户荒山

于德龙

(葫芦岛市建昌县水利局,辽宁 葫芦岛 125300)

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在党富民政策的指引下,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改变形式,采取了以户承包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全县由84年2户承包专业治理面积,2300亩开始,发展到现在8300户,治理面积60万亩,占治理面积22%,这些承包户的出现,为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如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和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打开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局面。

1 户包的必然性

以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是一件新生事物,它是改革后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新形式下的必然产物: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县在84年将80%荒山采取了承包措施,改变了过去集体治理逐渐转向单户和联户,对水土流失治理还像过去那样组织群众搞大会战,“混着干”的做法,行不通了;二是随着土地的划分、荒山、荒沟的承包,有的治理面积也随之分部在各家各户耕地的周围,其条件好坏,水土流失轻重都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相关,他们在治理中逐渐认识到该处的水土流失,就是自己财富的流失。治理水土流失,保持水土就是自己财富的保存和增加。因而增强了治理水土流失的自觉性和迫切感;三是由于土地划分到各户,发挥了各自潜力,劳动效率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出现了剩余劳动力,需要有新的生产门路。承包治理给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劳动场所和进行开发性生产,创造了条件。

2 户包的形式和做法

在治理水土流失过程中,户包的形式一般都在统一规划下,有单户承包和联户承包两种形式。对小面积的荒山、荒沟、工程单一的治理强度小的采取单户承包,对工程量大,技术性强,劳动强度难的综合性工作采取联户承包。在承包做法上,承包对象应在自愿基础上,自由结合。在治理原则上,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承包的山权归集体所有,营造的林木归集体、国家、承包者三者共有。承包户有经营权、受益分层权,在不破坏水土流失的情况下,有发展多种经营权,后代有继承权,单方没有处置权,对承包户实行三包,即包治理、包管户、包效益。

3 户包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户包治理水土流失,不仅是新形式下治理水土流失的好办法,也是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为农民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主要优点是:

以户承包责、权、利明确,使承包户的荒山,荒沟成了自己的,经营权有了自主权,调动了积极性,克服了过去等、靠、要的弊病。我县碱厂乡马达丈子村张永兴在治理小流域中,为全县人民治理水土流失起到了带头作用,带领全家因地制宜的搞小流域1300亩。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影响周边群众,承包治理面积在万亩以上。为我县水保治理工作起了带头作用。

以户承包是农民致富的途径。承包户能发挥各自的特长和潜力,搞开发性生产,发家致富,使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深深感受到抓当前,有甜头想长远的盼头,开发资源有干头,劳动致富有奔头。

以户承包:具有很多适应性,一是适应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二是适应山区千沟万壑自然形成的分散地形;三是适应承包户就地就近治理;四是适应农户合理开发资源同发展多种经营有机的结合起来,调动保护资源利用资源的积极性。

以户承包,治理步伐快,工程质量好,治理费少,在发展生态建设的基础上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壑社会效益。

4 关于户包的几点看法

4.1 要继续稳定和完善承包治理政策,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4.2 治理面积不需要过大,限期3-5年治完,但承包期可放宽50年以上,长期稳定。

4.3 放宽承包对象、提倡农工、城乡联手治理,人人都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4.4 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防止搞盲目治理,掠夺式开发,严禁乱砍滥伐,破坏原有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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