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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评价的思考

2011-12-29姜月运

中外企业家 2011年12期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充分性、准确性。上市公司除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之外,还有自主选择的自愿性披露内容,自愿性披露是强制性披露的有益补充,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减轻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与否受到披露方式的制约。纵观各个国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都体现了“一个从自主选择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再到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螺旋式上升的演进规律”。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单纯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多样化信息披露需求,上市公司需要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增加自愿性披露信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信息源,作为强制性披露的补充来缓解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对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研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自愿性披露的含义
   (一)自愿性披露的定义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是相对强制性披露而言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自愿性披露,我们首先看一下什么是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
   会计的强制性披露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准则,依据其中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会计信息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相应的文件种类、格式、披露的方式、程序、时间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上市公司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我国,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除强制性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因此,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是指除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对外披露的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凡是对上市公司未做出强制明文规定的条款,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都属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畴。”
   (二)自愿性披露的特点
   1.非强制性
   自愿性披露的非强制性是指上市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自愿选择性。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国家对其内容和形式都做了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只需要按照规定标准遵照执行并公开披露,因此,强制性披露上市公司没有自愿选择性。自愿性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那些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信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进行披露或不披露的选择。
   2.非标准性
   自愿性披露的非标准性是指上市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内容与形式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披露内容上看,由于自愿性披露信息主要包括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未来发展能力的重要信息,国家相关部门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或要求,主要取决于自愿披露事项的存在或发生的情况,以及这些事项与企业财务的相关程度。从披露的形式看,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披露的载体、格式、指标设置以及排列方式等具有非标准性。
   3.非严谨性
   自愿性披露的非严谨性是指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不符合一般会计信息所要求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自愿性披露一般不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规范性要求,其披露的主要内容为预测、预计和期望等软信息,并且陈述者往往基于主观估计和评价而缺乏现有数据能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往往带有一定形容性的陈述,是不严谨的。
  
   二、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质量是利益相关者日益关注的话题,自愿性披露的及时与否、详尽与否、准确与否都会影响披露信息的质量,我们把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规模、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其中内部因素起主要的作用。
   1.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内部机构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从股东分散程度上讲,由于自愿性披露有助于削弱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能力。所以,股权分散的程度越高,自愿性披露的质量越高,股权分散的程度越低,自愿性披露的质量越低。从董事会角度来看,现在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能够站在投资者的立场,比较公正和客观地发表意见,不受制于公司的管理层,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质量。并且现在上市公司普遍在董事会下设置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审计委员会没有保留公司内部信息的必要,也倾向于提供高质量的自愿性披露信息。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角度看,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也较高。
   2.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是指一家公司在人员数量、构成、资产等方面所具有的规模。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加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同时也需要筹集更多的外部资金,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并塑造大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规模大的公司更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改善公司信誉,争取更多的资金。也就是说公司的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规模较大的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要高于规模较小的公司。
   3.经营业绩
   公司的经营业绩主要是指其赢利水平。当经营业绩较好时,公司会主动向市场传递关于业绩的利好消息,增加自愿性披露的相关内容,以避免股票市场价值被低估,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可见,经营业绩好的公司自愿性披露的质量较高。
   (二)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公司上市地点、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鉴于我国自愿性披露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因此外部因素在公司的自愿性披露规范中只起辅助作用。
   1.上市地点
   不同的上市地点会有不同的市场效率,市场效率越高,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越多,并且对信息的理解越透彻。比如,公司在海外上市,会受到国外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影响,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高效的证券市场,可能会迫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
   2.市场环境
   从竞争对手角度来看,公司的竞争对手利用公司自愿披露的关于未来发展、经营、技术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信息而调整其经营策略或谈判策略,过多的自愿性信息的披露会使竞争对手了解公司的经营秘密,可能造成公司竞争优势的丧失。从公司经理层角度看,市场的激烈竞争会迫使经理有效率地工作,垄断经营公司的经理层压力较轻,他们一般不会向外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相反,非垄断公司的经理层压力较大,为使市场对公司有充分了解,他们有动力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以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从市场监管角度看,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越强,他们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越多。
   3.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有法胜于无法,成文法律要比规范、意见和指引有更强的约束力。自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逐步增加了自愿性披露的内容,这一现象足以说明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约束力。制定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是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三、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质量的评价要求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属于会计信息的范畴,其质量要求能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帮助。为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评价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评价自愿性披露信息内容的充分性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充分性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易于使用者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三条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这里的披露,既包括强制性披露也包括自愿性披露的充分性,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披露的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比如,上市公司对非财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就难说充分。非财务信息包括:经营业绩指标、管理层分析、前瞻性信息、公司背景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或简单披露这些非财务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投资者进行决策难免会出现偏差,企业也难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所以我们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评价时要注意其披露的充分性。
   (二)评价自愿性披露信息内容的规范性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规范性是指对自愿性披露起约束作用的内外部要求。从公司内部看,自愿性披露是会计信息系统所形成信息的一部分,在信息加工过程中,企业必须将所收集到的信息,经过系统的加工,转换成投资者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信息,所以在信息加工过程中必须有一套规范的体系。从公司的外部要求看,信息使用者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的要求,促成了超越企业空间范围的披露框架。按照我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有关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内容条款,已注明“不限于此”,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下了较大余地,但是仅有这些“不限于此”的模糊限定还是不够的,还应在会计准则或信息披露其他规范中规定鼓励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种类,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信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决策,满足这种需要也是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科学的信息质量评价体系来引导,从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达到减少投资者的信息风险与降低公司资本成本的目的。当然,我们知道科学的自愿性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不可能来自于上市公司内部,由于是自愿性披露,政府监管层也不可能过多干预。所以,要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由市场中介机构主导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评价体系,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两个角度做出全方位评价意见,定期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评级结果,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的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与市场中介机构沟通,了解外部的信息需求,通过自愿性披露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
  
   四、提升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应明确自愿性披露的详细内容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信誉、竞争优势、未来目标,向投资者传递经营活动的真实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使利益相关者能充分了解公司,做出相应决策,为此对自愿性披露的内容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对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包括的内容加以分析,凡对利益相关者有助于决策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此,在强制性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应认真分析对公司现在和未来至关重要的业务,明确这些业务实现的计划和保证措施,尽量以数据的方式表达出来,并对这些数据对公司现在和未来的影响给予恰当的评价,必要情况下及时地披露这些信息,比如公司市场占有率变化信息。
   (二)监管部门应制定自愿性披露的制度规范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逐步扩容,监管部门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时,更要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在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条款。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从披露内容、披露角度、披露媒介、披露保护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约束上市公司规范地披露自愿性信息。
   (三)市场中介应形成自愿性披露的评价标准
   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对自愿性披露内容的评价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特征,是保证自愿性披露信息可信性的一项重要制度。比如,对注册会计师来讲,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自愿性信息可能存在虚假不实的现象,其真实可靠性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据自己的行业经验形成的信息质量评价标准进行信息鉴证,从而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度。再比如,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比较成熟,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已成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投资者可以借助自身信息技术优势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质量进行评价,以指导自己的投资,同时评价结果也可为其他投资者提供借鉴。
   基金项目: 2010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评价研究》(2010RKGB1110)阶段性成果
   (山东交通学院经济系)