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1-12-29李振海
成才之路 2011年19期
摘要:德国有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完整的职教管理体系,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借鉴其经验,我国的职教工作者应转变教育观念、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形成多元化办学体制、构建立交桥式的职业教育体系以及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等等,巩固和加强我国职业教育。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启示
职业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各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我国职业教育从改革开放之后才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发展历史短暂,目前的职业教育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需要学习和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国际声誉,被称为德国教育的“第二根支柱”。本文简要介绍德国职业教育基本情况及特点,借鉴其经验,我国的职教工作者应转变教育观念、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形成多元化办学体制、构建立交桥式的职业教育体系以及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等等,巩固和加强我国职业教育。
一、德国职业教育概况
(1)德国教育的基本结构。德国宪法规定,德国各联邦州享有文化主权。“德国现行学制带有双轨制性质,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分轨的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三次分流,第二次分流中一部分学生进入职业类高中,“主要有学制三年、相当于我国高中层次的‘双元制’职业学校,学制三年、相当于我国专科层次的职业学院,以及学制四年、相当于我国本科层次的德国专科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2)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一种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进行职业教育的模式,其中“一元”为企业,另“一元”为职业学校。学生既在职业学校接受职业的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教育,又要在企业中接受职业技能的专业知识培训,学生在企业和学校的一般时间比为3∶2或4∶1。“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双元”还体现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依据和两个不同的主管单位上,企业的职业培训遵守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由各州来管理。
(3)法律依据。德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政府十分重视立法,特别是职业教育的立法。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的法律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及《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企业宪法》《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2005年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新法对德国职业教育做了新规定,显示了德国对职业教育研究高度重视。
(4)经济来源。德国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是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共同自主的一个多元混合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自主成分:企业直接資助、企业外集資資助、混合经费自主、国家自主、个人資助。企业承担德国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企业始终把为国家培养高质量的职业人才视为保持德国在世界上强势地位的立足根本,而不以培训为盈利的手段,其培训支出计入企业成本。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几个突出特点
(1)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德国颁布了十多项有关职业教育法令,可以说是世界颁布职业教育法令最多的国家,其中《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最基本、最权威的法律。这些法令对教育中的诸多要素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德国职业教育系统化的同时也为德国培训各级各类职业人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同生产紧密结合。双元制职业教育形式下的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在企业实习的时间比一般为1∶2。而且所使用的是企业目前正在使用的设备和技术,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从而减少了费用并提高了学习的目的性,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培训结束后随即投入工作。
(3)企业的广泛参与。企业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界对职业教育抱着积极支持的态度,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师,没有能力单独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的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学生与企业而不是与职业学校签订培训合同,企业除承担培训的全部费用外,还支付学生在学期限内的生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
(4)互通式的各类教育形式。德国各类教育形式之间的随时分流是一个显著特点。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接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近年来,有许多已取得大学入学資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从头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力求在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
(5)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考核办法。德国职业教育主要在企业和学校中完成,而考核则是全国统一,既不在工厂,也不在学校,而是工厂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考试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行业协会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企业有声望的工程师、职业院校优秀教师代表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出题工作并担任考官。这种考核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
(6)重视职业教师师資队伍建设。培养合格师資是德国职业教育获得巨大成就的重要保证。学校的正式教师必须经过两次国家考试合格,并取得教师資格证书,还必须经过半年的职业培训,能够真正实现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教师的在职进修,州、区都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定期举办新技术讲座、学习班等;德国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工資相当于工人的1.5至2倍,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資又高于一般学校教师的工資。
三、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1)转变对待职业教育的观念。德国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与政府和全民族重视职业教育的观念是分不开的,相反,我国历来就有的“重学轻术”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经不合时宜,迫切需要转变。①从政府角度来看。我国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力度不大,所以应该借鉴德国经验,调整宏观分配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資金投入力度,为职业教育提供更肥沃的发展土壤。②从学生和家长的角度来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当前的职业教育现状正是这个思想下的产物,职业教育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看来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所以,要从国家开始,逐渐形成一股尊重劳动、职业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从根本上改变旧的错误的教育观念,培养“敬业乐群”的一代新人。
(2)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德国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典。但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来讲,单单一部法律是不够的。为完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规范职业教育立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其次,规范企业与学校联合办学制度,以保证学校实验培训基地和有关经费的落实,并从制度上约束双方,使之各尽其职,共同把职业教育办好。
(3)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我国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是以政府开办的各种职业学校为主体进行的,职业教育的责任基本上是完全交给职业学校承担,而职业学校是教育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很难准确把握社会的技术需求与就业状况。由于一定程度上脱离市场办学,故暴露出很多问题。所以,要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企业设备齐全、生产经验丰富的优势,在企业建立合作实习基地;同时,学校可及时了解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教学内容;而学生也能够掌握生产一线实际操作本领,受到企业的欢迎。
(4)构建立交桥式的职业教育体系。普通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普通化是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我国职业教育一直是就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就意味着学习生涯的结束,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上没有做足工作,两者互不搭界。这与国际教育趋势是不相符的,应学习德国,加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联系,使其相互沟通,为任何阶段和任何范围内的学生提供自由选择机会,使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时期的不同想法和需求,进入到不同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5)实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教考分离,是保证考试质量,改进教学,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进一步完善题库,做到经常更新,增加试题数量等。其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資格和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学生毕业时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由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資格或技术等级证书才准予毕业。
(6)加强职业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师資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这也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据统计,我国职业教育师資队伍中,教师学历不达标者达60%以上。这与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亟待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实践技能的双师型师資队伍。首先,严格执行教师資格证书制度;其次,加强教师在职培训;最后,实行合理的教师晋职制度,提高教师工資待遇,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
德国职业教育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德国职业教育经验,而是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本国国情,努力构建符合自己特色的职业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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